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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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0]157号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十一五”期间,我国污水处理能力显著提高,同时,污泥产生量也显著增加。

但多数污泥未得到妥善处置,随意抛弃、倾倒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问题已不容忽视,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抵消了部分“污染减排”的成果。

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出发,充分认识污泥环境管理的重要性。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

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

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二、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

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

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

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

三、加强污泥环境风险防范。

鼓励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

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

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

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农用产生的环境影响负责;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

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四、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报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2.06•【字号】鄂建[2010]151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建[2010]15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环保局、发改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根据国家住建部、环保部、科学技术部联合下发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等有关规定,经省住建厅、环保厅、发改委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为加快推进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根据国家住建部、环保部、科学技术部联合下发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性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是污水处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评价污水处理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相继建成投产,以及设施普及率、污水处理率和处理深度的不断深化和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产量也急剧增加。

仅2009年我省已建成投运的72座污水处理厂,年产污泥就高达30多万吨。

若不妥善及时加以处理处置,污泥进入环境后,将直接给水体、土壤和大气带来二次污染,不但降低了污水处理系统的有效处理能力,而且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活动构成严重威胁,同时也会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

污泥处理与处置

污泥处理与处置

实例数据
7.3.2 重力浓缩(6)--运行管理
北京高碑店污水处理厂污泥浓缩池
运行管理:1 工艺参数 2运行效果监测评价 3日常维护 4异常问题评价
运行管理--运行效果监测指标
重力浓缩脱水,国产半 桥式栅条浓缩机,进口定 容式污泥泵。
固体表面负荷 70kg/m2.d
直径D=20m
池深H1=5.5m 泥层H2=3.0m 池数6座
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固体悬浮物--污泥,可以是污水中早已存在 的,也可以是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
4种分类法 (1)按处理方法和分离过程分类
污泥类型
主要来源
污泥特性


格栅
粒径较大的有机和无机物(与垃圾 组份相似,但浸水饱和);
无机固体颗粒
沉砂池 密度较大、较稳定的无机物
初次沉淀污泥
初沉池
灰色糊状物,数量最大(污水中可 沉降物质,污泥处理的主要对象)
--固体废物管理和污染控制标 准
污泥运输
7.2 污泥贮存与运输--运输(1)
作用:外运;各个途径到污泥处理系统的运输。
方式: 方式
决定于含水率和污泥利用途径,常用有:管道输送、汽车和驳船等。
运送距离10km以下,压力管道输送;10km以外,污泥脱水干化后再输送。
管道输送:重力输送和压力输送。 压力输送:污泥泵站和污泥贮存池
原理/运行方式 over,运行管理
7.3.2 重力浓缩(5)--运行管理
(三)运行管理
1 工艺参数 2运行效果监测评 价 3日常维护 4异常问题评价
间歇式:浓缩时间,太短,浓缩效果不能保证;太长,污泥宜出现厌 氧状态而破坏浓缩过程。没有试验条件,≯24h;通常,9~12h。

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方法

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方法

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方法污水处理厂是用来处理城市污水的设施,其中产生的污泥是一种固体废弃物,需要进行处理和处置。

污泥处理的主要目标是减少体积、稳定化和资源化利用。

下面将介绍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方法。

1. 污泥脱水污泥脱水是将污泥中的水分去除,减少体积的一种常用方法。

常见的脱水设备包括压滤机、离心机和带式脱水机等。

通过这些设备,可以将污泥中的水分含量降低到一定程度,使其更易于处理和处置。

2. 污泥消化污泥消化是指利用微生物将有机物分解为稳定的物质的过程。

常见的消化方法包括厌氧消化和好氧消化。

厌氧消化是在无氧条件下进行,产生甲烷气体等有价值的产物;好氧消化是在有氧条件下进行,产生二氧化碳和水等产物。

消化后的污泥体积减小,有机物得到稳定化,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

3. 污泥焚烧污泥焚烧是将污泥进行高温燃烧,使其转化为灰渣温和体的过程。

焚烧可以有效地减少污泥的体积,并将有机物燃烧为二氧化碳和水等无害物质。

同时,焚烧还可以回收能量,如产生蒸汽用于发电或者供热。

然而,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气体需要进行处理,以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4. 污泥堆肥污泥堆肥是将污泥与其他有机废弃物混合,经过一定时间的发酵和分解,使其转化为有机肥料的过程。

