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作品的版权保护和法律问题
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55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0年第16期总第815期No.16,2020Total of 8150 引言随着中国影视行业的发展,影视剧著作权争论逐渐变成热点问题。
我国影视剧所存在的著作权可包括作品标题、作品内容和作品剧本。
著作权不仅代表着作者和制作方的智慧结晶,也代表着中国对于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视。
本文提到的影视剧作品指《泰囧》《人再囧途之泰囧》《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疯岳撬佳人》《如懿传》《甄嬛传》等为代表的所存在同样问题的中国影视剧作品。
不包括本文提到的《傲慢与偏见》等国外影视作品。
1 概念基础著作权,最早源于《大清著作权律》,其定义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总则,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我国著作权法案旨在保护著作权人和其作品,其内容涵盖广泛。
2013年3月2日,《人在囧途》制作方武汉华旗影视向法院起诉《泰囧》出品方不正当竞争与著作权侵权据原告,武汉华旗影视享有《人在囧途》电影作品、剧本和音乐的著作权,拥有《人在囧途》的一切知识产权。
被告将电影名称定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属于与《人在囧途》特有名称相同或者相似名称的行为,容易导致公众误认。
在宣传过程中,被告在各种场合明示、暗示其为《人在囧途》的续集、升级版。
上述的案例不止一件,实际上,影视剧著作权的重要性一年高于一年。
据宋文燕《国内影视产业融资模式》2009年第9期,2009年我国电影市场的票房达42.9亿,跃居世界前十。
据新华社报道,2019年我国电影市场票房达642.66亿元,国产电影总票房411.75亿元。
论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论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摘要:电影作品属性的二重性让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矛盾丛生。
本文以国际视野,对比德、法、美等各国相关立法,分析我国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立法现状,就我国电影作品的权属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国际公约;各国立法;我国立法《伯尔尼公约》确立了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即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但是电影具有双重属性,一是作品属性,作为作品,著作权理当归作者所有;二是产品属性,作为产品,投资者或者制片者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去设计符合市场的产品,其当然应当对其产品拥有权利。
据此,矛盾随之产生: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到底是应当赋予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作者们,还是赋予投入资金并承担商业风险的制片者?作者权法系国家与版权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对电影作品权属的规定做出了不同的选择,核心都在于如何协调好电影作品中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一、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国际公约关于电影作品全书的规定,当属《伯尔尼公约》第14条之二的规定。
其精神是,在不损害可能已经过改编或翻印的所有作品的版权的情况下,电影作品将作为原作品受到保护。
电影作品版权所有者享有原作品作者的权利,包括前一条规定的权利。
但其紧接着又表明,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法律,有权决定电影作品版权的所有者。
可见,《伯尔尼公约》将电影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留给各国立法自行解决。
二、各国立法的相关规定基于国际公约,对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各国规定各有不同。
最主要的有以下三种立法模式。
(一)德国模式德国的立法和司法一直严格遵循作者权原则,并认为只有有血有肉的自然人才能创作,欲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必须显示出“作者的人格印记”。
德国著作权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参加制作电影的人即为电影著作权人。
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并不能构成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因在于电影拍摄中根据剧本进行拍摄电影的行为被视为演绎行为。
德国著作权排斥对作品进行重复保护。
电影行业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

电影行业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一、引言电影是当代娱乐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高的社会影响力和商业价值。
然而,随着电影行业的发展,一些问题也逐渐浮现。
本文将探讨电影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二、商业化倾向导致创作匮乏在当前商业社会背景下,越来越多的电影公司关注市场效益和票房水平,而非艺术创作本身。
这导致了大量商业片和套路化剧情的涌现,而原创性、独特性却相对缺失。
观众们可能感到审美疲劳,对电影作品的期待逐渐下降。
针对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加强对艺术家精神的培养与弘扬。
在制作团队中注入更多具有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的人才,激发他们在艺术方面的潜能;其次,在评估和奖励机制上给予更多鼓励原创性、高质量作品的政策支持;最后,在市场运营中推动多方合作、搭建多元化渠道,让更多新鲜、有创意的电影作品得到展示和宣传。
三、行业监管不力影响市场秩序电影行业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然而目前行业监管存在一些问题,如审查制度腐败现象严重,部分低质量片段入市等。
这样的情况对于行业发展和社会文明建设产生了负面影响。
为解决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建立更严格的行业规范和审查制度,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其次,应加强相关政策法规修订和发布工作,在法律层面确保电影市场的健康运营;同时也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水平和知识专业素养。
四、票房依赖大片导致优质小众电影无市场当前,商业大片成为了主流观众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票房侧重的情况下,一些优质小众电影往往难以在市场上立足。
这不仅限制了创作者创意表达的空间,也影响了观众接触更多类型的电影作品。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提出要加大对优质小众电影的政策支持。
可以通过完善电影基金、设立专项资金来推动小众电影的制作和传播;同时制定细化并落实相关政策,鼓励院线和影视机构放映和推广小众题材、文艺独立风格的电影作品;还可以通过举办电影节等活动,扩大优质小众电影在观众中的曝光度。
五、盗版和侵权行为泛滥盗版和侵权不仅是电影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也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
