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机关:江苏省安监局

颁布时间:2003-05-01

实施时间:2003-05-01

修订时间: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苏省境内从事各类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销售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可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只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六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甲种经营许可证审查、发放;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乙种经营许可证审查、发放;所有发证权限均不得交由下一级部门行使。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放下列经营单位的许可证:

㈠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

㈡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经营单位;

㈢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江苏省境内经营单位;

㈣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经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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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上述以外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甲种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发证程序:

㈠剧毒化学品(含剧毒农药):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上报至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经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发放经营许可证。

㈡成品油:省属以上的成品油经营单位直接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发放经营许可证。

其他成品油经营单位向所在地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发放经营许可证。

㈢运输工具用液化气:向所在地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发放经营许可证。

㈣其他省属以上经营单位:直接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发放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乙种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发证程序:

需要申办乙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上报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发放经营许可证。

在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经营单位,可直接向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发放经营许可证。也可由省辖市委托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上报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发放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组织上报的部门或直接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爆炸危险场所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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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㈡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㈢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㈣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㈤有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经营用于建筑装饰危险化学品的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在市场内出租经营的店面可以酌情放宽条件。

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㈢、㈣、㈤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限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经营单位应当自主选择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指定安全评价机构。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本办法第十条中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逐项安全评价,提出结论性意见。安全评价机构对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和结论负责。

第十五条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电子版一份(没有条件的,电子版由安全评价机构代办);

㈡安全评价报告;

㈢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的建筑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㈣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㈤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㈥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经营许可证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㈠经营单位名称;

㈡经营单位住所(地址和场所);

㈢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㈣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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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许可经营范围(剧毒化学品包括剧毒农药应注明品名,其他危险化学品应注明类项,成品油应当注明油品名称);

㈥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㈦证书编号。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网点实行一点一证制度。多网点的经营单位必须每个网点持证经营。

第十八条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以及增加危险化学品类项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七、八条的规定重新申办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注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并按本办法第七、八条的规定重新申办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的,仍需要按本办法第七、八条的规定程序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仍需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重新发证。有效期满后,未重新领证的,不得继续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不得转让、出租、买卖、伪造或者涂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经营单位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三条经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㈡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利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老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㈢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四条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度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地区发放经营许可证的基本情况,并将经营单位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交通、工商、环保等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第二十四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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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七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㈡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

㈢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的。

第二十九条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罚款,并建议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发放经营许可证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发证机关不得乱收费。

第三十二条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经营许可证必须使用打印机制证,且一证一号,不得重复。如有损坏或错误须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销毁。

第三十三条经营单位原持有江苏省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且有效期限未过的,一律按本办法第七、八条的规定重新申办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剧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报省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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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17号文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四章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五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六章简易程序 第七章安全审查规定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九章附则 附件: 1.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种类 2.安全评价表基本要素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统计表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

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 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 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不予通过) 1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书 13.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 (二)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工艺技术或者设备的适应性试验等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三)在役装置(设施)的单台(套)设备(设施)、配套和辅助系统(供排水、供气、供热、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自动化控制系统等)的更新改造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资料

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徐云食许()年第号《食品经营许可证》 申 请 材 料 申请人: 徐州市云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制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事前告知书 尊敬的申请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食品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申办《食品经营许证》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二、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符合业态分类及项目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具体标准可向辖区分局咨询或登录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 三、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按要求提交反映证实情况的申请资料以供审查,申请资料应一式2份,符合规定格式。您应当对您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四、申请限制条款: 1、被吊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 生产经营许可。 2、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发现后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 3、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被发现后,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请你(单位)达到以上条件后再向本局正式提出许可申请。 你(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本局发现后将给予警告,你(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你(单位)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否则我局将依法进行查处。

我局可根据您的需要,为您提供相应的免费行政指导服务。 行政指导联系人:联系电话: 特此告知,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徐州市云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特别提醒: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是对从事食品经营活的设施设备、场所布局和卫生条件,人员配备等事项的审查,不涉及其他与食品安全无关事项的审查,您应当在符合环保、规划建设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内申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如因经营场所违反环保、城乡规划建设等法律法规规定被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致使经营场所不再符合申请条件和技术要求的,我局将依法处理,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1、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2、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新建加油站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程序

新建加油站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程序

新建加油站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程序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阶段 第一步取得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 第二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三步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有能力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设计单位、安评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出具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第四步可委托中介机构或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步建设单位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项目建议书核准或备案)后,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应当及时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六步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一式2份,电子版一份);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证明材料; (五)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六)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步经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指派有关人员或委托有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对提交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同意后,取得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审查意见书。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阶段 第八步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组织设计人员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下简称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管理,规范评审工作,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是指本省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的评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依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的通