堆肥可以将有机物质转化为稳定的有机质,并且可以改善土壤结构,提高土壤肥力。

但是,堆肥过程需要控制温度、湿度和通气等条件,以确保堆肥过程中的微生物活动正常进行。

5. 污泥填埋污泥填埋是将污泥埋入地下,使其与土壤隔离的过程。

填埋可以有效地减少污泥的体积,但需要选择合适的填埋场地,并采取防渗漏措施,以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

填埋后的污泥会逐渐分解,但分解过程较慢,需要长期的监测和管理。

总结: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方法包括脱水、消化、焚烧、堆肥和填埋等。

不同的处理方法适合于不同的情况,可以根据污泥的性质、处理能力和环境要求等因素进行选择。

同时,对于污泥的处理和处置过程中,需要注意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原则,确保污泥的处理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污泥处置过程中含水率的相关规定与要求

污泥处置过程中含水率的相关规定与要求

污泥处置过程中含水率的相关规定与要求随着工业的飞速发展以及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污水的排放量空前增加。

一般情况下,污水处理厂处理1万吨生活污水可产生含水率80%的污泥5-8吨,处理1万吨工业污水产生10-30吨污泥,这些污泥一部分回流作为生物反应的反应物,剩余的污泥要排出到系统之外,这些剩余污泥的量是惊人的,并且具有含水率较高、体积庞大、易腐烂、气味恶臭且含有大量的重金属、病菌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特点。

为了应对污泥所造成的的负面影响,国家不断出台相关政策和规定,以带动污泥处理处置市场的发展。

下面则是对污泥处置含水率相关的一些规定,供业内参考。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当进入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或者单独处理时,含水率不宜大于80%;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经处理后小于60%时,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1、《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中的规定:渗滤液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宜与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一并处理,当进入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或者单独处理时,含水率不宜大于80%。

2、《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中的规定: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经处理后小于60%时,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污泥用于好氧堆肥时,含水率应小于65%;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污泥脱水处理,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应小于80%。

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中的规定:高温好氧发酵后的污泥含水率应低于40%。

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泥质》(CJ/T249-2007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当进入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或者单独处理时,含水率不宜大于80%;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经处理后小于60%时,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1、《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中的规定:渗滤液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宜与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一并处理,当进入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或者单独处理时,含水率不宜大于80%。

污泥处置的国家规范性标准

污泥处置的国家规范性标准

污泥处置的国家规范性标准污泥的产生、储存、处理、运输及最终处置全过程。

污泥处理处置是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污泥处理必须满足污泥处置的要求。

污泥处置:是指处理后污泥的消纳过程,处置方式有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综合利用等。

污泥土地利用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标准和规定。

污泥土地利用主要包括土地改良和园林绿化等。

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时,泥质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CJ248)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

污泥必须首先进行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

污泥用于盐碱地、沙化地和废弃矿场等土地改良时,泥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泥质》(CJ/T 291)的规定;并应根据当地实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污泥农用时,污泥必须进行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农用标准和规定。

污泥填埋。

不具备土地利用和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条件的污泥,可采用填埋处置。

国家将逐步限制未经无机化处理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

污泥填埋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泥质》(CJ/T 249)的规定;填埋前的污泥需进行稳定化处理;横向剪切强度应大于25kN/m2;填埋场应有沼气利用系统,渗滤液能达标排放。

污泥处理:以园林绿化、农业利用为处置方式时,鼓励采用厌氧消化或高温好氧发酵(堆肥)等方式处理污泥。

污泥以填埋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高温好氧发酵、石灰稳定等方式处理污泥,也可添加粉煤灰和陈化垃圾对污泥进行改性。

高温好氧发酵后的污泥含水率应低于40%。

污泥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污泥热干化、污泥焚烧等处理方式。

污泥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污泥热干化、污泥焚烧等处理方式。

污泥焚烧的烟气应进行处理,并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等有关规定。

污泥焚烧的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飞灰应分别收集、储存、运输。

污泥处置的国家规范性标准

污泥处置的国家规范性标准

污泥处置的国家规范性标准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污泥处置的国家规范性标准污泥的产生、储存、处理、运输及最终处置全过程。

污泥处理处置是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污泥处理必须满足污泥处置的要求。

污泥处置:是指处理后污泥的消纳过程,处置方式有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综合利用等。

污泥土地利用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标准和规定。

污泥土地利用主要包括土地改良和园林绿化等。

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时,泥质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CJ248)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

污泥必须首先进行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

污泥用于盐碱地、沙化地和废弃矿场等土地改良时,泥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泥质》(CJ/T 291)的规定;并应根据当地实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污泥农用时,污泥必须进行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农用标准和规定。

