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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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可编辑)

江苏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可编辑)

江苏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 苏安监〔2006〕136 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2006〕136 号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总局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全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我局制定了《江苏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申请书5、《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申请书6、《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7、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正副本填写说明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1:江苏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下简称《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未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第一章危险化学品生产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经营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使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五章无人值守“现场供气”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七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第八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第九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第十章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一章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
第十二章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三章化工专项整治
第十四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第十五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六章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第十七章
第十八章化工园区安全管理
第十九章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

苏安监〔2012〕15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安监〔2012〕15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2012〕153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加强宣传,促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法规文件的贯彻落实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督查检查、企业负责人培训、下发告知通知等形式,将《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精神宣传传达到企业,督促指导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规范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质量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具体审查要求,严格审查标准。

对存在问题的建设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安全审查。

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依规范程序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的受理、审查等各环节工作和相关许可文书的制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许可工作。

三、严格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基础工作各市安监局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根据本地区企业分布和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县级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管辖分工。

各地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基础工作台账,按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统计上报工作。

要进一步充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专家队伍,加强专家队伍的管理,严格要求,保证建设项目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省安监局负责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中,省安监局直接负责安全审查的,通过省安监局行政许可网上公开运行系统网上申报,同时将书面材料报省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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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第一章危险化学品生产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经营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使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五章无人值守“现场供气”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七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第八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第九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第十章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一章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
第十二章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三章化工专项整治
第十四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第十五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
第十六章
第十七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第十九章
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2.28•【字号】苏安监[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48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2002年以来,全省各级安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截止2005年底,全省共发放经营许可证22555家,杀鼠剂经营单位2104家,有效地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秩序初步实现好转。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自2006年起,我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领取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陆续将满,必须重新申办。

为确保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市安监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经营许可证的换证工作。

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宣传到广大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督促已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按期提出重新申办经营许可证申请。

要严格行政许可,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条件,规范审查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必须在有效期满前,重新领取新的经营许可证。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苏安监[2006]62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苏安监〔2006〕62号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1范围本导则规定了有危险化学品储存(总储存量在2吨以上或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安全评价时,可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引用未列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

所有引用条文,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安全评价通则》(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技字[2004]37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48号)《危险化学品名录》《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AQ3001《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3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3.1 被评价单位应持有的证明文件3.1.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江苏省剧毒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办法

江苏省剧毒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办法

江苏省剧毒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消除剧毒化学品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确保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规范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对剧毒化学品流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剧毒化学品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是指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等部门确定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中规定的范围。

第四条江苏省对剧毒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剧毒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实行定点和许可制度。

第五条剧毒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原则上分为四类:(一)剧毒化学品贸易经营单位(指从事进出口、转口、批发、零售剧毒化学品的单位);(二)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厂外设立的经营网点;(三)属于剧毒化学品范围的农药经营单位;(四)属于剧毒化学品范围的试剂类(含医药类)专门经营单位。

上述四类以下统称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

第六条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定点原则:(一)剧毒化学品贸易经营单位原则上省辖市在市区范围内设立2家、县(市)设立1家;剧毒化学品使用企业超过100家以上的省辖市、县(市)可适当放宽,放宽数量由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从事液氯(氯)贸易经营单位可以适当放宽,放宽数量由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二)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剧毒化学品贸易经营单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

(三)本省或外省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厂外设立的经营网点,不受上述定点数量限制,但在江苏省范围内只能设立一个经营网点;本省或外省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厂外设点经营本企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剧毒化学品的仍受定点数量限制。

(四)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经营单位,由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控制。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规〔2017〕1号各设区市安监局: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11日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间产品(以下统称为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化学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产品品名虽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产品标准;(二)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在购买的危险化学品中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后销售或使用;(三)非化工类其他工贸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仅为本企业非化工类生产装置配套,参与的下一个生产过程不是化学反应过程;(四)在溶解、萃取等物理过程中作为溶剂的危险化学品,仅在生产装置循环使用且没有参与化学反应(以低浓度化学品提纯生产高浓度危险化学品的加工过程除外);(五)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但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828类项除外);(六)以“现场供气”模式生产空气化工产品;(七)生产中直接放空的危险化学品.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负责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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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颁布机关:江苏省安监局颁布时间:2003-05-01实施时间:2003-05-01修订时间: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苏省境内从事各类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销售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可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只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六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甲种经营许可证审查、发放;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乙种经营许可证审查、发放;所有发证权限均不得交由下一级部门行使。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放下列经营单位的许可证:㈠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㈡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经营单位;㈢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江苏省境内经营单位;㈣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经营单9位。

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上述以外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甲种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发证程序:㈠剧毒化学品(含剧毒农药):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上报至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经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发放经营许可证。

㈡成品油:省属以上的成品油经营单位直接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发放经营许可证。

其他成品油经营单位向所在地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发放经营许可证。

㈢运输工具用液化气:向所在地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发放经营许可证。

㈣其他省属以上经营单位:直接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发放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乙种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发证程序:需要申办乙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上报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发放经营许可证。

在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经营单位,可直接向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发放经营许可证。

也可由省辖市委托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上报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发放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组织上报的部门或直接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㈠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爆炸危险场所安10全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㈡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㈢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㈣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㈤有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经营用于建筑装饰危险化学品的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在市场内出租经营的店面可以酌情放宽条件。

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㈢、㈣、㈤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限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经营单位应当自主选择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指定安全评价机构。

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本办法第十条中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逐项安全评价,提出结论性意见。

安全评价机构对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和结论负责。

第十五条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电子版一份(没有条件的,电子版由安全评价机构代办);㈡安全评价报告;㈢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的建筑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㈣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㈤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资格证书的复印件;㈥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经营许可证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㈠经营单位名称;㈡经营单位住所(地址和场所);㈢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㈣经济类型;11㈤许可经营范围(剧毒化学品包括剧毒农药应注明品名,其他危险化学品应注明类项,成品油应当注明油品名称);㈥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㈦证书编号。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网点实行一点一证制度。

多网点的经营单位必须每个网点持证经营。

第十八条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以及增加危险化学品类项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七、八条的规定重新申办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注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并按本办法第七、八条的规定重新申办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的,仍需要按本办法第七、八条的规定程序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仍需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重新发证。

有效期满后,未重新领证的,不得继续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不得转让、出租、买卖、伪造或者涂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经营单位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三条经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㈠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㈡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利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老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㈢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四条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度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地区发放经营许可证的基本情况,并将经营单位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交通、工商、环保等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第二十四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

12第二十五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进行执法检查。

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七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㈡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㈢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的。

第二十九条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罚款,并建议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发放经营许可证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发证机关不得乱收费。

第三十二条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经营许可证必须使用打印机制证,且一证一号,不得重复。

如有损坏或错误须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销毁。

第三十三条经营单位原持有江苏省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且有效期限未过的,一律按本办法第七、八条的规定重新申办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剧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报省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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