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少数民族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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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族幸福,各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避孕、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立幸福家庭相结合;采取综合措施,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设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降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生育、节育与生殖保健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财政、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支持和配合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章的制定与实施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法定代表(负责)人应当与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保证奖励与优待等等措施的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最新版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最新版本)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6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的《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各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立幸福家庭相结合;采取综合措施,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及积极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降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生育、节育与生殖保健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财政、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

计划生育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

计划生育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近几十年来,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这一政策旨在控制人口增长,实现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然而,由于中国的地域广阔,民族众多,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带来了一些特殊情况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计划生育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困难和挑战。

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情况在少数民族地区,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普遍存在,并且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根据统计数据,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增长率明显下降,与全国平均水平相当。

这主要得益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使得少数民族家庭对生育进行合理规划,从而实现了人口稳定。

同时,计划生育政策在少数民族地区也为妇女提供了更多的权益保障和卫生健康服务。

政府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宣传力度,提供免费避孕药具和妇科健康检查等服务,有效保障了妇女的生育健康权益。

另外,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政策也注重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和宗教信仰。

政府鼓励少数民族地区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计划生育政策,并注重与当地的传统习俗相结合,以增加政策的可接受性和有效性。

二、存在的困难和挑战然而,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地理和人口分布的不均衡导致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难度加大。

少数民族地区通常地处偏远山区或边疆地区,交通不便,人员流动性小,这给政府的宣传和服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其次,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接受度产生了影响。

少数民族普遍信仰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等不同宗教,其中一些宗教信仰鼓励生育,这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控制性质相冲突。

因此,在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中,应兼顾尊重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与当地宗教界和社区展开合作,共同寻找解决方案。

再次,由于历史和发展的原因,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医疗资源相对匮乏,这给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在这些地区,政府需要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和医疗队伍的投入,在提升服务水平和改善人民生活的同时,推进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地。

人口生育政策的少数民族计划生育

人口生育政策的少数民族计划生育

人口生育政策的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引言:中国的人口众多,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我国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

然而,少数民族在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人口生育政策在少数民族中的实施情况以及面临的挑战。

一、政策背景众所周知,中国的人口问题一度成为困扰国家发展的重要问题。

为应对人口爆炸带来的诸多问题,中国于1979年实施了计划生育政策。

二、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概述由于少数民族在文化、传统和社会习俗等方面的差异,他们与汉族相比在计划生育方面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和问题。

为了更好地适应少数民族的需求,中国政府在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中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三、政策实施情况1.政策宣传力度不足尽管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针对性强,但政府在政策宣传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

由于地理、语言等原因,很多少数民族地区对计划生育政策了解不足,政策效果受到限制。

2.文化传统束缚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传统赞成多子多福,这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宗旨相悖。

在这些地区,少数民族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接受程度较低,导致政策实施困难。

4.经济利益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相对欠发达,人口多为农村居民,他们普遍存在依赖子女劳动力的现象。

因此,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政策难以有效进行。

5.性别偏好问题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存在男尊女卑的问题,对男孩的偏好较高。

由此导致了一些地区的丁克现象和性别失衡问题。

四、政策面临的挑战1.少数民族特殊情况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些特殊情况使得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更加困难。

政府需要进一步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2.政策宣传难度少数民族地区的语言、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增加了政策宣传的难度。

政府需要加大力度,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信息的传递和政策的宣传。

3.与民族文化的融合政府需要将计划生育政策与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融合,增加政策的可接受性和实施的效果。

五、政策建议1.针对性宣传政府应该在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中加强对少数民族的针对性,利用他们熟悉的语言和习俗有效传递政策信息。

新疆在民族团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新疆在民族团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新疆在民族团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者:高芳来源:《经营管理者·中旬刊》2016年第10期摘要: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新疆始终把维护和促进民族团结作为重大政治责任来坚守,作为工作接力棒来代代相传。

