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国法制史第五讲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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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五讲汉朝法律制度ppt课件

中国法制史第五讲汉朝法律制度ppt课件

恤刑制度的本质
耆老之人,发齿堕 落,血气既衰,亦无暴 逆之心。
——《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
亲亲首匿的相隐制度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 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 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 妻匿丈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 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 上请廷尉以闻。
“儒者难与进取,可与守成!” 历史契机:当汉武帝遇到董仲舒
历史契机:当汉武帝遇到董仲舒
为什么是武帝
董仲舒: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二)武帝以后的“德主刑辅”思想 1、“德主刑辅”思想的确立
(二)武帝以后的“德主刑辅”思想 1、“德主刑辅”思想的确立 2、 “德主刑辅”思想的内容
第五讲 汉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五讲 汉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 汉律的主要内容与基本特色
一、刑事法律规范 (一)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1、背景 2、内容 (1)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2)景帝时期的笞刑改革
第五讲 汉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 汉律的主要内容与基本特色
一、刑事法律规范
(一)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1、背景
2、内容
保障官僚贵族特权的上请制度(一)
高祖七年(公元前200 年)……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 之。
——《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
宣帝黄龙元年(公元前49年) 诏曰:……吏六百石位大夫,有 罪先请。
——《汉书》卷八《宣帝纪》
保障官僚贵族特权的上请制度(二)
平帝元始元年(公元元年)…… 公、列侯嫡子有罪,耐以上先请。
第五讲 汉朝法律制度
(公元前202年——220年)
楚汉之争
汉王刘邦与楚霸王项羽像
第五讲 汉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法制史绪论解析

中国古代法制史绪论解析
礼主要是正名分,即“尊尊”、 “亲亲”之义。
西周的“礼”与“仪”同义,所以
礼仪二字常常连用。礼的内容,主要包 括冠、昏、葬、祭、享、燕、朝聘、衣 服、车马和宫室等。春秋以后,礼的要 领渐渐扩大,几乎包括一切具体的典章 制度。礼有“贵贱有等”、“长幼有 序”、“朝廷有位”、“男妇有别”和 “贫富轻重皆有称”等作用,礼是奴隶 主贵族统治人民的重要绳索。
参考书目
本课程构造 依据专题介绍中国古代法制进展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第一讲 绪论 其次讲 立法思想 第三讲 法律形式 第四讲 主要法律〔上〕 第五讲 主要法律〔下〕 第六讲 主要刑罚 第七讲 法律适用原则
监察制度
第八讲 刑事法规 第九讲 民事法规 第十讲 行政法规 第十一讲 经济法规 第十二讲 司法机构 第十三讲 诉讼制度 第十四讲 审判制度
宗法制度不仅应用于周室的同姓间,
而且和异姓诸侯间也有关系。周制,同 姓不婚,而异姓则互为婚媒。所以周天 子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称异姓诸 侯为伯舅、叔舅。周初的封诸侯、建国 姓,就是把氏族组织扩大为政治组织, 也就是氏族组织变成国家机关,奴隶主 贵族通过宗法制度,建立了一套周密的 统治网。
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嫡长子 死,不能立庶子,应当立嫡长孙。
但凡“礼”所制止的行为,亦必定
为“刑”所不容,即所谓“礼之所去, 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刑” 的功能重在制裁。
礼以教化,刑以镇压,软硬兼施,
文武并用,表现形式不同,目的是全都 的,相辅相成,缺一不行,是奴隶主阶 级专政的两个权柄。礼与刑不是并列的, 而是以礼为主,礼刑并用。这是西周之 首创,也是西周法律制度的一大特点。
经济法规 司法机构 诉讼制度 审判制度 监察制度
第一讲 绪论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中国法制史课件(1-7章)

中国法制史课件(1-7章)

