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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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县农村信用社

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农村进城人员务工及下岗职工再就业,解决其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难,支持城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城区信用社信贷业务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商户),是指经工商部门登记,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个体工商户较为集中固定的商城、批发市场、物流中心等从事商业物流等行业的个体工商经营者。农村信用社依据个体工商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工商个体经营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包括:商户经营的流动资金;购置生活用品、改善居住条件、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其他用途的贷款。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分为:优秀信用商户、

优良信用商户、一般信用商户。具体评定以户为单位,结合个人社会信誉、经营管理能力,信用社借款偿还记录及经济状况评定,并签发信用商户贷款证,实行“一户一证”、动态管理,每年评定一次。

第五条资信等级评定机构

一、县联社成立资信等级评定委员会,成员由联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监事长和业务、财会、审计、监保等部门负责人8人组成,负责全县信用商户的等级评定工作,解决纠正基层信用社评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信用社资信评定小组由信用社主任、座班主任或主管会计、人大代表、廉政监督员、社员代表、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信贷员五至七人组成,负责组织开展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三、信用商户评定小组成员构成条件:1、办事公道、作风正派。2、工作能力强,在商户中有较高威信。3、维护信用社利益,热心支持信用社工作。

第二章信用商户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及限额

第六条信用商户评定范围:在商贸市场、农贸市场、物流中心经营三年以上的商户或从事商贸交易、餐饮、理发、小型超市、配货运输等其它符合相关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经

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的一般商户。

第七条评定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商贸市场、物流中心有固定经营场所并与其相关管理部门签订长期协议;

2、资信状况良好,无逃废债务记录、无违法违纪行为,经营项目和主要关系人无经济纠纷;

3、按时交纳国家规定的税费,合规守法经营;

4、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个人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的监督,能够如实向借款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活动情况,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八条信用商户的等级评定标准:

一、优秀信用商户的评定标准

1、符合评定条件,经营管理能力强,社会信誉良好,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年检验证合格,无违章违法行为。

2、资产在20万元以上,自有流动资金占比达70%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上,盈利在8万元以上。

3、思想品德好,家庭和睦,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无拖欠工商管理费、税款、人员工资等不良信用记录。

4、是信用社入股社员,入股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

5、连续五年在信用社无逾期贷款,无欠息现象,按期归还贷款。

6、担保他人贷款能积极协助信用社清收贷款,并承担连带责任。

7、在信用社开立存款基本帐户,年平均余额在10万元以上。

二、优良信用商户的评定标准

1、符合评定条件,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社会信誉较好,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年检验证合格,无违章违法行为。

2、资产在15万元以上,自有流动资金占比达60%以上,年销售收入在30万元以上,盈利在6万元以上。

3、思想品德好,家庭和睦,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无拖欠工商管理费、税款、人员工资等不良信用记录。

4、是信用社入股社员,入股金额在800元以上(含800元)。

5、连续四年在信用社无逾期贷款,无欠息现象,按期归还贷款。

6、担保他人贷款能积极协助信用社清收贷款,并承担连带责任。

7、在信用社开立存款基本帐户,年平均余额在6万元以上。

三、一般信用商户的评定标准

1、符合评定条件,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年检验证合格,

遵规守法经营,社会经济活动中无违约和恶意逃废行为,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2、资产在8万元以上,自有流动资金占比达50%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5万元以上,盈利在3万元以上。

3、思想品德好,家庭和睦,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无拖欠工商管理费、税款、人员工资等不良信用记录。

4、是信用社入股社员,入股金额在500元以上(含500元)。

5、连续三年在信用社无逾期贷款,无欠息现象,按期归还贷款。

6、担保他人贷款能积极协助信用社清收贷款,并承担连带责任。

7、在信用社开立存款基本帐户,年平均余额在4万元以上。

第九条信用社根据等级评定结果,发放贷款证,授予信用商户牌,对不同的信用等级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一般可按下列原则来掌握:优秀信用商户贷款最高限额6万元;优良信用商户贷款最高限额4万元;一般信用商户贷款最高限额2万元。

第三章信用商户的评定程序

第十条信用商户评定程序:

一、商户向信用社提出信用评定申请,填报“个体工商户信用评定申请表”;

二、信用社工作人员深入商贸市场、批发市场、物流中心等调查了解商户的生产需求和经营情况,填写“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表”,结合户籍所在地的信用社审查意见,提出初步的评定结论,报评定小组审查。

三、信用等级评定小组根据信用社工作人员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税、国税分局(所)提供的情况,按照信用商户评定办法,对申请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评定小组、信用社主任、工作人员签署意见后,上报联社评定委员会审查。

四、张榜公示。信用社根据联社审查结果,在所辖商贸市场、批发市场、物流中心内张榜公示(公示3—5天),若对某商户有异议,可依据事实重新进行评定。如无异议,核发相应的商户信用贷款证。

第四章贷款的期限与利率

第十一条信用商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含1年)。

第十二条信用商户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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