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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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颁发的一种许可证,用于监督和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为了进一步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细化安全管理要求,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1. 申请程序:明确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材料要求,包括企业信息、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生产工艺、技术资料等的准备和提交。
2. 安全清单:列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要具备的安全设施、安全防护装备、应急预案等,明确要求企业按照清单的要求进行设置和使用。
3. 安全评估: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包括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防范和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企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 监管措施:明确相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措施和方式,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风险评估等,确保企业持续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5. 处罚措施: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金额、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以及相关部门如何对违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6. 安全培训: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点、安全操作规程等培训内容,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细则的制定应在广泛征求相关专家、企业和公众的意见基础上进行,确保细则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应严格按照细则的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并确保符合相关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定期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对违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是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的具体细化和落实。
通过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更加明确和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2004〕138号2004年10月25日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管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即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第四条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直接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以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安监局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办公室),统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等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范围为依法设立的、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依法设立且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进行审核颁发。
租赁生产场所和生产装置的合法企业,以租赁生产企业为审核颁证对象。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统一颁证、分级审核、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
负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证之外的、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七条按照分级审核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对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查核实:(一)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公司;(二)省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三)省重点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四)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和改扩建项目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属省审查批准的新设立企业和改扩建项目企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后执行)。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成设区市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前款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查核实。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监管的原则,负责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7.19•【字号】苏安监[2005]121号•【施行日期】2005.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05]121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了推动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贯彻国家安监总局《关于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6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解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条件中有关问题的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消防验收问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按照《通知》精神执行。
安全评价机构在进行消防评价时,评价报告中要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明确结论。
二、关于工伤保险问题。
凡是存在与其他法定保险捆绑征缴工伤保险的情况和工伤保险征缴处于准备阶段的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作出待上述问题解决后一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书面承诺,并经当地安监部门确认后,可作为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三、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专用区域问题。
只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手续,即视同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专用区域内。
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证明,说明企业的土地为自有,且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视同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专用区域内。
对于租赁集体土地或其他企业土地行为的,企业需提交双方的租赁协议和租赁方的土地使用证;租赁方无土地使用证的,可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证明,说明土地为租赁方自有,且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视同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专用区域内。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江苏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规范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确保行政许可的公开、公正和有效实施,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一、工作职责分工1、省辖市安监局承担辖区内中央企业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和市直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咨询服务工作,县(市、区)安监局承担辖区内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咨询服务工作。
2、省辖市安监局承担省安监局行政许可工作点职责,负责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3、省辖市安监局依据省安监局委托,对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4、省安监局负责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二、工作程序及要求(一)咨询服务。
为了加强政策的公开透明,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各省辖市和县(市、区)安监局应按职责分工,对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政策、程序和申请材料符合性等提供咨询和服务。
1、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1)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别是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相关的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宣传和解释;(2)对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程序和相关规定作出解释和说明;(3)对申请书的填写、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形式的符合性提供咨询或补正建议;(4)对企业明显存在不具备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情况作出解释。
2、省辖市和县(市、区)安监局开展咨询服务,应建立咨询服务工作台帐,将开展咨询服务的情况登记留存。
3、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更好地体现服务,企业申请材料原则上由县(市、区)安监局统一上报至省辖市安监局,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企业自行报送。
县(市、区)安监局报送材料时,应制作上报材料清单,注明报送企业名称、报送日期等,加盖本单位公章。
县(市、区)安监局应建立流水台帐,将统一报送申请材料的情况登记留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五、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
企业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 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开展反应安全风 险评估: 1.国内首次使用的新工艺、新配方投入工业化生产的以及国外首次引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应有下列防护目标: 低密度人员场所(人数<30人):单个或少量暴露人员。 居住类高密度场所(30人≤人数<100人):居民区、宾馆、度假村等。 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30人≤人数<100人):办公场所、商场、饭店、
娱乐场所等。 高敏感场所: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监狱等。 重要目标: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等。 特殊高密度场所(人数≥100人):大型体育场、交通枢纽、露天市场、居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
2018年4月
一、关于领证品种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苏安监规〔2017〕1号)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产品品名虽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未达到国家、 行业、地方和企业产品标准;
(二)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在购买的危险化学品 中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后销售或使用;
粉尘是指粒径小于75μm的固体悬浮物。粉尘类型:涉爆粉尘可以分为铝 粉、镁粉、铁粉、锌粉、钛粉、锆粉、炭黑粉等金属粉尘;煤粉、焦炭 粉、木炭粉等燃料粉尘;玉米粉、黄豆粉、面粉、淀粉、糖粉、奶粉等 农产品粉尘;血粉、鱼骨粉、烟草、棉花、茶叶粉、纤维粉、木粉、纸 粉等纤维鱼粉类粉尘;聚苯乙烯粉、橡胶塑料粉等合成树脂类粉尘、染 料粉等化学类粉尘以及其他类粉尘。
苏安监[XXXX]5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苏安监[XXXX]5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https://img.taocdn.com/s3/m/807ef3ce69eae009581becf9.png)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苏安监〔2010〕58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安监局。
