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影视作品著作权特殊性的思考
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55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0年第16期总第815期No.16,2020Total of 8150 引言随着中国影视行业的发展,影视剧著作权争论逐渐变成热点问题。
我国影视剧所存在的著作权可包括作品标题、作品内容和作品剧本。
著作权不仅代表着作者和制作方的智慧结晶,也代表着中国对于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视。
本文提到的影视剧作品指《泰囧》《人再囧途之泰囧》《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疯岳撬佳人》《如懿传》《甄嬛传》等为代表的所存在同样问题的中国影视剧作品。
不包括本文提到的《傲慢与偏见》等国外影视作品。
1 概念基础著作权,最早源于《大清著作权律》,其定义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总则,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我国著作权法案旨在保护著作权人和其作品,其内容涵盖广泛。
2013年3月2日,《人在囧途》制作方武汉华旗影视向法院起诉《泰囧》出品方不正当竞争与著作权侵权据原告,武汉华旗影视享有《人在囧途》电影作品、剧本和音乐的著作权,拥有《人在囧途》的一切知识产权。
被告将电影名称定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属于与《人在囧途》特有名称相同或者相似名称的行为,容易导致公众误认。
在宣传过程中,被告在各种场合明示、暗示其为《人在囧途》的续集、升级版。
上述的案例不止一件,实际上,影视剧著作权的重要性一年高于一年。
据宋文燕《国内影视产业融资模式》2009年第9期,2009年我国电影市场的票房达42.9亿,跃居世界前十。
据新华社报道,2019年我国电影市场票房达642.66亿元,国产电影总票房411.75亿元。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概述影视作品是创作者的智力成果,具有独特性和原创性,需要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本文将就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详细探讨。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版权和商标权。
1. 著作权著作权是对影视作品的表现形式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文字、音乐、美术、舞台、影视等作品。
著作权不仅仅是对具体作品的保护,还包括对作品人格权的保护,即作品的署名权和修改权。
2. 版权版权是指对影视作品进行剧本、工艺、音乐、录音及放映等方面的制作和利用的权利。
版权包括翻译权、改编权、演出权等,在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播放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
3. 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对影视作品的商标进行保护,以确保消费者能够识别出品牌或公司,从而保障影视作品的商业利益。
影视作品的保护措施为保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创作者的权益。
1. 注册著作权作为创作者,应该在完成影视作品后立即申请著作权登记,确保自己对作品的享有权益。
著作权登记能够提供法律保护,并为作品著作者提供便利的证据。
2. 签订合同在与他人合作创作影视作品时,应该制定详细的合同条款,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中应包括作品的版权归属、使用范围、报酬分配等内容,以防止知识产权纠纷。
3. 强化技术保护对于数字化的影视作品,应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如数码水印、加密技术等,以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传播。
4. 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律意识,使违法犯罪行为得到社会谴责,并促使侵权者纠正错误。
5. 加强合作和协调各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权益保护组织应加强合作和协调,共同维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侵权行为的举报处理。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保障创作者权益和推动创作活力的重要环节。
通过注册著作权、签订合同、技术保护、宣传教育和合作协调等措施,可以有效地维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促进影视产业的健康发展。
影视剧制片的法律风险与解决方案

影视剧制片的法律风险与解决方案影视剧制片是一个独特而具有挑战性的行业,制片过程中需要应对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重点讨论在影视剧制片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版权问题在影视剧制片过程中,版权问题是最为关键的法律风险之一。
制片公司需要确保所使用的剧本、音乐、艺术品等素材的版权合法并获得相应的授权。
否则,一旦触犯版权法律,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解决方案:1. 与创作者签署明确的版权合同,确保制片公司在创作过程中获得了合法的版权使用权限。
2. 与音乐、艺术品版权公司进行合作,并签署明确的授权协议,确保使用的音乐和艺术品符合法律要求。
3. 在制片过程中,建立专门的版权审查团队,进行剧本和素材的严格审查,避免出现版权纠纷。
二、肖像权问题在影视剧中使用人物的名字、肖像等个人形象,涉及到被拍摄人的肖像权。
未经许可便使用他人的肖像权可能引发法律风险,如名誉权纠纷等。
解决方案:1. 在剧本编写过程中,对于使用他人肖像的情节,需事先征得相关人士的书面同意。
2. 与演员、模特等签署明确的肖像权使用合同,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在影视剧制片开始之前,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使用他人肖像的合法性,并获得相关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拍摄地点使用权问题影视剧制片往往需要借用特定地点的使用权,如公共场所、私人建筑等。
未经允许拍摄或未获得合法的使用权可能导致侵权纠纷。
解决方案:1. 在拍摄前,与所需使用的场地主人签署明确的租借协议,并确保合同条款合法有效。
2. 队伍中配备专门的场地协调员,与场地主人协商并取得必要的使用许可。
3. 针对一些特殊地点,如古迹、国家公园等,需提前向相关政府机构申请使用许可。
四、合同纠纷问题在影视剧制片中,合同签署与履行的过程中可能发生纠纷,包括待遇问题、剧本修改、片酬支付等。
