2014中国法制史第三讲

合集下载

2014年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基础模拟试题带答案和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基础模拟试题带答案和解析
2、某市安监局向甲公司发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甲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系伪造。对于该许可证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2题)
A.吊销
B.撤销
C.撤回
D.注销
【答案】B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本题中,甲公司凭借伪造的申请材料而获得行政许可,因此,应予以撤销。
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讼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可知C项正确。
宪法控诉的代表国家是德国而不是美国,故D 项错误。
11、关于回避的复议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12、关于规章,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1题)
A.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B.行政机关实施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C.规章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选项D错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非“规章”。
13、某工商局以涉嫌非法销售汽车为由扣押某公司5辆汽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工商局可以委托城管执法局实施扣押
B.工商局扣押汽车的最长期限为90日
A.一案件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王某是被害人从前的朋友,申请回避,被当庭驳回,被告人不能申请复议

中国法制史第三讲中国历代刑事法律内容(上)

中国法制史第三讲中国历代刑事法律内容(上)

刑 •谇
➢ 流放刑
• 秦法,有罪迁徙之于蜀汉。
——《汉书》卷一上《高帝纪上》注引如淳
• (秦昭襄王)二十六年(公元前289 年),赦罪人迁之穰。
• 二十七年,赦罪人迁之南阳。
——《史记》卷五《秦本纪》
• 秦既灭韩,徙天下不轨之民于南阳。
——《汉书》卷二十八下《地理志下》
(三)两汉至隋唐时期: 以自由刑为中心的新五刑体系
——《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
B. 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 减少笞数与颁定《箠令》 ➢ 恢复宫刑与斩右趾
➢ 景帝先后两次下诏减少笞数
• 第一次:景帝即位,次年(前156)下诏: 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
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 • 第二次:中六年(前144),再次下诏:
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 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
第三讲
中国历代刑事法律内容
(公元前21世纪—公元1901年)
(一)夏商西周时期: 以肉刑为主体的旧五刑体系
夏代五刑的记载
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
——《晋书》卷三十《刑法志》
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
——《隋书》卷三十三《经籍志二》
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
墨各千。
——《周礼·秋官·司刑》郑玄注
——《周礼·秋官·大司寇》
(二)春秋战国至秦朝: 旧五刑体系的变化

• 生命刑
秦 • 身体刑
朝 • 劳役刑
刑 罚 体
• 耻辱刑 • 财产刑
系 • 身份刑
• 流放刑

• 具五刑
生 • 车裂 命 • 凿颠 刑 • 抽胁
• 镬烹

2014年中国法制史课件 (三国两晋南北朝)

2014年中国法制史课件 (三国两晋南北朝)

刑 措 狱 空
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
为减少错杀无辜,三国两晋南北朝开始将 死刑权收归中央。 三国时期魏明帝曾规定:除谋反、杀人 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
南朝宋武帝下诏:“其罪应重辟者,皆 如旧先须上报,有司严加听察,犯者以杀人 论。”
北魏太武帝时亦有类似规定。三国两晋 南北朝时期死刑复奏制度已初具规模,为后 世王朝提供了重要基础。
佛 学
魏晋南北朝主要法典结构内容变化
律典

结构
内容
八议 妇女处刑 晋 律 20篇 刑名、法例 服制定罪 陈 律 20篇 官当 北齐律 12篇 名例 重罪十条 周大律 25太和三年(公元229年)诏令陈群、刘邵、韩逊等“删约旧科, 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18篇” ①在法典体例上,把《汉律》中规定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 ”,首次“冠于律首”,改变了过去具有总则性质的内容“既不在 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的状况,使法典的体例更为科学合理 ,被后来历代封建法典所沿用,这是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的一次 重大进步。 ②在内容上,在汉代《九章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劫略、断狱等九篇 ,并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结 构更合理。 ③首次将“八议”制度明确写入法典,使封建贵族的等级特权进一步 制度化、法律化。 ④增加了维护礼教的规定,对私复仇和诬告予以限制,还改订了刑罚 制度,减轻了某些刑罚。 总之,《新律》在法典体例和内容上所作的改革与创新,对于后世历 代封建法典的制定都具有重要影响。
惩 偷
刑罚制度改革
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2.规定流刑 南北朝时期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北 周时规定流刑分五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 城 2500 里为第一等,至 4500 里为限,同时还要施加 鞭刑。 3.规定鞭刑与杖刑 北魏时期开始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 刑,以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4.废除宫刑制度 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在立法中结 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中国法制史课件第3章

