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WTO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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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终级

WTO争端解决机制终级

第三,采取消极协商一致制度,使得在WTO争端解决机制 在设立专家 小组、通过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授权报复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方面, 具有准自动性。这避免了败诉方对争端解决机构决议的恶意阻挠,增加了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 第四,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与乌拉圭回合最后谈判成 果的其他协定一样,《WTO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也在不同条款 中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包括第3条第12款、第4条第 10款、第12条第10款、第12条第11款、第21条第2款和第7款与第8款。第 24条、第27条第2款等。这些条款目的在于为发展中国家平等地参WTO的 争端解决活动提供便利。
WTO的简介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和特点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和意义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 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的解决对策 中国入世十年争端解决情况 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的案例
III. WTO(P313)
•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取代了原来的关贸 总协定的组织。 • 它提供了一个保护伞组织,其设立了规则来规范 国家间在制成品,服务(包括银行、保险、旅游、 电信)、知识产权、纺织和服装、和农产品方面 的贸易。 • 世贸组织的作用是促进国际间的合作来开放市场 ,提供一个为了未来成员之间贸易协商和解决贸 易争端的平台。 • WTO将会有等同于国际货币基金或世界银行的 地位,并将与处理经济事务的这些机构合作。世 贸组织成员包括那些以前属于关贸总协定的国家, 和那些最终被三分之二主要成员接受的国家。目 前,WTO有145个成员国。
根据关贸总协定上述规定,即使不违反关贸总协定规定,但只要造 成了对缔约方依关贸总协定享有的利益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或丧失或阻碍 了关贸总协定目标的实现,则受害国就可援用第23条的程序。这就是所 谓“非违法之诉”。 这种“非违法之诉”扩大了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的适用范围,从 而有助于对“灰色区域”措施所造成的有害结果进行一定的控制。这种 “非违法之诉”对国际法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新问题。 不过,关贸总协定虽然是一项多边国际协定,但根据习惯国际法,其 争端解决机制对于关贸总协定以外的事项一般无权进行管辖。

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利与弊

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利与弊

随着 全球 经济 一体 化 进 程 的加 快 , 国 际贸 易 与 有关 的 纠纷 日益 增 加 j 。各 国对 于 贸 易争 端 的 解
决 日益关注。因此 , WT 在 O成立时所签署的《 建立 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 简称 WT ( O协定) 附件二 中, 《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 的谅解》 U drad g ( ne t i sn n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关键词】WT O争端解决机 制 ; 创新 ; 陷 缺
【 中图分 类号 】F4 -3 /
【 文献标识码 1 A
【 文章 编号】10 — 1120 )4 08 — 3 08 90 (08 0 — 00 0
现行 的 WT O争 端解 决机 制是 以关 贸 总协定 4 0 多年 实践 为基础 , 过 发 展 和创 新 确 立起 来 的多 边 经 贸 易体制 的主要 支 柱 。美 国 WT O法 律专 家 杰 克 逊 教授 将该机 制称 之为 “ O新体 制这 一皇 冠上 的宝 WT 石 ”l _ 。从有 效解 决 争 端 的角 度 来 看 , O争 端 解 J WT
20 0 8年 1 2月 第l 6卷 第 4期
山西经 济管 理干 部学 院学报
JU N LO H N I C N MCM N G M N SIU E O R A FS A X O O I A A E E TI TT T E N
De .2 0 e 08
V0 . 6 No 4 11 .
磋 商结束 后 , 端 方 应 以 书面 形 式提 出设 立专 争 家 组 的请 求 。专家 小 组 一般 由三 或 五名 专 家组 成 。 除非争端 当事 方另 行 同 意 , 争端 当事 方 的公 民不得 担 任专家 小组 成员 ; 在 发展 中 国家 与发 达 国 家之 但 间发生争 端 时 , 若发 展 中国家请 求 , 家小组 至少要 专 包 括一 名 发 展 中 国家 的 人 选 J 。专 家 小 组 的 主要 职 能是按 照与缔 约 方 争端 有 关 的协 议 规 定 , 审查 当 事 方 向 D B提交 的争 端事项 , S 并协 助 D B就 有关协 S 议 的 执 行 情 况 提 出建 议 , D B提 交 有 关 书 面报 向 S 告 , 明调查结 果 并 提 出有 关 建议 。此项 报 告 应 当 说 向 D B和 当 事 人 各 方 提 供 , 非 一 方 声 明 决 定 上 S 除