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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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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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一、“中国法制史”的涵义
(一)中国法制史概念 1.通常指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 2.或指研究介绍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学科。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中国法制的起源以及各类型法制的发展演变及其 规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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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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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也是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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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现代法制
1.清末变法:中国由古代法律体制向近代法律体制过渡。 2.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短时间内一系列立法创制活动初步奠 定了民国时期法制的基础。 3.北洋政府时期。 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立法上比较完善,形成了“六法体 系”,但在司法上极为黑暗。 5.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 在各个革命根据地创造性地进行了一系列立法建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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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宋元明清时期 (自公元960年-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 中国的社会包括法律制度在隋唐所确立的基本框架内,仍得 到了很大的发展。 随着皇权不断强化,中国传统法制中维护皇权、加强专制等 特质也越来越突出地显现出来。 元朝和清朝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和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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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2.秦汉时期(自公元前221年-公元220年) 中国古代成文法法体系全面确立时期。 在战国时秦国及稍后建立的秦朝,法家“法治”、“重刑” 等理论得到完整的实践。 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制在秦朝法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 从风格上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 前期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前,主要是 “汉承秦制”。后期则是指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 在指导思想上接受儒家的理论,使儒学成为官方的、正统的 政治理论,从此,汉朝的法律制度在理论、制度上开始“儒 家化”。

中国法制史讲义(全)

中国法制史讲义(全)

导论第一编上古部分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第二章主要立法活动第三章刑事法律制度第四章民事法律制度第五章司法制度第二编中古部分第六章主要立法活动第七章刑事法律制度第八章民事法律制度第九章职官制度第十章经济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司法、监察制度第三编近代部分第十二章清末变法修律第十三章宪政与宪法第十四章行政法律制度第十五章民商法律制度第十六章刑事法律制度第十七章司法制度总复习导论一研究对象(是什么)(一)《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

1、“中国历史”指我国的从法律产生时起到新中国成立时止的一段历史时期。

分为上古、中古、近代三大时期。

2、法制史只研究“法律制度”,而不包括军制、田制、服制或考试制度。

3、具体包括法律的起源、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性质、内容、特点及其规律性。

(二)中国法制的历史发展线索1、三大时期➢上古三代即夏商周和春秋时期---中国法制开始形成时期➢战国与中古即自秦至清的封建社会---中国法制发展与成熟时期➢近代即自1840年鸦片战争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近代法制2、两次转折➢春秋战国➢清末3、六种类型➢奴隶制法制➢封建制法制(地主阶级)➢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制(清末、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农民政权法制(太平天国)➢南京临时政府之资产阶级法制➢新民主主义法制[注意] a. 此六种类型基本表现中国法制随历史发展而不断发展的过程.b. 对各种类型不宜简单以“好坏”做出评价,应了解当时必然性.c. 历史不容割断。

中国历史是五大文明中从不间断的唯一一个。

中国法制不同类型一脉相承,不应割断。

新中国成立时,将国民党之《六法全书》全盘否定等行动已被历史证明是错误的。

当时的法学研究成果或研究方法(如习惯调查)至今仍值得学习。

(三)中国传统法制重要特征➢礼法结合➢阶级性(不平等)➢家族本位的伦理法制➢制定法与判例法结合➢无讼是求二学习《法制史》的意义(为什么)(一)一般意义的“读史”之意义1、培根名言:读史使人明智,读诗使人聪慧,演算使人精密,哲理使人深刻,道德使人高尚,逻辑修辞使人善辩。

2014年中国法制史课件 (三国两晋南北朝)

2014年中国法制史课件 (三国两晋南北朝)

刑 措 狱 空
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
为减少错杀无辜,三国两晋南北朝开始将 死刑权收归中央。 三国时期魏明帝曾规定:除谋反、杀人 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
南朝宋武帝下诏:“其罪应重辟者,皆 如旧先须上报,有司严加听察,犯者以杀人 论。”
北魏太武帝时亦有类似规定。三国两晋 南北朝时期死刑复奏制度已初具规模,为后 世王朝提供了重要基础。
佛 学
魏晋南北朝主要法典结构内容变化
律典

