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020年四川省公务员考试《行测》试题(解析)

2020年四川省公务员考试《行测》试题(解析)1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A项正确,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根据《宪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所以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B项正确,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所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C项错误,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委员长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说法错误。
D项正确,根据《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C。
2本题考查政治常识。
A、B、C项正确,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
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健全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保障机制,完善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统筹协调发展机制。
宪法概述

宪法概述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宪法特征:①法是国家根本法内容、法律效力、制定修改程序②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宪法就是写着公民权利的一张纸”----列宁③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四个第一”宪法1.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 美国宪法2.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法国1791 年宪法3.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18 苏俄宪法4.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宪法:1954 宪法补:1215 英国《自由大宪章》世界上第一部资本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口诀:87 美国反,91 法国看,苏俄在扯淡,54 跟着苏俄转。
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权力属于人民原则);基本人权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原则)2004 ;法治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1999 ;权力制约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口诀:主人法制【例题单选】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任务是()。
A. 坚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B. 反对“三权分立”,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C.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D.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的渊源和结构(一)宪法的渊源1.宪法典2.宪法性法律3.宪法惯例4.宪法判例5.国际条约(二)宪法典的结构序言:包括制宪宗旨、目的和指导思想、国家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正文:①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基本原则;②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与国家机构;③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附则:对特定事项需特殊规定而作的附加条款。
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我国宪法无附则)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实践。
1.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核心价值:限制国家权力(规模/职能/行为方式)保障公民权利【例题单选】宪政的基本精神是()A. 建立有限政府B. 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C.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D. 宪法能够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新中国宪法的历史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 年宪法、1975 年宪法、1978 年宪法、1982 年宪法。
经典宪法司考真题

经典宪法司考真题应广大考生的心声,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经典宪法司考真题,希望大家喜欢!经典宪法司考真题(一)1、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国方略,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
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必要前提B.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依法治国的水平和成效C.高效公正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D.确立公民的“法律中心主义”意识是依法治国的根本条件【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依法治国首先要求“有法可依”,因此,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必要前提。
选项B说法正确。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
选项C说法正确。
实现公正髙效权威的司法。
司法发挥着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重要作用。
公正髙效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选项D说法错误。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认同“法律万能”的思想偏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这一特征,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片面、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具有重要区别。
2、根据宪法分类理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成文宪法也叫文书宪法,只有一个书面文件B.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C.1830年法国宪法是钦定宪法D.柔性宪法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其不仅只是一个书面文件。
选项B正确。
英国不是成文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自由大宪章》、《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等宪法性文件均属于宪法的组成部分。
选项C错误。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民定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至少在形式上强调以民意为依归,以民主政体为价值追求。
高考政治一轮复习课件:3 5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课 考点知识详解
知识点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含义: 2.地位: 3.组织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 4.基本内容: 51.)1作2坚..为主坚加持什和持强和依和人么完法大完要善治善自坚国人身人持相建民民和设代统代表一。完表大,善反大会对人制会照民度制搬代,西必度表方须:大的坚议持会会党制制的度和领?三导权、分人立民制当。家 1.进P6—1步加强2.和P改59进立法3工.P作6,1提高立4法.P质6量1 ; 2)进如一何步加坚强持和和改完进善人大人的民监代督表工大作;会制度?