新疆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取得一定的成就,与此同时,新疆在民族团结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一、新疆在民族团结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剧增对新疆民族团结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随着新疆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水平不断提升,城市化进程也日益加快,吸引了大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纷纷涌入新疆寻找就业机会,这给新疆的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第一,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数量很难掌握。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意识淡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胎怀孕和无证生育时有发生,使统计工作处于尴尬的境地。

第二,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新疆以后,由于文化素质低下,语言能力较差,专业技术缺乏,缺少竞争能力,社会资本积累有限,使得他们在就业市场上不能够顺利地实现就业与创业,部分人除了可依靠民族身份实现底层与自雇式就业外,很多人在残酷的市场与就业竞争中只能是处于下风。

第三,多数流动人口由于自身文化素质低下,不太容易适应城市管理方式和城市现代文明,给新疆带来诸如环境卫生问题、影响市容市貌问题、违规与违法经营及违法犯罪等问题。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疆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同时,新疆的高校也吸纳了大量流动人口中的少数民族学生,部分少数民族学生由于受特殊地理环境、民族、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影响,对其的宗教管理工作较之常驻信教群众的宗教管理工作难度大。

这些学生以聚会的形式秘密活动,而且这些宗教活动长期游离于民族宗教管理部门的视线之外,从而非法宗教活动、成为违法犯罪和“三股势力”的渗透之地。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大量进入新疆,一方面在促使民族交往和交融得到进一步发展的同时,也使民族关系进一步发生变化。

主要反映在“三个不适应”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1.26•【字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各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十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立幸福家庭相结合;采取综合措施,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降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生育、节育与生殖保健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财政、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和配合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少数民族村寨生育状况及其对策研究

少数民族村寨生育状况及其对策研究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少数民族地区的生育状况发生改变,家庭人口数可视的状况下减少,近年,全面开放二孩政策以来,少数民族村寨的生育情况又面临了许多新的问题。

儿童留守情况,早婚情况,孩子的教育问题等。

本文,通过对一个少数民族村寨的生育状况,家庭人口数分析其中所产生的问题,针对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优育状况给予相关的建议。

标签:少数民族人口;优育;计划生育政策近年来,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生育状况备受关注。

因为目前许多社会现象的发生与生育状况有关。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根据目前少数民族村寨的生育情况,以微观的方式聚焦在一个村寨,由此发现在整个贵州省地区生育状况的问题。

本文将深度剖析黄岗村的生育状况,分析其中的问题,以及相关对策。

一、黄岗侗族的生育状况选择黄岗侗族作为调研地点主要有几方面的原因,黄岗村位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双江镇。

本文主要集中在几个问题上:(1)每个家庭生育孩子的数量及性别(2)女性生育的年龄(3)生育孩子的教育情况。

(一)家庭生育孩子数量及性别黄岗侗寨目前有365户,共1797人。

从此次的调研数据来看,1个孩子共有49户,2個孩子的有67户,3个孩子的有17户,3个孩子以上的没有。

1孩家庭中78%的都是男孩,只有22%为女孩。

1个男孩和1个女孩为主要,占比28%,其次为2个男孩子,总计有28户,所占比率为42%,有7户人家为2个女生,所占比率为10%。

3个孩子的家庭主要集中在有男孩女孩的家庭,所占比率为59%,其次为全是男孩的家庭总计有6户,所占比率为35%,全是女孩的只有1户,所占比率为6%。

随机调查的四个行政组中,男生综述有132人,所占比率为65%,女生有72人,所占比率为35%。

(二)女性首次生育年龄本文的第二个关注点在于,女性的首次生育年龄。

本科调研的妇女有112人。

在黄岗侗寨女性的首次生育年龄主要集中在25岁以下,所占比率总和达到81%,其中在21-25岁年龄段为最多56%,而最少的为30岁以上的,其中最晚育的年龄为34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族幸福,各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避孕、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立幸福家庭相结合;采取综合措施,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设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降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生育、节育与生殖保健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财政、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支持和配合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章的制定与实施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7最新版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最新版本)时间:2017-08-04 阅读:489《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各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以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为目标,采取综合措施,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社会保障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降低并稳定适度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生育、节育与生殖保健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生儿户口登记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综治、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人口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和配合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1991年5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布 1992年7月16起施行根据1997年11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7]97号文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族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各族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大力开展宣传教育,积极提供技术服务,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第四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有计划地生育子女。