知》(苏安监〔2011〕202号)中的《评审标准》和相关行业评审标准的《补充规定》,由企业自主申请,按照申请、初审、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公告通过评审的标准化二级企业名单;省安全生产协会负责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5年(含)以上; 2、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和中毒事故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经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推荐,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条件好、在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起示范

江苏省无锡工商行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名称: 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长分局制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提交材料目录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兹委托前来办理(名称)的食品流通许可新设变更延续注销迁移备案撤回申请补换证等事项(划掉未涉及事项)。 委托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权限如下(在所选唯一项目前的括号内打“√”,选择两项及以上或涂改的,本委托书无效): ()1、不同意修改任何内容; ()2、同意修改错别字、遗漏或误加的文字; ()3、其他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注:1、新设食品流通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2、变更、延续、注销、迁移、备案、撤回申请、补换证时,申请人是指食品流通经营单位,法 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个体工商户由许可证登记的负责人本人签字。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申报事项 填表说明: 1、“名称”应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被核准的名称或者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2、“主体类型”填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 3、“经营场所”应填写市(县)、区、乡(镇)村、街道名、门牌号。 4、“场所类别”指“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企业”、“食杂店”或“其他”。 5、负责人包括: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④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6、“许可范围”应根据拟申请的食品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勾选;“经营方式”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经营项目”允许兼项选择。 7、“食品包装、贮存场所”指与经营场所不一致的本经营者从事食品包装、贮存的场所。 8、银行开户名和账号申请事项适用已设立的乳制品经营申请者。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

附: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要求,结合我省化工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采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应当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省经信委负责我省企业采用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鉴别的监督管理,省安监局负责企业采用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的监督管理。 省经信委、省安监局共同委托省化工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企业拟采用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进行鉴别和安全可靠性论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包括: 1、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

2、拟采用工艺技术是技术开发方或提供方首次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术; 3、产品在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生产,但是工艺路线、原料路线或者操作控制路线为国内首次采用; 4、国内有其它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但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有重大变化,或原料路线有本质上的变化等重大变更的; 5、国内有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项目建设方无法提供由技术出让方出具的关于该生产工艺技术路线安全可靠的说明或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 第四条安全可靠性论证由省化工行业协会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化工和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对项目产品研究、开发和应用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项目建设单位无直接利益相关; (五)专家组成员3—5人。 第五条企业拟采用的化工生产工艺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前4项情形之一的,应向省化工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文件、资料: 1、实验室技术首次工业化生产的,提供小试、中试报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细则(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细则(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1957-90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细则(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工作,保证科研、教学顺利进行,保障师生生命及学校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实验室在实验过程中使用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主管负责”,实行学校、相关学院(处、所、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安全工作处的指导下,制订有关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相关学院(处、所、中心)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 (二)相关学院(处、所、中心)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并设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督促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详细台账,做到帐、卡、物一致。 (三)实验室根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情况,做好危险品购买、使用和处置记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事故应急预案等,经学院审核确认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2〕55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鲁安监发[2012]55号) 1 总则 1.1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不包括在同台(套)反应器内多步化学反应连续进行、生成物质不断转化的中间产物。 1.3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包括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总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1.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1.5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执行新的规定。 2 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 2.1省安监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2.2各设区的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各市安监局)受省安监局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负责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各市安监局接受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的指导、监督,以省安监局的名义实施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许可。 省、市安监局统称实施机关。 2.3委托颁发有关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仍按《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办法》(鲁安监发[2006]79号)、《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有关问题说明》(鲁安监函字[2006]82号)执行。 3 取得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 省安监局依据国家及省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汇总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附件1)。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上条件的要求,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企业申请 4.1申请提交部门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向省安监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企业向所在地市安监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4.2初次申请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55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5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2年7月17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 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靖江市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火灾事故教训,在全省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特别是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及国家铁路局联合印发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督促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全面排查安全风险,及时治理事故隐患,通过整治提升一批、整顿一批、关闭一批问题企业,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二、整治范围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含生产、经营、运输环节的罐区、库场、堆场等),重点是构成重大危险源且涉及硝酸铵等爆炸品、有毒有害气体的储存场所,甲类、乙类易燃液体及液化气体的储存场所,尤其是单独储存经营油品或化工品的罐区。