污泥填埋。

不具备土地利用和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条件的污泥,可采用填埋处置。

国家将逐步限制未经无机化处理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

污泥填埋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泥质》(CJ/T 249)的规定;填埋前的污泥需进行稳定化处理;横向剪切强度应大于25kN/m2;填埋场应有沼气利用系统,渗滤液能达标排放。

污泥处理:以园林绿化、农业利用为处置方式时,鼓励采用厌氧消化或高温好氧发酵(堆肥)等方式处理污泥。

污泥以填埋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高温好氧发酵、石灰稳定等方式处理污泥,也可添加粉煤灰和陈化垃圾对污泥进行改性。

高温好氧发酵后的污泥含水率应低于40%。

污泥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污泥热干化、污泥焚烧等处理方式。

污泥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污泥热干化、污泥焚烧等处理方式。

污泥焚烧的烟气应进行处理,并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等有关规定。

污水处理厂管理制度

污水处理厂管理制度

污水处理厂管理制度污水处理厂管理制度(精选篇1)为了搞好污水处理工作,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特制订本制度。

1、当班操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定时巡查设备运转情况,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岗。

2、认真执行操作规程,遇有故障应及时努力排除,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

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相关单位领导。

3、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掌握设备基本保养知识和常见故障的.维修技术。

4、认真按规定做好污水处理的检测工作。

5、认真填写好运行记录,如实记录设备运行状况指标的检测结果,前后班应做好交接班工作,尤其是异常情况和曾处理故障的情况,在交接班时互相交代清楚。

6、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非管理人员不得进入单位污水处理站,操作间禁止闲人进入,来单位视察人员需在操作人员带领下参观。

7、定期进行处理构筑物中污泥的清掏和消毒工作。

8、定期与卫生监督部门和环保部门联系,报告设施情况和污水处理检测结果,如需暂停处理,应尽快报告上级部门。

污水处理厂管理制度(精选篇2)1、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上班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按时交接班,写好交接班记录。

2、每班下班前,对工作场地、设备、仪表擦拭干净,做到管区内无垃圾、丢弃物。

3、每周对污水处理站进行一次大扫除,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4、对设备运行情况要随时检查、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5、定期清理人工护栏,防止污水堵塞,要按时排放处理污水。

污水处理厂管理制度(精选篇3)一、污水处理站设有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要加强责任心,每天巡视设备动转情况。

二、管理人员进入污水处理站操作时应穿戴工作帽、口罩、工作衣、裤、手套等防护用品。

三、污水处理站应注意通风,管理人员进入操作时应开风扇和抽风机,以防氯气对健康的损害。

四、管理人员应熟悉污水处理设备的'性能,掌握保养和普通的维修技术,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故障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领导组织维修。

五、管理人员按时配药、抽药;每天检测余氯气2次,及进调整投药量,保证污水排放达到国家卫生部要求的标准;粪大肠菌群﹤900个/L,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及结核杆菌,余氯量﹥2.5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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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规范化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泥二次污染,促进污泥的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污泥的处理、处置管理,包括污泥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污泥是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初沉池污泥和二沉池污泥,不包括格栅栅渣、浮渣和沉砂池沉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污泥产生单位是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污泥处理单位是指对污泥进行浓缩、调质、污泥脱水及稳定等一系列的过程,通过合格的污泥处理流程,使污泥达到减量化、稳定化的单位;污泥处置单位是指通过污泥堆肥、污泥焚烧、建材利用等各类方式达到无害化、资源化处置的单位;污泥运输单位是指依法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

第五条污泥的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保障污泥泥质符合国家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控制指标要求。

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鼓励符合国家要求、技术可行的多种方式处理、处置污泥,提高污泥处置能力,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污泥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六条污泥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

第七条污泥产生单位、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对各自承担的污泥处理处置环节负责,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污泥进行处理或处置;不能自行处理或处置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和处置。

第八条污泥产生单位、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建立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生产制度、污泥台账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污染物监测计划;应当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职人员,确保污泥安全、妥善处理、处置,防止因污泥引发环境事故。

第九条污泥产生单位、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将污泥污染环境防治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污泥处理、处置意外事故应急预案,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条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事污泥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归档。

第十一条污泥产生单位应提前协调其他污泥处理处置单位作为污泥应急出路,避免因原有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出现检修、事故等异常情况时,污泥无法及时外运。

第十二条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防范。

处置不当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二次利用或随意倾倒抛洒。

第十三条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执行污泥转移计划报批制度、联单管理制度和备案制度。

