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买卖合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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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出售方):地址:

乙方(购买方):身份证号码;

地此;电话;

协议条款:

乙方向甲方购买“泰鑫苑”(幢 1 单元9-2室)商品住宅,双方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转让车位事宜协议如下:

1、甲方向乙方转让“****”地下车位使用权,车位编号:号,车位使用权转让价为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已包含在房款里面。

2、车位不办理产权证、土地证等权属证明书。如在本协议签订后,相关部门同意办理产权等权属证明书的,因办理上述产权登记手续而补缴的一切出让金、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地下空间的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仅承担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权属证书的义务。

3、本协议车位的用途仅限于机动车停放,乙方使用该车位期间不得自行拆改其结构,不得任意改变公共管理预埋线路,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如有违反以上约定者,乙方需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甲方亦有权收回该车位的使用权。

4、乙方不得将车位出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小区以外的住户或单位使用,乙方所受让的车位只得用于停放车辆,不得做其他用途,不得围割、设置障碍,不得妨碍其他车位。

5、本地下车位(库)采用智能车位管理系统,本车位交付使用时,应受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统一管理,分摊相应的系统运行开支和物业管理费用。

6、当该车位由于设计变更、编号错误等原因而无法使用时,甲方将会提供同等条件的车位给乙方或者退还全额车位款,乙方不作异议。

7、甲方将该车位于2017 年6月30 日交付给乙方,乙方同意该地下车位的情况以实际交付状况为准。

8、因不可抗力及政府行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或造成的损失,双方均不负责违约责任。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9、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本合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2017 年 11 月 13日 2017 年 11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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