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质监局机构职责

简介: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主管全市质量、标准化、计量、锅容管特(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一级行政机关,对区、县(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目前局机关内设九处二室,即办公室、法规处、质量处、标准化处、计量处(认证监督管理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科技与规划处、人事处、纪检监察室。
4个直属机构即: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审核中心,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和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及下属10个区县(市)局,即:贵阳市南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贵阳市云岩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贵阳市花溪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贵阳市白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贵阳市乌当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贵阳市观山湖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修文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开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息烽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清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监局机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订质量技术监督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负责质量宏观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质量发展规划;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负责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按规定权限承担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活动;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认证工作;监督管理全市认证活动;根据授权承担全市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四)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的强制检验和监督抽查;受理产品质量申诉;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五)负责组织对全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食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参与调查处理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字号】筑教发[2014]5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教育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筑教发〔2014〕54号)各区(市、县)教育局:根据《贵州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民发〔2013〕425号)、《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教育立市暨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筑党发〔201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依法设立、办学规范、科学保教、收费合理、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
(一)办学。
取得办园许可证一年以上,办学批文和办学证件(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消防审核、安全防范设施验收或备案手续齐全)合法有效。
上一年年度检查合格,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县级以上通报批评或处罚。
有校车的幼儿园需有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校车备案表。
(二)收费。
收费项目符合规定。
保教费标准不高于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指导价,并在规定时间内保持稳定。
(三)保教。
遵照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幼儿生活作息时间,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
教育教学环境创设、活动组织形式及内容符合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发展需要。
(四)师资。
幼儿园教职工配备符合规定,各类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教师持证率、学历达标率、年流动率符合相应等级的幼儿园督导评估要求。
(五)待遇。
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教师个人最低工资不低于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
组织机构代码业务办理须知

组织机构代码业务办理须知一、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二、设定依据《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0号)第八条《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六条三、办理依据《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0号)《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广东省直属组织机构的赋码、代码证新办、变更、换证、年度验证、迁址、注销和预赋码业务。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五、应当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组织机构(一)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经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登记的经营单位;(三)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四)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中央和外省市驻粤机构;(五)经外事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国外或境外非政府组织驻粤机构;(六)其他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
六、办理方式(一)代码办证大厅现场办理(依据七、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二)网上办理,网址.cn1、新办、变更、换证等业务可通过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在网站上提交相关办证材料(新办业务无须登陆,可直接提交),等待审核结果。
业务审核通过后,相关材料及费用可选择邮政双向寄递服务或自行到代码办证窗口办理并领取代码证书。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2、年度验证业务可通过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进行更新或确认相关信息(不需上传其他材料)。
通过年度信息确认的机构,其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副本将显示已通过年度验证电子标识,代码纸质证书可无须贴标。
如有需要,可选择邮政双向寄递服务或到办证窗口粘贴年度验证标识。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七、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办理申领(新办)、变更、换证、年度验证、数字证书业务1、代码申请表(加盖公章);2、提交有效的机构成立批文或证、照(见表1); 机构类型 成立批文或证照企 业 提交省级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变更需现场核对工商核准变更通知书原件)事业单位 提交省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机关单位 提交省级机关依法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单位名称、法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提交相关批文和任命文件)社会团体提交省级社会团体法人(非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基金会提交省级基金会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民办非企业 提交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工 会 提交省级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省级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律师事务所 提交省级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其 他组织机构 提交省级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相关证件。
贵阳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使用及管理活动,推进企业信用信息的集中公示、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促进政府部门协同监管和市场主体信用建设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关于加强贵州省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建设和共享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用信息是指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企业基本信用状况的数据或资料。
鼓励、引导公用企业推送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四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使用及管理,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贵阳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使用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全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使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工商局是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使用工作的统筹协调单位,负责推进贵阳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使用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贵阳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使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是企业信用信息的推送部门,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贵阳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使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送企业信用信息的标准、内容、方式等,由贵阳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使用领导小组确定。
