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法国经验寻究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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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法国经验寻究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

借鉴法国司法体制的经验,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是在司法权力的监督制衡、审判体制改革、法官独立制度建设、法官培养和司法行政体制等诸多方面综合改革。

标签:法国;司法体制;司法权配置;审判效率;法官独立

[当今全球化趋势要求我国不仅要有国家经济实力,还要能够融入国际社会认同的司法价值理念,这同样决定着国家在世界舞台上的地位。所以,认真研究和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

一、中法司法体制比较

纵观世界范围内司法体制较为成熟的国家,法国与我国同为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有很多司法传统的共性,在诉讼观念上也有一定的相通之处,有着共同的诉讼传统与诉讼心理,如两国都存在职权主义诉讼结构传统。所以,加强法国司法体制的研究对中国司法改革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一)司法权配置比较

法国司法权配置体现出司法权力的监督制衡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国检察权对审判权的高效法律监督,以及法院预审法官对重罪案件的侦查监督。法国检察官设置在法院内部,但却独立于法官,行使司法检察权。这种设置方式独具特色,以打破距离和部门限制的优势更便捷的监督司法审判。我国审判权和检察权分属法院和检察院两个部门,在信息获取方面存在不对称现象,检察机关不能实时监控审判机关的工作进度和审判结果。受制于部门行政管理、人事考核关系的局限,两者的监督效率和效果也会大打折扣。二是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司法权的相互制约。检察官对警察的指挥调度有效防止警察滥用武装强制力,这与我国公安机关强制侦查权不受限制体现出的侦查权独大现象形成鲜明对比。我国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享有几乎不受限制的强制侦查权,对于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搜查、扣押等措施可以自我授权、自行实施,逮捕乃至随后的羁押也尽是由检察机关审查批准,法院无从介入。可见,我国司法权力更多的是注重配合而不是监督制衡。如: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二)审判体制比较

法国法院系统比较复杂,由三大系统组成:普通法院系统、行政法院系统及在两大法院组织系统之外的争议法庭和特别高等法院。通过对法国审判体制的考查我们看出,普通法院系统的设置方式提高了审判效率,突出了审判工作细化分工,强调专业性。尤其是设置众多处理突出社会问题的专门法庭,如商事法庭、

劳动法庭,均由非职业法官组成。职业法官审判组织也突出了分工的专业性,如:“初审法庭主要是调解民间纠纷和审理诉讼标的在5000法郎以下的民事案件。而警察法庭则是审理法定刑为2个月以下监禁或者6000法郎以下的违警罚金的刑事案件。”〔1〕行政法院系统主要审理行政机关和民告官纠纷等等。这种突出强调专业性的法院系统设置方式能够提高审判效率,快速化解社会矛盾,最大程度实现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价值。

法国司法独立性极高,尤其是法官独立并实行责任制。审判方式一般是法官独任审判,复杂案件时合议审判,不存在庭务会议、审判委员会、院务会议讨论决定案件的情况。法国法官责任制更加凸显了法官独立性。为确保司法独立,管理法官、检察官,专门设立司法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是和法国总统共同确保司法独立,同时拥有任命、监督和制裁司法官的权力。

(三)法官教育和培养模式

法国国家法官学院是国家的法官基础教育和继续教育机构,为教育性事业单位性质的国家行政机构,所有法官都诞生于该校并接受终生教育。法官学院基础教育的培养目标是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官。与注重实践性的教育方式相适应,法国法官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实行以兼职教师为主,专职教师为辅,法官教法官的基本策略。它的授课方法是围绕教育学员掌握审判专业技能,提高其职业素养和办案能力。法官学院使法官的法律理念整体统一,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了法官的整体素质,实现了法官职业化、精英化。

我国法学教育因为学院层次不同而呈现多层次性,其师资队伍、教学条件、培养规格、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和生源素质等诸多方面差别太大。我国司法考试本身存在的问题也不利于法官教育的精英化和职业化。成为法官需要统一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两项考试,公务员考试的设置明显反映了法官的“官”的身份强调,而体现“法”的司法考试由于内容和形式上缺陷毕露而难以承担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选拔重任。

(四)司法行政体制比较

我国由于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都受制于同级地方政权,宪法确立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无法实现。法国司法行政事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由司法部和司法委员会对行政、人事统一管理,由最高司法会议充当纪律检查委员会,而且法院系统所需经费均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这些确保了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实现,避免了因为同级人财物管理而影响法院独立、法官个人审判独立。

二、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路径

(一)司法权力从分立配合走向监督制衡

我国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主体的司法权配置和运作方面的改革重点是从分立配合走向监督制衡。首先,针对侦查权独大现象,应贯彻法律保留原则、

比例原则,尝试建立侦查权检警一体化,并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对强制侦查措施的实施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即使采取强制侦查措施也应注重比例原则。学习法国检警一体化经验,可以将公安机关中的负责治安管理的治安警察与负责刑事案件侦查的刑事司法警察分立,将后者按照检警一体化的思路,划归检察机关管理,在防止公安滥用侦查权同时,能够让检警组合成为一个强有力的控方整体。同时,法院、检察院有司法审查权,建立起司法权对侦查权的审查机制,利用司法审查原则,形成司法权对侦查权的制衡机制。法院和检察院建立联系人制度,通过同级检察院向法院派驻司法检察联系人的方式更好行使对审判行为的监督检察。借鉴法国经验,检察院派驻的检察官人事、财务关系仍然归检察院,不受法院控制。派驻检察员有权旁听审判活动、列席法院会议,并且对审判活动实行连续性监督,及时向所属检察院汇报检察情况,以保证检察权的有效实施。

(二)审判体制改革

审判效率的提高是审判体制改革的关键目标之一,正所谓迟来的公正也代表不公正。法国司法效率的提高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大量由非职业法官组成的专门法庭,这跟我国建立的大调解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大调解制度就是为了分流大量基层法院无暇处理的案件。“所谓我国大调解制度,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调处中心具体运作、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制度。”〔2〕其目的是将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其他各种调解资源整合在一起,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借鉴法国对专业法庭的管理模式,对这些民间调解机构正确组织引导是目前的重要任务。

审判效率提高的同时也要注重审判公正的保障。审判公正性有赖于法院司法权内外独立性,外部独立主要指法院独立于人大、行政机关和党委部门,内部独立性主要就是法官独立。法官独立在制度设计上需要多管齐下,关键环节是完善现行民主集中决策制度,健全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废除院庭长审批或决定案件的制度。但是法官独立带来的自由裁量权滥用现象如何克服?有学者提出实行法官责任制。“法官责任制是在严格界定错案范围的前提下,追究主审法官的错案责任,使法官的审判活动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自己负责。”〔3〕实际上,法官独立更需要法官自身素质的提高以及司法行政体制的深化改革。

(三)法官的培养路径

法官培养路径应该是普通高校的法律基础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结合,实现法律教育的高质量和统一性,踏上法官培养的精英化、职业化道路。先由普通高校完成法律基础理论教育,然后由高等职业院校承担类似法国法官学院的角色,完成法官任职的职业基础教育和继续教育。因为从培训方式上,法官职业培训强调不同于古板的学院式授课方式,而是富有职业特点的独特的培训方式。高等职业院校办学理念“工学结合”注重实训,与法官职业教育方式有高度默契。具体来说:

首先是普通高校对法律基础教育的完成。这个阶段重点完成法官的素质教育任务。不仅是法律理论知识的掌握及个人法律能力的培养,更重要的是道德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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