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财经法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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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1:

明光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发生以下事项:

(1)2月14日,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批货物,收到发票后,经办人员王某发现发票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相符,便将发票退回给出具单位,要求对方重开。

(2)3月22日,公司从事收入、支出、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吴某休假期,公司决定由出纳员李某临时顶替其工作,并按规定办理了交接手续。

(3)5月15日,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张某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会计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原从事总账登记工作的陈某被调到稽核岗位协助另一位稽核员进行稽核工作,使该岗位一岗两人。

(4)6月8日,市财政部门要求到该公司进行检查,公司领导以“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出差”为由,予以拒绝。

(5)9月22日,公司供销科钱某出差归来报销差旅费1700元,同时将多余现金300元退回给出纳员李某,李某随即退还给钱某2000元借款收据。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及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经办人员王某退回的金额错误的发票,要求出具单位重开的做法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为什么?

答:合法,

因为《会计法》对原始凭证错误更正做了具体规定的第三条说:

原始的凭证内金额出现错误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所以该公司王某的做法正确。

(2)该公司决定由出纳人员李某临时顶替吴某兼管收入、成本、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为什么?

答: 不符合

因为《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该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调整部分会计工作岗位,使稽核岗位一岗两人的做法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为什么?

答:合法,

因为会计的岗位可以是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所以该公司一岗两人的做法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

(4)该公司领导拒绝市财政部门检查的做法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

答:不符合规定。

因为会计的两大职能是核算和监督,《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证;5财政部门在会计资料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行使查询权。所以该公司领导拒绝市财政部门检查的做法是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的

(5)该公司出纳员李某退回原借款收据的做法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为什么?答:不符合。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职工借款凭证必须附在记账凭证智慧,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

收据或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案例分析题2:

2008年1月,某机械制造厂发生如下事项:

(1)5日,该厂会计科同档案科销毁了一批保管期限已满的会计档案,未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也未报经领导批准。销毁后未履行任何手续。

(2)16日,该厂会计人员郑某脱产学习两个星期,会计科长指定出纳王某兼管郑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该厂2007年度亏损50万,20日,会计科长张明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将本年度利润调整为盈利60万元,并将调整后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经厂长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后向有关单位报送。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该机械厂会计科会同档案科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在程序上是否符合规定?

为什么?

答:不符合

因为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销毁会计档案的程序如下:

编制销毁清册(会计部门、档案部门)→单位负责人签意见→专人监销→销毁清册上签章(监销人)→报告单位负责人监销情况

根据销毁程序该厂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2)出纳王某临时兼管郑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答: 不符合

因为《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会计人员郑某脱产学习两个星期,是否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答:需要

因为根据《会计法》规定此行为属于临时离职,根据规定次行为需办理会计交接工作,此外需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4)该机械厂厂长对会计科长张明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答:需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未构成犯罪的追究刑政责任1)予以通报

2)罚单位五千到十万元

3)罚直接负责人三千到五万

案例分析题3:

钱桥纺织厂为国有企业,下设办公室、行政科、会计科、档案科等职能科室。

2008年7月,经上级主管单位任命,会计科长甲的丈夫乙担任该厂厂长。同月,甲的侄女丙调到该厂会计科担任出纳工作。丙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8月,厂长乙对厂行政机构和人员进行了调整和精简。撤销档案科,原由档案科保管的会计档案移交会计科保管。档案科移交会计档案前,会同会计科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销毁。档案科长与会计科长甲共同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并进行了监销。因厂长乙在外地出差,故未将此事报告厂长乙。之后,会计科长甲指定出纳丙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9月,丙调到当地一家外贸公司财务部工作,调离前与接任的丁自行办理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丙未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10月,甲办理退休手续。甲与信任会计科科长戊办理交接手续,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与厂长乙会同监交。后戊发现甲移交的会计资料存在问题,遂找甲询问。甲认为,会计资料已移交,自己不应再承担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按照回避制度的规定,会计科长甲与其丈夫厂长乙是否应当回避?说明理由。答:应当回避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云南省会会计条例》的规定

会计科长甲与其丈夫厂长已属于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等)

(2)丙担任钱桥纺织厂出纳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不符合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云南省会会计条例》的规定

1)社会单位负责人的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和出纳

2)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直系亲属也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

因此丙与甲和乙属于直系亲属搜易不得担任其厂的出纳

(3)档案科与会计科在销毁会计档案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答:撤销档案科,原由档案科保管的会计档案移交会计科保管。(应当编制销毁清册,列明名称等)档案科移交会计档案前,会同会计科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销毁。(单位负责人应当签署意见)档案科长与会计科长甲共同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并进行了监销(监销人还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因厂长乙在外地出差,故未将此事报告厂长乙(应当报告单位负责人监销情况)。之后,会计科长甲指定出纳丙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出纳不得监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4)会计科长甲指定出纳丙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答: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会计法》中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所以出纳丙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5)丙自行与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符合规定。

因为根据《会计法》和相关的法规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都应当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所以丙自行与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6)丙调动工作是否应当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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