第七条贵阳市企业信用信息建设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设内容,相关必要经费在同级政府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分类及主要内容第八条企业身份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获得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信息;(二)年报、年检、年审等监督管理情况信息;(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者、企业投资人、企业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四)企业经营管理信息、财务信息;(五)企业的其他身份基本信息。
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第45号

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正文:---------------------------------------------------------------------------------------------------------------------------------------------------- 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第45号1997年7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提高组织机构代码为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服务的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国家关于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进行编制,赋予本省区域内的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第三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含组织机构代码智能卡)是证明持证的组织机构具有法定代码标识的凭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由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第四条凡在本省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均应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一)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二)经县级以上民政府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四)中央和外省市驻闽组织机构;(五)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福建省技术监督局本省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组织机构代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地区组织机构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省代码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指导下,负责本地区组织机构代码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代码主管部门做好组织机构代码工作。
第二章办证程序和管理第七条各组织机构在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到核准其登记或批准其成立的管理机关同级的代码主管部门申办代码证书,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批准其成立的机关批文、社团组织登记证书。
综合辅导:组织机构代码知识问答

问:什么是组织机构统⼀代码? 答:组织机构统⼀代码是对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企业单位等机构赋予⼀个在全国范围内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代码证书是证明持证单位具有法定代码标识的凭证和传递代码信息的载体。
组织机构代码的结构是由⼋位数字(或⼤写拉丁字母)本体代码和⼀位数字(或⼤写拉丁字母)校验码组成。
× × × × × × × × — ×| | || | ¯¯¯¯校验码| ¯¯¯¯¯连字符¯¯¯¯¯¯¯¯¯¯¯本体代码 问:什么是组织机构统⼀代码标识制度? 答:建⽴统⼀代码标识制度,是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并依据《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由各级代码主管机关(技术监督部门)为每个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政机关及民办⾮企业单位赋予⼀个在全国范围内的、始终不变的、符合国家关于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的法定代码标识,在赋予代码的同时采集了该单位相关的公共信息,其主要信息项均按信息分类标准规则标引了分类代码。
这样,每⼀个代码不仅代表⼀个的单位,⽽且这些以统⼀代码为特征的标准信息单元经技术处理后,输⼊计算机,形成分层级的代码数据库,为政府运⽤该代码实施宏观管理和实现信息共享提供了技术⼿段。
问:为什么要建⽴统⼀代码标识制度? 答:建⽴统⼀代码标识制度是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随着电⼦计算机的⼴泛应⽤,政府各管理部门迫切需要对被其管理或服务的各组织机构赋予适应计算机检索需要的编码。
建⽴统⼀代码标识制度,就是为避免政府各职能部门重复为各组织机构赋码,重复采集同⼀单位的公⽤信息,提⾼政府各职能部门处理特定信息的能⼒;同时,保证政府各职能部门利⽤统⼀代码标识这⼀技术⼿段,迅速调⽤、查询分属各部门的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业务联动、交叉稽核、统⼀管理”,以提⾼政府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整体效能。
贵阳市社区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社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城市新型社区的运行机制,强化基层社会服务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区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务中心,是指政府依法设立,依据本办法规定在社区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事业组织。
前款所称社区范围是指以地域面积、服务半径、人口数量为依据,一般每个社区面积2-3平方公里、人口2-4万人。
第三条社区服务中心的建立、撤销、变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社区服务管理应当遵循合法、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服务管理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社区的服务管理范围及具体事项,采取有效措施,统筹整合资源,将公共服务管理资源向社区集中。
第六条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社区服务中心的管理,市、区(市、县)相关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社区服务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社区服务管理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适应社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第八条社区服务管理应当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区资源,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社区公益服务活动。
第九条社区居民、组织有权参与社区服务管理活动,对社区服务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社区服务中心应当为社区居民、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管理提供必要条件,采纳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服务与管理第十条社区服务管理应当转变服务管理理念和服务管理方式,在为社区居民、社会组织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过程中,切实履行管理职能。
第十一条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围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优化管理、维护稳定的要求开展社区服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协调社区建设工作,制定社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社区服务管理工作,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四)指导和帮助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居民自治、物业管理等活动;(五)建立社区居民、组织信息库,了解掌握居民、组织动态信息;(六)收集社情民意,协助相关部门提供服务管理,维护社区治安和稳定;(七)完成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服务管理工作。
修改与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之我见
修改与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之我见p一、组织机构代码的产生及发展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唯一、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我国的组织机构代码是根据GB11714-199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编制的全国统一的组织机构识别标识码。
组织机构代码由八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本体代码和一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校验码组成。
建立代码标识制度,是为了避免政府部门重复为各组织机构赋码,重复采集同一单位的公用信息,提高政府部门处理特定信息的能力。
通过利用代码标识这一技术手段,实现“信息共享、业务联动、交叉稽核、统一管理”,以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整体效能。
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代码标识制度,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的外贸工作体制,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
我国的组织机构代码起源于1989年,最初只在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中推广使用。
1993年7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会同中央编委办公室、国家计委、国家科委等十三个部委联合颁布了《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制定使代码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之后,组织机构代码使用日趋广泛。
广西自1992年开始推行组织机构代码制度,1998年《办法》正式施行,标志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对促进全区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促进和保障作用。
经过20余年的推广,组织机构代码已在工商、税务、统计、银行、公安、劳动、人事、国有资产管理、公积金管理、社会保障体系和海关等部门管理信息系统得到普及应用,代码数据库已成为社会保障、企业诚信、证书授权中心(CA)认证、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建设的重要基础信息资源,为国民经济信息化管理提供了基础保证。
