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和省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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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合政办[2009]40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0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举措,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对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起来。

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

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确保实施工作平稳进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2007〕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4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2•【字号】合政办[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合政〔2008〕135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注册在合肥地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第三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企业、简化办理程序的原则,实行公开申报、窗口受理、媒体公示、阳光操作。

第四条成立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复审小组(以下简称复审小组),由市创新办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经委、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组成。

复审小组负责审核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有关事项。

市财政局、创新办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提出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建立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和监督体系。

负责实施本细则的市直各责任部门要加强管理,密切配合,加快审核审批进度,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确保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二章分则第六条《政策措施》第1条项目资助。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0-30日。

(二)申报材料: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1.市科技局、经委每年年初根据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分别编制全市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电子信息、软件、新材料、节能环保、公共安全)和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装备制造、汽车、家电制造)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复审小组审核、发布;2.企业申报,市行政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受理;3.市科技局、经委提出评审方案,报复审小组审核后分别组织评审;4.评审结果经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5.市科技局、经委分别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16•【字号】合政办〔2017〕77号•【施行日期】2017.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7〕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16日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有效运行,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供电、照明、通风、排水、标识、监控与报警系统等。

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含城市监控)、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管廊建设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综合协调、规划引领、因地制宜、远近兼顾、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管廊建设、运营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管廊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入廊费用和日常维护费用的测算,定期公布指导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负责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营管理,同时应当为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实施日常维护、抢修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4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4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人员管理,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的要求,结合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

我市2006年以来的实践证明,社区矫正工作在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施行,社区矫正制度已上升为国家法律规范,任务也更加明确、具体。

目前,我市社区矫正人员数量呈上升趋势,监管任务日益繁重,监管难度不断加大,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建设,丰富监管方式和手段,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逐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建设(一)建立健全社区矫正领导机构。

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

领导小组负责部署、指导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督促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分工,协调解决工作中涉及的政策及法律问题,组织指挥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开竣工管理(一)用地单位须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开工报告,开工情况应核实备案;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应在到期之日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

(二)用地单位须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结构封顶)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竣工(结构封顶)报告,竣工(结构封顶)情况应核实备案,并作为联合竣工验收依据;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结构封顶)的,应在到期之日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

(三)土地出让合同须约定项目的开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

出让合同签订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抄送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四)实施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保证金。

按期开工的返还保证金总额的50%,按时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

未按期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二、加强规划管理(一)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修改。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合肥市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合肥市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合肥市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9•【字号】合政办秘〔2017〕137号•【施行日期】2017.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合肥市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快合肥市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意见》已经2017年9月15日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19日进一步加快合肥市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意见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对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出行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顺利推进我市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转变城乡交通运输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出行服务为目标,围绕“四个交通”建设要求,将统筹城乡公交发展作为为民办实事的民生工程,充分发挥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和政策引导、市场调节的组合作用,让人民群众共享更安全、更便捷、更经济、更舒适的出行服务。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市域范围内公交网络全覆盖,构建发展协调、网络健全、保障到位、服务优质的城乡公交体系。

(二)具体目标。

2017年底前开通官亭、黄麓、中庙等至市区的干线城乡公交线路;2018年6月前,完成市区与县域公交枢纽、县域公交枢纽与县内主要乡镇、毗邻县之间公交枢纽的公交线路连接,形成全市城乡公交一体化骨干网络;至2018年底,建成乡镇至行政村或人口较为密集自然村的公交网络;2019年,在巩固既有发展成果的基础上,完善相关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提升城乡公交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10.22•【字号】合高管〔2018〕195号•【施行日期】2018.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高管〔2018〕195号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合肥高新区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管委会2018年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22日合肥高新区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新区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范围,规范资金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95 号)、《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引江济淮办〔2017〕6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引江济淮工程合肥段征迁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61 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秘〔2018〕3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引江济淮工程高新段建设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的各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补助资金、省财政资金、项目法人自筹资金、市财政资金、市引江济淮公司筹集资金和区本级承担的资金等。

第三条征地拆迁资金主要用途:(一)征迁补偿费。

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其他建筑物拆迁补偿费和拆迁安置补助费,迁坟及公墓建设补助费,企业搬迁等个案补偿费,环境影响、专项设施恢复改建费,安置房建设费,临时用地补偿、土地流转费及复垦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费等。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09•【字号】合政办〔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9〕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40号)、《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政府推动、市场主导、科学规划、规模适度的原则,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建造方式变革,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20%以上,建筑产业链总产值达1000亿元以上;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30%以上,建筑产业链总产值达2000亿元以上。

(三)实施要求。

按照分区推进、分类实施的原则,将装配式建筑发展划分为重点推进区域、积极推进区域和鼓励推进区域。

重点推进区域是指《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界定的中心城区,具体范围为绕城高速内全部区域和绕城高速外各类工业园、产业园、科技园等;积极推进区域是指安巢经开区和各县(市)三级及以上城镇、各类工业园、产业园、科技园等;鼓励推进区域是除上述区域以外的区域。

自2020年起,全市所有保障性住房(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用房以及租赁住房等)、人才公寓等住宅建筑和政府投资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全部应用装配式建造技术,非政府投资新建项目逐年增加装配式建造技术应用比例,具体实施标准和要求由市建筑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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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和省重要政策文件解读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政办秘[2016]39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24
【实施日期】2016.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和省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6〕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和引领经济新常态,确保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国家创新宏观调控,根据经
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更加精确有效地实施定向调控和相机调控,适时出台一系列政
策文件。及时深入解读国家和省重要政策文件,结合合肥实际,研究谋划贯彻落实措
施,对于我们准确研判形势,抢抓政策机遇,加快合肥创新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国家和省重
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解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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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2.国务院部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3.省委、省政府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上述范围内,凡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制定贯彻落实措施或体现国家宏观调控导向、蕴含
我市发展重大机遇的政策文件,均应及时进行解读。鼓励结合我市实际,对先发地区特
别是对标城市出台的最新政策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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