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人口计划列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应当支持计划生育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生产建设兵团和常住、暂住的各族公民。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计划生育委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管理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可设兼职计划生育宣传员,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设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人员培训、优生指导、避孕药具供应、技术服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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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少数民族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研究
摘要: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但在少数民族地区,制定了相对于汉族宽松的生育政策,保障了少数民族人口的增长,但同时也带了诸多的矛盾和问题。

本文以新疆自治区为例,分析新疆少数民族政策、现状,发现其中的问题,并对问题提出现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新疆人口与计划生育少数民族
根据计划生育国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实行少数民族可宽于汉族的生育政策,保障了少数民族人口的增长,并使得新疆少数民族的人口自然增长速度高于当地汉族的人口自然增长速度。

1.新疆自治区少数民族生育现状分析
1.1新疆少数民族基本情况介绍
新疆现有53个民族成份。

其中人口超过十万的民族有维吾尔族、汉族、哈萨克族、回族、柯尔克孜族、蒙古族。

2005年末,新疆总人口为2010.35万人。

其中少数民族人口1214.69万人,占总人口的60.42%。

各民族人口数量及所占比率为:维吾尔族人口923.50万人,占总人口的45.94%;汉族795.66万人,占39.58%;哈萨克族141.39万人,占7.03%;回族89.35万人,占4.44%,柯尔克孜族17.15万人,占0.85%;蒙古族17.17万人,占0.85%;塔吉克族4.40万人,锡伯族4.15万人,满族2.46万人,乌孜别克族1.51万人,俄罗斯族1.12万人,达斡尔族0.64万人,塔塔尔族0.47万人,其他民族11.37万人,占0.57%。

1.2新疆少数民族人口增长速度快
据自治区统计局2005年全国人口抽样调查数据资料推算:少数民族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1.98%,而汉族的年平均增长率仅有1.28%,少数民族人口增长明显快于汉族人口。

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新疆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113.16万人,平均每年增加22.63万人;汉族人口增加了49.04万人,平均每年增加9.81万人。

由此可见,新疆少数民族人口增长速度要快于汉族,且超过了总人口年均增长1.7%的速度。

1.3新疆少数民族妇女生育率高,早育突出
新疆少数民族的生育水平绝大多数都在较高水平,特别是哈萨克族、维吾尔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等少数民族的生育率在全国范围内属于较高水平。

同时,新疆各少数民族15~19岁妇女生育率较高,如维吾尔族、柯尔克孜族等,这与早婚比率较高有直接关系。

早婚早育现象也加快了少数民族人口过快的增长。

因此,进一步降低育龄妇女和生育率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1.4新疆少数民族妇女多孩生育严重
新疆少数民族妇女多孩生育构成较高,3孩及以上构成在40%以上有柯尔克孜、塔吉克等8个少数民族,并且15~19岁妇女的多孩生育也比较严重,相对较高的有维吾尔族、哈萨克族;生育4孩的有回、维吾尔、哈萨克3个民族;甚至维吾尔族还有生育5孩及以上者,可以想象这些妇女生育第1胎时很有可能还处于少年时期,这对产妇和婴儿的健康都很不利。

2.新疆少数民族人口增长过快引起矛盾和问题
2.1新疆少数民族人均收入水平降低
解放以来,通过国家的关怀和新疆人民的共同努力,新疆经济社会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新疆地大物博,但与其他地区相比,特别是汉族发到的沿海地区相比,新疆少数民族人均收入水平差距却越来越大。

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新疆少数民族人口过快增长抵消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成果,这也是少数民族地区贫困的主要原因之一。

