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员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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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安全管理规定(3篇)

涉密人员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密人员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涉密岗位的人员、临时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以及其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三条涉密人员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确保涉密人员管理工作的合法性。

2. 分类管理:根据涉密人员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程度和范围,实施分类管理。

3. 全程监督:对涉密人员的选拔、培训、在岗管理、离职审查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4. 严格审查:对拟从事涉密工作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保密意识。

5. 责任明确:明确涉密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保密责任,确保责任到人。

第二章涉密人员选拔与培训第四条涉密人员选拔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严格审查:对拟从事涉密工作的人员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业务能力审查和保密意识审查。

2. 岗位匹配:根据涉密岗位需求,选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3. 背景调查:对拟从事涉密工作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确保其政治可靠、忠诚老实。

第五条涉密人员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保密法律法规:学习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保密规章制度和保密工作常识。

2. 保密意识教育:培养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提高其保密责任感。

3. 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涉密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其能够胜任涉密工作。

第三章涉密人员在岗管理第六条涉密人员在岗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保密教育: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强化其保密意识。

2. 保密检查: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检查,确保其遵守保密规定。

3. 保密责任追究: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涉密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七条涉密人员在岗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擅自复制、摘抄、传播国家秘密。

2. 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携带至境外。

机关涉密人员管理规定

机关涉密人员管理规定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单位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全面规范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该管理制度制度.第二章涉密人员分类和等级界定第二条该制度中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单位机密的人员.第三条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第四条本单位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第五条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初审名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后,报送本单位办公室和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存档备案.第六条本单位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涉密人员所在部门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初审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进行调整.第三章涉密人员审查与保密责任书签订第七条本单位对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情况书面记载备案.重点考评其现状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学习及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第八条所有涉密人员按进单位、在岗、离岗、几个阶段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第九条本单位按照保密教育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第十条本单位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要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监督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第五章涉密人员流动管理第十一条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应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并不得解除相关秘密.脱密期一般为:核心涉密人员3年;重要涉密人员2年;一般涉密人员1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涉密人员的脱密期.第十二条涉密人员退休后,在其相应的脱密期内仍由本单位按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借调、返聘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按照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第十三条涉密人员申请调动的,经本单位同意,先将其调离涉密岗位,待脱密期满,经本单位相关领导批准,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对于尚在脱密期内需要办理调动手续的特殊情况,经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第十四条涉密人员在脱密期一般不得辞职.对于确有特殊原因而本人坚持申请辞职的非核心涉密人员,经本单位批准,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第十五条涉密人员不得擅自离职.对已经离职的涉密人员本单位劝其返回单位.若本人要求辞职的,按涉密人员辞职规定办理手续.对不回本单位又拒不履行保密义务和手续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第十六条涉密人员调动、辞职会使国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胁的和国家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本单位可不予批准.第六章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第十七条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密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涉密人员资格审查和等级审定、调动离职等进行批准,并按照小组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涉密人员资格审查;(二)根据部门初审意见进行涉密人员登记审定和变更;(三)组织和安排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四)组织涉密人员保密教育活动;(五)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拟制保密津贴发放明细;(六)涉密人员的脱密期管理;(七)对涉密人员调动辞职等进行保密审查.第十八条涉密人员违反保密法规,泄露相关秘密的,本单位将进行查处,并根据保密奖惩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涉密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山东省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实施细则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保密要害部门是指本单位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保密要害部位是指市委办公室内部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第三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确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第四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的其职责是:一确保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二结合本部门、部位实际,制定具体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三建立岗位责任制,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与所属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四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定期进行保密培训,增强所属工作人员的防范意识,掌握保密知识和技能;五按照工作人员的涉密等级,严格控制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六对所属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七对所属工作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八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第五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忠于祖国、政治可靠,历史清白、思想进步,遵守纪律、品行端正;二工作成绩优异,年度岗位考核必须为“称职合格”以上;二社会关系清楚,配偶为中国公民.第六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二依法确定、使用和管理国家秘密及其载体;三负责所在办公场所及技术设备、设施的保密安全.第七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第八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签订保密责任书.未签订的,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保密责任书应包括涉密人员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守的保密纪律和有关限制性要求,以及需事先告知的事项和有关惩罚规定的内容.第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须报经办公室批准.办公室认为出国境后可能会对国家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不予批准.未获批准的,不得擅自出国境.第十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离岗、调动,应事先提出申请,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保密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能对国家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要实行脱密期制度.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限不少于3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限不得少于2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脱离涉密单位,须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第十一条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办公场所加强保密安全防范措施,强制配备保密防护设备,做到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第十二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安全控制区域,并根据周边环境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三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进入人员范围,采取控制人员进入的措施,对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人员应有严格的保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工勤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通过保密审查,确认安全可靠;二上岗前进行保密教育并签订保密责任书;三有相互监督制约的措施,实行两人同时工作制;四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必须得到有效监控.第十五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应进行安全技术检查.不符合保密安全标准和要求的设备和产品,不得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第十六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计算机、电磁介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电磁介质应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第十七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国家秘密载体应在安全可靠的设备中保存.绝密级载体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并明确管理责任人,采取严格管理措施.第十八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禁止使用无绳和无线移动,未经批准不得携带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储存功能的设备入内.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一、总则 1、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2、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二、秘密载体的制作 1、制作秘密载体,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2、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3、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4、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5、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三、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1、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2、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3、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4、传递秘密载体,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5、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2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3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6、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四、秘密载体的使用 1、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收到绝密级秘密载体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2、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必须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3、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4、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5、复制秘密载体,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经密级确定机关或上级机关批准; 2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3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4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本单位的公章,并视同原件管理. 6、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7、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8、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2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3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9、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出境,按前款规定办理.五、秘密载体的保存 1、保存秘密载体,必须由本单位的保密室保存.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保密员管理. 2、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3、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市保密局报告.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4、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5、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六、秘密载体的销毁 1、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2、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必须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销毁;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3、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4、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5、用于记录秘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簿,必须由保密员妥善保管.。

