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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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公务招待费的管理,严格审批及报账制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相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招待严格遵循公务、对口、节约、统一安排的原则。

一、公务招待的范围、安排权限及程序

1、上级部门、兄弟学校的领导来校检查、指导工作,由校长、书记、副校长、副书记负责安排招待,办公室具体办理;其他来宾由相关部门报请分管校长、书记同意后,方可安排。

2、严格控制陪餐人员。

一次招待客人在4人以下的,原则上安排l一2人陪餐;客人在5人以上的,每桌陪餐2一3人;特殊情况下的陪餐人数由校长、书记、副校长、副书记确定。

3、来宾招待一律安排在学校教工食堂,如遇特殊情况在校外安排,须经校长同意。

第三条费用报批手续及程序。

1、每次招待必须由经办人填报“就餐通知单”(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须先口头请示后及时补办)。所有来宾招待必须报分管校长、书记审核签字后才能报销;招待标准由分管校长、书记视实际情况确定。

2、严格报账手续。

(1)实行“三单合一制”,即就餐通知单、菜单和正式餐饮发票

一起作为报账凭证。缺一不审签。

(2)实行“四签制”,即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审核人、审批领导的顺序审签后方可报账。

第四条公务招待费用的监督。

对公务招待费实行审核检查制度。审核工作由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负责公务招待费审核的财务人员,要认真负责,仔细审查,严格把关,发现问题要及时给予纠正和处理,发现不应该列支的费用要坚决予以拒绝审核。学校内审组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全校公示。

为了确保招待费办法的严格执行,重申如下纪律:

l、严禁以招待为名进行请客送礼、旅游观光以及进行各种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2、严禁以公款招待私客或将纯属个人“关系、感情、友谊”的吃请冒用公务招待之名报账。

3、严禁以单位人员内部调动迎送的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

4、严禁在公务招待中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

5、严禁审核与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公务招待费审核和监督检查中放弃原则,敷衍塞责。

违反上述规定者,除追究违纪责任外,所有违规开支一律由责任人自付。

第五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招待费管理规定招待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招待的事由

1、上级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前来视察、调研、检查、指导、接洽工作等;

2、外地有关单位的访问、参观、联系工作等;

3、乡镇及局、集团以外的本县盐业企业前来接洽工作;

4、局、集团城圈外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前来办理公务;

5、会议;

6、主要领导决定的其他事由。

二、招待的内容

招待的内容包括用餐、住宿、烟酒、水果等。

三、招待的标准

(一)餐费及陪客人员数标准。餐费标准含菜、酒、烟、饭等发生在用餐时的所有费用。陪客人员的餐费标准按相应招待对象计算。

1、接待局、集团城圈外下属企业人员,安排工作餐,午、晚餐25元/人以内。

2、接待本县有关部门、乡镇及局、集团以外单位领导人员及随行人员,午、晚餐35元/人以内;非领导人员来访,午、晚餐30元/人以内。

3、接待本市各县盐业部门领导及随行人员,午、晚餐35元/人以内;非领导人员来访,30元/人以内。

4、接待省、市部门领导或本市以外的部门领导及随行人员,早餐15元/人以内,午、晚餐45元/人以内;非领导人员来访,早餐10元/人以内,午、晚餐40元/人以内。

5、营销业务交往或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招待标准由主要负责人酌定。

6、未经批准而超出标准的招待费,有招待申报人自负。

7、陪餐人员数一般控制在2-3人,应为接洽工作的处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人员,必要时由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出面,但陪餐人员最多不超过4人。

四、招待的管理

(一)用餐招待

1、用餐招待实行对口申报。即哪个处室的业务由哪个处室的负责人(或分管此处室的局领导)申报。申报时首先由申报人到办公室填写派餐单。派餐单各项目必须真实、全面、正确填写,项目不全的不予批准。派餐单填写后,交办公室进行审批(办公室接待由分管领导审批),签字批准后,由申报人持派餐单到指定地点就餐,并将派餐单交于饭店,结账时附于账单后。用餐申报人员必须在饭店账单上填写金额大写,但一律不准签名。凡有签名者,不论有无派餐单,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领导不予以签字报销(主要负责人用餐招待除外)。

2、派餐单必须事先取得。如分管招待的办公室负责人不在局内,可向主要领导申请批准。主要领导不在局内时,要在电话中请示批准。在电话中请示被批准的,在补办派餐单时,必须由主要领导和分管本处室的领导签发补办派餐单批准证明,申报人持此证明到办公室补办派餐单手续,凡无此证明的,办公室一律不得提供派餐单,否则追究

办公室人员的责任。

3、急需招待而又因故无法取得与办公室负责人或主要领导联系而进行的招待,要补办派餐单。首先由接待人写出申请,说明为什么未事先取得派餐单,为什么事先未能与领导电话联系,为什么招待等。申请要交局主要领导审批。凡被批准的,持有主要领导人签字的申请到办公室补写派餐单,否则,办公室一律不准提供派餐单。派餐单补办完毕后,由申报人交相应饭店,并附于账单后。

4、凡无派餐单或有派餐单而在帐单上有签名(县外发生的用餐单据除外)的用餐单一律不予签字报销。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本局人员外出在无棣境外需就餐或回无棣后需就餐,每人每次不超过25元。如遇特殊情况,需超过此标准的,要向主要负责人电话请示和批准。此情况均要交纳现金,单据要有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

(二)招待用茶、烟由办公室根据领导指示办理,其他内容的招待由局领导指定人员办理。

(三)凡工作餐,中午一律不准饮酒;其他招待外来人员的用餐场合,陪餐人员必须饮酒的,必须适量,不得因酒误事或损害单位形象。

五、本制度自xx年五月日执行。

第三篇:招待费管理规定为加强业务招待费的管理工作,堵塞漏洞,减少不合理支出,公司对业务招待费进行统一管理。

一、业务招待费的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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