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作品著作权属于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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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版权

影视作品版权

影视作品版权影视作品版权是指对于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它包括了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和相关权利。

影视作品版权的保护是为了鼓励创作者进行创作,并且保护他们的创作成果不受侵权。

一、影视作品版权的定义影视作品版权是指对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和相关权利。

著作权是指作品创作完成后,创作者对其享有的原创权益。

相关权利是指与影视作品有关的其他权益,如表演者的表演权、录音制作者的录音制作权等。

二、影视作品版权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权利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品的创作者,即导演、编剧等。

在特定情况下,制片方或者著作权转让方也可能成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2.权利内容: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等。

3.权利限制:著作权也有一定的限制,例如,他人可以以合理的方式引用影视作品中的部分内容,以评论、批评、研究、教学等为目的使用。

三、影视作品版权的申请与保护创作者可以通过申请版权登记来证明自己对影视作品的拥有关系,并且使其更加容易得到法律保护。

申请版权登记的过程包括填写申请表格、提供作品样本、支付申请费用等步骤。

一旦申请被接受并登记成功,著作权保护起始于登记日期。

为了更好地保护影视作品版权,创作者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明确合同约定:在影视作品创作过程中,创作者可以与制片方或其他合作方签订版权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明确双方对于作品版权的权益和利益分配。

2.技术保护措施:可以采取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对作品进行加密、水印等措施,以防止盗版或未经授权的传播。

3.法律维权:如果发现他人侵犯了影视作品版权,创作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向侵权人发出律师函、提起诉讼等。

四、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影视作品版权的保护对于创作者、制片方和整个影视行业都非常重要。

论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论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论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摘要:电影作品属性的二重性让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矛盾丛生。

本文以国际视野,对比德、法、美等各国相关立法,分析我国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立法现状,就我国电影作品的权属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国际公约;各国立法;我国立法《伯尔尼公约》确立了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即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但是电影具有双重属性,一是作品属性,作为作品,著作权理当归作者所有;二是产品属性,作为产品,投资者或者制片者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去设计符合市场的产品,其当然应当对其产品拥有权利。

据此,矛盾随之产生: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到底是应当赋予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作者们,还是赋予投入资金并承担商业风险的制片者?作者权法系国家与版权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对电影作品权属的规定做出了不同的选择,核心都在于如何协调好电影作品中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一、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国际公约关于电影作品全书的规定,当属《伯尔尼公约》第14条之二的规定。

其精神是,在不损害可能已经过改编或翻印的所有作品的版权的情况下,电影作品将作为原作品受到保护。

电影作品版权所有者享有原作品作者的权利,包括前一条规定的权利。

但其紧接着又表明,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法律,有权决定电影作品版权的所有者。

可见,《伯尔尼公约》将电影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留给各国立法自行解决。

二、各国立法的相关规定基于国际公约,对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各国规定各有不同。

最主要的有以下三种立法模式。

(一)德国模式德国的立法和司法一直严格遵循作者权原则,并认为只有有血有肉的自然人才能创作,欲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必须显示出“作者的人格印记”。

德国著作权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参加制作电影的人即为电影著作权人。

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并不能构成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因在于电影拍摄中根据剧本进行拍摄电影的行为被视为演绎行为。

德国著作权排斥对作品进行重复保护。

改编电影的著作权归谁

改编电影的著作权归谁

改编电影的著作权归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是属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并且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有很多,包括音乐美术作品、文字创作作品,还有电影作品。

著作权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依法申请著作权保护。

那么,改编电影的著作权归谁呢?接下来由我为您整理有关的内容。

一、改编电影的著作权归谁著作权通常归作品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但是还是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1、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2、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2、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4、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5、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著作权;6、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

二、侵犯著作权权利人如何获得赔偿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著作权被侵犯后可以申请保全吗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担保,申请人不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相关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谁是影视作品真正版权人 出品人、导演 、制片人等职责各为何

谁是影视作品真正版权人 出品人、导演 、制片人等职责各为何

谁是影视作品真正版权人出品人、导演、制片人等职责各为何影视作品版权人又叫电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是对一部影视作品享有所有权的人。

在出品人、导演、投资人等一长串名单中,我们不禁会疑惑,这些署名分别代表了怎样的职责和权利,谁才是电影的版权人?每部影视剧的片头片尾,都会有一长串的署名,除了主要演员尚能理解外,其他的署名如:第一出品人、出品人、联合出品人、总制片人、制片人、执行制片人、制片主任、摄制单位、联合摄制单位、协助摄制、总导演、执行导演、导演、某某作品、投资人、出资人、总监制、执行监制、监制……我们不禁会疑惑,这些署名分别代表了怎样的职责和权利,谁才是电影的版权人?接下来,笔者将从行业和法律的角度,为大家来扒一扒这些让人凌乱的署名,以兹正本清源。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称谓以及相应的职责,主要还是根据行业习惯来确定的,故而笔者也只能根据业内人士的通常理解,结合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做个大概阐述,非笔者糊弄大家,实为无法精准,越精准,可能越有失偏颇。