中国法制史课件第3章

二、秦朝法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一)秦朝法律特点
1.以法家理论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以法为本”、“一断于法”、轻罪重刑 2.重视以法律手段全面调整社会关系; 3.刑法文明发展滞后; 4.矫枉过正,否定宗法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5.确立重点保护中央集权、皇权的原则。
(二)历史地位
1.承先启后,开辟了中华法律文明发展新阶 段; 2.为后世提供了以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 的经验; 3.确立了一系列为后世仿效的法律原则; 4.刑法的野蛮、残酷成为后世教训。
此外,秦始皇亦在公元前221年---206年在交通、 交化、對外也貢獻良多的:
如;統一車軌、修建馳道、溝通水路、統一文字、 統制思想、北伐匈奴、經略百越等………………
總概來說,秦始皇的功積的的確確是為日後歷代 的人獲益良多,他統一全國亦前以係的朝代打開了 先河,但他是否尌真的只有功積呢? (想知道,轉下頁尌知道啦!)
2.肉刑 (1)黥 (2)劓 (3)斩左右趾 (4)宫
对 女 犯 施 宫 刑
3.劳役刑 (1)城旦、舂 (2)鬼薪、白粲 (3)隶臣、隶妾 (4)司寇、候

黥为舂
4.耻辱刑 (1)髡剃鬓毛胡须 (2)耐剃发 5.身份刑
(1)废
(2)夺爵
6.财产刑 (1)赀刑 (2)赎刑 (3)没刑 7.流放刑 (1)有罪流放 (2)赦罪流放 (3)无罪流放
秦 方 兩
銅戈 秦始皇陵 銅劍
弩 立 射 俑
甗yǎn
簠 fǔ
中国先秦时期的蒸食用具, 可分为两部分,下半部是 鬲,用于煮水,上半部是 甑,两者之间有镂空的箅, 用来放置食物,可通蒸汽。
簠是古代祭祀和宴飨时盛 放黍、稷、粱、稻等饭食 的器具,“ 簠的基本形制 为长方形器,盖和器身形 状相同,大小一样,上下 对称,合则一体,分则为 两个器皿。

《中国法制史》课件

《中国法制史》课件
添加标题
清代的法律实践: 清代法律制度的发
展和特点,包括 《大清律例》的编 纂和司法制度的改 革。同时,可以介 绍一些具有代表性 的案例,如“海瑞
罢官案”等。
添加标题
第七章
近代法制的转型与变 革
近代法制的转型背景与原因
西方列强的侵略与民族危 机
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与经 济转型
西方民主思想的传播与启 蒙
《中国法制史》PPT课 件
单击此处添加副标题
汇报人:PPT

目 录



期三 的国
法至
制隋



法 制




的宋 法元
制明



目录

法夏 制商





制秦 汉





型近 与代
变法
革制



总 结



第一章
添加章节标题
第二章
法制史概述
法制史的定义和意义
● 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和发展过程 ● 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历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法律制度 ● 法制史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资料、考古发现、口述传统等多种手段 法制史的意义
科技的发展,数字化和信息化将成为中国法制史发展的重要趋势。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 容可以根据您的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以根据您的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感谢您的观看
汇报人:PPT
尊重皇权:秦汉时期的法律思想均以维护皇权为核心,强调君主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