结构
内容
八议 妇女处刑 晋 律 20篇 刑名、法例 服制定罪 陈 律 20篇 官当 北齐律 12篇 名例 重罪十条 周大律 25太和三年(公元229年)诏令陈群、刘邵、韩逊等“删约旧科, 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18篇” ①在法典体例上,把《汉律》中规定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 ”,首次“冠于律首”,改变了过去具有总则性质的内容“既不在 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的状况,使法典的体例更为科学合理 ,被后来历代封建法典所沿用,这是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的一次 重大进步。 ②在内容上,在汉代《九章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劫略、断狱等九篇 ,并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结 构更合理。 ③首次将“八议”制度明确写入法典,使封建贵族的等级特权进一步 制度化、法律化。 ④增加了维护礼教的规定,对私复仇和诬告予以限制,还改订了刑罚 制度,减轻了某些刑罚。 总之,《新律》在法典体例和内容上所作的改革与创新,对于后世历 代封建法典的制定都具有重要影响。
惩 偷
刑罚制度改革
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2.规定流刑 南北朝时期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北 周时规定流刑分五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 城 2500 里为第一等,至 4500 里为限,同时还要施加 鞭刑。 3.规定鞭刑与杖刑 北魏时期开始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 刑,以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4.废除宫刑制度 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在立法中结 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中国法制史(第5讲)

中国法制史(第5讲)
廷杖图
郭桓贪污案
郭桓者,户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与桓 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 死者数万人。核赃所计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帝乃手诏列 桓等罪,而论右审刑吴庸等极刑,以厌天下心。——《明史·刑法志》
郭桓案告发后,明政府强化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进一步从制度上对官吏 的贪污行为进行控制。通过郭桓案,朱元璋成功地打击了政府中的贪污腐败,消弱 了豪强地主势力,巩固了国家政权。郭桓案的意义主要有三:首先,通过郭桓案朱 元璋进一步排除了异己力量,相当程度上瓦解了官吏上下、内外勾结的网络,强化 了皇权的绝对权威;其次,郭桓案是明初重典治吏的典型,起到了一定的整顿吏制 作用,郭桓案件打击范围相当广,上至中央六部,下至各省、百司,另外,相当数 量的地方中产之家、豪强也都告破产;再次,郭桓案的处理还为中央增加了财政经 济收入,该案是明初帝国经济窘迫的状况下开展的经济领域的政治斗争,为政府带 来了一大笔财政收入。
2.地方 提刑按察使司;省级专门负责司法的机构,受理府县的上诉案件及徒刑以下的终审 3.军队 兵士:镇抚、卫镇抚司、省都指挥使司;军官,五军都督府、兵部
(二).诉讼制度
1.严厉打击诬告行为(诬告加等反坐 ) 2.严禁越诉 3.推行半官方的调解制度
(1).申明亭(由本乡推举公正的老人三至五人组成,调解民间的纠纷) (2).乡约制
3.幕宾与书吏 (二).秋审与朝审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6.颁布少数民族立法
适用蒙古族:《蒙古律例》 适用苗 族:《苗犯处分例》 适用藏 族:《酌定西藏善后章程》、《禁约十二事》、《藏内善后章程》 适用宁夏、青海、甘肃等地区: 《回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 开创国家法与民族法相结合先例的立法:《西宁番子治罪条例》 处理少数民族事务具体规则的立法:《理藩院则例》

5第五讲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5第五讲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1.主张“事断于法”,反对“临事制刑” 商鞅指出“立法而行私,与法争,其 乱也甚于无法”。 有法不依,比无法的危害更大。
韩非提出要“以法为本”,“明法制, 去私恩”。 他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 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2.主张“刑无等级”,反对“礼有差等” 管仲首先阐明了法的概念。 他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 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
《杂法》包括惩罚“轻狡、越城、博戏、 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诸种违法行 为的条文,规定了对于淫乱、赌博、盗窃 官府印信、贪污贿赂以及僭越逾制和议论 政府法令等的惩治办法。 《具法》是“以其律具其加减”,就是 根据不同情况,对于犯法者加重或减刑的 规 定。
(3)《法经》的本质 维护封建君权和政权。 维护封建私有制财产。 维护封建等级特权。 镇压劳动者。对于人民群众即使是最 轻微的违反封建秩序和有意无意的反抗行 为,都要施用严厉的刑罚惩治。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 法律; 《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 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 律。
《具法》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 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 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 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 则威不可测”的壁垒。同时,标志着奴隶 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从而 促进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3.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首先,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法律秘 密状态,摧毁了旧贵族对法律的专擅垄断, 使法律走向公开,开创了我国法制改革与 建设的新纪元,成为法律制度的发展进入 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2014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大陆法系完美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大陆法系完美解析

1、甲、乙、丙中国企业代表国内某食品原料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A国、B国、C国的该原料进行相关调查。

