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3-2017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赤政发[2013]083号【发布部门】赤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1.01【实施日期】2013.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3-2017年)》的通知(赤政发[2013]08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赤峰市中心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3-2017年)》已经2013年第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其它旗县要参照制定本地区大气环境整治方案,并与赤峰市中心城市同步开展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2013年11月1日赤峰市中心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3-2017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发布后,赤峰市中心城市空气质量已达不到新标准要求。
我市是全国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之一,《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未达到空气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要制定达标规划,限期达到标准。
为改善中心城市空气质量,创建全国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保部、发改委、工信部等6部委《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013〕10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8337”发展思路,建立完善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制,围绕细颗粒物(PM2.5)污染防治,以工业污染、城市扬尘污染、汽车尾气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农村污染治理为重点,深入开展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全面提升城市空气质量。
二、整治范围按照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思路,确定赤峰市中心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范围为:赤峰市中心城区环城高速内及向外3公里范围内,锡伯河川赤峰机场至环城高速区域,平庄镇、锦山镇建成区及建成区外1公里范围内,元宝山镇建成区、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
国土空间规划中的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路径

国土空间规划中的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路径摘要:国土空间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同时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重要的物质条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土空间规划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
随着我国社会面貌的改变,国土空间规划中的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也面临巨大的挑战,依然采用传统的管理手段以及无法顺应时代的发展,因此本文针对国土空间规划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索国土空间规划中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的路径。
关键词:国土空间规划;综合整治;生态修复;路径;效果0前言我国进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也发生着重要的变化,社会经济已经从高速增长转变为高质量发展,国土资源开发与利用也需要转变为集约式、高效的使用方式。
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能够促进国土空间开发工作的优化,完善国土空间开发、自然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新要求,人们通过综合手段对空间内的国土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整治以及保护工作,因此是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开展的重要支撑,贯穿在国土空间规划的整个过程中。
绿色发展、协调发展和系统发展理念的提出,给国土空间规划的综合整治以及生态修复途径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我们需要积极的梳理国土综合整治以及生态修复的框架思路,指出关键问题,为国土空间规划中的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的开展提供宝贵的经验。
一、国土空间规划的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的新要求(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需要生态文明是人们按照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的规律获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阶段。
国土资源作为生态资源的核心内容,通过对国土资源的整治以及修复,能够提高资源利用率,保证资源得到可持续的利用,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要秉承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重视生态修复工作的开展、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促进环境综合治理水平的提升。
(二)能够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服务国务院在《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的文件中表示,要重视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的治理、优化生态屏障体系,重视对荒漠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
城市更新关键技术问题研究之 ——城市街景综合整治存在的问题探析

欧美的城市美化运动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城市发展理念处于摸索阶段,实施过程与结果都偏离了原有的轨迹,走了弯路。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内容:第一,只关心纪念性的东西和表面文章。就像我们现在搞的世纪大广场,世纪大花坛,纪念碑等类似的大尺度的城市景观建筑,把城市景观变成一个纪念性的东西;第二是为展示而作规划,建筑空间作为表演的舞台,而不是生活的空间;过多的强调景观的视觉美,忽视了景观的为人服务的功能。这样的城市景观设计迎合了有钱阶级的视觉审美趣味,忽视了市民的生活需求。而这种问题在我们现今的城市建设中也同样存在。
城市美化在美国兴起以后就蔓延到世界各地,到了20世纪初,又回到欧洲。比如,墨索里尼改造罗马,想把整个罗马恢复到凯撒大帝的那个时代;希特勒建设新柏林城,他要在城内建成世界上最长、最宽的一条大道,世界上最宏伟的一个办公楼,世界上最大的议会大厦,在柏林城的建设中,希特勒经常会问道"我的那条轴线在什么地方?"。由于财力和战争的原因使他的荒诞宏愿最终无法完成。
2、城市美化的核心内容
城市美化运动是欧美许多城市针对日益加速的郊区化倾向,为恢复城市中心的良好环境和吸引力而进行的城市“景观改造运动”。其核心思想就是恢复城市中失去的视觉秩序和和谐之美,采用古典主义加巴洛克的风格手法设计城市。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城市景观,通过增加公共艺术品,包括建筑、灯光、壁画、装饰来美化城市,将城市作为一个整体为社会公共目标而不是个体的利益进行统一设计。
一、城市更新的释义
“城市更新”概念:指城市发展在内涵上的提升,在空间上的结构性演替,在城市功能体系上的重构与重组,在区域发展层面的整体拓展,体现现代城市发展思想理念的,目标多元化、内涵丰富的,一个全面综合的城市发展、城市更新价值体系。这已经上升到了“建设城市、发展城市、经营城市”的范畴。
城市环境问题的综合治理