2014年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基本模拟试题含答案解析和详细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基本模拟试题含答案解析和详细解析

1、某区工商分局对一公司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销售电子出版物100套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罚款6000元。

该公司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公司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B.在复议过程中区工商分局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C.市工商局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审查此案D.如区工商分局的决定明显不当,市工商局应予以撤销2、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

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

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

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

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一药店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

后接举报称,该药店存在大量非法出售处方药的行为,该局在调查中发现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系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所得。

关于对许可证的处理,该局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撤回B.撤销C.吊销D.待有效期限届满后注销4、梁某酒后将邻居张某家的门、窗等物品砸坏。

县公安局接警后,对现场进行拍照、制作现场笔录,并请县价格认证中心作价格鉴定意见,对梁某作出行政拘留8日处罚。

梁某向法院起诉,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照片、现场笔录和鉴定意见。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照片为书证B.县公安局提交的现场笔录无当事人签名的,不具有法律效力C.县公安局提交的鉴定意见应有县价格认证中心的盖章和鉴定人的签名D.梁某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可要求县公安局的相关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5、关于刑事诉讼当事人中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撤回起诉、申请回避B.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自诉C.申请复议、提起上诉D.申请抗诉、提出申诉6、梁某酒后将邻居张某家的门、窗等物品砸坏。

中国法制史第三讲中国历代刑事法律内容(下)

中国法制史第三讲中国历代刑事法律内容(下)

3.自首免刑的限制
• 奸淫罪及杀伤罪造成人身残疾后果者; • 遗失或损毁而无法偿还的特殊物品;
• 案发后畏罪潜逃者;
• 私自研习天文历法者。
(六)共犯处理制度
1.秦律五人以上共犯加重处罚 五人以上共同盗窃一钱以上,斩左趾并黥为城 旦;五人以下盗窃660钱以上,仅黥劓为城旦。 2.唐律共犯区分首从 • “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 家人共犯,止坐尊长(男夫)。侵损于人者,以 凡人首从论。即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 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 “若本条言‘皆’者,罪无首从;不言‘皆’者, 依首从法。即强盗及奸,略人为奴婢,犯阑入, 若逃亡及私度、越度关栈垣篱者,亦无首从。”
6. 其他侵犯财产罪的处罚
• 宿藏物:在他人地内得宿藏物,隐瞒不还 者,按应还份额,以坐赃论减三等,罪止 徒一年半。 • 阑遗物:得阑遗物,官物,满五日不送官 者,依坐赃罪论,罪止徒三年;私物,减 二等,罪止徒二年。 • 受寄物:受寄财物辄费用者,坐赃论减一 等,一尺笞十,罪止徒二年半。诈言死失 者,以诈欺罪论减一等,一尺笞五十,罪 止流三千里。
• • • • •
3. 伤人罪的规定
• 斗伤或殴伤:“诸斗殴人者,笞四十;伤 (见血为伤)及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 重者流三千里。 • 戏伤:“诸戏杀伤人者,减斗殴杀伤二 等。” • 误伤:“诸斗殴而误杀伤傍人者,以斗杀 伤论;至死者,减一等(流三千里)。” • 过失伤:“诸过失杀伤人者……以赎论。”
1.自首的构成要件
• • • •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案发后投案为自新,不适用自首规定。 委托他人或同居相隐者代为自首,视为自首。 知道他人代为自首,仍不归案,不适用自首 规定。
2.自首的法律适用

2014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考点解析+模拟试题)

2014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考点解析+模拟试题)

2014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考点解析+模拟试题)1、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

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

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一、夏商西周(一)、名词解释。

1、《汤刑》:《汤刑》是指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泛指商朝的法律法令和刑罚。

需要指出的是,《汤刑》不是一部成文法典。

在商朝的法律规范中,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有很大的比例。

2、炮烙:是商朝的一种刑罚,为商纣王所制。

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火烧热,令罪犯在铜柱上走,坠入炭中烧死。

3、墨刑:是商朝的一种刑罚。

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4、《吕刑》:《吕刑》是西周的法典,至今已失传。

西周统治者为了缓和社会的矛盾,巩固周王室的统治地位,接受了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了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作修刑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