这些纠纷可能导致项目停工、财务损失等问题。
解决方案:1. 在与合作伙伴签署合同时,明确约定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并尽量避免合同漏洞。
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在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指出当前社会影视剪辑作品的普及程度,引发了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关注。
说明了研究的意义,即深入探讨这一问题对于完善著作权保护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了研究目的,即分析影视剪辑作品中著作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在分别阐述了法律规定与影视剪辑作品著作权的关系、影视剪辑艺术作品的特点及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侵权形式及案例分析、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应对措施,以及影视剪辑作品中的著作权保护与创新问题。
在结论部分总结了以上讨论,并展望未来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更好地解决在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为行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指导。
【关键词】影视剪辑艺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法律规定、保护与创新、案例分析、应对措施、研究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影视剪辑艺术作品是当今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一种创作形式,通过对原始影视素材的重新组合与编辑,创作出具有独特审美效果和情感表达的影视作品。
在这个创作过程中,著作权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随着影视剪辑作品的日益普及和发展,关于著作权侵权的争议也愈演愈烈。
如何在尊重原创作品的基础上,保护剪辑作品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了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传统上,著作权在法律上的概念主要围绕着原创性和独创性创作展开,对于影视剪辑艺术作品这种在原始作品基础上的二次创作,其著作权归属和保护范围并不清晰。
这也给著作权的侵权问题埋下了伏笔。
深入研究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有助于界定剪辑作品创作者的权益边界,推动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和落实。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著作权侵权问题展开研究,将有助于促进相关立法和规范的制定,为创作者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和创作空间。
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影视剪辑艺术作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创新,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和进步。
1.2 研究意义对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著作权侵权问题的研究,可以有助于加深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理解,促进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引言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由智力劳动所创造的知识或信息所产生的专有权利。
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在影视作品中,著作权和商标权是最为重要的知识产权形式。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一种法律权利。
影视作品作为一种文学和艺术作品,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主体是影视作品的创作者,包括编剧、导演、摄影师以及其他影视制作人员。
在一些情况下,作品的权利可能会被转让给制片公司或发行公司。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作品的表达形式、情节安排、角色创作等方面。
即使是对于同一题材的影视作品,只要其表达形式和内容有所差异,仍然可以享受独立的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70年。
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他人需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方可使用、复制或传播该作品。
影视作品的商标权保护商标是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标志,它可以是文字、图形、声音等。
在影视作品中,商标通常用于标识和推广影片的名称、片头字幕、音乐等。
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在保护影视作品的商标权之前,必须先进行商标的注册。
商标注册能够确立权利人对于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并且为商标权提供法律保护。
商标的保护范围商标的保护范围包括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提供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这样可以保证消费者对于影视作品的辨识度,防止混淆和不正当竞争。
影视作品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国的著作权法中国的著作权法对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权利的享有、保护期限、权利分割等方面。
著作权法还对盗版和侵权行为做出严厉打击。
美国的版权法美国的版权法对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也非常完善。
美国版权法以\。
影视中的版权问题探讨

影视中的版权问题探讨影视作品是当代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版权问题是影视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本文将探讨影视作品中的版权问题,包括盗版、侵权和维权等方面。
