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法规摘要
板材不合格处罚依据

板材不合格处罚依据 摘要: 一、板材不合格的认定标准 二、处罚依据及措施 三、不合格板材的处理流程 四、如何避免不合格板材的出现 五、总结 正文: 板材不合格处罚依据 在建筑、家居等行业,板材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全和耐用性。因此,对于不合格的板材,必须予以严厉处罚。本文将介绍板材不合格的认定标准、处罚依据及措施,以及处理流程。 一、板材不合格的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板材不合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材质不符:板材的材质与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不符。 2.规格尺寸不符:板材的尺寸、厚度、平整度等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 3.强度不足:板材的抗压、抗拉、抗弯等强度指标不达标。 4.表面质量问题:如麻面、裂缝、砂眼等。 5.环保性能不合格:如甲醛释放量、苯系物含量等超标。 二、处罚依据及措施 根据《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不合格板材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使用单位,相关部门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责令停产、整改:对生产不合格板材的企业,责令停产,并要求进行整改。 2.罚款:根据不合格板材的数量、质量问题严重程度等因素,对相关企业进行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对销售不合格板材的企业,没收违法所得。 4.吊销许可证:对连续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企业,吊销生产许可证。 5.责任追究:对使用不合格板材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不合格板材的处理流程 1.发现不合格板材: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板材。 2.取样检测:对不合格板材进行取样,送检机构进行检测。 3.确认不合格:根据检测报告,确认不合格板材的事实。 4.报送上级部门:将不合格板材的情况报送建设、质监等部门。 5.处罚决定: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企业作出处罚决定。 6.整改落实:受罚企业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四、如何避免不合格板材的出现 1.严格选购:选购正规厂家、知名品牌的产品,了解产品的检测报告、合格证书等。 2.把好验收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板材的验收,确保不合格板材不投入使用。 3.加强监管:相关部门加强对板材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管力度,严惩不合格板材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 4.提高行业标准:不断完善和提高板材行业的生产、检测标准,提高整体质量水平。 五、总结 不合格板材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环保和耐用性构成严重威胁。严厉打击不合格板材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是保障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工业产品质量适用法律(2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产品质量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确保工业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工业产品质量适用法律,分析其内涵与适用范围,以期为我国工业产品质量的提升提供参考。
一、引言工业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工业产品质量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工业产品质量适用法律进行探讨。
二、工业产品质量适用法律体系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涉及工业产品质量的规定包括: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共利益等。
宪法为我国工业产品质量适用法律提供了根本原则。
2.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我国工业产品质量领域的核心法律,于2000年7月8日颁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
该法明确了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责任、质量监督、质量检验、质量纠纷处理等内容,为我国工业产品质量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
该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健康、合理的消费环境,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4.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法律,于1988年12月29日颁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
该法规定了标准制定、实施、监督、管理等内容,为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提供了技术支撑。
5.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侵权责任领域的基本法律,于2009年12月26日颁布。
该法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等内容,为处理工业产品质量侵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上述法律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与工业产品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如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为我国工业产品质量监管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支持。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从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现状出发,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引言食品安全是指食品在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运输、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中,不含有害物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人体健康无危害。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如瘦肉精、三聚氰胺、地沟油等事件,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因此,构建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对于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现状1.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涵盖了食品安全各个环节,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2.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逐步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逐步健全,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为统领,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依据,以食品安全监管为手段,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3. 食品安全执法力度不断加大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了食品安全秩序。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1.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虽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部分法律法规内容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2.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够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尚不健全,监管力量分散,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监管效率有待提高。
3. 食品安全执法力度不足食品安全执法力度不足,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够,导致部分违法者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4.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够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够,部分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容易受到食品安全问题的侵害。
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建议1.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针对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提高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德国prodsg法规

德国prodsg法规摘要:德国prodsg法规概述1.背景介绍2.法规内容概述3.法规对产品的要求4.合规措施与建议正文:德国prodsg法规,全称为Product Safety and Recall Ordinance(产品安全与召回条例),是德国针对产品安全的一项法规。
该法规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降低风险,确保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1.背景介绍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消费市场的不断壮大,产品种类和功能日益丰富,产品安全问题逐渐凸显。
为应对这一挑战,德国政府于2001年制定了prodsg法规。
该法规适用于德国市场上的所有产品,无论是国内生产还是进口产品。
2.法规内容概述德国prodsg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产品风险评估:生产商需在产品投放市场前,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全面评估。
(2)产品信息披露:生产商应向相关部门提供产品相关信息,包括技术参数、使用方法等。
(3)召回制度:当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时,生产商应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4)合规测试:产品需通过相关测试,证明符合德国技术规范要求。