第五课 考点知识详解
【名词解释】:国家机构 1.含义:国家机关的总和,就是国家机构。 2.组织体系:
近现代国家,根据国家职能,一般都设有国家元首、 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暴力机关等。
C.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通常称为政府,是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可以分 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D.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是指专门行使司法权的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
第五课 考点知识详解
【名词解释】:国家机构 1.含义:国家机关的总和,就是国家机构。 2.组织体系:
近现代国家,根据国家职能,一般都设有国家元首、 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暴力机关等。
B.立法机关 立法机关是指有权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机关,是 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资本主义立法机关通常称为“议会”、“国 会”。 而我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全国人大行 使最高立法权。
本专题是近三年政治生活模块命 题最多的部分。结合十八大和十八届 三中全会有关政治体制改革的时政热 点考察考生对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理 解和把握。复习本课一定要运用综合 比较的方法准确把握知识点间的联系 和区别。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的地位与职权之研究

全国⼈⼤是国家权⼒机关。
全国⼈⼤常委会是全国⼈⼤的常设机构,是全国⼈⼤⽇常事务处理机关,是国家权⼒机关的组成部分。
国务院即中央⼈民政府,是国家权⼒机关的执⾏机关,是国家⾏政机关。
全国⼈⼤的职权有:⽴法权、⼈事任免权、国家重⼤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其他应当由它⾏使的职权。
全国⼈⼤常委会的职权有:⽴法权、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事任免权、国家重⼤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全国⼈⼤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的职权有:⾏政⽴法权、⾏政管理权、监督权、提出议案权和全国⼈⼤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法条原⽂:《中华⼈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全国⼈民代表⼤会⾏使下列职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员的⼈选;(七)选举⼈民法院院长;(⼋)选举⼈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三)决定的特别⾏政区的设⽴及其制度;(⼗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五)应当由国家权⼒机关⾏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七条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使下列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对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法律进⾏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民法院和⼈民检察院的⼯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治区、直辖市国家权⼒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选;(⼗)在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员的⼈选;(⼗⼀)根据⼈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治区、直辖市的⼈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五)规定军⼈和外交⼈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七)决定特赦;(⼗⼋)在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器侵犯或者必须履⾏国际间共同防⽌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全国⼈民代表⼤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法律硕士(宪法的制定、实施和保障、国家基本制度)章节练习9(题

法律硕士(宪法的制定、实施和保障、国家基本制度)章节练习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
下列关于我国宪法的制宪主体或制宪机关的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宪法起草委员会是它的具体工作机关D.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正确答案:D解析:由于我国《宪法》只规定了全国人大具有修宪权而没有规定制宪权,但是现行宪法是在第一节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牛通过的,可以认为一届一大全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2.我国有权监督宪法实施的是( )。
A.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B.中共中央委员会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实施。
其他选项无法律依据。
3.下列关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B.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C.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D.我国的法律尚未具体规定违宪审查的程序正确答案:B解析: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4.中国现行宪法修改的程序是( )。
A.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中共中央委员会提案,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通过B.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案,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C.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案,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通过D.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中共中央委员会提案,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正确答案:C解析:这题都被考烂了,但又十分重要,所以这里还是列出作为要掌握的习题。
高中政治必修三:第二单元第五课第一框《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
立法权
即制定法律的权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使国家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等
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如果是关于法律的立、改、废的决定,则是立法权。 (注意:有立法权不一定就是立法机关,我国的立法 机关是唯一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中,全国人大
行使最高立法权)
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 如果是关于国家大政方针、规划的通过,则是决定权。
决定权 法定程序决定国家和社会或本行政区域内 (尚未发生或执行,批准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将要执
重大事项
行)
任免权
选举、任命、罢免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如果是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进行任免的决定,则
及其他组成人员
是任免权
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 如果是对相关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的工作报告进行审 监督权 一委”的工作、审议上年度的工作报告。 议,则是监督权。(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如:
易混提醒
(集体行使)
立法权
审议权
(个人独立行使)
人
民
决定权
代
表
大
会
任免权
权
力
表决权
人 大
代
表
提案权
的 权
利
监督权
质询权
注意 在做题时,二者的依据:问题的主体是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还是人大代表。
易混提醒
1、“国家权力机关”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区分 前者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包括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后者仅指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 2、“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机关”的区分 前者指人民代表大会,后者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审判 机关和检察机关) 3、“权力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区分 前者是人民代表大会,包括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但后者只能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4、人大“监督权”与公民“监督权”的区分
宪法审查制度
1993年3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中指出:根据宪法第70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宪法可以不再作规定。
这也表明了党中央在通过设立宪法监督委员来保障宪法实施问题上所采取的积极态度。
具体地说,现阶段采用这一模式的主要理由和优点是:第一,设立这样的机构符合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体制和基本原则,并不影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第二,现行宪法中对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法律地位及职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增加一个新的专门委员会不涉及宪法的修改,有利于宪法的稳定,在操作上也较为简便;第三,宪法监督委员会作为一个常设性的机构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事宪法监督,可以从根本上克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组织上的局限,有利于实现我国宪法监督的权威性和经常性。
由于此方案不要求对现行宪法制度作较大变动,且符合现行宪法规定和人大制度的自身发展要求,应该说它是最可能被决策层接受的方案。
我国宪法监督委员会的具体设计框架:(1)从组织结构上,宪法监督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平时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
(2)宪法监督委员会主要由全国人大代表组成,而且应该专职化。
同时,为了保证宪法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开展,其下应设一个专家咨询委员会。