涉密人员管理规定

涉密人员管理规定

涉密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涉密人员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

第三条涉密人员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保密办负责涉密人员保密教育与管理工作;各有关处室负责人对本单位涉密人员施行日常监管。

第二章涉密人员界定第五条根据涉密人员掌握、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程度,划分涉密人员类别。

一、在涉密岗位上管理、掌握或者经常处理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二、在涉密岗位上管理、掌握或者经常处理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或者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三、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六条凡拟进入涉密岗位、从事涉密工作的人员,须按照“先审查、后使用”的原则,事先由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任何人员未经涉密资格审查,不得从事涉密岗位的工作。

对境外人员和海外回归人员拟从事涉密岗位工作的审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对涉密人员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以及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等情况。

第八条涉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三、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四、忠诚可靠, 责任心和事业心强;五、具有涉密岗位要求的工作素质和能力;六、无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利益的倾向。

第九条涉密人员资格审查工作程序一、各涉密单位依据涉密人员的岗位提出涉密人员名单,并填写《涉密人员资格审查表》;二、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查;三、机关保密委员会审批;四、保密办备案第十条涉密人员因涉密岗位发生变动,其涉密类别也应随之变更,并按照涉密岗位和涉密类别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涉密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涉密人员岗位和涉密类别审定后,所在单位要及时告知本人,并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精选10篇)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精选10篇)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科学合理地管理涉密人员,保障国家重要机密安全和公司利益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密人员的管理。

三、制度制定程序本制度由公司领导班子组织,经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批准后实施。

四、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一)制度名称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二)范围涉密人员管理应该包括情报、通讯、机密资料等所有涉密事项的管理。

(三)目的1. 保障国家重要机密安全;2. 保护公司重要资料和信息的安全;3. 确保公司涉密人员不违规行为或泄露机密。

(四)管理措施1. 筛选管理:公司应该严格审核人员的资格和背景,确保他们的忠诚和可靠性。

2. 级别管理:涉密人员应该分级管理,分级保密,并设置相应的权限和控制措施。

3. 工作监督:公司应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涉密人员的工作和行为进行监管和检查。

4. 使用管理:涉密信息的使用应该依照相应流程和规定进行,并保证安全无泄露。

5. 意识教育:公司应该培养普遍的涉密意识,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并定期进行测试和考核。

(五)责任主体1. 公司领导负责涉密人员的审批、管理、使用和维护。

2. 法律事务部门是保密工作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相关政策制度。

3. 涉密人员应该履行保密规定,保护公司信息资产和机密。

(六)执行程序1. 新员工入职前,公司应该对其进行综合审核,确保其背景可靠,具有保密资质。

2. 公司应该对涉密人员实行全方位的保密人员管理,对不同级别的人员设置不同管理程序和控制措施。

3. 涉密人员要经过负责人的审批,进行必要的保密宣誓,并签署保密协议。

4. 涉密人员在处理涉密信息时,必须按照公司保密制度和流程操作,不得泄密。

涉密人员泄密或违反规定行为的,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公司纪律处分,并进行追究。