2.2新疆少数民族地区自然生态的破坏和国家扶贫开发的难度加大
长期以来,对新疆少数民族采取宽松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了这些少数民族聚居区人口失控,而且,由于新疆大多数少数民族属于游牧民族,再加上新疆的生态环境本来就已经非常脆弱,人口的增长与放牧牲畜的增长对于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这些地方植被被破坏,水土严重流失或沙化。

2005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255元,新疆少数民族地区人均纯收入仅为全国的76.3%,相差773元。

全国尚未解决温饱的2300多万贫困人口中有一半是少数民族。

2.3严重影响了新疆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和睦团结
当前,汉族与少数民族的人口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少数民族人口由于迅速增长大大提高了在总人口的比重,而汉族人口因计划生育大大降低了占总人口的比重。

新疆处于我国西北边境,一直以来都有少数民族分裂分子在煽动少数民族独立,对少数民族的优惠计生政策不仅使少数民族因多生而更加贫困,而且也因为多生造成国家扶贫负担的加重,进而影响民族团结和边境稳定。

2.4影响了新疆少数民族人口素质的提高,阻碍了小康社会和和谐社会建设的步伐
虽然新疆自治区一直把提高少数民族教育作为工作重点,接受基础教育的少数民族比例也在不断提高,但过快的人口增长还是影响了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使少数民族文盲率不降反升。

这种在人口生产商的越穷越生,人口素质越低的状况,造成了人口、生态和经济社会的恶性循环,而且,也削弱了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群体对新环境、新机遇、新观念的适应和接纳能力,对新疆地区小康社会和和
谐社会的构建将产生严重的阻碍作用。

3.结论与对策
通过新疆少数民族人口和计划生育状况的综合分析发现,新疆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工作虽然总体上是成功的,但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矛盾。

要想短期内解决上述矛盾和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必须从长远考虑,目前应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3.1重视推广和落实建行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要加快建立以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为重点的利益导向机制。

根据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采取经济杠杆和利益调节手段,制定和落实符合自治区实际的福利、补助、保障、扶持、救助等政策,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补偿,增加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牧区计划生育家庭的收入。

切实解决好“两女户”、“三女户”家庭的困难和问题,办好农村敬老院。

扶贫开发部门在项目选择和资金安排上要把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作为优先和重点扶持对象,民政部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救助政策,劳动保障及其他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真正在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从而增强人们节育少生的自觉性。

3.2要充分发挥宗教人士在计划生育宣传工作中的作用
新疆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非常严肃,在群众中,宗教人士是德高望重的,其言行具有非常强的感召力和说服力。

首先,对少数民族宗教人士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法等方面的系统、全面的培训,转变他们的观念,让他们去对广大群众进行宣传,将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要把对宗教人士的计划生育宣传纳入宗教统战工作范畴,建立健全的宗教人士例会、监督以及宗教界与计划生育部门沟通协调的制度,促使宗教人士积极参与计划生育。

3.3应采取各种措施提高避孕措施成功率
首先,要通过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和避孕知识宣传,促使他们落实避孕措施。

为此,要大力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宣传资料的出版发行。

目前新疆广大农牧民的汉语水平非常低,绝大多数人根本就看不懂。

因此,用各少数民族语言出版发行此类读物显得格外重要。

此外,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开展少数民族语种的计划生育宣传工作,也将有利于增强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观念和丰富避孕节育知识。

其次,提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有利于提高计生工作的效率与水平。

通过大量采用科技手段进行计生服务,有利于更好的控制少数民族的人口过快增长。

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群众摆脱“越生越穷、越穷越生”的恶性循环。

对实现民族的繁荣与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向前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总之,搞好新疆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不仅是加快新疆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而且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加强民族团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
和谐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李克明.少数民族欠发达地区人口计生工作的创新[J].当代贵州,2004(12):38-39.
2.张天路,张小戎.西部地区聚居民族的文化素质问题分析[J].人口与经济,2004(5):67-71
3.张天路.西部民族人口的演进与问题分析[J].人口与经济,2002(4):22-25
4.亚力坤·吾布里海日.新疆社会事业发展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J].新疆财经大学学报,2008(3):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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