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与改革

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与改革

THANK YOU
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积极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推动国际贸易和 投资规则更加公平、合理和包容,为自身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外部环境 。
06
结论和建议
研究结论
当前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程序 繁琐、效率低下、裁决执行不力、发展中国家参与不 足等。这些问题导致争端解决过程漫长而艰难,影响 了WTO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制定更严格的报复措施使用标准,避免报复措施被滥用或误用。
完善报复制度的监督机制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报复措施的使用符合WTO规则和裁决 。
探索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
鼓励成员国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端,减少报复措施的使用 。
发展中国家参与改革方案
加强发展中国家在规则制定中的参与
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参与机会和资源支持,确保其在规则制定中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
04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 改革方案
规则制定和执行改革方案
完善规则制定程序
01
提高规则制定的透明度和参与度,确保各成员国的利益得到充
分反映。
加强规则执行力度
02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各成员国严格遵守WTO规则和裁决

强化争端解决机构的独立性
03
确保争端解决机构能够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不受任何外部
有效解决。
执行不力
一些成员方在败诉后,不遵守 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 议,导致裁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损害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
权威性。
上诉机构问题
01
02
03
上诉机构瘫痪
由于美国持续阻挠上诉机 构新法官遴选,导致上诉 机构法官人数不足,无法 正常运转。