第十四条污泥产生单位向市外转移污泥的,申请转移单位应当制定污泥跨市转移计划(包括转移时间、运输路线、接受单位基本情况、污泥处理处置方案等信息),在接受地市人民政府污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移,并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第十五条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处置单位和污泥其它接收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发生:(一)未使用专用容器、包装物贮存污泥或贮存的污泥裸露的;(二)丢失污泥的;(三)将未经处置的污泥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者交给污泥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理的;(四)运输、处理、处置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导致污泥扬散、流失、渗漏、散落的;(五)在污泥处置地点外抛弃、填埋污泥的;(六)其他未尽情形导致污泥量发生改变的。

发生污泥扬散、流失、渗漏、散落或造成其他环境污染时,相关责任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市镇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污泥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提高防范和抵御安全事故的能力,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章污泥贮存和运输第十七条污泥产生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污泥临时贮存能力,并采取措施确保污泥贮存不产生环境危害。

第十八条污泥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避免生活垃圾、金属工具制品等其它异物进入污泥,确保产生的污泥泥质符合国家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控制指标,并由污泥运输单位指导污泥产生单位设置统一规范的污泥收集容器。

第十九条运输污泥应当使用防水、防渗漏、防遗撒,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专用车辆合法装载,严禁超限超载运输,并采取密闭措施。

运输工具应具有明显标识。

运输单位应对运输过程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禁止停靠(特殊情况除外,如长途运输、车辆突发故障等)和中转,防止二次污染。

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二十条污泥产生单位应科学预判污泥产生量,合理规划排泥时间,并提前与污泥运输、处理、处置单位做好收运污泥的工作衔接。

污泥运输单位负责调配运输车辆,确保各贮存点的污泥在24小时内(含法定节假日)清运。

污泥运输单位运输污泥的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运输路线应避开人群密集区,尽可能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严禁车辆停放在人群密集区。

同时,收运污泥应遵循“一车一运”的原则,以确保污泥计量的准确、可靠。

第二十一条污泥产生单位在转移污泥前,应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批污泥转移计划,并申领生活污泥转移联单。

污泥产生单位可委托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办理转移联单申报手续。

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

第二十二条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如实按要求填写污泥转移联单,并加盖公章。

联单一式五联,随台账定期报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对存在弄虚作假、非法转移、擅自处置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应严厉问责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运输污泥实行《污泥运送登记卡》管理制度。

《污泥运送登记卡》按照一车(次)一卡,由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运输单位的交、接人员填写并签字。

第二十四条运输污泥的专用车辆,应当在污泥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清洁,妥善处理清洁产生的污染物,防止二次污染。

禁止在指定场所外清洗污泥运输车辆。

第二十五条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设置计量设施,对转移的污泥逐车过磅计量登记,按月汇总。

计量设施应设置在线监控系统,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以监控其计量和车辆进出厂情况。

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为五年。

污泥产生单位有权对污泥运输车辆装运情况进行检查并可派员跟车到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查看污泥计量情况。

第四章污泥的处理和处置第二十六条污泥处理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每月10日前向污泥产生地、处理地和处置地的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从事污泥处理处置活动的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选择的处理处置工艺设备和生产工艺符合相关要求并经环保验收合格,污染防治能力满足生产需要;(二)配备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污泥贮存、处理、处置设施或者设备;(三)生产技术和污染防治措施必须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等相关技术规定;(四)从事生活污泥处理、处置的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需经专业培训;配备(委托)负责污泥处理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五)建立保证污泥安全处理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六)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禁止污泥处置单位超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第二十九条污泥处置费按特许经营协议或其他服务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泥处理处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污泥处理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污泥的产生、贮存、处理、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污泥处理处置数量、污泥处理处置达标情况及污泥处置后最终残留物去向进行监督。

(二)市水务部门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污泥产生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相互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发现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

(三)财政部门按程序对污泥处置费进行拨付。

第三十一条发现违规、违法从事污泥处理处置活动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的,应报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污泥产生单位、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十三条污泥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应于每年3月前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上年度污泥环境管理报告书。

污泥环境管理报告书应当包括企业经营状况、污泥处置管理情况、污染物排放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污泥管理台账制度。

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并于每月15日前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污泥产生单位、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泥质及污泥处理处置副产品检测和检验制度。

每季度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污泥及污泥处理处置副产品的含水率、重金属等指标进行检测、跟踪、记录。

检测报告由企业自行存档,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并于每季度前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污泥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每季度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厂区臭气排放及厂区边界的臭气浓度进行监测,监测报告由企业自行存档,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并于每季度前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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