因为是吕侯主持修订,故称之为《吕刑》。

5、“五刑”:这是在夏商等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

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这五种刑罚。

墨刑,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指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指砍去受刑人的脚;宫刑,指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大辟,指死刑。

五刑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

6、“五听”:指西周时期形成的审理案件的制度。

五听指的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听要求在审理案件时,要特别注意观察当事人在陈述时的语言表达、面色、喘息、听觉、目光这些方面的情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4中国法制史第三讲法典确立期秦朝法律制度Keyword:改法为律思考点:改法为律在法律史上的意义一、秦国时期的法制改革-商鞅变法(一)商鞅(390-338B.C.)的出身背景《史记》:商君者,卫之诸庶孽公子也,名鞅,姓公孙氏,其祖本姬姓也。

鞅少好刑名之学,事魏相公叔座为中庶子。

……公孙鞅闻秦孝公下令国中求贤者,将修缪公之业,东复侵地,乃遂西入秦……。

(二)商鞅变法的理由因时制法卫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

故汤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礼而亡。

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

”孝公曰:“善。

”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

(三)变法措施社会方面:1.定立什五连坐制,实施奖励告奸法: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结果:邻里之间不敢藏匿人犯。

2.禁大户群聚与民间私斗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

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

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结果:民产分析,难以发展为地方大宗族。

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

3.打击宗室,废除世卿世禄,实行军功封爵制。

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

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结果:贵族无功难守家业,平民可藉军功得到荣华富贵。

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

4.渐废秦国封建制度,行中央郡县制,改革田税。

史记:“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

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

”地方官由中央直接任免,并改革田税,按户按人口征收贡赋。

法治方面:5.改法为律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同时颁布各种令如开阡陌令,分户令,军爵令。

6.厉行法治,以重刑为原则(1)何为法治缘法而治,刑无等级,法必明令必行。

(2)何为重刑以连坐压抑犯罪。

《商君书·垦令》:“重刑而连其罪,则褊急之民不斗,很刚之民不讼,怠惰之民不游,费资之民不作,巧谀恶心之民无变也。

”“行刑重轻”。

《商君书·说民》“民不治则乱,乱而治之又乱。

故治之于其治,则治;治之于其乱,则乱。

民之情也治,其事也乱。

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

”赏轻重罚。

7.强调“壹刑”,刑罚无尊卑之分,死罪不赦不宥。

《商君书·赏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

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

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

”秦先用商鞅而强大,再吸收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的理论,确立了“事皆决于法”的指导原则,形成了“天下已定,法令出一”;“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立法体制。

二、秦朝的法律体系(一)秦律的发掘自秦改“法”为律,律是秦代法律的主要形式。

秦律在传统典籍之中本来已经失传,汉律以秦律为本,著名的程树德《九朝律考》即从汉律起始。

1975年12月,湖北云梦县睡虎地11号秦墓出土竹简1155支,为发现秦简之始。

1.竹简写成年代:战国末年至秦始皇三十年(217B.C.)。

所载为秦战国末年至统一六国的法律。

2.墓主名喜,年约四十六。

(262-217B.C.),历任安陆御史、令史、鄢令史、鄢狱吏。

3.竹简内容经分类整理为十部分:《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编年记》、《语书》、《为吏之道》、甲种与乙种《日书》。

其中《语书》、《效律》、《封诊式》、《日书》为原书标题,其它为后人整理所拟。

其中与法律相关为《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等。

4.秦律十八种:律即秦律,是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属于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从秦简所见近三十种律名来看,秦律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也相当广泛,远远超出李悝《法经》的六篇范围。