二、《办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日益广泛。
各省、市组织机构代码均建立在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数据库基础之上,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指导、管理。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吉林政报》
【年(卷),期】2009(000)004
【总页数】2页(P21-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7
【相关文献】
1.新修订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呈现重要改变——将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制度[J], 菁菁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J], ;
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J], ;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J],
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的决定[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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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袁周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名管理,适应社会发展、对外交往、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具体包括:(一)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建制村等行政区划名称;(二)山、川、河、沟、岭、坪、滩、草原、湖、泉、峡、水道、岛屿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三)城镇街巷、自然村寨、居民区、社区、住宅小区等居民地名称;(四)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车站(点)和其他具有地名意义或指位功能的市政设施等名称;(五)广场、公园、名胜古迹、纪念地、风景区、自然保护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名称;(六)具有地名意义或指位功能的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和公路站、线,以及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名称;(七)具有地名意义或指位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门、楼牌等名称;(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或指位功能的名称。
第四条依照本办法命名或更名的地名应遵循历史沿革和保持文化传承,并相对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地名管理中涉及公众利益、城市形象和反映城市历史文化风貌的重要事项及重大决策,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
第五条地名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
市民政部门是全市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名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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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
《贵阳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11日市
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七月九日
贵阳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代码制度,
准确反映本市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社会监督管理体系,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机构办理、应用、管理组织
机构代码,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各级机关、社会
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赋予本市
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不变的标准代码标识。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代码工作的主
管部门(以下称代码主管部门)。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代码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
好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行业各部门在各自的业务管理活动中,应当使用组织
机构代码。
第六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应当申请代码登
记。领取代码证书:
(一)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
分支机构;
(二)经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类企业;
(三)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四)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外省、市驻筑机构;
(五)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七条 组织机构应当自依法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批准成立
或核准登记的同级代码主管部门申领代码证。办理时应提交下列之一
有效文件:营业执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和其他依法设立钓文件或批准证书,并填写《组
织机构代码申请表》。
第八条 代码主管部门对组织机构提交有关证件的真实性、合法
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有关登记事项,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赋
予组织机构代码,并颁发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代码证书,
并应说明理由。
第九条 组织机构在办理下列事项时,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一)工商企业年度检验、变更登记;
(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变更登记;
(三)社会团体年度检验、变更登记;
(四)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换证、验证、年检;
(五)统计登记、变更登记;
(六)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换证、验证、年检;
(七)开设、变更、注销银行帐户,申办外汇业务和国内贷款业
务;
(八)企业标准备案,商品条码注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
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
使用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与体系认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纤维检
验;
(九)申领车辆牌证;
(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登记、年检、注销,国有资产统
计,资产评估;
(十一)商标注册、广告业务;
(十二)进出口报关;
(十三)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交的组织机构代码的事项。
各行业各部门在办理以上业务时,发现代码证书内容变更、过期
等无效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完善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代码主管部门。
第十条 代码证书是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法定载体,自颁发之日
起四年内有效,组织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后三十日内,持代码证书到原
发证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机构类
型等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办理变更登记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
或登记证书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领代码证书,并交回原代码证书。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或注销的,应当向发证部门办理代
码注销手续,交回代码证书。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遗失或者毁坏的,应在十五日内对
原证书公告无效,并向原代码颁证部门申请补发证书,代码主管部门
按照规定条件补发证书。
第十四条 代码主管部门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国家有关规定
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所有组织机构应按当地代码主管部门规定的
时间接受年检。代码主管部门根据组织机构提交的年检材料对其有关
情况进行年度审查、登记,确认证书的真实有效性,并在证书年检记
录栏加盖年检印章。
第十五条 代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基本信息
采集,根据组织机构情况赋码,对代码信息变化情况进行登记,实行
网上集中赋码。
第十六条 代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部门采用组织机构代码
的需要,提供代码信息检索服务。有关部门使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时,
应当遵循国家有关信息管理和信息保密的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代码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代码数据对外咨询
服务、上网或以其它形式发行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和信息管理
的规定。各行业、各部门将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对外发行时,应征得代
码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八条 代码主管部门应对代码标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冒用、转让、
伪造、买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二十条、组织机构未按规定办理代码申领、补领、变更、换证、
年检的,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500元以上10
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组织机构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租、出借、
冒用、转让、伪造、买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属经营性的,处以10
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性的,处以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从事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检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
权、循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