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及传染病卫生监督知识培训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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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机构内,执业助理医师擅自独立开展工作, 按48条处理,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按医疗事故罪移送司法, 而不是按“非法行医罪”移送司法。 (3)卫政法发[2004]178号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 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 执业活动的,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 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对医疗机构按 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 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在行医过程 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诊疗活动的, 等同于未取得执业证书,按非法行医罪,不能与有 资格未注册的情况等同)

医师和助理医师的区别:(1)助理医师不能单独 地开展执业活动(但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 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 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这里主要是指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包括个体诊所);(2) 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申请个体行医。执业医师,经 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可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个体行医,经批准后 即可行医。 医师一经注册,则必须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 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 健业务。(执业类别包括临床、中医、口腔、公 共卫生四个类别)




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 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 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 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 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为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 的护士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三)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 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医师可以从事护理活动,护士不能从事医师活动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二.医疗机构资格 1.概念 无证行医---是指机构或个人未取得行医的资格证件,从 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在日常监督中对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监督不仅仅是查看 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还应当对许可证的 有效性、真实性以及是否在许可证注册点执业等情况加 以监督。 2.无证行医的几种情形: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诊疗 活动。如“地下”诊所、药店坐堂行医;美容机构未经 许可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手术;非医疗机构擅自从事专项 技术服务项目;非医疗机构擅自从事性病及其他诊疗活 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外的诊疗项目。
医疗机构及传染病卫生监督 知识培训

一、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
二、医疗机构资格 三、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一、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 1概念: 卫生技术人员--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 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 即同时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的人员方可认定为卫生技术人员。根据所 从事的业务的性质不同,分为医师、护士、 药师、检验师及其他技师等类别。 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 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 和执业助理医师。


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几种情 形: (1)使用未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和职称的人员(实 习生、毕业生除外) (2)使用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 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工作。 (3)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如跨 专业从事诊疗活动,心电图、B超、放射技师出具诊断 报告等.卫政法(2004)163号:(一)出具影像、病理、 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的,必须是经执业注册的执 业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 也可以由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上述报告。 (二)相关专业的医技人员可出具数字、形态描述等客 观描述性的检查报告 (4)使用医学院校的实习生、试用期内的大学生独立 从事诊疗活动的 (5)使用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籍 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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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指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 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 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人员。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有效期为5年。 农村地区“撤村改居”作为城区的组成部分后,原 村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应按照《执 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 管理,不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在“撤村改居”前已经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条例》的规定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 在执业证书有效期内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继续执 业;有效期满,不再进行注册。对这部分医生,卫 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可以鼓励其通过正规 医学教育取得符合《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学专 业学历,按照《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参加医 师资格考试。





3.罚则: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8条之规定,根据《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8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81条的规定: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 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4.违法主体的认定: (1).卫政法发2005第357号: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 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对医疗机 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8条处罚,造成患者损害的, 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61条处理 ;未取得医师资格医学专 业毕业生擅自在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执业医师 法第39条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61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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