(七)责任追究对于不遵守保密制度的涉密人员,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如取消涉密人员资格、解聘、肉体制裁等。

同时,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进行追究。

涉密人员上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上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上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确保国家重要信息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掌握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的管理。

三、涉密人员的分类根据不同工作内容和风险等级,将涉密人员分为特定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两类。

特定涉密人员包括国家领导人、国家工作人员、涉外工作人员、军事工作人员、安全保密工作人员等。

对特定涉密人员的管理严格程度要高于一般涉密人员。

一般涉密人员包括直接或间接接触国家秘密信息、资料的工作人员,包括机要秘书、值班人员、电脑管理员等。

对一般涉密人员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涉密人员的聘用和管理1. 涉密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保密培训,并签订安全保密承诺书,明确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

2. 涉密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秘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绝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3. 涉密人员如果需要外出,需提前报备并获得相关审批。

在外期间需做好信息资料的保密工作。

4. 涉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善于保护自己的工作环境,不得将国家秘密文件随意摆放,不得将国家秘密信息传达到无关人员。

5. 涉密人员需定期接受保密法规和知识的培训,提高对国家秘密工作的认识和保密意识。

六、涉密人员的奖惩制度1. 对于严重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法律追究。

2. 对于表现优秀的涉密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和荣誉称号,激励其继续做好国家秘密保密工作。

七、外包秘密建议1.在外包秘密的时候还是要注意相关机密文件的保护,尽量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保障信息安全。

2.外包员工可以通过建立一个外包平台进行数据的安全分享和交流,确保数据不会外泄。

3.与外包公司签订保密合同,明确保密责任和权利,规范外包员工的行为,确保外包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以上就是有关涉密人员上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了解有所帮助。

涉密岗位三个等级的确定标准

涉密岗位三个等级的确定标准

涉密岗位三个等级的确定标准
根据涉密程度不同,涉密人员分为三个涉密等级,即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只接触绝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载体但不知悉内容的涉密人员,在确定涉密等级时,可以下调一级。

确定涉密人员,一是与涉密岗位不可分。

可否确定为涉密人员,首先看其是否在涉密岗位工作,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应与涉密岗位的涉密等级相对应。

二是与必备的能力和条件不可分。

涉密人员在涉密岗位履行职责,承担涉密业务,必须具备必备的条件和能力,如国籍、品行、作风、涉密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等。

如有不适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吸毒、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以及可能影响国家秘密安全等倾向和行为,则不应确定为涉密人员。

三是与任前审查不可分。

对涉密人员上岗要严格把好入口关,坚持先审后用、未审勿用的原则,按照考察政审、教育培训、签订承诺书、研究批准的程序,再确定其在涉密岗位工作。

2023年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2023年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2023年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确保国家重要信息的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国家机关涉密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2023年起所有单位和个人的涉密人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涉密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科学、公正、严格、有效。

第四条涉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遵循保密工作原则,依法存储、传输和使用涉密信息。

第五条涉密人员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培训教育,完善安全保障,形成有力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涉密人员的分类和管理第六条涉密人员分为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三个级别。

第七条绝密级涉密人员是指处理、掌握国家绝密级涉密信息的人员,需经过严格的审查、培训和考核,严格限制工作场所和工作范围,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八条机密级涉密人员是指处理、掌握国家机密级涉密信息的人员,需经过审查,参加专门的保密培训,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九条秘密级涉密人员是指处理、掌握国家秘密级涉密信息的人员,需经过一定程度的审查和培训,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十条涉密人员的管理应实行分级负责制,建立健全涉密人员档案,定期进行复查和评估,做好人员变动管理。

第三章涉密人员的安全保障第十一条涉密人员应定期参加保密教育培训,了解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工作知识,提高保密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应按规定佩戴有效的身份证件,加强对自身行为的自我约束,不得随意泄露或传播涉密信息。

第十三条涉密人员应按照保密规定使用专用的涉密通信设备和专用网络,不得擅自使用非涉密设备和网络进行涉密工作。

第十四条涉密人员应加强信息安全意识,定期检查和维护涉密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涉密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泄露、窃取、篡改或故意破坏涉密信息。

第四章涉密人员的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涉密人员,应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如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资公司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国资公司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涉密人员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岗位人员,包括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第三条涉密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守国家秘密,确保国家安全;(二)明确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三)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四)教育培训,提高保密意识。

第二章涉密人员分类和等级界定第四条涉密人员分为以下等级:(一)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二)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三)一般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

第五条涉密人员的等级界定,由各部门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的实际情况,提出初审名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后,报送公司办公室和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存档备案。

第三章涉密人员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涉密人员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涉密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一)制定本部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二)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三)监督涉密人员遵守保密规定;(四)定期检查涉密人员保密工作情况。

第八条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一)审批涉密人员等级;(二)对公司各部门涉密人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培训第九条公司应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提高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

第十条保密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一)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二)公司保密制度;(三)保密技术;(四)保密案例分析。

第五章涉密人员出国(境)管理第十一条涉密人员出国(境)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出国(境)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涉密人员出国(境)审批表》,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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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分类,是指将在不同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以下是我能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涉密人员分类管理,以供大家参考!

