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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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有机产品I类部分)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有机产品I类部分)
工业萘(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分馏高温煤焦油所得的萘馏分,经洗涤、精馏或结晶等工序制得
9

59
焦化苯酚*
焦化苯酚:(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工业酚
从煤焦油、含酚污水制取的粗酚,经精馏所得
60
工业对氯苯酚*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由苯酚直接氯化法和氯化硫酰法生产
61
工业用合成苯酚*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甲醇氧化法
2
工业用甲醇*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以煤、焦油、天然气、轻油、重油为原料合成
3
工业正丁醇*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合成法、发酵法
4
工业用异丙醇*
合格品
丙烯经直接水合法、硫酸酯化法或丙酮加氢法
5
工业合成乙醇*
优等品、一等品
乙烯直接水合
6
工业丙酮*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异丙苯法、发酵法
甲醇连续气相催化氨化法生产
70
工业40%二甲胺水溶液*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甲醇连续气相催化氨化法生产
71
工业30%三甲胺水溶液*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甲醇连续气相催化氨化法生产
注:1.标注“*”的产品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的 产品涉及产业政策;标注“☆”的产品需进行现场检验。
2.表1所列生产工艺为各产品标准所适应的生产工艺。
Ⅰ型、Ⅱ型
环氧乙烷与氨水反应制得
41
工业用三乙醇胺
Ⅰ型、Ⅱ型
环氧乙烷与氨水反应制得
5
硝基化合物
42
工业用硝基甲烷*
优等品、一等品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办法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办法
第四条 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公告通过评审的标准化二级企
业名单;省安全生产协会负责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的组织工 作。
第五条 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的企业,应满足以下 基本条件:
1、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 5 年(含) 以上;
2、至申请之日前 3 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或者 10 人以 上重伤事故、或者 10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 灾、泄漏和中毒事故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M= 式中:M—总分值; Ki—权重系数; Mi—各 A 级要素得分值; n—A 级要素的个数(1≤n≤11)。 2、企业 A 级要素中存在不涉及的 B 级要素时,缺项的 B 级要素按零分计,该项 A 级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Mi=
式中:Mi 实—A 级要素实际得分值; Mi 满—扣除缺项的 B 级要素后的 A 级要素满分值。 3、每个 B 级要素分值扣完为止。 4、评审总分在 80 分(含)以上,且每个 A 级要素评审 得分在 60 分(含)以上的,评审结论为建议通过二级企业 评审,否则为建议不通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是指本省范围内危 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 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危险化学品 企业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的评审和监 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依据《关于印发〈江苏 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的通 知》(苏安监〔2011〕202 号)中的《评审标准》和相关行 业评审标准的《补充规定》,由企业自主申请,按照申请、 初审、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评审组应由 3 至 5 名评审人员参加,必要时可聘请相关 行业的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撑。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江苏省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安全生产

江苏省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安全生产

江苏省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1、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何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前三个月,到主管部门申请换证,只要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且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自动延期。

如果中间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需要按照法定条件重新审批。

2、江苏安全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首先要明确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类别,目前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三类企业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不同类型分别对应准备相关资料3、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怎么办理先检查上级公布的换证名单里有没有你这个单位,如果有就带齐所需资料去市窗口办理;如果没有就抓紧准备资料吧。

4、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申请书h5、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安全生产知许可证条例》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道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版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末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写个延期申请给发证机关就行了。

权6、江苏省建筑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怎么办?附件具体资料弄啊?有没有人弄过啊?谢谢啊。

申报材料:一、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企业百: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一式三份;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有效“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3、企业及各分公司、项目度经理部安全知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4、例年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6、例年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7、例年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道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8、例年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证明;9、职业危害防治措施;10、危险性较大分部内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企业和项目经理部生产安全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2、在建工程一览表。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胶粘剂产品部分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胶粘剂产品部分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胶粘剂产品部分12编号:(X)XK13-026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胶粘剂产品部分)1月19日公布 1月19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1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工作机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许可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申请和受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 企业实地核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 审定与发证.......................................................................... 错误!未定义书签。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附: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要求,结合我省化工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采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应当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省经信委负责我省企业采用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鉴别的监督管理,省安监局负责企业采用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的监督管理。

省经信委、省安监局共同委托省化工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企业拟采用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进行鉴别和安全可靠性论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包括:1、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2、拟采用工艺技术是技术开发方或提供方首次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术;3、产品在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生产,但是工艺路线、原料路线或者操作控制路线为国内首次采用;4、国内有其它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但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有重大变化,或原料路线有本质上的变化等重大变更的;5、国内有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项目建设方无法提供由技术出让方出具的关于该生产工艺技术路线安全可靠的说明或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

第四条安全可靠性论证由省化工行业协会组织专家组进行。

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二)具有化工和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三)对项目产品研究、开发和应用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项目建设单位无直接利益相关;(五)专家组成员3—5人。

