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保护》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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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土木学院

知识产权与保护知识点总结

作者:吴仪

知识产权

定义

广义: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定义。

狭义(或传统的):包括工业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等)与版权(作者权和转播者权即邻接权).

吴汉东: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刘春田: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通称。

类别

•按照客体不同,知识产权可分为三类:以科技创意信息为客体的专利权;以文艺表达为客体的著作权;以商誉信息为客体的商标权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按取得形式不同可分为:形式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和实体知识产权(著作权)

•按独占性强弱可分为:强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弱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未注册商标、数据库等)

法律体系构成

•专门法

•《专利法》(1984年,1992年,2000年):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商标法》(1982年,1993年,2001年):注册商标、驰名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著作权法》(1990年,2001年);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民间文学艺术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制止不正当竞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普通法(相关条款)

•《宪法》:财产权、人身权、自由权的界定

•《民法通则》:商号(企业名称)权、人身(姓名、肖像)权(形象权)、发现权、发明权

•《刑法》:知识产权保护

法规

1.《专利法实施细则》;

2.《商标法实施细则》;

3.《著作权法实施细则》;

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

5.《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职务新品种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集成电路

7.《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

8.《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9.《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

10.《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

11.《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12.《特殊标志保护条例》;

13.《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世博会的标志

14.《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15.《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1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

司法解释:

1.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4年(最高院、最高检)

2.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最高院、最高检)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最高院)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2004年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03年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001年

(1)专有性:

第一,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2)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和物相比。著作权的特性?

《伯尔尼公约》1992年

(3)时间性:为何规定保护期?借鉴与回报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4)非物质性:有形和无形

知识产品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和具体的控制,而表现为认识和利用。

第一,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第二,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第三,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内容

主体即为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国家。

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 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2. 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3. 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

客体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信息)。

2.知识产品的类别

(1)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工业技术;

(2)经营性标记;

(3)经营性资信,商誉。

知识产权的内容: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和其他人的义务(专利、版权、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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