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确定征收反倾销税。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该原料的出口经营者B.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商务部可以建议进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C.终裁确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D.终裁确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低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2、甲国人张某侵吞中国某国企驻甲国办事处的大量财产。

依据中国和甲国的法律,张某的行为均认定为犯罪。

中国与甲国没有司法帮助协定。

依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进入中国境内时,中国有关机关可依法将其拘捕B.中国对张某侵吞财产案没有管辖权C.张某乘甲国商船逃至公海时,中国有权派员在公海将其缉拿D.甲国有义务将张某引渡给中国3、现查明,保证人陈富为S公司财务总监,其用于质押的存单是以S公司的资金办理的存储。

并查明,L公司取得贷款后,曾向S公司管理层支付50万元酬劳。

对此,下列推断正确的是:A.S公司公款私存,是我国银行法禁止的行为B.S公司公款私存,只是一般的财务违纪行为C.S公司管理层获得的50万元酬劳应当由银监会予以收缴D.S公司管理层获得的50万元酬劳应当归S公司全部4、依据我国宪法和港、澳基本法规定,关于港、澳基本法的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在不同港、澳基本法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修改港、澳基本法B.港、澳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港、澳特殊行政区C.港、澳特殊行政区对基本法的修改议案,由港、澳特殊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D.港、澳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同我国对港、澳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5、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A.法国大革命后制定的《法国民法典》B.西周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C.中国传统的“和为贵”、“少讼”、“厌讼”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6、甲、乙、丙中国企业代表国内某食品原料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A国、B国、C国的该原料进行相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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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五讲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220-581)Keyword:以礼入律本节重点:北朝法律的建立与“律统”的延续魏晋,指曹氏所建之魏朝(220-265)与两晋,与魏同时尚有吴与蜀。

西晋(265-316)统一五十年,随即偏安江南,史为东晋(318-420),与北方民族王朝对峙,即汉、赵、前秦、后凉等十六国(316-439)。

东晋亡后,南朝继之为宋、齐、梁、陈(420-589)。

北朝为鲜卑所统一,史称北魏(439-534),之后分裂为东魏(534-550)西魏(534-557)、北齐(550-557)北周(557-581)。

一、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一)魏《新律》与三国立法魏创建者曹操“少机警”,素揽“申商之法术”。

(《三国志·魏书·武帝纪》),“嫌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使从半减也。

”又定“定甲子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时乏铁,故易以木焉”。

当时曹操因欲降服天下,故意减少汉之科罚。

魏明帝曹叡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

《新律》内容已经亡佚,目前仅存序言。

从序文中可知1.在汉律基础上新增篇目,减少科条:由于东汉科令过多,实施无常,使人无所遵循。

新律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矣。

2.改九章之“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

“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

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

故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3.十八篇之篇目为刑名、盗、贼、捕、杂、户、劫掠、诈、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兴擅、留、惊事、偿赃、免坐。

篇目名称有的沿用《法经》、《九章律》旧名,有的是经过删改新增。

4.新律的编纂,有助于自汉以来“律统”的延续,也使“法统”精神能够延续。

(二)蜀之立法蜀(221-263)建立政权后以正统自居,诸葛亮等继承汉律,制定《蜀科》。

诸葛亮少时自比管仲、乐毅,颇尚法家。

《三国志》“评曰:诸葛亮之为相国也,抚百姓,示仪轨,约官职,从权制,开诚心,布公道;尽忠益时者虽雠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服罪输情者虽重必释,游辞巧饰者虽轻必戮;善无微而不赏,恶无纤而不贬;庶事精练,物理其本,循名责实,虚伪不齿;终于邦域之内,咸畏而爱之,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

可谓识治之良才,管、萧之亚匹矣。

”(三)吴之立法吴(220-280)“令有司尽写科条”。

二、西晋《泰始律》和东晋南朝的立法(一)《泰始律》的意义西晋修订了《晋律》,武帝泰始四年颁行,史称《泰始律》。

1.泰始律的篇数篇名:《晋书·刑法志》:“就汉九章增十一篇,仍其族类,正其体号,改旧律为《刑名》、《法例》,辨《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分《盗律》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因事类为《卫宫》、《违制》,撰《周官》为《诸侯律》,合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