电影观看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影市场秩序,保障电影作品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影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观看电影的行为,包括电影放映、电影票务、电影广告宣传等。
第三条国家鼓励电影创作,保护电影作品的知识产权,维护电影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电影产业的繁荣。
第四条电影放映单位、电影票务服务单位、电影广告宣传单位等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经营。
第二章电影放映第五条电影放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内放映电影。
第六条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放映的电影应当是经过国家电影局批准的电影作品;(二)放映的电影不得含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等内容的;(三)放映的电影不得含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四)放映的电影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分级制度;(五)放映的电影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进行宣传、炒作。
第七条电影放映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放映未经批准的电影;(二)放映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三)放映盗版电影;(四)未经授权放映他人电影作品;(五)擅自改变电影作品内容;(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影放映管理制度,确保放映的电影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电影票务第九条电影票务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影票务服务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内提供电影票务服务。
第十条电影票务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售票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欺诈行为;(二)电影票应当标明电影名称、放映时间、放映地点、票价等信息;(三)电影票售出后,不得退票或者转让;(四)电影票务服务单位应当提供公平、合理的票价;(五)电影票务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影票务管理制度,确保电影票务服务的规范。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摘要】影视作品著作权是对影视作品所赋予的法律保护。
在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面临着不同的挑战和机遇。
公共领域视野的定义涉及到对作品的自由使用和共享。
公共领域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影响在于影响作品的保护范围和期限。
公共领域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受到制约,但也为作品的再创作和传播提供可能。
法律依据为相关著作权法律和国际公约,保护期限则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
在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至关重要,同时未来的发展趋势可能将更加注重平衡公共利益和创作者权益,推动作品的创新与传播。
【关键词】关键词:影视作品著作权、公共领域、法律保护、视野、影响、保护范围、法律依据、保护期限、重要性、发展趋势1. 引言1.1 影视作品著作权概述影视作品著作权是指对影视作品的创作和表现权利的保护。
影视作品是指通过电影、电视等媒介表现出来的作品,包括剧本、角色塑造、音乐、摄影、剪辑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影视作品著作权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一种作品,它涉及到了多个创作者的合作与努力,需要对作品的内容、表现形式等进行全面的保护。
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产生与登记,通常由导演、编剧、演员以及其他相关创作者共同参与。
这些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创意和劳动成果,都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影视作品著作权可以保护创作者的权益,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复制、传播、改编等行为,确保创作者获得合法的收益和声誉。
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对于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它不仅可以激励创作者创作更多高质量的作品,也可以促进整个产业链的发展和扩大。
建立健全的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体系,对于促进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和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升有着重要的意义。
1.2 公共领域视野下的影视作品著作权影视作品著作权是指对影视作品的原创性表现形式及其所包含的思想内容享有的权利。
在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概念和范围会有所不同。
影视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电视剧《情动江湖》自上映以来,因其独特的剧情和精彩的演技受到了广大观众的喜爱。
然而,在播出过程中,该剧被指控侵犯了某小说《江湖情仇》的著作权。
原告方认为,该剧在剧情、人物设定、场景设计等方面与《江湖情仇》高度相似,侵犯了其著作权。
被告方则辩称,该剧系原创作品,与原告方的小说并无实质相似之处。
双方就此展开了激烈的诉讼。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方的电视剧《情动江湖》是否侵犯了原告方的著作权?三、案件分析1. 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同时,该法第十条列举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2. 相似性判断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品相同或者实质相似,是指作品的内容、形式、表现手法等方面具有高度的相似性。
”在判断相似性时,应综合考虑作品的整体结构、人物设定、情节安排、语言风格等因素。
3. 本案相似性分析(1)整体结构相似:《情动江湖》和《江湖情仇》在整体结构上存在高度相似,均为以江湖为背景,讲述江湖恩怨、爱恨情仇的故事。
(2)人物设定相似:两剧的主要人物设定相似,如男主角、女主角、反派角色等,均具有相似的性格特点和命运轨迹。
(3)情节安排相似:两剧的情节安排相似,如感情线、江湖斗争等关键情节均具有相似性。
(4)语言风格相似:两剧的语言风格相似,均采用江湖小说的写作手法,具有浓厚的江湖气息。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方的电视剧《情动江湖》在整体结构、人物设定、情节安排、语言风格等方面与原告方的小说《江湖情仇》具有高度相似性,侵犯了原告方的著作权。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影视作品的侵权纠纷,体现了著作权法在影视领域的适用。
