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划工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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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因工死亡赔偿费用计算公式

(案例分析)

——答南阳市网友王某的咨询

编者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

南阳市网友王某咨询:

王某的侄子2011年1月于南阳市某建筑工地从事钢筋工,不幸被从高空掉下的施工工具砸死,王某和其侄子所于的某建筑公司就赔偿协议达不成协议,王某坚持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赔偿,而某建筑公司坚持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进行赔偿。王某无奈,找到本律师咨询其侄子是否属于工伤,是否能够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索赔。于本律师对其解答后,王某要求本律师全权代理处理其侄子的工伤索赔。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答复如下:

首先、王某的侄子和某建筑公司已经构成劳动关系,所受损害应当属于工伤赔偿范畴;

其次,王某的侄子的死亡是于国务院修订后且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发生的,理所应当按照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索赔。

根据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死亡后,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赔偿项目:

壹、丧葬补助金额(含1-4级停薪期满后死亡)=省内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6;

二、壹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X20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月抚恤金额=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X40%;

2、其他亲属月抚恤金额=工亡职工月工资X30%;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月于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4、所有被抚养对象的抚恤金总和不得超过工亡职工本人的工资总额。

【案例壹】

甲公司是壹建筑施工公司,现甲将壹个建筑施工承包给刘某,而后刘某雇佣赵某到建筑工地干活。赵某于工地施工时,因脚手架坍塌倒地受伤。

赵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若是工伤,则应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评析】

赵某于刘某承包的建筑工地施工时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壹)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即“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本案中赵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于确定了此情形属于工伤后,我们面临壹个选择,到底应当由谁来承担赵某的工伤保险责任,是承包人刘某仍是甲公司?本案中,甲公司将壹工程承包给自然人刘某,伤者赵某是刘某的雇员,然而承包人刘某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虽然发包人甲公司具备用人单位资格,但赵某和甲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联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运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应当本案中的甲公司承担赵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二

事件经过:某县五交化公司壹职工由公司领导指派参加县经委、妇联、工会、体育局组织的“三八”节文体活动,于拔河比赛时摔倒受伤。

认定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争议焦点:文体活动不是职工的本职工作,工伤认定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要素中只有工作原因这壹要素,因此参加文体活动受伤不算工伤。但参加文体活动是单位领导指派的,也是代表单位参加的,只能见作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非工作原因而受到的伤害.

案例三

事件经过:壹农民工于建筑工地不慎从二楼摔下,当时送小诊所检查,本人主诉臀部着地受伤,检查也未发现身体其他部位有外伤。6天后突然昏迷不醒。医院医院诊断为:特重型脑外伤;右额颞硬膜下血肿;脑疝;肺部感染。家属向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争议焦点:程必君申请工伤认定的要求是:工地上发生事故6天后发病住院是由于工地上发生事故引起的,要求认定为工伤。建筑公司认可于工地上摔下的事实,但认为6天后突然发病和工地摔伤无关,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认定决定:认定为工伤

案例评析:此例认定为工伤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壹、认定遵循反举证原则,单位承认受伤事实,但无法出具证明证实受伤人的脑伤不是于工作中发生的同壹次伤害造成的;二、医院的诊断是脑外伤,有关专家也认为伤后6天属于脑部发

病的合理期限;三、经调查取证,单位证实于摔伤至发病的6天期间,本人去了壹些地方,这也证明了于此期间没有新伤。

案例四:

事件经过:某单位组织职工乘车集体外出参加文体活动,车行至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及大部分人均受伤。

认定决定:

给予单位的专职司机认定工伤,其他受伤职工不予认定工伤

争议焦点:如果认定依据是司机是因工作原因受伤,而其他职工不是因工作受伤,那就出现壹个单位的职工因同壹件事外出,同时受到事故伤害而有不同的认定结论。

案例五

事件经过:某周日,乡村教师李某和其丈夫壹道回其丈夫父母家探亲,当天傍晚即准备返校,学校有宿舍,返校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李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李某于事故中不负责任。李某应该被认定工伤吗?

认定决定:

对李某的死亡不予认定工伤。

争议焦点:我们觉得职工假期满后从亲戚家返回学校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仍然是有争议的问题。上下班途中是否特指职工从经常居住地到工作地点

认定为上下班的路线。此案中职工就住于学校,职工从父母家返回学校是否能够认为是到上班地点,且于周末晚返校是学校的管理制度是要检查学生的自习情况,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认定决定

案例六

事件经过:某公司营销经理陪客户到饭店吃饭,吃饭结束出门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来,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你认为是否该认定为工伤呢?

认定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案例评析:这种情况壹般应先追究饭店是否有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饭店的出行道路上有无障碍物或特别容易滑倒的情形),然后再考虑企业内部制定的合法的岗位职责中是否针对营销人员有“陪吃陪喝”的岗位要求,如果的确有,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则能够认定为工伤。所以此类案件的关键于于“陪吃陪喝”是否作为工作内容进入企业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如果企业通过合法程序(如召开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确立了“陪吃陪喝”的合法合理性,根据条例应该认定为工伤。

案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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