”律文本身亡佚,然可知泰始律为二十篇,前七篇为汉九章律旧名,后十三篇为汉魏律中分出或新增。

2.律外之法:泰始律外的补充法律形式西晋法律除泰始律外,还有令、品式、章程、故事。

晋律“务从简约”,将不少汉魏旧律改定为令。

《晋书·刑法志》:“其余未宜除者,若军事、田农、酤酒,未得皆从人心,权设其法,太平当除,故不入律,悉以为令。

”史称晋令四十篇,二千三百零六条,九万八千六百四十三言。

各级官府办事遵循品式章程,所办之事例称为故事。

《晋书·刑法志》:“其常事品式章程,各还其府,为故事。

”《唐六典》注:“晋贾充等撰律令,兼删定当时制诏之条,为故事三十卷,与律令并行。

”3.删繁为简:晋律对汉律的删除大整理晋律比汉律规范简约,条目仅为汉律的十分之一。

精简了法律条文,影响极大。

(二)注疏与律学的发展中国古代的法学,可称为“律学”。

法学的意义及范围较广,律学的意义及范围较狭。

律学可以说是法学的一部分。

晋书刑法志:“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

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

天子于是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

”律家是讲求刑名狱讼之学的法律家,他们奉命制定法律,解释法律,运用法律。

他们每就前代的刑律,加以修订。

张斐所为晋律注解是我国法律解释学上的一部重要著作,具有承先启后的作用。

全书虽已佚失,但仍可从《晋书·刑法志》张斐《注律表》中得知其中部分内容。

“夫律者,当慎其变,审其理。

”“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情者,心神之使。

”“夫刑而上者谓之道,刑而下者谓之器”“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凡二十者,律义之较名也。

”在中国法制史上,张裴《律表》名气极大,是首次由法理、司法原则,而并非是注释章句来理解法律。

(三)东晋与南朝的法律修订与继承1.律统的继承东晋和宋沿用泰始律,梁武帝时,“删定郎王植之,集注张、杜旧律,合为一书,凡一千五百三十条(《永明律》),事未施行,其文殆灭,法度能言之。

于是以为兼尚书删定郎,使损益植之旧本,以为《梁律》。

”“定为二十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盗劫,四曰贼叛,五曰诈伪,六曰受赇,七曰告劾,八曰讨捕,九曰系讯,十曰断狱,十一曰杂,十二曰户,十三曰擅兴,十四曰毁亡,十五曰卫宫,十六曰水火,十七曰仓库,十八曰厩,十九曰关市,二十曰违制。

”(《隋书·刑法志》)陈武帝即位“令与尚书删定郎范泉参定律令。

又敕尚书仆射沈钦、吏部尚书徐陵、兼尚书左丞宗元饶、兼尚书左丞贺朗参知其事,制《律》三十卷,《令律》四十卷。

采酌前代,条流冗杂,纲目虽多,博而非要。

其制唯重清议禁锢之科。

若缙绅之族,犯亏名教,不孝及内乱者,发诏弃之,终身不齿。

”2.南朝律学的衰微晋室南渡之后,政治及社会风气渐起变化,社会清流崇尚清谈,士大夫志气消沉,不以国计民生为重。

当时之人以“论经礼者谓之俗生,说法理者名为俗吏”。

政治及社会风气如此,律学之不受重视自系必然之结果。

东晋以后,宋齐梁陈四朝,律学亦无进步。

陈亡之后,以晋律为代表的南律系统遂绝。

三、北魏、北齐的北朝立法史家对北朝律评价极高:“律分南北二支”,北优于南。

(程树德《九朝律考》)(一)从部族习惯法到制定成文法鲜卑传统“礼俗纯朴,刑禁疏简。

宣帝南迁,复置四部大人,坐王庭决辞讼,以言语约束,刻契记事,无囹圄考讯之法,诸犯罪者,皆临时决遣。

”“昭成建国二年,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犯大逆者,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男女不以礼交皆死;民相杀者,听与死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魏书·刑罚志》)北魏兴起后屡次修律,在太和十六年(492)颁订律令。

北魏律应有二十篇,亡佚。

得实为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厩牧、擅兴、贼律、盗律、斗、系讯、诈伪、杂、捕亡、断狱。