影视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影视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未经他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他人创作的小说改编成电视剧,并在电视剧中使用了原告乙公司拥有的著名品牌名称。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和商标权,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法律分析1.著作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经乙公司许可,将乙公司创作的小说改编成电视剧,侵犯了乙公司的著作权。
2.商标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权行为。
在本案中,甲公司在电视剧中使用了乙公司拥有的著名品牌名称,侵犯了乙公司的商标权。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经乙公司许可,擅自改编乙公司的小说并使用乙公司的商标,侵犯了乙公司的著作权和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甲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制作、发行、放映含有侵权内容的电视剧。
2.甲公司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
3.甲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1.影视作品改编权的保护影视作品改编权是指将他人作品改编成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等影视作品的权利。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经乙公司许可,擅自改编乙公司的小说,侵犯了乙公司的著作权。
影视作品改编权的保护对于维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商标权在影视作品中的保护商标权在影视作品中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影视作品名称的商标权保护;二是影视作品中的商品或服务标识的商标权保护。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经乙公司许可,在电视剧中使用了乙公司的商标,侵犯了乙公司的商标权。
影视作品中的商标权保护有助于维护品牌形象,保护消费者权益。
3.影视作品侵权案件的维权途径影视作品侵权案件维权途径主要包括:(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侵权纠纷,达成和解协议。
电视剧版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电视剧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产品,在我国影视产业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随着我国电视剧产业的蓬勃发展,电视剧版权问题日益凸显。
电视剧版权法律规定的完善,对于保护电视剧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电视剧版权的定义、法律属性、法律法规体系、版权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电视剧版权的定义电视剧版权,是指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是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电视剧版权是电视剧作品的核心权利,是电视剧产业发展的基石。
三、电视剧版权的法律属性电视剧版权具有以下法律属性:1. 专有性:电视剧版权是电视剧作者的独占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行使。
2. 时间性:电视剧版权具有一定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届满后,作品进入公有领域。
3. 地域性:电视剧版权受地域限制,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对电视剧版权的保护范围和期限可能有所不同。
4. 可转让性:电视剧版权可以依法转让、许可他人使用。
四、电视剧版权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电视剧版权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宪法:宪法是我国版权保护的基本法律,为电视剧版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版权法:我国《著作权法》是电视剧版权保护的核心法律,明确了电视剧版权的内涵、保护期限、权利归属等内容。
3. 相关法律法规:如《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电视剧版权保护起到补充作用。
4. 行政法规:如《电视剧制作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对电视剧版权保护实施行政监管。
5.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北京市电视剧版权保护条例》等,对电视剧版权保护提供地方性法规依据。
五、电视剧版权保护措施1. 行政保护:行政机关对电视剧版权进行监管,查处侵权行为,保护电视剧版权。
2. 诉讼保护: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3. 预防性保护:电视剧制作方和播出方应加强版权意识,签订版权协议,明确版权归属和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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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作品的版权保护和法律问题电影作为一种重要的艺术形式和娱乐方式,其版权保护和法律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电影作品版权的定义、保护方式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电影作品版权的定义
电影作品版权是指对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电影作品版权属于著作权的一种,包括电影的剧本、音乐、对白、摄影、美术、剪辑、动画等各个方面。
二、电影作品版权的保护方式
1. 著作权登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对其创作的电影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
这一步骤有助于著作权人在侵权纠纷中主张权益。
2. 版权声明:在电影作品发布时,著作权人可以在片头或片尾进行版权声明,以提醒观众对该作品的版权进行尊重。
3. 合同方式:著作权人可以与电影发行公司、电影院、电视台等签订合同,授权其在一定期限内以一定的方式使用该电影作品,并约定相应的使用费用。
三、电影作品存在的法律问题
1. 盗版问题:电影作品的盗版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擅自复制、
传播电影作品。
盗版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各界
应共同努力打击盗版行为,维护电影作品的版权秩序。
2. 翻拍问题:部分电影作品在未获得原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进行
翻拍,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权益。
电影创作者在进行翻拍前,应与原
著作权人协商并签订合同,确保合法权益。
3. 争议纠纷:在电影创作过程中,可能会涉及演员、编剧、导演、
制片方等多方利益的博弈。
这些争议纠纷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解决,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总结:
电影作品的版权保护是保障创作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影产业健康发
展的重要保障。
通过著作权登记、版权声明、合同方式等保护措施,
加强版权意识的培养,并严厉打击盗版行为,为电影作品提供良好的
创作环境。
同时,电影产业各方应共同致力于解决可能出现的法律争议,推动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