三、整治内容 (一)储存场所未取得合法规划手续、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的;未经过正规设计,存在违法建设和经营、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证经营、超量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安全技术档案未按要求建立完备的;未经工艺变更许可后改变储罐设计使用条件,未经安全论证合格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的。 (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不落实,未按要求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未依法租赁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设施)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及未明确出租方、承租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的;未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未建立完善和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违反有关国家标准要求,未建立并严格落实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未依法依规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无证上岗,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不清楚、不掌握的。 (四)未对重大危险源定期辨识、评估及备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体系或体系不稳定不可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管控不到位的。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版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目录 1 总则 (3) 2 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 (4) 3 取得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 (4) 4 企业申请 (5) 4.1申请提交部门 (5) 4.2初次申请 (5) 4.3延期申请 (6) 4.4变更申请 (7) 4.5企业(总部)的申请 (9) 4.6申请书的填写和提交 (9) 5 实施机关受理 (10) 6 实施机关审查与发证 (10) 6.1审查 (10) 6.2发证 (11) 6.3存档 (11) 7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12) 8 安全评价 (13) 8.1安全评价依据 (13) 8.2安全评价期限 (13) 8.3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 (14) 8.4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 (15) 8.5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 (15) 9 监督管理 (15) 9.1属地监管 (15) 9.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 (16) 9.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 (16) 9.4公告与通报 (17) 10 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17) 10.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7) 10.2停产期间申请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8) 10.3两个及以上企业共用装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9)

10.4租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9) 10.5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限 (19) 10.6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后的重新申请 (20) 10.7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的填报 (20) 11 工作人员守则 (20) 12 附则 (21) 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附件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附件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附件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附件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附件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 附件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附件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附件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 1 总则 1.1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不包括在同台(套)反应器内多步化学反应连续进行、生成物质不断转化的中间产物。 1.3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包括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总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1.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无储存)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期: 目录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三项制度;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

衡水市桃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规定,我单位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延期申请)。现将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报来,请予以审查。 1.我单位符合《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 2.我单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别是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等规定的内容是清楚的,现保证以上承诺事项和我单位提交的安全许可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法人代表:申请单位: (签字或盖章)(盖章) 年月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申请表

三项制度 (必须包括以下制度: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样本

DB11/ T—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1 范畴 本原则规定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设施设备、应急、使用、储存和废弃化学品处置规定。 本原则合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实验台规模进行经常性分析检测、研制开发工业公司实验室。其她类实验室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对于本文献应用是必不可少。凡是注日期引用文献,仅所注日期版本合用于本文献。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涉及所有修改单)合用于本文献。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原则腐蚀性鉴别 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原则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原则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原则易燃性鉴别 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原则反映性鉴别 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原则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原则通则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GB 1525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 15603 惯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立规定 GB/T 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阐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GB 17914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5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6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T 2951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规定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备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公司设计卫生原则 JGJ 91 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3 、人员规定 3.1 实验室应设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应具备基本危险化学品管理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3.2 实验室人员应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涉及: a) 熟悉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b) 掌握危险化学品特性和安全操作规程; 3.3 实验室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专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紧急处置能力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4 实验室外来实习和短期工作人员事先应接受危险化学品有关安全管理知识培训。 4、制度规定 4.1 应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涉及如下内容: a) 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b) 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运送、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c) 爆炸性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特殊管理制度; d) 安全使用教诲和培训制度; e) 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上申请)用户使用手册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目录 一、概述 (3) 1.1系统简介 (3) 1.2软件运行环境 (3) 二、使用说明 (3) 2.1注册及登录 (3) 2.1.1注册 (3) 2.1.2登录 (5) 2.2系统首页 (5) 2.2.1新办申请 (6) 3.1申请业务查询 (14) 4.1许可证信息查询 (15) 4.1.1许可证信息查询 (15) 5.1使用帮助 (17) 6.1公众查询 (17)

一、概述 本手册主要讲述“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上申请)”的各项功能,给出各个功能的操作步骤,指导企业用户能够熟练使用本系统。 1.1系统简介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化建设标准》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为全面应用信息化网络平台进行许可证的业务办理和监管,不断提高食药经营管理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形成高效、规范、协调的运行机制,有力地推动和提高食药总局的监管和服务能力。建立一个适应信息化需求的功能强大的、方便管理的、界面友好的应用系统。 1.2软件运行环境 平台推荐使用IE8,分辨率为1280*960、1280*1024、1360*768及以上时页面展示效果最佳。 说明:目前一家企业在网上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只能申请一次。 2.1注册及登录 该软件需要在浏览器中输入给指定的域名方可打开如“图2-1”所示登录页面。 图2-1 2.1.1注册 首次进入该系统的用户需要点击页面中的“立即注册”按钮进行注册。点击“立即注册”

后,进入“图2-2”所示界面。 图2-2 根据提示正确填写相关信息,点击“”完成注册,同时页面跳转到“图2-3”所示页面,此时注册成功。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间产品(以下统称为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化学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产品品名虽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产品标准;