(3)宪法监督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有: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对宪法解释提出意见;对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是否违宪提出审查意见;在国家机关之间发生职能争议时提出解决意见。
所有这些意见都作为议案提交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进行审议,并由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进行最后处理。
(4)宪法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方式采取事前审查、事后审查和异议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事前审查,即宪法监督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事后审查主要采取备案审查和交付审查的方式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异议审查是根据《立法法》第90条之规定,针对有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违宪审查要求或意见目前从世界范围来看,违宪审查的模式主要有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审查制(目前在全世界约有60个国家);以专门机构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审查制,如德国或法国(目前世界上约有40个国家建立了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等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以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代表机关审查制,如英国或中国。
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是什么时候?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第一次会议(1954年9月15日~28日)2、第二次会议(1955年7月5日~30日)3、第三次会议(1956年6月15日~30日)4、第四次会议(1957年6月26日~7月15日)5、第五次会议(1958年2月1日~11日)二、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第一次会议(1959年4月18日~28日)2、第二次会议(1960年3月30日~4月10日)3、第三次会议(1962年3月27日~4月16日)4、第四次会议(1963年11月17日~12月3日)三、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64年12月21日~1965年1月4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自1964年12月至1975年1月,是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最长的,跨越11年。
代表共3040人。
因受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第三届全国人大只召开一次会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四、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75年1月13日~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 1975年至1978年,期间只召开过一次会议。
五、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第一次会议(1978年2月26日~3月5日)2、第二次会议(1979年6月18日~7月1日)3、第三次会议(1980年8月30日~9月10日)4、第四次会议(1981年11月30日~12月13日)5、第五次会议(1982年11月26日~12月10日)六、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第一次会议(1983年6月6日~21日)2、第二次会议(1984年5月15日~31日)3、第三次会议(1985年3月27日~4月10日)4、第四次会议(1986年3月25日~4月12日)5、第五次会议(1987年3月25日~4月11日)七、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第一次会议(1988年3月25日~4月13日)2、第二次会议(1989年3月20日~4月4日)3、第三次会议(1990年3月20日~4月4日)4、第四次会议(1991年3月25日~4月9日)5、第五次会议(1992年3月20日~4月3日)八、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第一次会议(1993年3月15日~31日)2、第二次会议(1994年3月10日~22日)3、第三次会议(1995年3月5日~18日)4、第四次会议(1996年3月5日~17日)5、第五次会议(1997年3月1日~15日)九、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第一次会议(1998年3月5日~19日)2、第二次会议(1999年3月5日~16日)3、第三次会议(2000年3月5日~16日)4、第四次会议(2001年3月5日~15日)5、第五次会议(2002年3月5日~15日)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第一次会议(2003年3月5日~18日)2、第二次会议(2004年3月5日~14日)3、第三次会议(2005年3月5日~15日)4、第四次会议(2006年3月5日~14日)5、第五次会议(2007年3月5日~16日)十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第一次会议(2008年3月5日—18日)2、第二次会议(2009年3月5日—13日)3、第三次会议(2010年3月5日—14日)4、第四次会议(2011年3月3日—14日)5、第五次会议(2012年3月5日~14日)十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第一次会议(2013年3月5日—17日)2、第二次会议(2014年3月5日—13日)3、第三次会议(2015年3月5日至3月15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X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X次会议,简称X届全国人大X次会议;中国 *** 第X届中央委员会第X次全体会议,简称党的X届X中全会。
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考点整理
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一、名词解释1.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集中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和集团的根本意义和利益的国家根本大法。
2.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在实际上或形式上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机关体系中实质上或象征地居于首脑地位的部分。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4.人民政协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形式,就国家重大事务进行自由、民主、平等讨论协商的一种组织形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革命斗争,在新中国成立前夕,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团体、各界爱国人士共同创立的。
5.中央军委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简称,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军事指挥和军事决策机构”,它领导着全国的武装力量。
6.有限政府是指政府自身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严格限制和有效制约。
7.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
其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
8.大部制改革大部制即为大部门体制。
按照业内专家的提法,为推进政府事务综合管理与协调,按政府综合管理职能合并政府部门,组成超级大部的政府组织体制。
特点是扩大一个部所管理的业务范围,把多种内容有联系的事务交由一个部管辖,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从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9.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所遵循的活动准则,包括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
10.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的上诉条件是:主体应是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判决中确认其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客体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对判决提出上诉期限为15天,对裁定提出上诉期限为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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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一、全国人大和常委会 1.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从性质上来说全国人大是权力机关、立法机关,从地位上来说是全国最高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不只是在权力机关中的地位最高,在所有的国家机关中最高。常委会也是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但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它的地位是从属于全国人大的。
2.组成、任期 全国人大由人民代表组成,地域代表为主,军队代表(职业代表)为辅的代表制度。每届人大的正常任期是5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
任职届满前2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和秘书长组成,任期和人大一样。每届委员长、副委员长的任期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的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3.职权方面,(1)对宪法的权利来讲,全国人大是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是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2)立法方面,全国人大能够制定、修改基本法律(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常委会制定、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大会的闭会期间它可以对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的修改和补充。
(3)对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两个审查和批准,两个决定,一个批准)