一、盗版问题盗版是指未经版权所有者授权擅自复制、传播或销售影视作品的行为。
在数字化时代,盗版问题更加严峻,互联网和科技的快速发展给盗版行为提供了便利。
盗版不仅损害了版权所有者的利益,也削弱了影视产业的发展。
盗版现象主要存在于网络传媒平台和盗版光盘市场。
网络传媒平台上存在大量未经授权的影视资源,用户可以免费或低费观看,导致正版授权平台的收入减少。
盗版光盘市场则通过制作、销售盗版光盘牟取暴利。
二、侵权问题除了盗版,影视作品中还存在侵权问题。
侵权是指他人未经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在影视作品中使用、改编或重制他人的原创内容。
侵权行为涉及剧本、音乐、画面等多个层面。
侵权不仅损害了原创作者的权益,也破坏了影视作品的创作秩序和质量。
侵权问题在网络平台上尤为突出。
一些自媒体、视频网站或个体用户在发布影视作品时,未获得正版授权,随意使用他人的创作内容。
这些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创作者的版权,并且给合法授权平台带来不公平竞争。
三、维权问题面对盗版和侵权问题,维权显得尤为重要。
版权所有者需要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保护影视作品的创作环境。
维权的措施包括加强监管、法律诉讼和建立版权保护机制等。
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盗版市场的打击,加大对盗版行为的惩罚力度。
此外,引入司法和行政手段,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版权。
同时,版权所有者也可以通过提高创作质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他们可以与合法的网络平台合作,建立正版授权模式,并通过优质内容吸引观众。
四、未来发展趋势面对版权问题,影视业正在寻找适应数字化时代的新解决方案。
随着技术的发展,区块链、数字水印等技术被应用于版权保护。
区块链技术可以确保版权信息的可追溯性和不可篡改性,而数字水印则可以用于鉴定和追踪盗版行为。
此外,多平台全球发行和联合维权也成为一种趋势。
内容创作中的版权归属

内容创作中的版权归属在当今数字时代,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使得内容创作行业蓬勃发展。
人们可通过博客、网站、社交媒体等平台,自由表达自己的想法和创意。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关于内容创作的版权归属问题备受争议。
本文将探讨内容创作中的版权归属规定和应对措施。
一、文学作品的版权归属文学作品作为内容创作的一种主要形式,其版权归属是内容创作者关注的重点之一。
根据著作权法,原则上文学作品的版权归属于创作者本人。
创作者可以通过署名权来表明自己对作品的归属权,同时获得相关的法律保护。
然而,在互联网时代,抄袭盗版问题屡禁不止,使得版权归属问题变得复杂。
二、影视作品的版权归属影视作品作为内容创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版权归属也备受关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影视作品的版权归属于制片方或导演等创作团队。
创作者们通过合同约定,将自己创作的作品转让给制片方,制片方则享有该作品的全部权益。
在进行合作时,相关协议和合同应该明确约定版权归属问题,避免纠纷的发生。
三、音乐作品的版权归属音乐作品作为创作的一种形式,其版权归属也备受关注。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音乐作品的版权归属于作曲家、作词家和演奏者等相关创作者。
创作者可以通过签署合同或版权登记来证明自己对作品的拥有权。
此外,在创作过程中,创作者还需注意保护自己的作品,避免未经授权的使用和传播。
四、图片作品的版权归属图片作品在内容创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创作者通过拍摄或绘画等方式创作出的图片作品,其版权归属于创作者本人。
然而,随着图片的数字化传播,图片盗用现象也屡见不鲜。
因此,创作者可以通过将图片加上水印、申请版权登记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版权。
五、网络平台的版权归属内容创作的发展离不开互联网上的各类平台,然而,互联网平台也成为版权争议的焦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平台在提供内容存储和传播服务时,应负有一定的版权责任,要保护原创作者的权益。
同时,内容创作者也应与平台签订合同或协议,确保自己的版权得到充分保护。
制片人如何处理与解决影片的版权问题

制片人如何处理与解决影片的版权问题在电影制作中,版权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作为制片人,如何正确处理和解决影片的版权问题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制片人如何处理和解决影片的版权问题进行探讨。
一、了解版权法律作为制片人,首先要做的是深入了解相关的版权法律。
只有充分了解版权法律,才能更好地处理和解决版权问题。
版权法律包括了版权保护的范围、权利人的权益、违反版权的法律后果等方面的规定,制片人应该从法律层面上对待版权问题。
二、获取必要的许可和权益制片人在制作电影时,需要向相关版权持有人获取必要的许可和权益。
这包括音乐版权、文字版权、演员形象权等等。
制片人可以与版权持有人签订相应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在签订合同前,需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并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三、确保原创性影片的原创性对于处理版权问题至关重要。
制片人应该确保影片中的内容是原创的,不侵犯他人的版权。
在创作之初,可以积极与编剧、导演等创作者沟通,明确影片的创作方向和原创要求。
并且,制片人需要加强对影片的监管,确保所有参与影片制作的人员遵守版权法律。
四、处理侵权纠纷在电影制作过程中,难免会遇到版权纠纷。
当发现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了自己的版权作品时,制片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侵权纠纷。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制片人也可以与侵权方进行协商,寻求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在处理侵权纠纷时,制片人需要保持冷静,并与专业的律师合作。
五、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在电影制作过程中,制片人应该加强版权保护意识。
这包括对影片的后期制作、发布和宣传过程中的版权保护。
制片人可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片被非法复制、传播和盗版。
同时,制片人也应该加强对员工和合作伙伴的版权教育,提高他们的版权保护意识。
六、建立合理的版权结构制片人可以建立一个合理的版权结构来处理和解决影片的版权问题。
