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1.0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8月31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2020年(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 —目录1 总则 (5)1.1制定目的 (5)1.2适用范围 (5)1.3职责划分 (5)1.4审查原则 (6)2 受理 (6)2.1材料申请 (6)2.2受理 (7)2.3移送 (7)3 技术审查 (7)3.1书面审查 (7)3.1.1审查程序 (7)3.1.2审查内容 (8)3.1.3做出审查结论 (8)3.2现场核查 (9)3.2.1组织审查组 (9)3.2.2审查程序 (10)3.2.3审查内容 (11)3.2.4做出审查结论 (12)3.3审查意见 (12)4 行政审批 (13)4.1复查 (13)4.2决定 (13)4.3制证 (13)5 变更、延续、注销、补办 (14)5.1变更 (14)5.2延续 (15)5.3注销 (16)5.4补办 (16)6 附则 (16)—4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1 总则1.1制定目的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
1.3职责划分1.3.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和程序,指导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1.3.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流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1.3.3承担技术审查的部门负责组织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工作,负责审查员的遴选、培训、选派以及管理等工作,负责具体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
1.3.4审查组具体负责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
2015年新食品管理办法

CFDA发《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10月1日生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2015年8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签署第16号令和第17号令,两局令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是通过事先审查方式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重要预防性措施。
根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务院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按照确保食品安全、简政放权、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结合基层监管需求和社会反映意见,吸收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着力破解许可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经广泛调研、多次论证,形成《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包括:一、坚持简政放权。
一是将食品流通许可与餐饮服务许可两个许可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减少许可数量。
二是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二、明确许可原则。
一是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二是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三、实施分类许可。
一是食品生产分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31个类别。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空白)-变更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许可类别:□食品□食品添加剂申请事项:□首次申请□许可变更□许可延续申请人名称:(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声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本申请人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所填写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复印件或者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特此声明。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二、产品信息表注:1. 填写时请参照《食品、食品添加剂分类目录》。
2.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对产品明细有要求的,填入“备注”列。
3.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在“备注”列中载明产品或者产品配方的注册号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
生产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的,应在“品种明细”列中标注原料提取物名称,并在备注列载明该保健食品名称、注册号或备案号等信息;生产复配营养素的,应在“品种明细”列中标注维生素或矿物质预混料,并在“备注”列载明该保健食品名称、注册号或备案号等信息。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四、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说明:1. 人员可以在内部兼任职务。
2. 同一人员可以是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请据实填写。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注:只需要填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无需提交制度文本。
六、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材料清单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申请特殊食品生产许可,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2.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3.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4.住所名称变更证明材料;5.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证明材料;6.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等技术材料;7. 经依法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复印件(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8.生产场所及周围环境平面图;9.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标明生产操作间、主要设备布局以及人流物流、净化空气流向);10.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提交委托双方签字、盖章的委托生产协议,委托协议需明确委托双方的责任、义务(属委托生产的提供);11.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以及经注册批准或备案的该原料提取物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属生产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的提供);12.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复配营养素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以及经注册批准或备案的复配营养素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等材料(属生产保健食品复配营养素的提供);13.产品名称变更证明材料;14.授权委托书原件(属委托代办时提供);1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属委托代办时提供);16.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声明;17.年度内试制产品全项目检验报告复印件。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2.05•【字号】齐市监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齐市监规〔2021〕1号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现将《齐齐哈尔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2月5日齐齐哈尔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核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齐齐哈尔市“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小作坊核准、核准与监管衔接,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设备和工艺简单,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从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种类之外的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食品生产者。