(二)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在购买的危险化学品中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后销售或使用; (三)非化工类其他工贸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仅为本企业非化工类生产装置配套,参与的下一个生产过程不是化学反应过程; (四)在溶解、萃取等物理过程中作为溶剂的危险化学品,仅在生产装置循环使用且没有参与化学反应(以低浓度化学品提纯生产高浓度危险化学品的加工过程除外); (五)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但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828类项除外); (六)以“现场供气”模式生产空气化工产品; (七)生产中直接放空的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负责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最终产品、中间产品涉及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省安监局委托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除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外的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以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工作。 负责受理、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省、市安监局统称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 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深入开展对重点地区、重要环节以及难点问题的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推动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60个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30个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牢固树立“红线”意识,深入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以严格安全准入条件为抓手,强化源头管理;以深化?两重点、一重大?装置设施(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八项危险作业环节(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破土、临时用电、高处、吊装、抽堵盲板、设备检修)和四个重要化工过程(化工装置试生产、开/停车,生产要素变更,危险化学品储运,外来施工队伍施工)的专项整治为重点,严防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以学习万华集团安全管理经验、杜绝违规违章为关键,带动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以强化培训工作为支撑,增强安全监

督检查的专业性和针对性,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企业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提高政府安全监管能力,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到2016年底,全省30个重点县(市、区)80%以上的化工企业搬迁入园,化工园区基本实现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政府安全监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和化工行业事故死亡人数占全省的比例显著下降,带动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安全准入条件,强化源头管理 1、制定和落实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各重点县(市、区)要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96号)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制定并实施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化工园区(包括化工企业聚集的集中区或者工业区),建立化工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安全准入条件,坚决杜绝不符合规划要求、不具备安全准入条件、不进入化工园区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 2、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已规划的化工园区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准入,科学建设。要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做好未经正规设计化工装置的设计安全诊断,从设计源头消除潜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要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管理高效、资

江苏省食品许可证申请系统

江苏省食品许可证申请系统 操作手册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履历

目录 1.概要 (1) 1.1总体功能展示 (2) 1.2功能模块介绍 (2) 1.2.1用户注册 (2) 1.2.2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2) 1.2.3办事流程 (3) 1.2.4办事指南 (3) 1.2.5表格下载 (3) 1.2.6操作手册 (3) 1.2.7许可审批状态查询 (3) 2.基本功能介绍 (4) 2.1办事指南按钮的使用 (4) 2.2申报模板按钮的使用 (4) 2.3开始申报按钮的使用 (4) 2.4提交按钮的使用 (4) 2.5保存至草稿箱按钮的使用 (4) 2.6新增按钮的使用 (5) 2.7删除按钮的使用 (5) 2.8验证按钮的使用 (5) 3.首页登录 (5) 3.1登录页 (5) 3.2注册页 (6) 3.3忘记密码 (7) 3.4主页 (7) 3.5退出登录 (8)

4.食品生产许可证-新申请 (8) 4.1办事指南 (8) 4.1.1办事指南页面 (8) 4.2申报模板 (9) 4.3开始申报 (9) 4.3.1开始申报-基本信息 (9) 4.3.2开始申报-企业信息 (10) 4.3.3开始申报-申请明细 (11) 4.3.4开始申报-申请材料 (12) 4.3.5开始申报-保存至草稿箱 (13) 4.3.6开始申报-提交 (14) 5.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 (14) 5.1办事指南 (14) 5.1.1办事指南页面 (14) 5.2申报模板 (15) 5.3开始申报 (15) 5.3.1开始申报-基本信息 (15) 5.3.2开始申报-企业信息 (16) 5.3.3开始申报-申请明细 (17) 5.3.4开始申报-申请材料 (18) 5.3.5开始申报-保存至草稿箱 (20) 5.3.6开始申报-提交 (20) 6.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 (21) 6.1办事指南 (21) 6.1.1办事指南页面 (21) 6.2申报模板 (21) 6.3开始申报 (22) 6.3.1开始申报-基本信息 (22)

苏安监〔2012〕15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安监〔2012〕153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宣传,促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法规文件的贯彻落实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督查检查、企业负责人培训、下发告知通知等形式,将《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精神宣传传达到企业,督促指导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规范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质量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具体审查要求,严格审查标准。对存在问题的建设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安全审查。 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依规范程序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的受理、审查等各环节工作和相关许可文书的制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许可工作。 三、严格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基础工作 各市安监局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根据本地区企业分布和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县级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管辖分工。各地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基础工作台账,按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统计上报工作。要进一步充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专家队伍,加强专家队伍的管理,严格要求,保证建设项目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省安监局负责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中,省安监局直接负责安全审查的,通过省安监局行政许可网上公开运行系统网上申报,同时将书面材料报省安监局。省安监局委托市安监局审查的,由市安监局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审查后,将有关材料报省安监局。 2012年7月1日前,已完成前一阶段许可的在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仍由原许可部门完成后续许可工作直至建设项目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自2012年7月1日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受理、审查,按《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管辖分工和要求办理。 各地在《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有问题或疑问的,请及时与省安监局联系沟通。 附: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rar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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