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基本槪念诚实信用虽然是随着市场经济活动的发生以及发展所形成的一项道徳性准则,但在被立法者规定为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一项基本法律条文之后,它就已经不再是单纯的道徳规则,而是成了一项以道徳为内容的法律规范。
在一般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或多或少地因为社会风俗以及传统习惯的影响,基本上都会依有利于双方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法律的强制性规左的发挥余地仅限于一左的范用。
这一方面是因为法律由于其强制性的特征, 其作用的发挥往往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之后作为调解纠纷以及解决争议的手段才出现的,是纠纷的最后解决方式,另一方而依中华民族的古老传统,大多数当事人基于维护自己的需誉等方而的考虑都有排斥诉讼的心理,因而一般情况下不会轻易的诉诸法院解决纠纷。
所以,在一般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法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泄仅起到一泄的告示作用,并无较大范囤的发挥空间。
但又因为英作为法律条文规泄于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其又具有法律规范性特征,法律规范性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区别于一般社会道徳规范的根本特征。
法律由于英制定及规立的内容的强制性一般都是作为最后的保障手段出现的,只有在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在双方或者多方参与下依自己的力疑不能达成协议解决时才岀场发挥其作用。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化的社会道徳规范。
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功能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利,以及在与他人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及合同终止后,均应当诚实守信,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即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兼顾对方当事人利益和社会一般利益,使自己的行为符合于"诚实商人”和"诚实劳动者"的标准,只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此外,"附随义务“概念的产生极大地弥补了法律规泄或合同约左义务不齐备的不足,从诚实信用原则中产生的附随义务有助于在商业交易中强化商业道徳和商业信用,同时通过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而强化了国家对私法关系的干预。
诚信的意义结合法律案件(3篇)

第1篇引言:诚信,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在现代社会,诚信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是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法律案件,探讨诚信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一、诚信的定义及其在法律中的体现1. 诚信的定义诚信,即诚实守信,是指个人、组织在言行、行为上真实、可靠、负责任,遵守承诺,不欺骗、不欺诈,保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诚信在法律中的体现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诚信原则贯穿于各个法律领域。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进行阐述:(1)合同法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不得欺诈、胁迫对方。
(2)刑法刑法中,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对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的处罚。
如《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民法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
在民事关系中,诚信原则有助于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诚信在法律案件中的体现1. 案例一:虚假广告案案情简介:某公司为推销其产品,发布虚假广告,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购买后,发现产品与广告宣传不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本案中,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了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赔偿消费者损失,并处以罚款。
2. 案例二:合同欺诈案案情简介: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卖给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便隐瞒真相,以低价将房屋卖给乙。
乙入住后,发现房屋质量问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本案中,甲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隐瞒房屋质量问题,欺诈乙,违反了诚信原则。
法院依法判决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损失。
3. 案例三:职务侵占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虚构业务,骗取公司巨额资金。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013年1月(总第33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2013(Cumulatively,NO.335)[摘要]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道德法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显示出不可忽视的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引入诚信原则,凸显了我国对诚信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的足够重视。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诉讼权利;保障权利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将诚实信用这样一个原本属于道德领域中的基本概念引入到法律领域,使它被认可为一项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律规范,这不仅仅是“道德规范法律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
正如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提到:“法律在今天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同时仍需要道德、宗教、教育的支持”。
[1]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市民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道德规范,后来上升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该规范对规范商品交易行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极端重要性所决定的。