小议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小议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行独立 的判断 , 其根本 目的是促使各 WT O成员 遵 守规 则 、 履行 承 诺 。WT O争 端解 决 机 制 为 多 边 贸易 体 制 的有 效运 转 提供 了保 障 。从 一 定 意 义 上说 ,正 是 这 一机 制 才使 多边 贸 易体 制 的一 整套 贸易规 则 不 再是 停 留在 纸上 的条 文 ,而 是 套 能够发 挥 实 际效 力 并具 有 可 操作 性 的游 戏 规则 。 、_ /r v O争端解 决机 制 的缺 陷 随 着 wT 0争 端 解 决 机制 ,在 因适 用 WT O
机 制是 一 把 “ 双刃 剑 ” 既可 用 来保 护 自己 , 不 , 也 排 除成 为被 告 和 败诉 的可 能 。它 的作 用 是 双 重
的: 既是 一 种 保 护其 权 益 的手 段 , 是 督 促 其 它 又 履 行应 尽义 务 的工 具 。 O争 端解 决 机 制并 非 WT 国际法 院 ,它 的仲裁 机 构 只 是各 成 员授 权 它 进
的影响现 已开始 显现 , 各行各 业都在积极 的制定有关 的应对措施 , 迎接入世带来的挑 战。随着中国与世界各 国的经 济 与贸易往来 日益 密切 , 如何认识 1 0 4 争端 解决机制的作 用- T 9意义 , 是我国国际法学界十分 关注 的问题。 关键词 : 贸易 ; 经济 一体化 ;丁 w 0争端解决机 制
没有对受害国有任何的补偿。同样 , 这一点对 发展 中国家 的影响也尤为 明显 , 因为这些国家 没有足够 的经济实力来化解被诉 的违法措施
在其 “ 合法” 存在期间所带来的负面效应。 经过 成无法可依 的局面, 从而难 以对此二者 的纠纷 冗长 的诉讼过程和不菲 的开支而胜诉 , 败诉方 进行 公 正裁 决 。 也 在 败诉 后 纠 正 了违 规 行 为 , 发展 中 国家也 要 2执 行期 限过 长 。按正 常 程序 , O争端 承受 诉讼 期 间这 段 长时 期 的损失 , 对发 展 中 . WT 这 解决机制启动到结束也可能需要近 3 个月的 国家脆 弱 的经 济 来说 可 能会 造 成 巨大 的灾 难 。 0 时间。这个时间限制还有赖于各成员 、 专家小 虽然在《 谅解书》 中的第 2 条涉及 “ 2 补偿”但 , 组、 上诉 机 构 的 诚意 遵 守 , O争 端 解 决机 制 是 , WT 那是针对在 “ 建议和裁决未 在合理期 限内 缺乏特别是对专家小组和上诉 机构拖延执法 执行可获得的临时措施” 在申诉 、 。 裁决和等待 的约束机制。而且 , 争端解决程序的启动通常 执 行 的 “ 理 期 限” 合 内所 发 生 的经 济 损 失 , 没有 是在受影 响国家第一次通知可 能的争端 当事 任何的条款规定进行何种程度的赔偿 。 并且还 方的几个月之后 。当最终的救济手段( 如撤销 有 一 个 问题 就是 某 些 特殊 及 差 别 待 遇 条 款 难 被 投诉 的违法 措 施 、 补偿 或报 复 ) 以落 实 时 , 得 以有效执 行 。 往往 这一 延 误 已使 有关 国家 的 出 口受 到 实 质 4在 上 诉方 面 , . 上诉 机 构具 有浓 厚 的 司法 性 的影 响 。该 问题 对 发展 中国家 尤 为突 出 , 因 色彩 ,但它并 没有 被赋予 上诉请 求合 理 陛的权 为 这 些 国家 大 多 贸 易实 力 弱 小 且 出 口依 赖 单 利 , : 即 没有 驳 回上诉 的权 利 , 在 一 定程 度 上 这 产品。 被投 诉 的违法 措施 可 以在得 到纠正 前 贬损 了机制 的权 威性 。 存 在两 年 以上 , 负 面作 用足 以给发 展 中 国家 其 5在代 表 问题 上 , O否认 了小 的发 展 中 . WT 的经济 造成 几 乎无可 挽 回 的损 害 。 拖延 显然 对 国家 自由派遣私人律师作为代表的权利 , 这实 脆 弱 的发展 中 国家 非 常不 利 , 它们 会 因此 拖 延 际上否认 了争端当事国完全有效的代表权。 而 承受 难 以弥 补 的损失 。虽然 WT O的争 端 解 6 . 在反竞争政策和劳工标 准上 , 由于缺乏 决机制 已经对各个环节的时问进行了限制 , 相应 的实体规则 , O争端解 决机制对反 竞 比 WT 较 G ' 时期 的争 端 解 决 程 序 大 大缩 短 了 时 争政 策和 劳工标 准 的 问题 往往 是无 能为 力 的。 AI T 间 。但 是 , 向 D B提 出诉 讼开 始 , 个 环 节 从 S 各 ( ) 二 结构 性缺 陷 消耗 的合 理 时 间长达 2 月 。 7个 但是 , 商机 往 往 1 是发展中国家难以真正实行交叉报复方 _ 闪 即逝 , 过 如 此 漫长 的等 待 , 经 即便 最 后 公 式 。 正 的 裁 决 下来 , 且 得 到 了执 行 , 于一 个 国 并 对 WT O的争 端 解 决机 制 的一 个 十分 重要 的 家, 一个行业尤其是那些对外部经济依赖性很 特点是它 以强硬的经济制裁方式对裁决 的实 强 的 国家 和部 门 而言 影 响 可 能 已经是 巨大 而 行进行监督 。 具有代表性的是中止减让和交叉 难 以弥补 的了 。 报复。 如果涉及发达国家对其他发达 国家或者 3争端解 决 程序 中的损 失 问题 。 O争端 发 展 中 国家 而 言 , . WT 这样 的经济 制 裁措 施 是可 以 解决机制缺乏对损害进行真正意义上的补偿。 真正保证履行 , 并且带来很大 的威慑力的。但 即使争端能得到解决 , 通常的方式是在专家小 是 , 发展 中 国家 对 一个 发 达 国家 而 言 , 不 是 是 组 的报告 通 过后 , 由犯错 的一方 纠正 错 误行 为 能够真正实施这样 的经济报复措施还有待商 或 授 权报 复 , 没有 对 败诉 方前 面 的错 误行 为 的 榷。一是对发展 中国家而言 , 制裁手段的有效

非对称的制度设计——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政治化简析

非对称的制度设计——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政治化简析

2012年2月刊改革与开放非对称的制度设计———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政治化简析周熙(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党刊室100743)摘要:WTO争端解决机制也是一种体现相互依存的国际机制。