这包括与版权律师、版权代理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寻求专业的版权支持和指导。
建立合理的版权结构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版权,避免版权问题对电影制作带来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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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影视作品著作权特殊性的思考目录1.关于著作权法及著作权 (2)2.影视著作权的内容及其特殊性 (5)3.解决现有影视版权保护体系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11)4.结论 (14)参考文献 (15)后记 (15)摘要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利。
确认和保护作者对其作品享有某些特殊权利的法律,便是著作权法。
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已经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但在其理论与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某些问题。
影视作品是人类共同的财富。
人们在欣赏、使用影视作品的同时,需要给影视作品的创作者和录音制品的制作发行者一定的补偿,以激励更多更好的新作品的产生,从而繁荣文化,促进社会的发展,这是给予创造者版权保护的最终目的。
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带给了使用者方便快捷,从根本上改变了影视作品的利用方式,从另一个角度说,是损害了影视作品的版权所有人包括创作者、表演者和唱片公司的利益。
目前影视工业面临着重重危机,影视版权保护体系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本文以版权法学理论和数字网络技术为基础,针对影视版权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对影视版权法律体系和授权机制等方面的调整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作品;影视版权;版权保护ABSTRACTThe composer owns some special legal privilege to the literature works, science works and art works which he has made. This privilege is named copyright. The law to ensure and protect the composer's particular legal privilege is called Copyright Law. In China, Copyright Law has showed strong life force since its enactment in 1991, but several problems are also revealed during the course of principle and practice.The music and movies are the common wealth of the mankind. While appreciating or using music or movies,users need to give the authors of musical works and the creators or publisher of the sound recordings certaincompensation, in order to encourage more good new works and then promote progress in culture and society. This is the ultimate goal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Th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technology and network has brought more convenient to users, and fundamentally changed the ways of using musical works. From another point of view,it is damaging interests of the copyright owners including the authors, performers and recording companies. Music industry is in crisis now and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system of musical works has a series of problems.Based on the copyright law theories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he author provide some advices in adjustment of the music copyright legal system and the licensing mechanism.KEY WORDSCopyright; works; Music Copyright; Copyright Protection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
确认和保护作者对其作品享有某些特殊权利的法律,便是著作权法。
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已经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但在其理论与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某些问题。
本文试图从著作权法的历史意义与历史沿革入手,明晰著作权的内容,并参考搜集到的国外资料,来探讨影视著作权的特殊性。
1.关于著作权法及著作权1.1我国著作权法的历史意义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的颁布是中国文化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式的大事件,对于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调动知识分子积极性,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对于完善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对外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交流,促进对外开放,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1)著作权法的颁布,划清了资产阶级名利思想与智力劳动者正当权益的界限。