化工项目安全评价依据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

化工项目安全评价依据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1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2号令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令10.《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12.《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部1996第3号令13.《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投资[2003]1346号14.《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公约(1994年10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16.《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17.《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1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7号令1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40号令2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局第20号令2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第10号令2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令2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25.《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26.《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国家安监局公告2003年第1号27.《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国家安监局公告2003年第2号28.《关于印发《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补充和修正表》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3]196号29.《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3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31.《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32.《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33.《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34.《特种设备质量监督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第13号3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36.《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颁发(1999)154号37.《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原劳动部(1996)140号38.《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号39.《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原劳动部423号40.《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第令77号41.《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原化学工业部令第10号42.《关于印发<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公交管[2005]49号4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国家经贸委[2000]189号4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45.《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实施办法》禁化武办发[1998]17号46.《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售此种武器的合约》全国人大1996年批准47.《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安监[2006]191号48.《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6)177号49.《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2006]136号50.《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51.《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苏安监(2001)37号52.《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十届人代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1日执行53.《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54.《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2004年修改版)55.《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苏安监(2002)51号56.《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苏政办发[2006]140号57.《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38号58.《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59.《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1994年10月23日发布)60.《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苏安监(2001)37号61.《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62.《XX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办法》泰政发[2005]113号63.《关于迅速督促化工企业做好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通知》泰安监[2006]30号2主要技术规范和标准1.《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2.《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修订版)5.《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HG/T20649-19986.《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7.《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9.《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199110.《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1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I-200212.《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13.《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14.《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9115.《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1990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17.《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1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版)1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95(2001版)21.《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2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23.《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24.《化工建设项目噪声控制设计规定》HG20503-199225.《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199726.《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定》HG/T20679-199027.《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28.《钢制焊接常压容器》JB/T4735-199729.《钢制压力容器》GB150-199830.《安全阀一般要求》GB12241-200531.《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HG20660-200032.《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3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34.《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9235.《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36.《火灾分类》GB4968-8537.《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38.《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39.《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40.《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41.《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6-874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43.《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44.《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9045.《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8646.《安全标志》GB2894-199647.《安全色》GB2893-200148.《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49.《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199050.《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51.《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52.《腐蚀性商品贮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995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范围》GB16483-200054.《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55.《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503.1-9356.《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4503.2-9357.《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503.3-9358.《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4503.4-8359.《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JT618-200460.《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3]108号61.《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62.《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199763.《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9764.《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M99965.《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66.《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67.《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5-199968.《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HG23018-199969.《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9070.《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71.《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72.《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9473.《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9774.《钢制低温压力容器技术规定》HG20585-199875.《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91]8号76.《氯气安全技术规程》GB11984-8977.其他相关的规范、标准。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苏安监[2006]62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苏安监〔2006〕62号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1范围本导则规定了有危险化学品储存(总储存量在2吨以上或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安全评价时,可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引用未列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

所有引用条文,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安全评价通则》(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技字[2004]37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48号)《危险化学品名录》《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AQ3001《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3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3.1 被评价单位应持有的证明文件3.1.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41号令)201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根据2015年7月1日施行的安监总局79号令已做修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1. 引言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规范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提高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定义与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施工企业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后所获取的合法证明文件。

施工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满足以下要求:2.1 企业资质要求•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和人员素质。

•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确定专职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

2.2 安全措施要求•施工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

•施工企业应提供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人作业的安全。

2.3 安全生产记录要求•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档案,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备份。

•施工企业应及时记录和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并主动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办理:3.1 资料准备施工企业需准备并提交以下资料: - 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 - 施工企业的证照复印件 -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和证明材料 - 安全生产培训记录和证明材料3.2 提交申请施工企业将准备好的申请资料提交给相关部门,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3.3 审核与核实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和核实,并安排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备设施、人员培训情况等。

3.4 审批与发证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将批准并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给施工企业。

4.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与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截止前需重新申请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续证。

施工企业在持证期间应遵守以下管理要求:4.1 许可证的悬挂与公示施工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悬挂在显眼的位置,并保持证件的完好和清晰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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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安监〔2004〕138号 2004年10月25日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管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即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第四条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直接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以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安监局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办公室),统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等工作。 为了发挥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作用,同时遵循便捷、高效、服务的原则,行政许可办公室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下设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点(以下简称工作点),承担辖区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接收(受理)和现场核查等工作。 行政许可办公室的设立及其工作点的设置由省安监局另行公布。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下列情况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中央直接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该分公司、子公司向行政许可办公室直接提出申请;中央直接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该分公司、子公司向行政许可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第(一)项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该企业向所在地的工作点提出申请;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所隶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向其所在地的工作点提出申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4份及电子版1份)。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或者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代理人。代理人代理申请时应出具载有代理内容和权限的经双方单位盖章的委托代理协议。 第七条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企业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复制件); (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清单; (三)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制件); (六)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应注明工种、资格证书号、取证日期; (七)第(五)、(六)项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专用发票(复制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九)申请之日起前3年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材料; (十)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情况说明和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登记清单; (十一)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书; (十二)有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提供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十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编写)以及在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十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十五)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提供省辖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设立批准书(复制件); (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文件、资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提供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 工作点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省安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省安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工作点在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的申请材料转报行政许可办公室。 第九条 行政许可办公室对工作点转报的申请材料,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加盖省安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事项属于省安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并出具加盖省安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工作点对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也可按照前款规定直接受理,但应当出具加盖省安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申报材料和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上报行政许可办公室。 行政许可办公室直接接收的申请,按照第八条和本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受理的申请,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查和核查: (一)行政许可办公室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由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审查意见书; (二)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危险学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由行政许可办公室指派2名以上该企业所在地工作点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由现场核查人员提出核查意见,填写核查意见书。 第十一条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省安监局根据审查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做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二条 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办公室自决定颁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或企业名称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还应提供隶属关系变更的证明材料; (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在原生产装置变更(含新增)产品的,应当针对新产品作出专门的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提交变更产品的安全评价报告书。 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省安监局根据审核意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提交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除第(十一)项以外的所有文件、资料。 对上述变更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延期申请,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并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符合企业现状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对上述延期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安监局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损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在遗失、损毁后20日内向行政许可办公室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证明,申请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原所著事项不变。 第十八条 对决定变更、延期的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安监局在颁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同时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自主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为企业指定安全评价机构。 第二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以下简称《导则》)要求,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书。安全评价报告书中应当对该企业作出符合、基本符合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 安全评价机构还应当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进行评价,并逐项作出是否符合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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