3.法规对产品的要求根据prodsg法规,生产商应对产品执行以下要求:(1)确保产品设计合理,无安全隐患。
(2)生产过程中严格把控质量,确保产品合格。
(3)产品上应有清晰、耐用的标识,包括使用方法、安全提示等。
(4)针对儿童产品,生产商需确保产品符合相关年龄段的使用要求。
4.合规措施与建议(1)了解法规要求,确保产品合规。
(2)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从源头把控产品安全。
(3)对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安全隐患。
(4)与专业检测机构合作,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总之,德国prodsg法规对产品安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生产商应了解法规内容,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产品安全,降低召回风险。
执行摘要文档

执行摘要本文档旨在为医疗器械公司的研发团队提供医疗器械监管法规的基础知识,涵盖主要法规概述、注册流程、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等内容。
通过阅读本文档,研发团队可以了解医疗器械监管的核心概念和基本要求,提升自己的法规遵从意识和能力。
1. 医疗器械监管法规的定义和重要性医疗器械监管法规是指政府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法律和法规。
医疗器械监管法规的重要性在于它直接影响到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以及医疗器械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2. 主要法规概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管法规,提供了医疗器械监管的框架和要求。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提供了医疗器械注册的流程和要求。
•ISO 13485: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提供了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框架和要求。
3. 注册流程1.产品分类:根据医疗器械的类型和风险程度进行分类。
2.注册申请: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包括产品信息、技术文档和临床试验数据等。
3.审查和审批: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对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审批。
4.注册证书颁发:颁发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4.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质量政策:制定质量政策,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质量目标:制定质量目标,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达到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
5. 案例分析•某公司医疗器械注册失败:某公司医疗器械注册失败,原因是注册申请材料不完整和不准确。
•某公司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不合格:某公司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不合格,原因是质量政策和质量目标不明确。
6. 流程图和对比表•医疗器械注册流程图:展示医疗器械注册流程,包括产品分类、注册申请、审查和审批等阶段。
•不同地区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对比表:对比不同地区的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包括中国、美国和欧盟等地区。
7. 结论医疗器械监管法规是医疗器械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
衣服三无产品处罚标准

衣服三无产品处罚标准摘要:1.引言2.衣服三无产品的定义3.衣服三无产品的处罚标准3.1 未标注厂名、厂址3.2 未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型号3.3 未标注纤维成分和含量3.4 未标注洗涤方法、贮藏条件4.相关法律法规5.对消费者的建议正文:衣服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物品,其质量安全一直受到广泛关注。
然而,市场上仍存在一些“三无产品”,给消费者带来诸多困扰。
本文将为您介绍衣服三无产品的处罚标准。
一、衣服三无产品的定义衣服三无产品是指未标注厂名、厂址,未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未标注纤维成分和含量,未标注洗涤方法、贮藏条件的服装产品。
这些产品往往质量低劣,存在安全隐患,容易引发消费者投诉和纠纷。
二、衣服三无产品的处罚标准针对衣服三无产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处罚标准。
具体如下:1.未标注厂名、厂址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未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未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标注纤维成分和含量根据《纺织产品标识和纤维成分含量管理办法》规定,纺织产品标识和纤维成分含量不符合规定的,由质监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未标注洗涤方法、贮藏条件根据《纺织产品标识和纤维成分含量管理办法》规定,纺织产品洗涤方法、贮藏条件未标注或者标注不符合规定的,由质监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衣服三无产品,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纺织产品标识和纤维成分含量管理办法》等,旨在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对消费者的建议为避免购买到三无产品,消费者在购买衣服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选择正规商家,购买有品牌、有保障的产品;2.仔细查看产品标签,确保标明厂名、厂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纤维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贮藏条件等信息;3.注意保留购物凭证,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进行维权。
法律案件质量管理(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案件的数量逐年攀升,案件质量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法律案件质量管理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法律案件质量管理的内涵、现状、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案件质量管理的内涵法律案件质量管理是指通过对法律案件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监督、评估、控制和改进,确保案件办理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要求,达到公正、高效、权威的目标。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案件办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要求,保证案件结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 公正性: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 高效性:案件办理应当遵循法定程序,提高办案效率,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4. 权威性:案件办理结果应当具有权威性,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
二、法律案件质量管理现状近年来,我国法律案件质量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法律案件质量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2. 质量监督体系逐步健全: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建立了案件质量监督体系,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3. 质量评估机制逐步完善:我国建立了案件质量评估机制,对案件办理质量进行评估,为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4. 案件信息公开透明:我国积极推进案件信息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然而,我国法律案件质量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三、法律案件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1. 案件办理程序不规范:部分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现象。
2. 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不完善: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不够科学,难以全面、客观地反映案件质量。
3. 案件信息公开程度不高:部分案件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涉及转质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转移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在质押担保中,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质押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确保债务的履行。
而转质押,则是指在原质押关系的基础上,债权人将已占有的质押物再次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转质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在金融、贸易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关于转质押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转质押的概念及特征(一)转质押的概念转质押,是指原债权人(以下简称“转质权人”)将已占有的质押物转移给第三人(以下简称“新质权人”)占有,并由新质权人代为行使质权的行为。
转质押实质上是质权转移的一种形式,但与普通的质权转移存在一定区别。
(二)转质押的特征1. 转质权人必须具有质权。
转质押的前提是原债权人已经取得了质权,否则无法进行转质押。
2. 转质权人必须将质押物转移给新质权人占有。
这是转质押的核心特征,也是与普通质权转移的主要区别。
3. 转质权人必须通知债务人。
转质押涉及债务人的利益,因此转质权人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以保障债务人的知情权和抗辩权。
4. 转质押不影响原质押合同的效力。
转质押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原质押合同失效,原质权人仍然享有质权。
三、我国关于转质押的法律规定(一)民法典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已占有的质押物转质,但应当通知债务人,并经债务人同意。
”该条规定了转质押的基本原则,明确了转质押的合法性。
(二)担保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质权人可以将其占有的质押物转质,但应当通知出质人,并经出质人同意。