第四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作坊核准受理、审核、发证、证后监管工作。
小作坊实行一户一证原则,即同一个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
第五条小作坊生产加工的产品,不得超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所列的产品。
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二)婴幼儿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等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三)乳制品、饮料、罐头制品、果冻食品;(四)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五)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采取分装形式生产食品;(六)国家和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和许可检验等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工作。
1.3职责划分1.3.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和程序,指导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1.3.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流程,组织实施本辖区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1.3.3技术审查部门负责组织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现场核查、许可检验等技术审查工作,负责审查员的遴选、培训、选派以及管理等工作,负责具体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
1.3.4审查组具体负责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和许可检验工作。
1.4审查原则1.4.1规范统一原则。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统一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确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规范了审查工作流程,保障审查工作的规范有序。
1.4.2科学高效原则。
按照保健食品剂型形态进行产品分类,对同剂型产品增项以及注册试制与生产许可现场一致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提高了审查工作效率。
1.4.3公平公正原则。
理清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的关系,由技术审查部门组织审查组负责技术审查工作,辖区监管部门选派观察员参与现场核查,确保审查工作的公平公正。
2---受理2.1材料申报2.1.1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是取得《营业执照》的合法主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的相应条件。
2.1.2申请人填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并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报材料目录》(附件1)的要求,向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1.3保健食品生产实行品种许可,申请人应参照《保健食品剂型形态分类目录》(附件2)的要求,填报申请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明细。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01.01实施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目录1 总则 (4)1.1制定目的 (4)1.2适用范围 (4)1.3职责划分 (4)1.4审查原则 (5)2 受理 (5)2.1材料申请 (5)2.2受理 (6)2.3移送 (6)3 技术审查 (6)3.1书面审查 (6)3.1.1审查程序 (6)3.1.2审查内容 (7)3.1.3做出审查结论 (7)3.2现场核查 (8)3.2.1组织审查组 (8)3.2.2审查程序 (9)3.2.3审查内容 (10)3.2.4做出审查结论 (11)3.3审查意见 (11)4 行政审批 (12)4.1复查 (12)4.2决定 (12)4.3制证 (12)5 变更、延续、注销、补办 (13)5.1变更 (13)5.2延续 (14)5.3注销 (15)5.4补办 (15)6 附则 (15)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1 总则1.1制定目的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
1.3职责划分1.3.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和程序,指导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1.3.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流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1.3.3承担技术审查的部门负责组织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工作,负责审查员的遴选、培训、选派以及管理等工作,负责具体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
1.3.4审查组具体负责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
1.4审查原则1.4.1规范统一原则。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_办事指南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_办事指南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实施机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设定依据(一)依据《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否收费依据 无申请材料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审查标准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具体标准应符合《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各市(地)食品小经营管理办法(或细则)要求。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1 总则1.1制定目的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
1.3职责划分1.3.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和程序,指导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1.3.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流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1.3.3承担技术审查的部门负责组织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工作,负责审查员的遴选、培训、选派以及管理等工作,负责具体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