涉密人员分类管理 涉密人员分类确定和上岗审查是涉密人员有效管理的前提。机关单位应当严格把握涉密人员分类确定和上岗审查标准,按照程序,准确确定岗位、人员和涉密等级。

确定及审查的原则 涉密人员分类确定和上岗审查遵循“以岗定人、先审后用、定期复审”的原则。

以岗定人。保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因此,机关单位确定涉密人员应先岗后人、人随岗定,根据国家秘密事项、涉密数量、涉密程度、涉密时限、岗位性质等,逐一确定本机关本单位的涉密岗位,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就是涉密人员。 先审后用。上岗审查是任前审查,对新录用或调动到涉密岗位的人员,要先审后用、严格把关,审查通过后方可上岗,审查不通过的,不能到涉密岗位工作。已在涉密岗位工作但尚未进行上岗审查的人员,要集中进行一次审查。

定期复审。机关单位应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复审期限,定期开展复审;必要时,可随时复审。

涉密岗位的确定 涉密岗位分为特定岗位和量化岗位两类。 特定岗位。指涉密特征明显的岗位,如机要岗、档案管理岗、定密责任人岗等,其中许多岗位在机关单位普遍存在,相对统一,比较容易确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特定岗位作了明确规定。

量化岗位。指在工作中年产生、处理国家秘密达到一定数量的岗位。“处理”是指工作中办理、使用国家秘密等的情形。这里的国家秘密不仅包括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也包括工作中使用、知悉、下发、上报、交流而来的,其他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行政级别普遍传达至县团级及以下的国家秘密暂不计入其中,且派生的国家秘密不重复计算。 实践中,部分机关单位为方便业务工作开展,并没有严格固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还经常成立专项工作组,抽调非涉密岗位工作人员从事涉密项目研究管理、涉密审计、涉密案件查办等活动。对这类人员,应当按照在这些岗位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总数量确定其是否为涉密人员。总之,涉密岗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且控制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最低限度,以最大限度地控制涉密人员的规模,实现涉密人员最小化。

按照涉密程度,涉密岗位又分为核心涉密岗位、重要涉密岗位和一般涉密岗位。只接触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载体但不知悉内容的涉密人员,在确定涉密等级时,可以下调一级。

上岗审查 对涉密人员进行审查,是世界各国保密管理的通行做法之一。许多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都重点关注审查问题,在审查原则、范围、标准、方式、程序等方面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定。

我国保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意见》的亮点之一,就是明确规定了涉密人员上岗审查的具体要求。涉密人员上岗审查内容包括国籍、政治立场、个人品行、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以及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等情况,主要分为基本条件和禁止条件两类。 涉密人员的基本条件。保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一般认为,涉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国别条件是涉密人员的最基本条件;二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涉密人员必须具备的政治条件;三是诚实可靠,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这是涉密人员基本的品行条件;四是具备胜任涉密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这是涉密人员的能力条件。需要强调的是,涉密岗位具有双重属性,在业务和保密两个方面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涉密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业务上的素质和保密知识技能。

涉密人员的禁止条件。涉密人员存在不能胜任涉密岗位或者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情形时,不得通过审查。如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曾因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被调离涉密岗位,有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等。除涉密人员本人外,《意见》对其配偶、子女也提出了相应要求,机关单位在任(聘)用时需要重点关注。

对按触、知悉少量国家秘密的人员,目前并没有明确要求进行详细完备的审查,但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机关单位认为有必要时,也应当对其进行审查,并按照工作需要的原则,严格限制其知悉国家秘密的数量和密级。

确定和审查的程序 涉密人员分类确定和上岗审查,应当按照程序规范进行。 确定岗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权限,按照涉密岗位标准,确定本机关本单位涉密岗位及等级,填写有关登记表格。机关单位变更、撤销涉密岗位,有关权限和程序按照涉密岗位确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确定、变更、撤销涉密岗位情况应当存档。

