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物51号 关于印发《设备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鲁金监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1〕8号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现将《山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尽快传达至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辖内融资租赁公司。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注册、变更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四章经营规则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山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辖区内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包括省外融资租赁公司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28•【字号】成建委发[2010]256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25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租赁等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川建安发[2008]88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理顺建筑起重机械在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各环节的关系,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的安全使用,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川建发[2008]8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龙门架)和门式起重机等。
第三条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受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城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1.11.16•【文号】国管人防〔2012〕498号•【施行日期】2011.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人防〔2012〕498号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用管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普通地下室安全管理工作。
各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和普通地下室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单位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各单位人民防空办公室和普通地下室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下空间所有权单位承担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所有权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管理单位承担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第六条租赁、借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下空间所有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签订书面租赁(借用)合同,服从所有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管理,承担规定和约定的安全使用责任。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1.30•【字号】京财资产〔2015〕129号•【施行日期】2015.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益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资产〔2015〕129号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对原《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北京市财政局2015年1月30日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优化资产结构,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通过调剂、租赁、购置或者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国有资产。
XX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XX国有企业负责⼈履职待遇、业务⽀出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负责⼈履职待遇、业务⽀出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履职待遇、业务⽀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履职待遇、业务⽀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1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履职待遇、业务⽀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5〕5号)、《关于进⼀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履职待遇、业务⽀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2018〕115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履职待遇、业务⽀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考分〔2019〕642号)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企业负责⼈是指在企业任职的下列⼈员:(⼀)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书记、副书记、成员,纪检监察组组长。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履⾏⼯作职责提供的⼯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车、办公⽤房、培训等。
业务⽀出是指企业负责⼈在⽣产经营活动中因履⾏⼯作职责所发⽣的费⽤⽀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的⽀出。
— 1 —第四条企业对各级所出资企业负责⼈履职待遇、业务⽀出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主要负责⼈对企业履职待遇、业务⽀出管理⼯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履职待遇、业务⽀出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消费⽀出的⾏为。
(⼆)坚持廉洁节俭。
反对讲排场、⽐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
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履职待遇、业务⽀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六条企业成⽴规范履职待遇、业务⽀出⼯作领导⼩组,负责相关制度和事项的研究、制订、审批。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13•【字号】金财资产〔2019〕219号•【施行日期】2020.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财资产〔2019〕219号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结合市本级公房出租执行实际情况,制定《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房屋租赁(场地有偿使用)合同金华市财政局2019年12月13日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一)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政办发﹝2019﹞27号)对《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07﹞60号)、《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金政发[2010]55号)部分条款修改的意见,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活动。
(三)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且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国有房产,包含土地、场地、场所及附属设施。
(四)公房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职能需要的前提下,经批准将闲置的国有房产的使用权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五)各单位拟将房产对外出租的,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制定出租方案。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大型机械设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各项目大型机械设备数量在1台以上8台以下的至少配置一名专职机械管理人员,数量在8台及以上的须按照8台/名的方案进行配置(大型设备数量大于8台小于等于16台的最少配备2人,以此类推)。
各项目可根据自身情况在分公司要求基础上增加机械管理人员。
专职机械管理人员职责
机械管理人员进场后必须进行考核、培训,到达基本要求后方可上岗。
必须了解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必须了解设备基本性能,熟悉大型起重设备管理流程。
必须身体健康,无恐高反应。
能够参与编制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计划。
能够参与和核查特种设备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与持有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指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1.1.1.1.16各级部门下发的机械安全检查记录和缺陷整改验收记录;
1.1.1.1.17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
钢丝绳使用规定
起重机用的钢丝绳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
钢丝绳的型式、规格和长度都必须在随机使用说明书中写明。
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