SIC &TC 00YNOMQN CNE EH Lo FRAI E N I T O :
城 市 环境 问题 的综 合 治 理
周 雯雯
( 东南大学经济管理 学院 江苏南京
0 4 10 ) 4
摘 要 : 0世纪 7 2 0年代 以来 ,城 市环境管理得 到世界 各国的普遍 重视 ,环境 问题 已成 为国际性热 点问题 ,引起 了人 们的严重关注 。 在 我国 ,由于经济 发展的粗放型 阶段的盲 目性 ,加 上缺乏必要的 法律体 系与管理措施 ,使城市环 境污染问题 1 严重。对 于城 市环境 3 趋 的管理 已经从整体 上去进行城 市建设规划和基 础设施建设 ,从 生态学观 点去规划城 市 ,使得城 市各子 系统相 互协调 、共存 ,充分利用 现 有 的 物质 、能 源 ,充分 发挥 各 自效 率 ,保持 整 体 高 度有 序 。 本文 具体 阐述 了城 市 环境 综 合整 治 的方 法 。
时 ,一定要 考虑 环境 的可持续 发展 。要 制定 城市 可持续 发展 战略 ,使城 市发 展与 经济发 展相 协调 ,不能 只顾 经济利 益而 不顾环 境承
受 力。 () 2 提高城 市环境基础 设施建设和 运营水 平 ,积极 推 进 市场 化 运 行机 制 。 加 大环 境投 入 ,包括 :加 强城市 给排水 设施 建设 ,提 高废水 处理率 ;调 整能 源消耗 结 构 ,改 善燃 煤 装 置 ,以 提 高 城 市 大 气 质 量 ;加 强城市 道路建 设 ,降低 交通噪 声 ;提 高城 市绿 化面 积 ,改善城 市的生 态 条件 。在 发挥 政府 主导 作用 的同时 ,也 要重视 发挥 市 场机 制 的作用 ,改 变城 市基础 设施建 设 由政 2政府 的做法 () 1 制定城 市的发展规 划时要根据 城 市的 府 包办 的做法 ,充分调动 社 会各方面 的 积极 性 ,积极 推进 投资 多元化 、产权股 份化 运 环 境 容量 和资 源 的承 载 力 。 城 市资源 是城 市发 展 的保证 。科 学 合理 营 市 场化 和服 务 专业 化 。 () 3 健全法规 , 推行 政策 , 同时加大执 法力 利 用这 些资 源 ,是一 个城 市能 否可持 续发 展 的 基 本 条件 。在 制 定 重 大 的 宏 观 发 展 政 策 度 。
2024年拆违和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3篇)

2024年拆违和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____年是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之年,也是我国拆违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迈向新阶段的重要时刻。
为了有效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和市政拆违工作的挑战,制定一个明确的实施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是一个关于____年拆违和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以应对当年的挑战和问题。
一、背景分析____年,我国人口持续增长,城市化进程继续加速,城市化问题和拆违工作成为亟待解决的重点。
与此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严重。
因此,这个实施方案的目标是推动城市拆违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和任务1. 拆违任务:全面排查整理市区和农村的各类违建情况,制定清单,并制定详细的拆违计划和时间表。
重点拆除违法建设,改造城中村和农村的低效率和低效地块,理顺土地利用格局。
2. 环境整治任务:大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加强垃圾分类处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3. 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加大对新能源、清洁能源和绿色技术的支持力度,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绿色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经济发展质量。
三、措施和方案1.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宣传媒体、社交媒体、道路广告等多种方式,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促进拆违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严惩不贷,同时完善法律补偿机制,确保公众利益受到有效保护。
3. 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拆违和环境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4. 加大投入力度:加大财政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推动拆违和环境整治工作与脱贫攻坚、创新发展等工作相结合,实现多赢效果。
5.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大对拆违和环境整治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对工作不力、不作为的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
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法律法规摘要