)一、影视作品版权的法定归属国外规定影视作品版权人又叫电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是对一部影视作品享有所有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的人。

由于法系和版权法的立法主旨不同,不同国家对影视作品版权的归属也有不尽相同的规定。

版权体系国家以英国、美国为代表,以“激励说”为立法原则,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旨在鼓励作者为社会创作更多有价值的作品,是实用主义的“社会本位”立法。

故而,承认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同为作者,并将影视作品这种由制片商出资和主导,由大量人员参与集体创作的作品视为法人作品或雇佣作品,将著作权归为制片人,这更加符合影视作品的集体创作的属性和制片人中心制的实际需求。

法国导演吕克·贝松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作者权体系法国家更加注重著作权的自然属性,强调个人的“天赋人权”,立法上体现出对自然人著作权的无微不至的关照。

故而只承认自然人可以成为作者,其背后的法律逻辑是认为著作权是基于创作产生的,而创作只可能是自然人的智力行为。

《2024年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范文

《2024年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范文

《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影视作品作为文化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而与此同时,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一环,对影视作品的创作、传播及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相关问题,包括其定义、保护范围、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等。

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定义与保护范围1. 定义:影视作品著作权,即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对创作完成的影视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2. 保护范围: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作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主要指作者的署名权、作品完整权等;财产权则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等。

三、影视作品著作权的重要性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对于创作者、传播者及观众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对于创作者而言,著作权是保障其劳动成果不受侵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其次,对于传播者而言,依法获得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授权是合法传播的前提。

最后,对于观众而言,著作权保护有助于保障他们观看到高质量的影视作品,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

四、影视作品著作权存在的问题尽管著作权法为影视作品提供了法律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侵权行为屡禁不止,一些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擅自复制、传播、改编影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权益。

其次,著作权维权成本高、赔偿低,使得一些创作者在遭遇侵权行为时选择放弃维权。

此外,互联网的普及也使得影视作品的传播更加便捷,但同时也为侵权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五、解决影视作品著作权问题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著作权法的宣传和执行力度,提高侵权行为的法律成本,使侵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2. 强化行业自律:鼓励影视行业建立自律机制,加强行业内部的监督和管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3. 提高维权意识:加强著作权知识的普及和教育,提高创作者和观众的维权意识,使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现状、比较与完善

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现状、比较与完善


部 电影 的制作 完 成 需 要整 个 剧 组 的努力 , 许
法保 护 的对 象 中 , 电影 作 品是 一种 独特 的作 品。 就 电影 作 品基 于一 定 的 文学 作 品 和 脚本 、 分镜 头 剧 本 等来 说 , 它是一 种演 绎作 品 。就 电影 作 品 由脚本 、 对 白、 音乐 、 曲 、 术设 计 等构成 来看 , 插 美 导演 、 演员 、 服 装、 道具 、 工等共 同创 作 完成 电影 作 品 , 可 以 在 美 又 某 种程度 上把 电影视 为 合作作 品 。 [1 换 言之 , ”15 11 就 电影 作 品 与原作 品的 关 系而 言 , 电影 作 品是 原 作 品的演 绎作 品 , 适 用 《 作 权 法 》 1 应 著 第 2条 的 规 定 ; 电影作 品本 身 的创 作而 言 , 就 电影作 品又是合 作
《 著作权 法》 1 的规 定 第 5条
《 作权 法》 1 的立 法 理 由认 为 :我 们 采 著 第 5条 “ 纳 大陆 法 国 家 的 做 法 。根 据 创 作 产 生 著 作 权 的 原 则, 首先 应 当承认 电影 作 品或 以类 似摄 制 电、 摄影、 作词、 曲等作 作
用《 著作权 法》 1 第 2条关于演绎作品的规 定 , 电影作品著作权 人对 电影作品 的利用 须获得原作 品著作 权人的许 可 , 这 与《 尔尼 公约》 伯 的要 求一致 , 而德 国和 法国则规定无须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在修 改我 国《 著作权 法》时,
应 对原 作 品著 作 权 人 和 电影 作 品 著 作 权 人 利 益 进 行 平 衡 后 , 选择 适 当 的立 法例 。 关键 词 : 电影 作 品 ; 著作 权 ; 归属 ; 使 行 中 图分 类号 : 9 34 4 D 2 .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8 75 2 1 )2—0 1 0 10 —3 1 (0 2 0 0 4— 5

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

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

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一、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制片人享有。

中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二、著作权的内容(一)人身权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

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3]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4]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特点/性质1、著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2、不可剥夺性3、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4、著作人身权的永久性该权利内容包括: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二)财产权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追续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著作权的归属原则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情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1、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对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定

对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定

对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定我国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对电影作品的规定,我国修改前后的著作权法的规定基本是⼀致的,对于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与国外的⼀般做法及公约的规定也是⼀致的。

我们采纳⼤陆法国家的做法。

根据创作产⽣著作权的原则,⾸先应当承认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创作完成的。

考虑到制⽚⼈的巨额投资和电影作品的商业运作,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赋予制⽚⼈,在理论上讲是将著作权法定转让给了制⽚⼈。