拟定人员。机关单位将在涉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拟定为涉密人员。同时,按照岗位涉密程度拟定涉密人员的类别。

审查审核。拟定的涉密人员应填写有关审查表,所在部门与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沟通并提出拟任意见;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审查要求,进行保密审查。对部分特定人员,机关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机关协助审查。

保密教育。机关单位应对拟进入涉密岗位工作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确保其熟悉保密法律法规,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保密知识和技能。未经保密教育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报告备案。机关单位应建立涉密人员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将厅局级(含)以下涉密人员报有关部门备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密人员分类管理 “什么是涉密人员”,可谓保密工作的根本命题之一。作为国家秘密的直接管理者和使用者,作为保密工作的主体,涉密人员的重要性人所共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将加强涉密人员管理形象称为“攻坚战”,既明其要,也证其难。201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开宗明义对涉密人员进行了界定,并给出相对具体的操作标准,扫除了一直以来遮蔽在涉密人员概念上空的迷雾。但是,鉴于现实的复杂性,通往涉密人员确定之路并非坦途,笔者拟就其中部分问题进行探讨。

切实遵循“以岗定人” 从法律上看,我国的涉密人员确定一直是“以岗定人”。按照我国保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可见,涉密人员确定只能是“以岗定人”,《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一步明确,涉密人员分类确定和上岗审查的工作原则之一是“以岗定人”。因此,确定涉密人员的难题自然转化为正确确定涉密岗位的问题。

严格说来,“涉密岗位”不是编制人事部门登记在册的固定名称岗位。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岗位,它是岗上岗,岗中岗,衍生自业务工作却又与之水乳交融的岗。放眼望去,它分散于性质类别各不相同的各种岗位,林林种种,不一而同。《意见》对这一难题进行了破解,将涉密岗位分为特定岗位和量化岗位两类。对比较常见的,涉密特征明显的岗位,进行了一一列举。对那些和机关单位本身业务工作密切关联、数量庞杂却又“个性十足”的涉密岗位,采取了“以数量计”的方法。

笔者认为,涉密岗位的这两种类型之间,与其说是并列关系,不如说是互补关系,即量化岗位是为特定岗位打的“补丁”。理想的做法,是每种涉密岗位的名称都能够明确,这样可做到整齐划一,不多不少。然而,现实太过复杂,这种理想状态无法实现,只能采用一刀切的量化标准进行补充,实际上也是将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交给了各机关单位。机关单位在确定涉密岗位和等级的时候,既不能简单机械,也不能过于灵活,而是要吃透两种划分标准的精神,慎之又慎。

一个岗位是否是涉密岗位,涉及涉密范围、涉密等级、涉密数量等要素,但核心在国家秘密。因此,涉密岗位确定要牢牢抓住国家秘密事项。当前,大多数中央机关制定了保密事项范围,涵盖了大部分领域,此外,机关单位还收到下发、上报、交换的涉密载体,涉及这些领域的单位可以依据保密事项范围和有关涉密载体锁定有关岗位。没有保密事项范围参照的单位,需要自行梳理国家秘密事项,确保科学准确划定涉密岗位。

具体而言,机关单位在划定涉密岗位时要结合国家秘密事项、单位工作特点,找出自己的“特定岗位”,即“其他专门处理国家秘密的岗位”,而不是简单地将凡特定岗位中没有明确提出的岗位一概量化处理。如司法机关一些专门处理涉密案件的岗位,外交部门一些肩负特殊使命的岗位等,就是具有这些机关单位特色的、独有的“特定岗位”。当然,找出这些特定岗位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还应当注意这些岗位所处的级别,比如,同样是涉密案件审判岗位,最高、高级、中级、县级法院如何确定还应具体分析。

从程序上做到把握涉密人员划分顺序,先确定涉密岗位,后确定涉密人员并非难事。但是,要真正做到以岗定人,精准确定,往往 “功夫在诗外”,如果没有对本单位国家秘密总体状况分布走向的全面了解,就可能存在思维上的误区,要不导致确定的岗位和人们普通认识差距过大,要不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颠倒”先后顺序,最终导致涉密人员认定不准。

正确认识量化标准 为确保涉密人员确定的标准科学、操作性强,《意见》对那些无法明确划分却又在工作中经常产生、处理国家秘密的岗位,采用了明确的量化标谁。同时,对涉密人员的涉密程度,也采用了数量界定的方式。

其实,对国家秘密进行量化并非创新,有其历史渊源。如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将国家秘密数量和案件情节相关联,并对不同类型的国家秘密进行了量化,如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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