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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国两会召开时间确定

2018年全国两会召开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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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国两会召开时间确定。

据新华社12月27日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于2016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被建议于2016年3月3日在北京召开。

明年全国人代会3月5日召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根据这一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5日在京召开。

决定建议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议程是: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审查和批准计划报告、预算报告,审议慈善法草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全国政协主席会议建议明年3月3日召开全国政协会议日前,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主持召开了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主席会议。

俞正声强调,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全国政协明年的工作重点要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TOP100范文排行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履行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草案),建议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明年3月3日在北京召开,《决定》草案将提请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两会”是什么?两会并不是一个特定的名称,而是对1978年以来每年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会议的统称。

由于两个会议会期基本同步,而且对国家运转都非常重要,故简称作两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中行使国家权力。

举例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部分职权

举例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部分职权

举例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部分职权【篇一:举例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部分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席的提名,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的提请,任免、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二)根据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七)决定特赦;(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的宣布;(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篇二:举例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部分职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央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篇三:举例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部分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主要包括哪些方面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立法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现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第二条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第三条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法律公共基础知识大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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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公共基础知识大全宪法学科属于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的常考科目,其中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国务院职权这样一个知识点属于难点知识,很多考生对这一知识理解的不够清晰,所以带来了法律公共基础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有效备考。

法律公共基础知识1、修改宪法;2、监督宪法的实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4、解释法律;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分调整方案;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1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6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现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宪法练习题(国家机构)

宪法练习题(国家机构)

《宪法学》练习题(国家机构)一、单项选择题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

A.指导B.监督C.领导D.帮助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行()。

A.领导B.指导C.监督D.帮助3、根据法律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的岁龄必须年满()。

A.18岁B.21岁C.23岁D.30岁4、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是由()。

A.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B.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免C.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5、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A.指导B.监督C.领导D.帮助6、现行宪法规定,我国人民法院是()。

A、国家司法机关B、国家法律监督机关C、国家审判机关D、国家仲裁机关7、现行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B.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C.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D.国家主席负责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B.本级人大常委会选举和罢免C.政法委员会提名、人大选举和罢免D.审判委员会选举和罢免9、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负责。

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D.本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10、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

A.监察机关B.法律监督机关C.法律检察机关D.纪律检查机关11、下列哪个是依法享有对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免权的机关?()A.直辖市人大B.直辖市人大常委会C.直辖市人民政府D.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12、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批机关是()。

A.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B.自治区人民政府C.国务院D.全国人大常委会13、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

宪法国家机构习题

宪法国家机构习题

宪法国家机构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它行使职权到()。

A.下届全国人大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B.下届全国人大召开之时止C.下届全国人大召开前两个月止D.下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闭会时止【答案】A【解析】《宪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必须年满()。

A.23周岁B.35周岁C.40周岁D.45周岁【答案】D【解析】《宪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3.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必须是年满()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A.18周岁B.20周岁C.23周岁D.25周岁【答案】C4.国家的最高监督权由()行使。

A.最高人民法院B.最高人民检察院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答案】C【解析】《宪法》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由此可知C项正确。

5.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有()。

A.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以及国务院秘书长B.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C.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中央军委主席及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D.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答案】D【解析】依《宪法》规定,各部部长以及国务院秘书长,中央军委主席及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没有任职两届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现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第二条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第三条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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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简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简历
作者:
来源:《四川党的建设》2018年第06期

周强简历
周强,男,汉族,1960年4月生,湖北黄梅人,1976年8月参加工作,1978年9月加入
中国共产党,西南政法学院研究生院民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

现任中共十九届中央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首席大法
官。

1976-1978年 湖北省黄梅县独山公社周边大队插队知青
1978-1982年 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学习
1982-1985年 西南政法学院研究生院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5-1989年 司法部政策研究室法规处干部、主任科员,法规司法律法规处主任科员
1989-1991年 司法部法规司法律法规处副处长
1991-1993年 司法部法规司法律法规处处长(其间:1993.03-1993.09挂职任广东省深圳市
司法局局长助理)

1993-1995年 司法部办公厅副主任、部长办公室主任
1995-1995年 司法部法制司司长
1995-1997年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1995-1996年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7-1998年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
1998-2006年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其间:2005.11-2006.01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经
济体制改革专题研究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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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006年 湖南省委副书记、代省长,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
2006-2007年 湖南省委副书记、代省长
2007-2010年 湖南省委副书记、省长
2010-2010年 湖南省委书记
2010-2013年 湖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3-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
中共第十六届、十七届、十八届、十九届中央委员。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张军简历
张军,男,汉族,1956年10月生,山东博兴人,1973年1月参加工作,1974年5月加入
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

现任中共十九届中央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1973-1975年 吉林省农安县合隆公社知青、朱家园子大队革委会副主任
1975-1978年 共青团吉林省长春市委宣传部干部
1978-1982年 吉林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学习
1982-1985年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5-1995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综合处、刑事处书记员,刑事处副处长、助理审判员、
处长、审判员(其间:1990-1991年中央党校中央国家机关分校学习;1991-1992年挂职任北京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济犯罪审判组副组长)

1995-1998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1998-2000年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一庭庭长
2000-2001年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二庭庭长
(2000-2001年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1-2003年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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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002年挂职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
2003-2005年 司法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2005-2008年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2004-2006年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在职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
2008-2012年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2011.11明确为正部长级)、审判委员
会委员

2012-2017年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
2017-2018年 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
2018-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中共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中共第十七届中央纪委委员、常委,2012年11月增选为中央纪
委副书记,十八届中央纪委委员、常委、副书记,2017年2月不再担任中央纪委副书记、常
委。

(新华社北京3月1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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