可知魏律基本上是沿袭汉晋之律。

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正始定律,既兼采江左,而其中河西之因子即魏晋文化在凉州之遗留及发展者,特为显著,故元魏之刑律取精用宏,转胜于江左承用之西晋旧律”。

“元魏刑律,实综汇中原士族仅传之汉学,及永嘉乱后河西流域儒者所保持或发展之汉、魏、晋文化,并加以江左所承西晋以来之律学,此诚可谓集当日之大成者。

”(二)成文法的发展1.东魏《麟趾格》北魏以格代科,又因在麟趾殿与群臣删定,故名麟趾格。

2.北齐律《隋书·刑法志》:“(武成帝)河清三年(564),尚书令、赵郡王睿等,奏上《齐律》十二篇:一曰名例,二曰禁卫,三曰婚户,四曰擅兴,五曰违制,六曰诈伪,七曰斗讼,八曰贼盗,九曰捕断,十曰毁损,十一曰厩牧,十二曰杂。

其定罪九百四十九条。

又上《新令》四十卷,大抵采魏、晋故事。

”3.北周律北周武帝保定三年(563)制“《大律》,凡二十五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祀享,四曰朝会,五曰婚姻,六曰户禁,七曰水火,八曰兴缮,九曰卫宫,十曰市廛,十一曰斗竞,十二曰劫盗,十三曰贼叛,十四曰毁亡,十五曰违制,十六曰关津,十七曰诸侯,十八曰厩牧,十九曰杂犯,二十曰诈伪,二十一曰请求,二十二曰告言,二十三曰逃亡,二十四曰系讯,二十五曰断狱。

大凡定罪一千五百三十七条。

”相较齐律:“其大略滋章,条流苛密,比于齐法,烦而不要。

”四、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特点(一)法典形式与体例的规范魏晋以前法律形式有律、令、科、比、故事,至晋重定律典后,律为基本法典,主要又以刑事法规为主。

《晋书·刑法志》:“若军事、田农、酤酒,未得皆从人心,权设其法,太平当除,故不入律,悉以为令。

施行制度,以此设教,违令有罪则入律。

其常事品式章程,各还其府,为故事。

”晋时的令作为律外之法。

此外尚有式与故事。

至北朝又有“格”之发展。

魏、晋律的篇目,对北朝与南朝的律法都产生了莫大影响。

魏改“具律”(具其罪罚之加减,类法典总则)为刑名,西晋又自刑名分出“法例”篇,北齐律将之合一,称作“名例”,唐朝继之,沿用至清末。

(二)废肉刑与五刑制度形成1.魏晋之五刑:汉文帝当时欲废肉刑,但事实上终汉之世部分肉刑并未完全废止。

魏定“新律”,制为五刑:死、髡、(完、作)、赎、罚金。

2.西晋时刘颂为廷尉,上言“今死刑重,故非命者众;生刑轻,故罪不禁奸。

所以然者,肉刑不用之所致也。

”、“古者用刑以止刑,今反于此。

”、“今宜取死刑之限轻,及三犯逃亡淫盗,悉以肉刑代之。

”但肉刑始终未复。

3.北魏、北齐定五刑为杖、鞭、耐、流、死,北周定为:杖、鞭、徒、流、死。

五刑制度定型。

《隋书·刑法志》“(北齐)其制,刑名五:一曰死,重者轘之,其次枭首,并陈尸三日;无市者,列于乡亭显处。

其次斩刑,殊身首。

其次绞刑,死而不殊。

凡四等。

二曰流刑,谓论犯可死,原情可降,鞭笞各一百,髡之,投于边裔,以为兵卒,未有道里之差。

其不合远配者,男子长徒,女子配舂,并六年。

三曰刑罪,即耐罪也。

有五岁、四岁、三岁、二岁、一岁之差。

凡五等。

各加鞭一百。

其五岁者,又加笞八十,四岁者六十,三岁者四十,二岁者二十,一岁者无笞。

并锁输左校而不髡。

无保者钳之。

妇人配舂及掖庭织。

四曰鞭,有一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之差,凡五等。

五曰杖,有三十、二十、十之差,凡三等。

赎罪旧以金,皆代以中绢。

死一百匹,流九十二匹,刑五岁七十八匹,四岁六十四匹,三岁五十匹,二岁三十六匹。

各通鞭笞论。

一岁无笞,则通鞭二十四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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