附件: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规范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江苏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规范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确保行政许可的公开、公正和有效实施,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一、工作职责分工1、省辖市安监局承担辖区内中央企业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和市直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咨询服务工作,县(市、区)安监局承担辖区内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咨询服务工作。
2、省辖市安监局承担省安监局行政许可工作点职责,负责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3、省辖市安监局依据省安监局委托,对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4、省安监局负责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二、工作程序及要求(一)咨询服务。
为了加强政策的公开透明,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各省辖市和县(市、区)安监局应按职责分工,对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政策、程序和申请材料符合性等提供咨询和服务。
1、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1)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别是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相关的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宣传和解释;(2)对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程序和相关规定作出解释和说明;(3)对申请书的填写、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形式的符合性提供咨询或补正建议;(4)对企业明显存在不具备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情况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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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间产品(以下统称为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化学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产品品名虽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产品标准;(二)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在购买的危险化学品中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后销售或使用;(三)非化工类其他工贸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仅为本企业非化工类生产装置配套,参与的下一个生产过程不是化学反应过程;(四)在溶解、萃取等物理过程中作为溶剂的危险化学品,仅在生产装置循环使用且没有参与化学反应(以低浓度化学品提纯生产高浓度危险化学品的加工过程除外);(五)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但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828类项除外);(六)以“现场供气”模式生产空气化工产品;(七)生产中直接放空的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负责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最终产品、中间产品涉及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省安监局委托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除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外的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以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工作。
负责受理、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省、市安监局统称为审查部门。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应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行网上同步申报。
审查部门受理、审查过程中出具的许可文书由“系统”生成。
第七条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附电子光盘,下同),并对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二)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复制件和责任制清单;(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六)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应注明所从事特种作业和所操作高危工艺的种类以及证号、取证日期、有效期限;(七)3年内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可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专用发票复制件;(九)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正、副本复制件;(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十一)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的清单;(十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十三)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新建生产企业,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企业,还应提供重大危险源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第八条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安监局)应当本着服务企业、便捷高效的原则,为本辖区内生产企业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供有关政策、程序、申请资料符合性和网上申报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县级安监局根据监管职责在企业换证前3个月,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将评价报告备案情况和检查记录一并上报市安监局。
第九条市安监局在接收生产企业申请资料时,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申请企业不受理;(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应当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
生产企业递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自资料接收之日即为受理;需要补正的,生产企业按照要求补正齐全所有资料之日为受理。
市安监局以省安监局的名义受理企业申请资料,出具许可文书,应加盖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点专用章。
第十条市安监局受理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资料报省安监局:(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份);(二)生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三)生产企业申请资料电子光盘及安全评价报告;(四)《受理通知书》;(五)有补正的,还应当提交《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
第十一条对已受理的申请资料,审查部门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审查,逐项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中的《审查记录表》。
审查中,对申请资料有疑问需要现场核实的,应出具《现场核查通知书》,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加。
现场核查的内容为《现场核查通知书》载明的事项和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抽查考核。
《现场核查意见书》要记录考核情况,由核查人员签字并提出现场核查意见,被核查单位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核查机关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审查部门根据申请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作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市安监局审查一般企业的申请资料时,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上加盖本单位公章,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资料报省安监局:(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份);(二)生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三)生产企业申请资料电子光盘;(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五)有现场核查的,还需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现场核查意见书》。
第十三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省安监局根据审查情况,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安监局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或相关证明资料。
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提供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
新任职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可在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安全合格证复制件。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提交隶属关系变更的证明资料,报省安监局和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未发生改建,仅对主要生产工艺进行变更或在原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变更(含新增)产品的,应当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在完成评价报告中提出问题的整改后,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
如变更后企业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重大危险源重新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以上两款变更涉及到危险化学品产品品种变化的,还应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经审查部门审查合格后,省安监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申请变更的企业,应将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符合企业现状的文件、资料。
对生产企业的延期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上分别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
其中正本“许可范围”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许可范围”载明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
同一生产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的,按一个企业核发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许可范围”中分别注明该生产企业的每个生产场所及对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
同一个生产企业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名称的,只核发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提出申请并提交《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下列文件、资料,经省安监局同意,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一)生产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说明(加盖企业公章);(二)生产企业取得的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和达标后每年的标准化自评报告;(三)生产企业3年内接受当地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的检查记录和复查记录(每年仅需提供1份)复制件。
第二十一条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当选择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省安监局对安全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对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逐一进行专门评价,分别提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