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法律法规摘要2014年4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011年4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2003年11月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一节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
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于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dB是英文Decibel的缩写,是噪声分贝单位。
(A)是指频率加权特性为A,A计权声级是目前世界上噪声测量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
2024年拆违和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2024年拆违和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不断增加,中国城市面临着日益严重的拆违和环境问题。
违法建设和环境污染已经成为阻碍城市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了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提升人民生活质量,2024年将积极推进拆违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拆违实施方案1. 强化政府监管加强政府部门对拆违行动的组织和协调,建立健全拆违工作机制,确保拆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者和相关责任人。
2.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针对拆违行动的处罚力度和程序的规定,提高违法建设者的遣返和罚款等惩罚措施。
3.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途径,对全社会进行拆违工作的宣传教育,加强对违法建设和其带来的损害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拆违意识和环保意识。
4. 健全拆违工作队伍建立专门的拆违工作队伍,提高拆违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确保拆违行动的科学、有序进行。
5. 推进农村拆违加大对农村违法建设的整治力度,注重保护农民的利益,积极推动农村拆违工作的开展。
三、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1. 加强环境监管加大对环境污染源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环境治理责任追究。
建立多层次的环境监管体系,推动环境领域的综合整治。
2. 推进节能减排加强对工业、交通等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推动清洁生产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加大对高耗能企业和高排放行业的整治力度,推动绿色发展。
3. 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加强城市排污口的监管和治理,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提升城市环境质量。
加大城市绿化和生态建设力度,提高城市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
4. 促进环境教育加强对环境教育的投入和推广,培养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友好行为。
建立环境教育体系,促进全民环保。
5. 强化生态保护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力度,加强生态修复和保护区的管理,保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四、总结2024年的拆违和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将致力于解决日益严峻的城市拆违和环境问题。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相关法律法规摘要当前城市环境污染投诉较多的主要有餐饮行业油烟和煤烟污染、文化娱乐场所和建筑施工及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简称城市环境四大污染。
现将国家对其监管和防治的有关法律依据归纳如下: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相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颁布)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三)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 998年12月11日颁布)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批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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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相关法律法规摘要当前城市环境污染投诉较多的主要有餐饮行业油烟和煤烟污染、文化娱乐场所和建筑施工及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简称城市环境四大污染。
现将国家对其监管和防治的有关法律依据归纳如下: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相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颁布)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三)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 998年12月11日颁布)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批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四)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8)9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或其它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
按计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可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
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饮食娱乐服务性行业,也属《条例》管理范围。
二、关于餐饮业煤烟及油烟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 9日颁布)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二十九条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对饮食服务企业限期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四十四条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二)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法》(2002年7月20日颁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的制度。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规定:重点城市的规划区和特别保护区域内,禁止使用原煤、煤矸石、重油等高污染燃料。
现已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放油烟和烟尘的,应当安装净化装置和除尘设施,使排放的污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环监〔1995〕第100号)文件中规定:1.饮食企业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卤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
专用烟卤排放的高度和位置,应以不影响周围的居民生活环境为原则。
2.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有涉及污染项目的,应按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或审批手续。
3.兴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建设项目,应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有污染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应提交有关环境影响报告表(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企业登记申请和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要求企业就污染及防治情况作出说明,发现有可能存在污染或已有污染的,要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四)省环保局、工商局川环开发(1999)381号文件中规定:1.一切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向有权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2.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密配合,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对应办而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对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环发〔2002〕85号文件中规定:1.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2.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办理营业执照,但依照有关规定应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或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通过环保审批手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理。
三、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 0月29日颁布)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施,可能对环境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地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注:该法所标夜间指22:00--次日晨6:00)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四川省环保局(川环发[2005]15号)文件规定: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应当限制夜间经营时间;禁止在居民楼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各类经营场所;产生噪声污染的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改进工艺,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阻尼减振等治理措施,实现噪声排放达标。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应控制音量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污染。
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污染。
四、关于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绿化责任制、加强建设施工管理、扩大地面铺装面积、控制渣土堆放和清洁运输等措施,提高人均占有绿地面积,减少市区裸露地面和地面尘土,防治城市扬尘污染。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扬尘污染的控制状况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的依据之一。
(二)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的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管理,实施打围作业,封闭施工,硬化工地出口道路,对驶出工地的车辆应进行除泥除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