出土竹简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律》、《效》、《军爵律》、《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等18种,律名或其简称写于每条律文尾端,内容涉及农业、仓库、货币、贸易、徭役、置吏、军爵、手工业等方面。

田律:与农田水利、保护山林相关的法律。

厩苑律:与畜牧饲养牛马、禁苑林囿相关的法律。

仓律:与粮食仓储、保管发放相关的法律。

金布律:与货币流通、市场交易相关的法律。

关市律:管理关和市的法律。

工律:管理官方手工业生产的法律。

均工:管理手工业生产管理的法律。

工人程:管理手工业生产定额的法律。

徭律:徭役征发的法律。

司空:规定司空职务的法律。

军爵律:规定军功爵制度的法律。

置吏律:设立、任用官吏的法律。

效:核验官府物资财产及度量衡管理的法律。

传食律:与驿站传饭食供给相关的法律。

行:规定公文传递的法律。

内史:规定内吏掌治京城及畿辅地区官员的法律。

尉杂:规定廷尉职责的法律。

属邦:管理所属少数民族及邦国职务的法律。

效律:规定核验县和都官物资账目,兵器、铠甲、皮革等军备物资的管理,度量衡的制式、误差。

5.秦律杂抄: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等墓主人生前抄录的11种律文,其中与军事相关的律文较多。

6.法律答问:官方以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及律文的意图所作解释,相当于现时的法律解释,可以在判案时作为法源。

7.廷行事:廷指各级官府,事指已经有效的判决成例。

判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

秦简称为“廷行事”,它也可以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8.封诊式:“封”是“查封”之意,“诊”是“检验”之意,“式”是“文书格式”之意。

合而言之,“封诊式”意即“查封及检验文书的格式(样式范本)”,内容关于审判原则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

内容包括《治狱》、《讯狱》、《封守》、《有鞫》、《覆》、《盗自告》、《□捕》、《盗马》、《争牛》、《群盗》、《夺首》、《告臣》、《黥妾》、《迁子》、《告子》、《疠》、《贼死》、《经死》、《穴盗》、《出子》、《毒言》、《奸》、《亡自出》等。

9.令(制)、与令(诏)蔡邕:“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

诏,诏书;诏,告也。

”制是皇帝对某事的命令文书,制以法律形式出现时称为令。

它们是由皇帝直接颁布的,因而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其他法律形式,甚至凌驾于成文法典之上。

三、秦代司法审判程序由《封诊式》及《法律答问》等史料中,可以初部推断出秦朝审判程序的大概情形。

(一)审前程序:1.告诉与受理秦代的“告”依性质之不同,可以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秦律中的“告”是指被害人本人向官府控告。

告又分两种状况公室告:所谓“公室”是国家的意思,“公室告”是指侵害国家利益的控告。

贼杀伤人及贼盗他人为公室告。

非公室告:“非公室”是家庭的意思,“非公室告”是指侵害家庭法益犯罪的控告。

依照《法律答问》的解释,子盗父母﹙含父母盗子﹚及父母擅杀、刑、髡子女及奴妾为“非公室告”。

由秦律有关规定可以推知,“非公室告”为有血统关系的父母子女间之犯罪行为,有主仆关系的家长对奴仆之犯罪行为。

因此如当事人不呈诉,官府则不干预。

2.查封看守:犯罪案件发生后,当地负责治安的地方官员应将被告的姓名、身分、籍贯、曾犯何罪、曾否赦免刑罚以及其它相关问题,作成书面“爰书”笔录,报告长官。

如果需要查封看守的,县令﹙或县丞﹚通常会命令“令史”前往查封被告财产,看守被告家属。

3.检验、勘验:地方发生杀人案件或强盗﹙或窃盗﹚案件时,县令﹙或县丞﹚通常会命令“令史”前往检验被害人尸体,对于尸体之伤痕、尺寸及其它相关事项均作成书面,报告长官。