这种国际机制受非对称性的相互依存所产生的权力所影响和作用。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整个WTO机制中最有特点的机制,因为它在专家小组报告的通过和常设上诉机构的裁决的通过上采取了反向协商一致的方式,使这些通过程序具有自动性,败诉方很难阻止报告和裁决被通过。

但是从专家小组和常设上诉机构的运行到争端裁决结果的执行仍然受到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中非对称性相互依存所产生的权力影响和制约。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非对称性相互依赖权力介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自1995年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而正式成为一个享有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的国际组织以来一直在世界经济与政治体系中发挥着其管理职能。

在当今世界,以经济手段代替军事手段达到政治目的成了国家间竞争的主要方式。

贸易争端作为国际争端中的一种也越来越体现出国家间的利益冲突,因此,政治因素的介入是不可避免的。

本文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各个阶段政治因素的作用进行简析,探讨WTO争端界解决机制的政治化。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导向化理想设计WTO争端解决机构决策机制创立了协商一致的新的运行方式,此种反向协商一致的方法具体来说就是在设立专家小组、通过专家小组报告和通过常设上诉机构报告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时,除非各成员方协商一致反对该项决策通过,否则这行决策将被视为通过。

这就是所谓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自动性特点,它使建立专家小组、通过专家小组报告、通过上诉机构报告这些准司法的程序趋向于规则导向化。

但是这种规则导向化的理想设计是离不开以权力、实力为基础的世界政治经济现实的。

二、专家小组机制、常设上诉机构机制的政治化根据WTO的《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谅解》(DSU),专家小组的职能是协助DSB对争端当事各方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客观审查,并就案件的事实与法律问题提出调查报告,作出调查结论,以便争端解决机构在此基础上根据WTO协定相应规定提出建议或作出裁决。

浅析WTO争端解决模式的规则导向

浅析WTO争端解决模式的规则导向

较 WT O的一 揽子协定构 成各成 员方 的行 为准则 , O协定要 组 的磋 商 的强制性 的规定 、 长的磋商期 限及 磋商可 适用 于争端 WT
求成 员必 须一揽子接 受除附件 4 外的所 有协 定, 之 并且几 乎不允 解 决的任 何一 个程 序 中都体现 了这种 尽可 能通 过 双方 的协 商将 许成 员做 出保留 , 任何成 员违背任 一协 定中 的义务都将 引起其他 矛盾 解决 而少 启动 专家组程 序 的思路 。
际 义务 。
行 以避 免成 为…纸 空文 。
再 次 , WT 争端解 决g * 内的上 诉机 构所 作 的所谓 “ 在 O L0 裁
2 实证依 据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始于 17 95年 的“ 香蕉 案” G T 在 A T时代 的两 次争端解 决 中 ,
决” 并不 具有 直接 的约束力 , 必须 经过 DS B协商 一致 通过 才具有
始 的第三轮和第 四轮 “ 香蕉 案” , 家组采 用反 向协 商一致 的方 来 源 f S 。 D B和总理 事会 实际 是一班 人 。 中 专 D B 而 S j 因此我们 式通 过了对欧共 体的制裁报 告, 并在 欧共体 破证 明执行不力 的情 也可说 争端 解 决的 “ 裁决 ” 力来源 与 由 W T 效 O全 体成 员组成 的 况 下授权 厄瓜多 尔采取报 复措施 。 O 下争端 解决程 序在 这里 DS 也既成 员方全 体 。其 政治 、 WT B, 外交 意味 不 言而 喻 。 得 到 了运用 , 并被证 明有 效地解 决 了 G T A T下 无法协 调 的争端 ,
当事 方诉诸争端 解决 , 并对争端 解决 做 出 了详尽 的规 定 。 设有专
其次 , 家组职 权范 围具有弹 性 。 专 不仅 当事方 对专 家组 的职

第十七章 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 (《国际经济法》PPT课件)

