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学参考题-本科 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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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992年7月13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到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录事故发生地距萧山15公厘。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两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为肖山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又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驾车从杭州返回肖山,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出车登记表记明司机刘某13日早5点55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交通肇事。

问:有哪些证据种类,各是什么?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辩护证据?

物证:被害人尸体;被害人血迹;刹车痕迹;大卡车;漆皮脱落痕迹;摩托车;手表

书证:手表时间;里程碑;出车登记表

直接证据:被害人尸体;妇女张某的证言;司机刘某的陈述;赵某证言;法医鉴定结论

辩护证据:地上刹车的痕迹;摔坏的手表、里程碑;交通管理局查明有2车经过

刘某的陈述

赵某的证言

一、【案情】张某杀人案

1992年6月3日下午5时,在某市一处居民楼里发现一具男尸体。尸体是卧状,着浅灰色毛衣,距尸体3米处的一张桌子上有血迹,血迹距地面80厘米,两条血痕下流,桌上附有一血指纹。尸体胸前及腹部有大

片血液,左胸心脏部位有一伤口,经鉴定为匕首所刺。现场桌上留有一打火机,打火机上附有一指纹。地上留有数根头发和一枚黑色钮扣,鉴定结论为他杀。

经查,死者名叫李某,32岁,某市贸易公司职员,是该居民房房主。经进一步侦查,又收集到如下证据:

一、某贸易公司职员张某,与李某因经济问题长期不和,李某遇害那天,张某是公休日,张某在证明案发当天下午活动时,支支吾吾,表现反常,先说是修车,后又说是看电影,经查都不是事实。

二、发案当天晚上,张某回家后,其妻发现张某衣服上有血迹。问怎么回事,他说:“与别人打了一架”。

三、某贸易公司刘某证明,案发前一天,张某与李某发生激烈争吵。张某扬言要干掉李某。

四、从张某家中搜查出匕首一把,匕首上有血纹一枚,经鉴定为张某所留,将该指纹与作案现场提取的血指纹和打火机上的指纹进行鉴定比较,经鉴定均为张某所留。又将匕首与李某左胸伤口进行比对鉴定,认定伤口为该匕首所致。

五、对现场遗留头发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张某所留。

六、搜查出张某的日记一本,发案前一天日记记载以下内容:“李某实在太过分,非干掉不可。”

七、搜查出张某西服一套,西服上衣少一钮扣,对现场提取的黑色钮扣与西服钮扣进行鉴定比较,经鉴定为同一型号。

八、张某被拘捕之后,经反复审讯,最后承认是他杀了李某。

【分析】本案的物证为:a.现场提取的打火机、头发、钮扣;b.从张某家中搜查出的匕首、西服。

本案的书证为:张某所写日记。

本案的证人证言为:a.张某妻子对张某行为的证明;b.贸易公司刘某对张某行为的证明。

本案的鉴定结论为:a.鉴定结论为他杀;b.对现场提取的指纹和匕首上指纹的比对鉴定结论;c.对现场遗留头发的鉴定结论;d.对现场留有的钮扣和西服钮扣鉴定结论。

本案的勘验现场后,对现场情况的记录就是检查笔记这种证据。 被告人张某供述自己杀死被害人。

二、【案情】前几年有一天上午,在某工厂单身宿舍里发现职工叶××被杀。侦查过程中,通过勘验现场发现有模压底小波浪花纹鞋印,长28厘米,还发现一个棕色纽扣和一只打火机,上有指印一枚,室内抽屉被撬开。死者家属证明,丢失现金2000元。

经侦查,发现嫌疑人赵××,某饭店职工,26岁。刚被解除劳教。

发案当天,他休息,不值班,有作案时间。当年“五一”准备结婚,急需钱用。

现场打火机上所取指纹同赵××劳教档案中指纹进行鉴定,认定属同一人指纹。

对赵家进行搜查,发现一件灰色上衣上少一纽扣。其他纽扣同现场遗留的棕色纽扣完全相同。又发现模压底布鞋一双,经鉴定此鞋印与现场小波浪鞋印为同一鞋印。

拘留赵××以后,从其手表的表链夹缝中发现有血迹,经鉴定血型同被害人为同一血型,与赵××血型不一致。

据赵 ××的11岁的外甥女说,15日早晨8点多钟,赵××到她家,看见他的上衣、裤子、帽子上沾有红油漆似的东西。赵××要了她父亲的衣服换上就走了。

被告人赵XX被捕后,拒不承认杀人事实。

【分析】

本案涉及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以及其证明力的问题。

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主要是根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这里所说的案件主要事实,在刑事诉讼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二是该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也就是说,根据某一项证据的内容,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接地了解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例如在本案中,赵XX(被告人)不承认其杀人的供述是直接证据。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例如,犯罪分子在现场留下的物品或痕迹,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被害人伤害情况等。在本案中,间接证据有:a.死者叶XX的尸体;b.现场的鞋印;c.现场的纽扣;d.打火机上的指纹;e.死者家属的证言;f.对指纹、血型、鞋印的鉴定;g.赵XX11岁外甥女的证言;h.现场被撬开的抽屉;i.手表上表链里残存的血迹。

在理解这种分类标准时,要注意几个问题:

1.分类的范围内只涉及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所渭案件主要事实的两个方面,是指肯定意义上的直接证据而言。而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只要能据以否定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内容,就是直接证据。例如本案中赵XX的供述,就是否定其杀害了叶XX;

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都可以是原始证据或是传来证据,其划分同证据是否直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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