勘验被盗情形则需将强盗﹙或窃盗﹚侵入被害人住宅的情形、被盗的物品﹙及其件数﹚报告上级。

秦简《封诊式》收录有《贼死》(凶杀)、《经死》(缢死)、《穴盗》(凿洞偷窃)、《出子》(流产)等现场勘察或尸体检验的多件“爰书”,内容丰富。

4.逮捕:负责地方治安的官员,得径行逮捕杀人犯、强盗、窃盗等人犯。

(二)审讯依《封诊式》记载,县令、县丞或狱吏审讯人犯时,应听取其陈诉,而加以记录。

(三)刑讯:县令、县丞或狱吏审讯人犯时,遇有人犯“更言﹙按:改变口供﹚不服﹙按:不服罪﹚,其律当笞掠﹙按:拷打﹚者,乃笞掠。

”(四)判决及读鞫:秦代司法审判应依秦律判决,秦律所未规定者,县令等司法官员常以“廷行事”﹙判例﹚判决。

案件审讯完毕后,县令等司法官员会向人犯“读鞫”宣读判决书。

宣读后,如果人犯服罪,则判决确定。

如果人犯不服,则人犯得要求重新审判,秦律称为“乞鞫”。

(五)乞鞫《法律答问》:“以已乞鞫及为人乞鞫者,狱已断乃听,且未断犹听也?狱断乃听之。

”乞鞫就是判决后当事人不服,向官府要求重审。

四、秦朝法律内容的特点(一)刑罚体系1.死刑。

其执行方式还很不规范,且相当残酷,较典型的如:(1)具五刑,即先施加黥面、劓鼻、斩左右趾等肉刑,再用笞杖活活打死,然后枭首示众,并将尸骨剁成肉酱;有诽谤谩骂行为者,还要割去舌头。

(2)车裂,即用五匹马将头颅、四肢与身体撕裂。

(3)凿颠,即凿击头顶的处决方式。

(4)抽胁,即抽取肋骨的处决方式。

(5)镬烹,即用大锅将人煮死。

2.肉刑(身体刑)。

仅次于死刑的酷刑。

秦政权基本保留了先秦时期的黥、劓、斩左右趾、宫等肉刑,并常与劳役刑复合使用,如黥劓以为城旦、斩左趾又黥为城旦等。

3.劳役刑(徒刑)即限制罪犯自由并强制从事劳役的徒刑。

秦朝劳役刑的使用相当广泛,在修筑长城、建造宫殿和陵墓等许多土木工程建设中,都有大批劳役刑徒。

当时的劳役刑名目繁多,基本形成了一套由重到轻的劳役刑体系:(1)城旦、舂。

男犯为城旦,主要服筑城等苦役;女犯为舂,主要服舂米等杂役。

《汉书》卷二《惠帝纪》注引应劭曰:“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妇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

”(2)鬼薪、白粲。

男犯为鬼薪,主要为宗庙砍柴供祭祀等使用;女犯为白粲,主要为宗庙择米供祭祀等使用。

《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取薪给宗庙为鬼薪,坐择米使正白为白粲。

”(3)隶臣、隶妾,即罚作官府奴婢。

“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

”(4)司寇、候,即强制犯人在边地伺察寇盗,警戒敌情。

4. 流放刑.是强制被流放者迁徙到指定地区,不准擅自迁返原处的刑罚,包括迁、徙、谪等不同刑名。

按流放原因和被流放者的性质,可分为三种情况:(1)有罪流放,即对罪犯直接处以流放刑。

如当时有“秦法,有罪迁徙之于蜀汉”的规定。

(2)赦罪流放,即对死刑犯减死后的处置。

如秦昭襄王二十六年(公元前289年),“赦罪人迁之穰”;二十七年,“赦罪人迁之南阳”等,即属此类。

(3)无罪迁徙,即对威胁统治或危害社会者实施的处罚。

如“秦既灭韩,徙天下不轨之民于南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