第十七章 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  (《国际经济法》PPT课件)
2、当地救济:投资者在东道国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东道 国的程序和实体法律。
3、外交保护:较少使用 4、国际仲裁:解决此类争端最重要的方式之一
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
在世界银行的倡导下,1965年3月18日各国在华盛顿签 署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也被称为 《华盛顿公约》,于1966年10月14日生效。根据《华盛顿 公约》第1条,在该公约框架下建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 心(ICSID),为投资者与东道国提供调解与仲裁投资争 议的平台。中国于1990年2月签署了《华盛顿公约》, 1993年2月6日正式加入该公约。
(四)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
1、仲裁程序规则:是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就仲裁程序合 意选择、确定的规则,该规则具有契约的性质,本身并不 具有法律拘束力,仅在当事人选择适用时才对当事人产生 拘束力。
2、仲裁程序法:是国际商事仲裁在程序方面应当适用的 强制性法律规定,通常为应当适用的某个国家或地区的仲 裁法。
(二)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通常是指一国根据国际公 约或其国内法承认外国民商事判决在本国境内的效力,并依 法对其予以强制执行。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应对案件拥有管辖权。 (2)该判决应为确定的判决,即该判决应当是已经具有拘束
1、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和内容 概念:是指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达成的将纠纷提交仲 裁解决的契约,既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也可以在争议发 生之后达成。 内容: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
2、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仲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主 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或失效并不必然导致仲裁条款 无效。 (2)确定仲裁协议效力应适用的法律:意思自治、最密 切联系原则、“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原则” (3)有效仲裁协议的基本条件: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合法和内容合法 (4)中国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立法:《仲裁法》第三章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浅析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浅析

决机制的 “ 准国际经济法院性质”嘲 ;有论 者还认为该机制是集 各种政治 、法律 和准法律方法 的综合性制度 ;当然,也还有的
论者认 为该 机制渊源 于国内法 、国际法 以及 国际组织 内的争端
WT 贸易体制建立的宗 旨在于促进更加 自由的贸易。各 成 解决办法 ,是对所有这些方法 的借鉴和发展。如此不一。 O
20 0 ( 8年第26) 总第 1 2 期 0期
现 代 企 业 文 化
M0DERN ENTE RRI JURE SCUI T
NO.6, 0 8 2 2 0
( u l i t O 1 2 C mu t e N . ) avy 0
WT O争 端解 决机 制 的性质 浅析
伍 先斌
前在 ‘ 庭外 ’解决 案件 的趋势上 …… 。这一机制正按人们 没想 协定 的国际法。第三 ,所有成员方承诺 ,所有WT O协定下发生
的那样运转 ,即作 为一项重 要的调解 和鼓励解决 争端 的手段 , 的争端都应提交机制解决。而按照机制的要 求 ,提交 的任何争 而不仅仅是作 出判决 。通过减少采取单边行动 的范 围, ( 对于 端 ,如果经协商未能解决 ,将交专家组进行审查。当然 ,如果 力量较小 的国家) ,这一机制也成 为公平 贸易 的重要保 证”【 上诉程序发生 ,则上诉机构 自然也要行使其对法律适用的评审 习 。 应该说 ,在国家之 间的各种交往 当中,没有人愿意看到 国家之 权 。WT 专家组 的这种强制管辖权 是对传统国家法庭 管辖 权规 O 间发生争吵。但 如果最终还是避免不 了各种争 吵,比如 国家间 则 的重大突破 ,也 凸显 了WT 争端解 决机 制的司法性 。第 四, O 产生贸易争端 ,那 么按照 国际间协议 的规则来处理案件应会更 专家组 、上诉机构处理案件具有明确 的规则和程序。第五 ,专 健康 ,更符合人心 。事实正是 如此 ,WT 成员 间越来越多 的案 家组 、上诉 机构 的报告将 自动地通过 ,并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 O 件求助于WT 正反映了人们对这一机制 的信任程度正在增强。 O WT 争端解决机制 的这种价值源 自争端解决机制本身 的性 O 如果 当事国不执行 ,机制还可 以提供授权报复的救济。 同时 ,我们还可以从WT 争端解决机制兼具司法体制五个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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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析WTO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