(4)人事任免权,人大有权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罢免案由主席团或三个以上代表团或1/10以上代表提出。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家领导人包括五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1,国家主席和副主席2,中央军委主席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5;全国人大决定产生的领导人有三类:国务院总理1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命,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委员会主任、审判长、秘书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2,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命,中央军委副主席及军委委员3由军委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中央军委主席任命。选举和决定国家领导人的主要区别有两个:一是领导人的提名方式不同,选举的提名在大会主席团,决定产生国家领导人各有特定的提名程序;二是代表投票不同,选举投票时可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以及另选他人,而决定产生领导人只能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而不能另选他人,另选他人则为废票。对于国家最高领导人,正职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副职,只能由全国人大才能任免。对于其他一些副职和部门领导人的正职,常委会和大会都有权任免(副总理、国务委员常委会无权任免),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法院的职务不由人大任免,由常委会任免。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过半数召开会议有效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委会的组成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的职务。在所有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里唯一差额选举的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其他均为等额选举。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略有区别的是,下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人大的任期即告结束。但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时(召集)。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立法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对基本法律可以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宪法和法律解释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对各地区、各部门提出属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秘书长交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研究,提出解释方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法律解释。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均无法律的解释权,这三个机构以及省一级的人大只有权提出法律解释的建议或者要求。
3、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经常性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高机关。其主要方式有:听取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进行个案监督、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质询等等。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法律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4、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人大闭会期间决定重大事项的机关。如,国家预算方案的重大调整、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总动员,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缔约权(一般由国务院,重大由常委会),戒严权(常委会(全国、个别省市自治区的戒严),国务院(省市自治区的部分地区))
5、人事任免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免仅指国家机关副职以下包括副职的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职与免职(不包括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6、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注意有权特赦而非大赦)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人民代表享有言论免责权,根据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中的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人民代表在大会期间非经大会主席团批准,在大会的闭会期间,非经本届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民事行政案件还是应该出庭。质询:国务院、各部、委,两高。
《宪法》宪法的实施保障 一、重点掌握宪法实施的体制和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1.体制是司法机关保障体制、立法机关保障体制、专门机关保障体制,立法机关保障的体制是由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的保障体制。司法机关保障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专门机关保障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
2.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包括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是按照事件先后,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是按照案件的来源方式、审查方式实行的划分,他们是可以交叉的。
二、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的机制,包括政治保障、法律保障、组织保障、依靠人民群众。组织保障主要应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的监督体制和报备案、报批准制度结合起来复习。
一、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 宪法实施保障在一定意义上亦即宪法监督,是立宪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其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1、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2、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实施保障的目的就在于撤消或改变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和追究违宪行为者的责任。具体有两个方面:①保障宪法秩序。对于与宪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改变、不适用,对于违宪的行为予以制裁,保证宪法的最高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的实现。②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和违宪的行为必然损害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建立保证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免受侵害或为受侵害者提供法律救济。
二、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 (一)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在这一体制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依据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行使宪法监督权,有权对任何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予以改变或撤消。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都实行这种宪法监督体制。
(二)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由司法机关实行宪法监督,主要是指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该案涉及的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依据司法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程序对其合宪性进行审查。法院有权拒绝适用违宪的规范性文件,但无权宣布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美国为这一体制的创制者。
(三)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专门机关,往往是国家特别成立的一种机构,在许多国家称之为“宪法法院”,但在法国称为“宪法委员会”。它们按照特别程序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合宪,并有权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具有一般效力。
三、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一)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尚未正式公布实施以前,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事后审查,就是在规范性文件生效的情况下,因宪法纠纷而对该法律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二)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四、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一)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是宪法实施的政治保障。只有执政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其他政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也会自觉地遵守和执行宪法。
(二)法律保障:宪法自身的保障,如宪法宣告自己的根本法地位,自己最高的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复杂的修改程序等等,就是宪法实施的法律保障。
(三)组织保障:是指依靠监督机关组织来保障宪法的实施。如,全国人大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决议,也有权撤销下一级地方权力机关的违宪的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销同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四)依靠人民群众:宪法能否贯彻执行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关系十分密切,因此,广大的人民群众不仅自己要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还要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各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宪法。
《宪法》宪法的解释 主要掌握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有权解释的主体范围,近现代各国解释宪法的机关不尽一致,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国家元首解释、立法机关解释、司法机关解释、特设机关解释。一般国家实行的解释体制和实行的监督体制是一样的。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