起重机应采用不旋转、无松散倾向的钢丝绳。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文号】公装财[2004]77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公装财[2004]77号)部直属各单位:为了加强公安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其在公安工作中的保障作用,根据部直属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安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安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部直属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部直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所属资金来源购置的实物,包括制作、受赠、移交及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产权均属各单位所有,均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实现其保值增值,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公安部装备财务局是公安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
第七条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应当抽调部分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对各单位进行检查,评比考核,并对检查合格的单位发放《固定资产年度核准证书》。
(见附件3)第八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其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注册和划转等手续;(三)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报废的鉴定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四)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7.22•【字号】津金监规范〔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金监规范〔2019〕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2日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做好过渡期间我市融资租赁行业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发〔2013〕337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等六类机构监管联系和情况报告的函》(银保监办便函〔2018〕1952号)和《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关概念及准入本意见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天津自贸试验区内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试点确认执行《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商务流通〔2016〕9号),原市商务委职能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承接。
内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当实缴不少于17000万元注册资本(2001年8月31日及其以前设立的内资租赁公司不少于4000万元)。
中铁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城建集团设物〔2014〕号关于印发《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集团各单位:为规范企业设备管理,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设备投资效益,保障安全生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管理规定》(中国铁建设物[2011]139号),结合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制定了《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将本办法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至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物资部。
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设备是施工企业生产力的重要标志,是企业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设备管理是通过一系列技术、经济、组织措施,对设备的物质运动和价值运动进行全过程的科学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设备投资效益,保障安全生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ISO9001、ISO14001、OHSMS18001管理标准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管理规定》(中国铁建设物[2011]139号)、《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投资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设物[2014]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工程公司、项目经理部(含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本办法所称设备是指在生产活动中可供长期反复使用的施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设备、测量及试验设备等其它固定资产。
第四条设备管理要遵循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经营、保障安全、保护环境、节能降耗的方针。
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保养与检修相结合;修理、再制造、改造与更新相结合;闲置设备内部调剂与市场租赁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利用率、成新率,以最优化的设备配置投入,创造最佳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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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2009]51号
中冶集团华冶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
关于印发《设备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分公司各科室、项目部:
为适应分公司新形势下的经营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设备租赁
管理工作,规范设备租赁行为,充分发挥租赁设备在项目施工生产
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设备租赁 管理办法 通知
中冶集团华冶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 2009年6月11日印
打印:李 燕 校对:王守林 共印3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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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集团华冶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
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为适应分公司新形势下的经营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设备租
赁管理工作,规范设备租赁行为,充分发挥租赁设备在项目施工
生产中的重要作用,结合目前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
1、物资设备科负责与项目部协商分公司有关设备租赁业务,
办理相关手续。
2、安全管理科负责监督、检查各项目部所租赁设备的安全
资料报检、验证等工作。
3、各项目部负责租赁设备的安拆、使用、维修、保养及日
常管理工作,并负责租赁设备的租费计算及进、出场工作,接受
青岛市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二、租赁范围
合同规定由我方提供的塔吊、施工升降机等施工设备。
三、设备租赁程序
1、项目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设备租赁需用计划。
2、技术质量科审核所需设备规格、数量及技术要求。
3、项目部、设备物资科分别提供至少三家符合本工程要求
的租赁设备单位。
4、安全管理科对参与投标的租赁设备单位所提供设备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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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
5、由项目部进行公开招标,确定租赁单位,物资设备科、
安全科参与。
6、中标单位确定后,在项目部办公区域进行公示。
四、租赁合同签订程序
1、中标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由项目部起草设备租赁合同。
2、项目经理、物资设备科科长对租赁合同进行审核,审核
无误后签字确认。
3、该项目部的主管经理对租赁合同进行审批后,加盖分公
司合同章。
五、租赁设备安拆合同签订程序
1、项目部根据青岛市安监站等部门的有关要求,选择具备安
装资质并在网上备案的安装单位。
2、安全管理科对已确定的安装单位相关资料及安装工人上岗
证明的有效性进行审核。
3、项目部起草租赁设备安拆合同。
4、项目经理对租赁设备按拆合同进行审核后签字确认,该项
目部主管领导对合同进行审批后盖分公司章。
六、租赁设备的使用要求
1、租赁设备安装完成后,经青岛市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
使用。该设备所有资料存项目部,以备查验。
2、项目部负责制定各种设备的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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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部负责建立设备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4、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详细记录每台设备的运转情况。
6、项目部要督促设备产权单位要按月定期对设备进行巡检、
维修,保证设备运转良好。
七、设备租赁费用结算
1、项目部每月对每台设备租赁费进行计算,汇总后报分公司
财务科。
2、项目部每月报设备租赁费付款计划,经分公司相关领导批
准后方可付款。
八、其他要求
1、各项目部要加强对所租赁设备的管理,建立设备租赁台帐,
详实记录每台设备的租赁使用情况。
2、分公司物资设备科和安全管理科每月对各项目部的租赁业
务和租赁设备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问题,项目部
要及时整改。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分公司物资设备科负责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