(2)著作权法的颁布,肯定了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商品属性。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作者不仅对其作品享有财产权利,而且此种权利具有独占性,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继承、转让或授权使用。
(3)著作权法的颁布,理顺了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与公众三者的利益关系。
(4)著作权法的颁布,提供了解决涉外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由于《伯尔尼公约》、《世纪版权公约》在我国的生效,和我国成为《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的成员国,不仅有利于引进国外智力资源,也将使我国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在国外得到保护,从而能更好地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增进我国人民与世界其他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文化、科技交流及促进对外贸易。
1.2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历史沿革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制定大体经过两个阶段,1950-1957年为第一阶段1979--1990年为第二阶段。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维护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段统治的国民党政府的宪法、“六法”及其一切法律均被废除,而代之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人民政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革命胜利初期人民政府在集中力量巩固政权和发展经济的时候,并未忘记知识分子在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落实《共同纲领》关于“人民有言论、思想、出版……自由”和国家“奖励科学的发现与发明,奖励优秀的社会科学著作、奖励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的规定,并着手制定保护作者正当权益的法律文件。
新中国关于著作权(版权)保护的第一项法令是1950年公布的,但它不是单项法令,而是与出版法规联系在一起的。
1950年9月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出版工作会议,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决议》对保护著作权做了一些原则规定。
《决议》指出:“出版业应尊重著作权及出版权,不得有翻版、抄袭、篡改等行为”……“在版权页上对于出版、再版的时间、印数、著者、译者的姓名及译本的原书名称应作真实的记载。
在再版时,应尽可能与作者联系进行必要的修订。
“关于支付作者稿酬的办法与标准,《决议》写道:“报酬办法应在兼顾著作家、读者及出版家三方面利益的原则下与著作家协商决定。
尊重著作家的权益,原则上不应采取卖绝著作权的办法”。
计算稿酬标准,“原则上应根据著作物的性质、质量、字数及印数。
”该《决议》公布后,一大批出版社根据此《决议》精神制定或修订了自己的稿酬办法。
此《决议》也成为以后我国处理著作权纠纷的依据。
1953年,国家出版总署又发出了《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
其中指出:“一切机关团体不得擅自翻印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图片,以尊重版权。
此外,国家出版总署成立了《著作权暂行条例》起草委员会,在借鉴原苏联1928年著作权法,结合当时我国公私营出版机构并存,出版界侵犯作者权益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先起草了《保障出版物著作权暂行规定》。
1957年11月,文化部出版局向国务院法制局报送了《保障出版物著作权暂行规定(草案)》,请求审查。
后因整风反右运动的开始,刚刚起步的著作权立法,便在反对“知识私有”和“资产阶段法权残余”的呼喊声中停止了。
1978年11月—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止了20多年的著作权立法又重新提到议事日程,提出要制定著作权法,要对知识分子的创造性劳动进行保护。
并于1979年5月,由国家出版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1980年7月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草案)》。
几经讨论与修改,最终于1983年文化部将版权法草案修改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保护试行条例》。
后因版权管理机构未能解决,版权法草案的修改工作受到影响。
面对当时社会乱编、乱印图书侵犯作者与出版者权益较为严重的状况,文化部决定,先制订《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于1984年6月印发内部执行。
1985年7月,国务院批准成立版权局,1986年5月,国家版权局正式向国务院呈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草案)》。
后经反复讨论与修改,将该草案修改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
经第七届全国人大于1990年9月7日第15次会议上通过,公布了《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日起实行。
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著作权法终于问世了。
1.3著作权法的社会经济作用著作权的基本理论根据是,人类社会的进步有赖于生产力的发展,而生产力的发展,首先就要提高从事物质与文化生活的人的科学文化素质,人的素质的提高则有赖于知识的获得与积累。
要获得和积累知识,就必须鼓励人们从事智力创造性劳动,并保护人们因此获得的智力成果。
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是传播知识的重要媒介——纸张与印刷术的摇篮,曾对人类文明的发展作出杰出贡献。
但由于封建专制主义的漫长统治,商品经济很不发达等原因,著作权在当今社会发展中之重要作用未能引起足够重视。
但其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巨大的社会经济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1)著作权保护有利于调动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使其生产更多精神产品,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促进精神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