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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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

实施的补充规定

常规〔2005〕28号

关于贯彻执行《常州市

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各相关部门,各建设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增强《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的可操作性,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按照苏建规(2004)228号文件要求,我局结合常州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的实际,特制定《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一并执行。

本补充规定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简称《技术规定》)的章节结构,一方面对《技术规定》中要求各市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等加以确定的内容予以明确;另一方面,结合我市实际,增加了相关条款,并在满足《技术规定》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了部分控制指标。

本补充规定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定

二○○五年九月一日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定

二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1、表2.3.4中注:

2、“城市新区、旧城区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调整为:

旧城区范围:北至沪宁高速、南至长虹路、西至龙江路、东至青洋路及戚墅堰老城区、戚机厂。(戚墅堰老城区范围:北至沪宁铁路、南至312国道、西至丁塘河及运河、东至沿江高速)

新区范围:旧城区以外区域。

三建筑管理

1、表3.1.8、3.1.9.

2、3.1.10.1中相邻高层建筑山墙之间最小间距调整如下表:

表3.8.1高层建筑山墙之间最小间距(米)

2、第3.2.2.8条“建筑间距……具体规定。”调整为“建筑间距范围内有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河道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河道部分是否计算在离界距离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让道路红线、退让绿地绿线、退让河道蓝线的要求及遮挡方位等因素具体规定。”

3、第3.2.2.9条“地下建筑物……3米。”调整为“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埋深(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的距离)的0.5倍,在确保施工安全和市政管线敷设要求的前提下,其最小退让距离为5米。”

4、第3.2.2.9条后增加3.2.2.10条:

3.2.2.10 围墙的离界距离,旧城区不小于0.5米,新区不小于1米,相邻地块之间的围墙可设在地块分界线上。

5、表3.2.3.1调整为:

表3.2.2.1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注: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

6、第3.2.3.7条“地下建筑物……确定。”调整为“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埋深(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的距离)的0.5倍,在确保施工安全和市政管线敷设要求的前提下,其最小退让距离为5米。”

7、第3.3.2条后增加3.3.3条、3.3.4条:

3.3.3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通讯(含微波通道)设施周围及其技术影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3.3.4 多层住宅建筑阁楼的层高不宜大于1.8米,高层住宅建筑阁楼的层高不宜大于2.2米。住宅阁楼北侧有平台的,阁楼不得对平台开门。

8、表3.6.1调整为:

表3.6.1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注:1、拆迁安置房、解困房、廉租房等参照经济适用房类指标。

2、表中所列配建指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

3、特殊地块的停车指标难以满足以上最低指标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但不得低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规定的最低指标要求。

9、表3.6.2调整为:

表3.6.2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注:1、仓储式超市、综合市场、大卖场、批发交易市场;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展中心、游览场所;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其他类建筑,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

2、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

3、特殊地块的停车指标难以满足以上最低指标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但不得低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规定的最低指标要求。

四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1、第4.1.7条后增加4.1.8、4.1.9条

4.1.8 严禁开采地下水。

4.1.9 城市管网最小管径不小于DN150mm。管网水压主城区供水水压不小于0.24Mpa,主城区外围水压不小于0.16-0.20Mpa。

2、在第4.2.3条后增加4.2.4、4.2.5、4.2.6条

4.2.4 城市污水的处理程度和尾水出路充分考虑水质保护和水环境容量的合理利用,污水尾水实行达标排江、排河和资源化利用相结合。

4.2.5 城市防洪:一类地区采用总体采用200年一遇标准,洪水位4.05米(青岛高程,余同),其区域范围为劳动西路、劳动东路、五角场南路、关河路、怀德北路所围的地区;二类地区采用百年一遇标准,洪水位3.90米,其区域范围为德胜河、武宜运河、沿江高速、沪宁高速、桃花港、长江所围的一类地区以外的地区;三类地区采用50年一遇标准,洪水位3.72米,其区域范围为市区1864平方公里内二类地区以外的区域。城市排涝采用20年一遇最大日雨量17

5.7毫米不淹标准,城市排水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采用一年一遇暴雨标准,重要地区提高为2-3年一遇暴雨标准。

4.2.6 在工业集中的园区可视需要集中建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厂的功能和尾水的出路分两种情况:在尾水排江区,作为预处理,尾水进城市污水系统,实行再处理后达标排江,或达标后直接进入尾水排江系统;在尾水排河区可作为终极处理,尾水达标排河或深度处理后回用。

3、第4.4.1条后增加4.4.1.1条

4.4.1.1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网应综合规划。市区线、近郊线和远郊线应紧密衔接。各线的客运能力应与客流量相协调。线路的走向应与客流的主流向一致;主要客流的集散点应设置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枢纽,方便乘客停车与换乘。

4、第4.4.2.2条后增加4.4.2.3、4.4.2.4条

4.4.2.3 首末站宜设置在全市各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较开阔的地方。如火车站、公路客运站、轨道交通换乘站、码头、大型商场、分区中心、公园、体育馆、剧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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