[摘要] WTO成立以来的实践表明,其争端解决具有相当强的国际法拘束力,保证了WTO各项规则基

本上得以有效实施,成为该组织的核心机制。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视角,分析WTO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着重从WTO争端解决的拘束力之条约依据、实践考察和存在问题三方面进行研究,并力图从一般国际法理论的高度来解释WTO的争端解决及其意义。 [关键词 ] WTO争端解决 国际法拘束力 国际法理论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在迄今为止的国际法历史上,世界贸易组织(WTO)包含上诉程序的“准司法”争端解

决模式是独一无二的。1 在短短八年多时间内,该组织已受理了290起争端案件,已审结70起(其中49起由上诉机构复审)2。相比其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在近50年历史上受理约500起案件(其中专家组审结101起)的记录3,或者联合国国际法院在成立后的50年(1946年-1996年)内受理74起争端案(其中判决61起)的记录4,WTO争端解决是相当成功的。多边贸易谈判和贸易争端解决是WTO两大主要功能。如今,前者举步维艰,进展缓慢,WTO各成员自然更加重视后者。作为WTO的新成员,中国应该高度重视争端解决的作用,趋利避害。 实践表明,尽管WTO成员间利益冲突,错综复杂,但是,争端解决保证了WTO各项规则基本上得以有效实施,使各种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缓和,支撑着了该组织的生存与发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该争端解决机制成为WTO框架内无可替代的核心机制。在上述70起已审结的案件中,有两个现象令人关注:其一,31起已执行完毕;其二,13起的执行结果引起新的争端,其中10起再由原专家组审理,6起进入补偿或授权中止关税减让。此外,还有10多起仍在执行或执行期限待定。约80%的争端解决进入执行阶段。这充分证明:WTO争端解决具有相当强的国际法拘束力。本文尝试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视角初步分析这一实证现象,以求教于学界。首先,本文将根据国际法的一般理论,简要分析国际法拘束力的概念,然后,

1 关于WTO争端解决的“准司法”性质,可参阅John H. Jackson,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London: The

Royal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1998, p.60。杰克逊教授称WTO的争端解决是“相对规制为司法的程序”。还可参阅Jeff Waincymer, WTO Litigation, procedural aspects of formal dispute settlement, London: Cameron May International Law & Politics, 2002, 作者将专家组到授权贸易报复的程序称为“诉讼”程序。 2 截止2003年5月1日WTO官方统计,http://www.wto.org (2003年6月15日查阅)

3 GATT时期受理案件数没有官方统计,参阅[约翰. H. 杰克逊著:《世界贸易体制》张乃根译,复旦大学出版

社2001年版,第135页;GATT的专家组审结案件数,见WTO官方网站,同注2。 4 联合国国际法院网站:http://www.icj-cij.org (2003年6月15日查阅) 2

从WTO争端解决的拘束力之条约依据、实践考察和问题分析三方面进行研究,最后,对WTO争端解决对国际法发展的意义作扼要阐述。1

一、国际法拘束力的概念 从民主的、实证的角度看,法律对人们行为的拘束源于一定社会共同体内人们的约定,并依靠一定的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权威的《奥本海国际法》在分析国际法的性质时指出:“法律是一个社会内人类行为规则的总体,这些行为规则,依据这个社会的共同同意,应由外力来强制执行。”2可见,根据国际法的一般理论,国际法拘束力是指通过强制性的外力或以其为后盾,促使人们按照国际法的规范行事。 在现代国际法上,这种外力最初表现为战争。“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在《战争与和平法》开宗明义地指出:“在尚未依据国内法的共同约束而结合起来的人们中间产生的争端,或与战争时期,或与和平时期相关。…… 然而,战争是为了和平而进行,没有争端,就没有战争。因此,研究战争法,就是为了解决任何可能产生的争端。战争本身是为了达到最终的和平。”3他根据古罗马著名政治家西塞罗(Cicero)的观点,将战争定义为“诉诸武力争斗的条件”4。德国著名军事理论家克劳塞维茨(Carl von Clausewitz)则更加直截了当地指出:“战争是迫使敌人服从我们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5 按照格老秀斯的国际法理论,战争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正义战争是为实现最终和平,从而强制性地保障人类正确的理性这一国际法的最高准则得以贯彻实施。在20世纪上半叶人类经历给自己带来“惨不堪言之痛苦”的两次世界大战之前,战争一直是国际法具有拘束力的后盾。尽管有些西方法学家(如英国实证主义法学家奥斯丁John Austin)质疑过国际法的法律性,认为国际法缺乏国内法上依靠主权者(政府)的制裁而具有的强制力,6但是,正如美国国际法学家亨金(Louis Henkin)所说:“除非狭义地界定法律的封闭式定义,否则认为没有政府体制就没有法律。显然是不正确的。” 7