”该条规定了转质押的程序,要求转质权人必须履行通知义务。
(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质权转让给第三人,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质权人可以将其占有的质押物转质,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现阶段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现阶段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要:公路工程建设全面发展过程中,强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切实提升公路建设工程整体质量已逐渐成为相关工作人员所关注的重点问题。为此,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统筹兼顾影响公路工程质量的各方面因素,将质量监督工作贯穿公路工程施工全过程,以实现对公路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管。
关键词: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问题;对策 1现阶段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存在问题 首先,质量监督机制不完善有待继续完善。部分施工部门将工程施工成本、效率作为企业的发展核心,忽视质量监督工作的提升与转变,导致监督管理难以满足工程运行需求。长此以往,监督机制不合理、不统一,还会带来员工工作不规范、无法落实岗位职责的问题,难以保证公路工程有效开展。同时,质量监督机制的不完善,还难以保障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施工作业规范,这些因素都将影响监督工作的开展当前全国正进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工作,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也涉及在内,但缺乏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各地出于种种考虑造成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改革形式多样,质监系统条线不清晰,监督服务与行政执法职责没有理清,导致质量监督人员在工作开展过程中难以把握工作重点方向。其次,质量监管监督人员综合素质能力不足有待持续提升。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员工综合素质不足质量监督人员综合能力不足的问题。这部分人员掌握理论知识,但缺乏实践的应用;部分人员非专业技术出身,对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对国家相关法律机制以及、政策内容以及技术规范了解掌握不透彻,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运行中创新意识淡薄。如忽视对工程施工现场的考察,将会增加隐患风险,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点不能精准识别再加上公路工程特殊的地貌、地形条件,人员准备不充分会对工程的质量和进度造成直接影响。最后,质量监督惩处力度不够工作模式有待持续升级。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还存在工作人员未严格遵循执法内容进行施工的情况,使得质量监督工作无法落实,质量问题频发。加之行政处罚力度不足,导致管理过程中缺少权威性,大大降低了施工效益,对公路工程的后续运作造成影响,严重威胁着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长期以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模式停留在传统的“手摸、眼看、尺量”,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收集整理的信息缺乏系统分析,在借助数据赋能、开展差异化监督、精准化执法方面有所欠缺。
城建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问题分析
城建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问题分析摘要:本文旨在分析当前城建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优化策略。
通过实地调研、文献综述和案例分析等方法,本文发现了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监督手段落后以及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加强法规建设、提升监督队伍素质、引入现代科技手段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等优化策略。
关键词:城建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问题分析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建工程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然而,当前许多城建工程项目在质量监督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亟待研究和改进。
一、城建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现状在当前的城建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中,我们可以观察到一系列的现状特征。
从制度层面来看,虽然已有一定的法规和标准体系支撑,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挑战。
部分地区的法规执行力度不一,导致监督管理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受到影响。
此外,法规的更新速度有时跟不上技术发展和市场变化的步伐,使得一些新出现的问题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监管。
监督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能力是影响监督管理质量的关键因素。
当前,尽管有一部分监督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但整体上仍存在一定的参差不齐现象。
这不仅影响到监督工作的专业性,也可能导致监督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监督手段的现代化水平直接关系到监督工作的效率和精度。
目前,许多项目仍然依赖于传统的人工检查和纸质记录,这种方式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如何将现代科技手段有效融入监督管理,是提升监督效能的重要课题。
信息共享机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监督管理的协同性。
在多部门参与的城建工程项目中,信息孤岛现象较为普遍,这不仅增加了管理成本,也可能导致决策滞后和资源浪费。
如何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的高效流通和共享,是提升监督管理整体效能的关键所在。
当前的城建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在制度、人员、手段和信息共享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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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
1、适用范围: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标识不
符合规定等行为。
2、具体条款: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
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
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
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
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
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
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
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
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1、适用范围:列入工业产品许可证目录的产品未取得许可
证生产;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生产条件、检验手
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
许可证编号标识不正确的等违法行为。
2、具体条款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
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
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
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
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
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
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
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
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
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
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
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
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
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
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
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一、适用范围: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无证生产、销售;
认证机构违法行为。
二、具体条款:
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
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一、适用范围: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违法行为。
二、具体条款:
第三十三条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
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
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
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
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
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
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
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