但是,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仍享有署名权。

修改前的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电影作者的获得报酬权,并不是说电影作者没有这个权利,实际上获得报酬的问题是可以由制⽚者与编剧、导演、摄影等作者在其合作之初协商解决的。

这次著作权法修改,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以及有关⽅⾯的意见对电影作者的获得报酬权作了明确规定。

随着改⾰开放,出现了独⽴制⽚⼈以及专业制⽚投资公司,电影的制作也⾛向了市场,电影业也可以按照市场运作。

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可以就报酬问题与制⽚⼈协商,可以⼀次性给付,也可以从电影的发⾏、放映中按照⽐例提取。

电影作品与其他⼀些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样,存在整体著作权与作者个别的著作权的问题。

特别涉及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他们的剧本、歌词、⾳乐作品,虽然可能是专为拍摄该电影所作,也可以作其他使⽤,只要不与电影作品著作权的⾏使相冲突即可。

如编剧作者可以另外出版其创作的剧本,词曲作者也可以将他们的作品另外制作唱⽚。

制⽚⼈⾏使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也不能超过电影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超过这⼀限度,就有可能侵犯电影作者的权利,除⾮在与电影作者的合同中获得了这些权利。

⽐如,如果⾳乐作者只转让了其作品在电影中使⽤的权利,制⽚⼈就不能将其制作唱⽚,除⾮其获得了⾳乐作者的授权。

这是个⼀般性原则,也是个普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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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作品著作权属于谁啊
现在的话因为疫情的影响导致了很多的影院的话也是直接关门不能营业的,因为公众场合的话最忌讳的就是影院的人数,当然对于电影院来说的话上映的电影都是需要购买版权才能播放的。

那么,电影作品著作权属于谁啊?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电影作品著作权属于谁啊
(一)不同法制国家确定的主体也是不同的
比如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苏格兰等。

他们只承认个人是作者,由制片人制作的电影作品的著作权首先是属于编剧、导演、摄影等电影作者而不是给予制片人,而制片人对电影作品的权利是从电影作品的作者转让而来的。

(二)我国著作权法是如何规定的
1.根据创作产生著作权的原则,首先应当承认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创作完成的。

2.考虑到制片人的巨额投资和电影作品的商业运作,将电影作
品的著作权赋予制片人,在理论上讲是将著作权法定转让给了制片人。

但是,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仍享有署名权。

二、如何解决整体著作权与作者个别的著作权的问题
(一)及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他们的剧本、歌词、音乐作品,虽然可能是专为拍摄该电影所作,也可以作其他使用,只要不与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相冲突即可。

如编剧作者可以另外出版其创作的剧本,词曲作者也可以将他们的作品另外制作唱片。

(二)制片人行使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也不能超过电影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超过这一限度,就有可能侵犯电影作者的权利,除非在与电影作者的合同中获得了这些权利。

事实上,中国影视作品的署名相当不规范,并不一定使用制片者一词。

例如,许多影片使用出品人的概念,此时的出品人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制片人。

由于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也均享有署名权,易与制片人混淆,因此单从署名很难确认著作权的归属。

同时,即使明确在片中注明了制片人,该制片人也并非一定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制片人。

是否拥有著作权,仍然要以实际的制片人来判断,这往往须依赖于合作协议的具体规定,权利的分配最终还是必须在合同上体现,不能仅仅根据作品上的署名来判定。

《著作权法》第十
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该条明确了演绎作品的作者,对原作品进行再创作时,应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但原作者的署名权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权不得侵犯。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相较于在先作品,改编作品具有独创性,构成了新作品,同时,改编作品与在先作品之间又必须具有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只有在保留在先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通过改变在先作品创作出新作品,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行为,否则该改编完成的作品即属于独立创作完成的新作品,与在先作品不存在关联,亦不涉及对在先作品的侵权。

由于我国属于大陆法系,遵循著作权法定的原则,如果仅仅从著作权侵权的角度去看问题,必须要明确是著作权的什么权利被侵犯了,否则法官无从做出侵权判定。

三、对于著作权的保护请:
(一)权属清晰是基础
应当通过合作方的合作合同(包括合同签约主体架构的选择、合
同内容的细化、交易模式的选择等)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不得出现权属不清晰的情形;
(二)对外宣示应准确
应当在影视作品中的片头和片尾用准确、清晰的语言来描述著作权归属于谁,避免仅仅使用制片人、出品人等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字样。

(三)保护方式宜多元
由于著作权是法定的,我们不能随心所欲的创设权利。

为避免出现在合作过程中出现非法定情形的侵权行为无法追究的情形,请将各种可能出现的著作权争议,尽量在合作合同中一一列举,清晰表述,日后发生争议后可直接根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方责任,以弥补侵权责任保护方式的不足。

以上就是我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电影作品著作权属于谁啊的相
关内容,综上所述我提醒您,所以在拍摄电影前,制片方需要和剧本原作者进行协商,看作者是授权还是售卖。

如果是授权,那么作者对于电影的收入是可以有着分红的,并且对于自己的该项作品还是有着著作权的。

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请学习专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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