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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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水县安监局审批项目工作流程图

吉水县安监局审批项目工作流程图

吉水县安监局审批项目工作流程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办证流程图二、办理砖瓦粘土(场)、采砂场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名称: 办理砖瓦粘土(场)、采砂场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实施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第397号国务院令)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200年第13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四条: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颁发管理机关委托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和管理:(一)砖瓦粘土矿(场);(二)采砂场。

公开形式: 网上公开公开范围: 全社会公开时间: 长期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承办科室: 非煤矿山监管股行政服务股项目介绍:(一)办理砖瓦粘土(场)、采砂场安全生产许可证1、承办责任人:王晓荣李小平2、办理条件:(1)县政府或乡(镇)政府同意规划开采的有关文件或批件。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6)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7)从业人员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

(8)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雇主责任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9)厂房、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10)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1)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

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审 查
安全监督科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10内完成)
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校查,现场校查发现问题应整改时间及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
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陈述和申辩权的,告知陈述申辩权。需要听证、公示的事项,进行听证、公示。
区应急管理局窗口岗位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校,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的,要求补正材料,当面告知或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本机关办理事项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 查(10日内完成)
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督科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
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校查,校查发现问题整改时间及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
予以许可的,制作许可证
不予以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 达(当日)
直接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安全监督科立卷归档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流程图
申请
申请人到区行政服务大厅应急管理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受 理
行政服务大厅应急管理局窗口对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 查
安全监督科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10内完成)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公布日期】2006.10.10•【字号】沪安监管危化[2006]135号•【施行日期】200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6〕135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等环节,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安监管字〔2002〕103号)和《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我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OO六年十月十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一、行政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三)《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五)《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六)《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

二、受理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专营进口、出口)的单位均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安监[2009]243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安监[2009]243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安监〔2009〕243号)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危化品经营储存单位: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渝文审〔2009〕第2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的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国家与相关部门规定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变更办理程序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变更办理程序

(一)首次申请提交材料: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份;2、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须提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3、安全评价报告;4、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6、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7、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9、依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具有危险性的监控化学品,须出具国家经贸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10、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商务部印制和发放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零售经营单位应出具商务部统一印制、省经贸委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1、申请企业向市、区县安监局窗口提交上述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按照下述程序分别办理:(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企业向有关部门申请;(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企业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决定受理的,要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要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写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市局窗口受理的材料,分别交由所在地区县安监局经过审查合格后,将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意见书》(区县安监局出具)上报市局窗口;区县局窗口受理的材料,由区县局直接组织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将将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意见书》(区县安监局出具)上报市局窗口;2、自受理起二十日内,市局窗口工作人员对已经受理的申请企业材料和区县安监局审查情况进行材料审查或现场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办理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市安监局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核准后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办理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由窗口工作人员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流程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流程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流程图苏州市安监局危化处受理,15个工作日上报省注:苏州市安监局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17层,危化处电话:;苏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地址:苏州市三香路389号,安监局窗口电话:附件申请人需提交的所有申报资料: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五份和电子版一份);2、企业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3、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4、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清单5、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2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7、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8、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9、其他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专用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安全评价报告书(一式二份)(附光盘一份);11、申请之日起前3年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材料12、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情况说明13、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登记清单14、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书15、有重大危险源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在当地安监局备案的证明材料1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7、应急救援预案在当地安监局备案的证明材料1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19、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省辖市以上安监部门审查核发的设立批准文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申领流程图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并携带下列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的建筑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 3、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等16项材料。

安监局危化科将资料于5个工作日内报苏州行政附件申请人需提交的所有申报资料: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申请表》(一式五份和电子版一份);2、安全评价报告书(一式二份)(附光盘一份);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的建筑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6、经营和储存场所平面图;7、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指保管人员、销售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8、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59、安全管理制度清单;10、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11、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在当地安监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2、经营成品油的,需提交由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13、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需提交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4、经营监控化学品的,需提交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5、经营属于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需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6、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可不提交消防安全验收文件,但需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预核准的经营单位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的承诺书。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备案、注销流程图
申请
告知补正资料不全
或有错或不在受理范围通知书
股室审核
当日
(承诺期限)
局分管领导
审批
(作出注销决定)
承办股室:审核审批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流程图(审核转报类)
申请
告知补正资料不全
或有错或不在受理范围通知书
(现场核查)
15个工作日(变更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审批
承办股室:审核审批股。

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流程图
申请
或有错或不在受理范围通知书
(现场核查)
当日(备案)
15日(核销)
(承诺期限)
局分管领导
审批
作出备案决定
承办股室:审核审批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备案流程图
不符合申请条件
(审核转报南平局)
承办股室:审核审批股。

职业病危害项目
申报、注销流程图
申请
告知补正 资料不全 或有错 窗口受理 或不在受理范围 通知书
股室审核
2日(申报)
当日(注销)
(承诺期限)
(作出注销决定)
承办股室:审核审批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流程图(审核转报类)
承办股室:审核审批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样式及说明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样式及说明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样
式及说明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安监总厅管三[2014]118号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11.28
【实施日期】2014.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样式及说明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4〕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高效、便利、规范的原则,决定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各发证机关自行印制。

现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样式及有关说明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本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请认真执行。

附件: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样式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样式说明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11月28日附件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样式说明
一、本证书是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取得安全许可的凭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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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流程图
(适用于职权目录第68项)
附件
申请人需提交的所有申报资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乙种)(一式三份和电子版一份);
2、安全评价报告书(一式二份)(附光盘一份);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的建筑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
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6、经营和储存场所平面图;
7、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指保管人员、销售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8、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9、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10、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11、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在当地安监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2、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可不提交消防安全验收文件,但必须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预核准的经营单位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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