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28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附表62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2012年11月5日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三)跨区域地段节点;(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贵阳市技术管理规定办法

贵阳市技术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贵阳市技术管理行为,保障社会公众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内所有从事科技行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技术管理的定义技术管理是指科研机构、企业、个人在进行科技活动及科技成果应用过程中,实施的组织管理、标准制定、人才培养、知识产权等活动。
第四条技术管理原则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
2.加强信息共享,促进合作创新。
3.倡导勤俭节约、诚信守信、依法行事的精神。
第二章技术管理的职责第五条主管部门的职责1.加强科技管理法规的制定和宣传,建立科技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科技项目的立项、验收和监督。
规范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和成果评价。
3.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培育科技企业。
4.促进科技信息共享,推动行业合作和交流。
第六条科研机构的职责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科研诚信规范,开展科技活动。
2.建立科研项目管理规范和信息平台,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3.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4.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促进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
第七条企业和个人的职责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开展科技活动和技术服务。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尊重科研机构和发明人的知识产权。
3.提高技术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发展和经济繁荣。
第三章技术管理的具体要求第八条科技项目的管理1.科技项目应按照立项、实施、验收、结项等流程进行管理,科技项目合同应当合法、合规、合约。
2.科技项目的资金管理应符合财务制度,支出应严格执行预算制度。
3.科技项目成果应当及时公示,发挥科技创新的应有作用。
第九条知识产权的保护1.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做到科技成果申请专利或登记著作权。
2.企业和个人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开展技术服务和转化时,应遵循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承诺义务。
第十条科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1.加强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实施人才项目,促进高层次人才和优秀团队的发展。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本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本一、绪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是为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提升城市环境质量,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和便利居民生活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推动城市发展和建设。
二、城市规划实施主体1. 城市规划部门:负责贵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核、监管和管理工作。
2. 建设部门:负责贵阳市城市规划的实施、监督和检查。
三、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核1.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划法律法规,贵阳市应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城市发展的长期目标、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
2. 城市详细规划编制:贵阳市应制定具体的城市详细规划,包括各个区域和片区的详细规划,明确用地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指标。
3.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贵阳市建设项目的规划应经规划部门审查,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4. 环境评估和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核应进行环境评估,并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城市规划管理与监督1. 建设项目监督:贵阳市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过程应接受规划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按照规划进行施工。
2. 建筑规划管理:贵阳市建筑规划应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筑设计和施工应符合规划的要求。
3. 违规建设处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贵阳市规划部门应及时处理,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
4. 城市规划宣传与教育:贵阳市规划部门应加强对城市规划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规划意识和参与程度。
五、城市规划信息公开1. 城市规划信息公开制度:贵阳市规划部门应建立城市规划信息公开制度,向公众公开城市规划的有关信息和数据。
2. 信息公开途径和内容:城市规划信息可以通过贵阳市规划部门门户网站、媒体等途径公开,内容包括规划编制、审核、实施等相关信息。
六、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法律责任1. 违反规划法律法规:对于违反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贵阳市规划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相关行政和经济制裁措施。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最新)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物退让距离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第一节公共配套设施第二节道路交通设施第三节排水设施第四节电力设施第五节管线综合第六节其他设施第九章城市绿地第十章附则附录一计算规则附录二名词解释附录三公建配套设施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居民建房)另行规定.第三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北京坐标系或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地标性建筑、城乡接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
应当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重点旅游区及其他重要区域;(三)跨区域地段节点;(四)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要区域.第六条建设项目色彩应结合贵阳市的城市定位,以及贵阳市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且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范围第三章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四章规划实施第五章规划监督与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技术管理,推动城市发展与建设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贵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应依法进行,科学规划,公正审批,有效实施,严格监督,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技术管理体系,完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提高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注重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突出城市特色和效益。
第五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坚持民主参与,公开透明,多方共治,加强社会管理与服务,营造良好的城市发展环境。
第二章规划范围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是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总体框架和基本指导,包括城市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基础设施规划、保护与开发利用等内容。
第七条城市详细规划是贵阳市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施规划,包括土地利用、道路交通、绿地公园、市容环境等内容。
第八条城市专项规划是贵阳市城市规划的特定领域或特定问题的规划,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环境保护、旅游发展等内容。
第九条城市更新规划是指对老旧城区、城市功能区、棚户区等区域进行改建和提升的规划。
第十条城市设计是指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排布、功能划分、景观塑造等内容的规划。
第三章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由贵阳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提出初步方案后,需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形成正式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生效。
第十二条城市详细规划由贵阳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要的城市详细规划要在编制前进行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城市专项规划由贵阳市规划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要的城市专项规划要在编制前进行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pptx

第十二条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按照本规定的高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最 小间距的规定确定。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按照本规定中对多层公共建筑 与相邻建筑最小间距的规定确定。
第六条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照附录(计算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附表2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等配建标准,按照附表3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日照分析参数按照附表4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建筑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基础上,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不大于100米的建筑之间平行相对布置时,最小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照附表5的规定执行;