1.3.4审查组具体负责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
1.4审查原则1.4.1规范统一原则。
统一颁发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规范审查工作流程,保障审查工作的规范有序。
1.4.2科学高效原则。
按照保健食品剂型形态进行产品分类,对申请增加同剂型产品以及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提高审查工作效率。
1.4.3公平公正原则。
厘清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的关系,由技术审查部门组织审查组负责技术审查工作,日常监管部门负责选派观察员参与现场核查,确保审查工作的公平公正。
2 受理2.1材料申请2.1.1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是取得《营业执照》的合法主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的相应条件。
2.1.2申请人填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并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目录》(附件1)的要求,向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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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企业上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纸质材料时,须在《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每页盖章。
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
本企业已取得 蔬菜制品(酱腌菜)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QS370716010073,有效期至 2016
年6月25日 ,现提出换证申请,生产条件保持情况声明如下:
一、生产场所
序号 项目 自查情况(描述自查情况是否符合通则、细则要求) 是否发 生变化 变化情况描述(可附页)
1 周边及厂区环境 厂区周围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未变化 □已变化
2 厂区布局及功能区域划分情况 生产工艺布局合理,各工序应无迂回往返,避免交叉污染 未变化 □已变化
3 面积、空间与生产能力的适应性 面积、空间能够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未变化 □已变化
4 厂区内环境清洁卫生状况 厂区清洁、平整、无积水;厂区的道路为水泥地面。 未变化 □已变化
注:企业上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纸质材料时,须在《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每页盖章。
5 生产加工场所清洁卫生状况 生产加工场所清洁卫生;有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和洗手、更衣等设施;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或产生的各种有害物质能够合理置放与处置。 未变化 □已变化
二、生产设备、设施
序号 项目 自查情况(描述自查情况是否符合通则、细则要求) 是否发 生变化 变化情况描述(可附页)
1 生产设备设施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情况 具备审查细则、通则中规定的必备的生产设备,设备的性能和精度能满足食品生产加工的要求 未变化 □已变化
2 供水和排水设施 供、排水状况良好 未变化 □已变化
3 清洗消毒设施 有清洗消毒设施 未变化 □已变化
4 废弃物存放设施 有专门带盖的废弃物存放设施 未变化 □已变化
5 个人卫生设施 有专门的人员消毒设施 未变化 □已变化
6 通风设施 有通风设施 未变化 □已变化
7 照明设施 有照明设施,安装防爆灯 未变化 □已变化
8 仓储设施 库房整洁,地面平滑无裂缝,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虫、防尘等设施。 未变化 □已变化
9 温控设施 库房内的温度、湿度符合原辅材料、成品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要求。 未变化 □已变化
注:企业上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纸质材料时,须在《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每页盖章。
10 虫害控制设施 库房内有防蝇、防鼠、防虫、防火等措施。 未变化 □已变化
11 检验设备设施与所检项目及生产能力相适应情况 有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设施,出厂检验设备设施的性能、准确度应能达到规定的要求。有合格计量检定证书。实验室布局合理,满足相应检验条件。实行委托检验的,应签定合法的委托合同或协议。 未变化 □已变化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含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序号 项目 自查情况(描述自查情况是否符合通则、细则要求) 是否发 生变化 变化情况描述(可附页)
1 资质、能力满足要求情况 规定生产管理者职责、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技术人员的职责,生产操作人员的职责。 未变化 □已变化
2 健康管理情况 有当地医院或防疫部门出具的健康查体报告。 未变化 □已变化
3 培训情况 有培训计划、记录,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学校。 未变化 □已变化
四、食品安全规章制度(齐全性、符合性、合理性)
序号 项目 自查情况(描述自查情况是否符合通则、细则要求) 是否发 生变化 变化情况描述(可附页)
1 组织领导及岗位职责 制定各有关部门质量安全职责、岗位职责权限等情况的管理制度。 未变化 □已变化
2 全过程管理制度 制定过程管理制度 未变化 □已变化
注:企业上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纸质材料时,须在《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每页盖章。
3 不合格品及产品召回 制定不合格品及产品召回制度 未变化 □已变化
4 食品安全自查 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未变化 □已变化
五、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
序号 项目 自查情况(描述自查情况是否符合通则、细则要求) 是否发 生变化 变化情况描述(可附页)
1 工艺流程、产品配方、作业指导书齐全、合理情况 具备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产品配方、工艺流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产品配方规范、合理。 未变化 □已变化
2 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药食同源物质及新食品原料等使用情况 使用食品添加剂规范、合理。 未变化 □已变化
5 食品及相关标准的齐全、有效、合法情况 有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标准齐全,并有效。 未变化 □已变化
6 生产过程管理情况 有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未变化 □已变化
7 产品防护 制定了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有效防止食品污染、损坏或变质的制度。制定了在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运输过程中有效防止食品污染、损坏或变质的制度。 未变化 □已变化
8 产品检验 具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及或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并具有相应检验资格和能力。 未变化 □已变化
注:企业上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纸质材料时,须在《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每页盖章。
六、其他
证书有效期期间是否因食品安全违法受到监管部门的
查处(如有请说明违法事实、查处情况、是否办结)
抽样时间 组织部门(应填写国家、省、市或县级行政机关名称) 抽检产品名称 抽检结论 抽检结论不合格的,请在此
栏填写不合格项及原因、是
否处置完毕。
2016.4.21 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渍玫瑰大头 合格
注:企业上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纸质材料时,须在《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每页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