1 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国际法的关系,可参阅张乃根:“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几个主要国际法问

题”,《法学评论》2001年第5期。本文旨在前文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WTO争端解决本身所具有的国际法拘束力。 2 [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王铁崖、陈体强译,上卷第一分册,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7页。

3 Hugo Grotius: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 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 1925, p. 33.

4 同前引Hugo Grotius: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 p. 33.

5 [德]克劳塞维茨著:《战争论》上卷,解放出版社1964年版,第12页。

6 Austine, 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 or the 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 London: Scholarly Press, Inc, 1977, p.6.奥斯

丁说:不是由政治居上者制定的人法,“我将之归入实在道德的一般范畴”。 7 Louis Henkin, International Law: Politics and Values, London: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95, p.3. 3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宪章》宣布战争为“战祸”,并且明文规定:除非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采取武力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或行使自卫权,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一切形式的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1以和平的手段解决一切国际争端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在废止战争为保障国际法拘束力的强制手段这一历史条件下(虽然,战争远没有被废止),国际法拘束力依靠什么来保障呢?应该指出,即便在战争手段为合法的年代,国际法上的拘束也并不完全依靠诉诸武力。正如在国内法上,尽管有法院、军队作为暴力后盾,但是,人们遵循法律规则,更多地不是畏惧暴力。从共同约定的角度看,人们之间的约定本身会产生一种强大的拘束力。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在探讨国际法的根源时,试图将“普天之下皆真理”的“正确理性”(自然法准则)作为全人类共同同意的法则,以此作为国际法的基础。2当越来越多的国际条约成为国际法的渊源时,条约产生义务,“有约必践”的原则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条约在法律上有拘束力,是因为国际法有一条习惯规则规定:条约是有拘束力。”3这一似乎同义反复的表述,反映了具有基督教传统的西方法律文化观念,即,人类必须履行与上帝的盟约。这是一种至上的命令。4现代国际法源于西方法律文化,自然受到这种观念的支配。在很大程度上,国际法的拘束力依赖于条约对缔约方的约束。 格老秀斯之后的国际法发展已近四百年了。如今人们在讨论国际法拘束力的概念时,首先考虑的应该是国际条约的拘束力,然后才是以一定的武力或其他强制性外力作为后盾产生的拘束力。当然,这种外在的强制与遵循条约的自我拘束是相辅相成的,而且,外力是最后的保障。WTO作为根据各成员共同同意的条约而建立的国际多边贸易组织,其众多协定对各成员的拘束力首先来源于“有约必践”的观念约束;其次,也是最重要的,就是依靠具有强制性的争端解决,约束有关成员履行其义务。

二、WTO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之条约依据 WTO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所依据的条约规定主要包括:1947年GATT第23条、《建立WTO协定》第2条第2款与第16条第4款、《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有关条款。

1 《联合国宪章》(1945年6月26日订于旧金山),载《国际公约与惯例(国际公法卷)》周洪钧 丁成耀 司

平平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授权采取武力和行使自卫权。 2 同前引Hugo Grotius: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p.38. 格老秀斯说:“自然法是正确理性的指令,指出了某行

动是否与理性相符合,具有道德的基础或必要性;由此决定某行动是自然的作者——上帝所禁止或吩咐的。” 3 同前引《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二分册,第312页。

4 《圣经》旧约“出埃及记”第19章记录以色列人与耶和华在西奈山签订盟约,第20章记载了摩西“十

诫”。这是西方法律文化传统最深层的渊源——宗教化的法律权威。参阅The Holy Bible King James Version , New York: IVY Books, 1991。还可参阅张乃根:“论西方法的精神——一个比较法的研究”,载江平主编:《比较法在中国》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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