(四)入口门禁系统距离小区内部道路不宜小于10米,距离市政道路红线不宜小于20米。出口门禁系统应设在 平坡段或缓坡段(坡度小于或等于3%)。
第十六条高压走廊宽度按照附表9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架空线路其他规划管控要求按照附表9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类电压等级电力线路的规划保护范围按照附表9中电压导线边线延伸距离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贵安新区可以参照执行。 本规定未尽事宜,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执行。
(二)在次干路上设置出入口,出入口距上游交叉口不应小 于30米,距下游交叉口不应小于50米,条件不允许的建设项目出入口设置在建设项目最远端; (三)在支路上设置出入口,出入口距离主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50米,距离次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 于30米,距离支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20米,条件不允许的建设项目出入口设置在建设项目最远端;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二篇)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根据贵阳市的城市规划相关法规和政策,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1. 城市总体规划:贵阳市需要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城市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2. 详细规划:贵阳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详细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绿地规划等,确保城市发展有条不紊。
3. 土地管理:贵阳市对土地的使用和开发有一系列规定,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计划、土地使用权管理等,以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4. 建筑管理:贵阳市对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等方面有一系列规定,包括建筑设计规范、建筑用地规划与设计标准、建筑施工管理规定等,确保城市建筑的品质和安全。
5. 城市环境保护:贵阳市对城市环境的保护有相关规定,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等方面的防治措施,以优化城市环境质量。
6. 城市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贵阳市会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进行城市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包括水、电、气、热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管理。
以上是一些贵阳市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随时调整,请以相关政府文件为准。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____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最新.doc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物退让距离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第一节公共配套设施第二节道路交通设施第三节排水设施第四节电力设施第五节管线综合第六节其他设施第九章城市绿地第十章附则附录一计算规则附录二名词解释附录三公建配套设施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居民建房)另行规定。
第三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北京坐标系或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地标性建筑、城乡接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
应当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重点旅游区及其他重要区域;(三)跨区域地段节点;(四)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要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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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
公园、广场综合类
休闲娱乐性
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
0.2
20
自然景观性
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
小学
6--8平方米/人
生均面积18---20平方米/人(旧城改造15--18)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小学布局规划》设置,千人指标70/千人;每班45人;服务半径不大于500米;教学用房冬至日日照不小于2小时;
体育场地
人均用地大于1.08平方米
含中小学体育用地
卫生站
300平方米
5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青少年活动中心
20-30方米/千人
40-60平方米/千人
养老、敬老场所
10-15方米/千人
20-30平方米/千人
物业服务用房
总建筑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
4.本表指标为设施设置下限值,规划指标不少于该值;
5.公建配套满足居住配套时还应按照控规要求配套,较为独立的居住小区应配套公交、初中等公建;
6.居住人口大于5万人时,应充分论证与城市给水、排水、交通等市政配套的关系,配套城市一级公建。
附表七:
停车泊位指标表
序号
建筑类别
指标单位
机动车指标
1
旅馆、宾馆
车位/客房
社区办公用房不低于1000平方米,居委会每50户配套10平方米,不足50户按50户计
结合《贵阳中心城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布局规划》,集中设置,原则上安排在1楼或2楼
邮电所
100--15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变电室
30--5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路灯配电室
20--40平方米
规划户数(户)
规划人数(人)
公建设施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规划设置要求
3000—5000
(小区)
10000--15000
托幼
9--12平方米/人
四班以上(含四班)幼儿园及应当独立设置,生均面积15--2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设置,千人指标12-15人/千人;每班25-30人;服务半径不大于500米;生活用房冬至日日照不小于3小时;1/2活动场地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外。
100-200平方米/千人
200-600平方米/千人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体育场地
人均用地大于1.08平方米
含中小学体育用地
农贸市场
1000--12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农贸市场布局规划》设置,服务半径500-1200米
开闭所
200-300平方米
5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1
2
餐馆、娱乐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2
3
办公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7
4
商业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7
5
体育馆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
6
影剧院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
7
医院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
8
住宅
低层商品房住宅
车位/户
2
9
多层及以上商品房住宅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农贸市场
800—1000平方米
服务半径500-1000米
公共厕所
30--6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托老所
20平方米/床
规模50床/万人,宜靠近集中绿地安排,可与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
物业服务用房
总建筑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文化活动站(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
400--600平方米(青少年活动建筑20-30方米/千人)
400--600平方米(青少年活动场地40-60平方米/千人)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设部建规(2004)167号
居民健身设施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
公共厕所
30--60平方米
60--1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独立设置
市政机构管理所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公交首末站
20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垃圾转运站
8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与周围建筑物间距不应当小于8米
派出所
700--1000平方米
600平方米
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设置。
说明:
1.建设项目人口规模在两种配建级之间时,除按照上一级要求配建外,还应当按照下一级要求适当增配公建设施;
2.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要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
3.居住区除配建居住区级公建,同时还应当按照居住小区、组团结构配建相应当公建;
4.居住小区除配建小区级公建,同时还应当按照组团结构配建相应当公建;
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
社区办公用房不低于1000平方米,居委会每50户配套10平方米,不足50户按50户计
结合《贵阳中心城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布局规划》,集中设置,原则上安排在1楼或2楼
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00--3000平方米
3000--50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文化活动中心
1
10
经济适用房住宅
车位/户
0.5
11
回迁安置房住宅
按多层及以上商品房住宅执行
12
公租房
车位/户
0.3
13
廉租房(公共停车位)
车位/户
0.1
14
学校
中小学
车位/100名师生
0.4
15
高等教育
车位/100名师生
2
16
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3.5
17
农贸市场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2
18
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
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设置
规划户数(户)
规划面积
规划设置要求
10000--16000(居住区)
30000--50000
中学(初中、高中)
8--10平方米/人
22---25平方米/人(旧城改造18--20)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小学布局规划》设置,千人指标45/千人;每班50人;服务半径不大于1000米;教学用房冬至日日照不小于2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