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申报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摘要

合集下载

2024年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2024年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2024年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行为的管理,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管理,以及相关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排污申报登记管理的目的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申报登记和监督管理第四条企事业单位排放生产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登记。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应当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和报告周期进行,其中包括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排放标准等。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信息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上报给相关管理部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排污申报登记的信息数据库,及时发布企事业单位的排污数据和信息,方便社会公众了解。

第八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申报信息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检查的制度,并对申报不实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处罚。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提供真实、准确的排污申报信息,如实回答相关问题。

第十条相关管理部门对违反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采取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措施,直至责令关闭。

第三章技术支持和宣传教育第十一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科学技术的应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帮助其减少排放污染物和提高生产效率。

第十二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加强对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的宣传,增强企事业单位的环保责任感。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参与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环境保护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的环保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技术咨询热线和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公众的咨询和投诉,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排污申报信息的企事业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的环境保护政策,针对企业和工业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进行了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 排污申报登记的范围:适用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等各种污染物的企业和工业单位。

2. 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包括企业或工业单位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与排放量、排放方式与设备信息等。

3. 排污申报登记的时间:通常要求企业或工业单位每年定期进行排污申报,具体的时间由地方环保部门根据情况确定。

4. 排污申报登记的方式:可以通过在线申报系统或者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登记,具体方式由地方环保部门规定。

5. 排污申报登记的责任:企业或工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负责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6. 排污申报登记的审核:地方环保部门有权对企业或工业单位的排污申报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7. 排污申报登记的违规处理: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或工业单位,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以上是一般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可能会有所不同,需根据地方环保部门的规定进行操作。

同时,企业
或工业单位也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落实环保措施,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环境。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范文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范文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的监管和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国有、集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对其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及时申报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含量和排放量等信息,并按照规定填写相关登记表格。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排污单位的申报登记系统,具体工作由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排污单位应当如实申报,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排污单位。

第二章申报登记程序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排污信息。

第八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申报表格,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受理排污单位的申报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核结果,对排污单位进行分类管理,并向其发放相应的排污证书。

第三章监管措施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排放口、设备设施、污染物处理等情况。

第十二条对于未按规定申报排污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理,并公示其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排污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不达环保要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和相关处罚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未按规定申报排污信息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撤销其排污证书,并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停产等措施,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税收法规【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7.12.25【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三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第四条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二章计税依据第五条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

第六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一)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第七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三篇)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三篇)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工作,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单位、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工作。

第三条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按照“谁排放,谁申报”的原则,由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申报登记。

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辖区内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工作。

第五条基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承担本规定的具体执行工作,并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章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第六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排放指标和要求,对其产生的排放污染物进行申报登记。

第七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编辑排放清单,明确列出排放源、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信息,并将其报送给所在地的基层环境保护部门。

第八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在申报登记前,应当进行合理减排措施,尽力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并保证排放水平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定期进行申报登记,不得拖延或者违规注册。

第十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单位和个人的申报登记情况进行评估和排名,并将排名靠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一条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利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对于故意隐瞒或虚假申报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利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治等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单位和个人,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利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产整治、关闭施工等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对污染情况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6号)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6号)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发布时间:2021-01-29来源:中国政府网字号:[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1月24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提高排污许可在线办理水平。

排污许可证审查与决定、信息公开等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范本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范本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企业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管,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排污申报登记,是指排污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材料,经审核后取得排污许可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排污。

第三条排污申报登记的管理原则是公开、公正、便利、高效。

第二章排污申报登记的程序第四条排污企业在开展排污活动前,应当依法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材料并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排污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排污申报登记表格(附件一);(二)排污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四)排污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五)排污物的排放方式、量化数据和排放标准;(六)其他环境保护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提交的排污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关决定。

第七条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的决定,并向排污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书。

第八条排污申报材料不具备法定形式、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要求排污企业补正,补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九条排污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书后,应当按照许可证书的要求开展排污活动,并按期申报排污数据。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对排污企业的排污数据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规的排污行为进行处罚,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吊销排污许可证书。

第三章执法监督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排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抽查、执法检查等。

第十二条排污企业应当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材料、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发现排污企业有不合规的排污行为,应当及时进行书面警告,并要求排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十四条排污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内报告整改情况。

环境法律法规条款摘录

环境法律法规条款摘录

环境法律法规条款摘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条款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是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2. 第二章环境质量目标和限值- 第六条国家对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以及其他有关环境质量,制定环境质量标准。

-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限制和禁止排放区域,对排放污染物实施环境质量限制和排放标准。

3.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三条进行建设项目、政策、法规、规划、方案等的编制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第二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经过公众参与。

4. 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大气污染防治,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 第二十八条城市、县城、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5. 第五章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水污染的防治,保护水资源。

-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制度,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

6. 第六章噪声、振动、辐射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条城市、县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噪声、振动和辐射的管理。

7. 第七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六十二条国家鼓励废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 第六十四条城市、县城、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规划。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国家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有关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监测和评估。

2.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条发展净化技术,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 第五条重点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行业,以及燃煤、油、气等主要能源消耗行业和机动车尾气污染。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排污申报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摘要
新闻日期:2009-02-11 发布人:cy 阅读次数:1341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置、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
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5、《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的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和使用的主要机具、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