[2]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
在我国,早在1986年,民法通则中就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德国著名学者罗森贝克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较为模糊的道德尺度,在处理繁杂的民事诉讼程序时应当采用明确的标准,而不应当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随着法律的演变,诚实信用原则最终被确立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立法有:1895年的《奥地利民事诉讼法》以及1933年修改后的《德国民事诉讼法》。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此次将诚实信用原则明文化、法定化是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对此,清华大学教授张卫平指出:“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行为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甘肃省政法学院毕业论文题目设计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学生姓名杨文兵学号专业班级2012级法学本科班指导教师周旭云2013年8月30日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杨文兵摘要:诚实信用,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作为道德规范的内容以及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管是在日常生活还是民事活动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重视诚信体系建设,奖优罚劣,对全民民族有着十分深远影响。
关键词:诚实信用诚信奖励失信惩罚民法帝王原则古语有云: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又言“人无信不立”,信守诺言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然而,近几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信用状况却不容乐观。
我们这以道德诚信为本的文明古国,正经历空前的信用危机。
宏观至国家、社会,微观至企业、个人,诚信都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许多人食言而肥,从中渔利。
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探究什是诚信及它对民法体系而言的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诚实守信,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推动深诉活动顺利进行。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一般认为它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
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抗辩。
同时依市民法规定,当事人如因错误而履行债务时,得提出不当得利之诉,请求他方返还已履行的财产。
如果未履行,可以提起“无原因之诉”,请求宣告其不受该债务的约束。
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与无原因之诉都反映了道德与伦理的要求,体现了衡平与公正的精神。
可以说一般恶意抗辩和无原因之诉是诚信的最早起源。
二、诚信信用原则的形成和发展: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在私法领域占有重要的地位,有“帝王原则”之称。
论诚实信用原则论文试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论文试论诚实信用原则试论诚实信用原则摘要:诚实信用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和。
本文主要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发展、涵义、本质和功能,并指出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规则,企盼能够指导司法实践。
关键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爱勤适用规则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现代民法中的帝王民法典条款,拥有所以学习和研究它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及发展壮大诚信原则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最早源于罗马法。
《法学阶梯》第1卷第1篇第3条宣示罗马法的准则是“诚实生活,不犯他人,各得其所”。
绝大多数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诉讼。
当时罗马帝国民主制度的立法者发现,无论法律条款和契约约定相关条款多么隐蔽,也有关规定很难把每一种情况几乎加以规定,只要本案心存恶意,就能找到规避的方法,因而不能把契约的完满履行寄托在契约的约定上,只有当事人的诚实和善意,才是应履行契约的更可靠保障。
于是,在罗马法中便发展起了诚信契约。
诚信指导方针后来为欧洲各国所继受,但起初仍然限定在契约法领域。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亦规定“契约应当以善意应履行”,此条规定中的“善意”一词一般被理解为“诚实信用”的意思。
1863年的《撒克逊民法典》第一次真正将“诚实信用”规定于其法律规范之中,该法典第858条规定:“契约之履行,除依特约、法规外,应遵守诚实信用,依诚实人之所应为者为之。
”但依该条规定,契约双方同意当事人可以通过特别约定诚实信用而摆脱履行诚实信用的束缚,所以《撒克逊民法典》中关于诚实信用的规定仍仅仅属于任意性规范,未上升为民法基本要素的一项基本原则。
《德国民法典》第243条规定:“债务人须依诚实与信用,并照顾交易惯例,履行其给付。
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诚 实 信 用 是 我 们 中 华 民 族 的 民族 本 性 , 而 , 信 息 化社 会 然 在 高 速 发 展 的 今 天 , 类 社 会 进 人 了一 个 诚 信 严 重 缺 失 的 时代 。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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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诚实信 用原 则在 民事诉讼 中的适 用
邵墁 珊 ( 昌 学院 法 政 学 院 O 许 6级 学 生 河 南 许 昌 4 1 0 60 0)
内容摘 要 : 们 所 了解 的诚 实信 用 原 则 只 是 司法 实体 法 的 概 人 念. 而要 将 诚 实信 用原 则作 为 公 法 诉 讼 法上 的 概 念 , 一 个 很 新 是 鲜 的课 题 。不过 , 实信 用原 则 已开 始 它的 扩 展 , 私 法领 域 延 伸 诚 从 到 公 法领 域 . 实体 法领 域 延 伸 到 诉 讼 法领 域 , 渐 成 为 高 层 次 从 逐
关键 词 : 实信 用 诚
民事 诉讼
【 中图 分 类 号 】 1 【 D9 5 文献 标 识 码 】 【 章 编 号 】4 6 A 文 07 -
0 X( 0 0) 0 - 1 3 01 31 2 1 - 3 0 2 -
的行 为 . 也是 对 法 院实 施 公 平 、 正 行 为 的 约束 。 先是 要 求 参 与 公 首 法 庭 庭 审 的 当 事人 和诉 讼 参 与人 . 据 事 实 进 行 陈 述 , 根 提供 证 据 。 另 外 也 督 促 法 院 在审 理 中要 本 着 公平 公 正 的 原 则 , 护 法 律 的尊 维 严。 主要 表 现 为 两 个 方 面 . 是 对 滥 用诉 讼权 利 的禁 止 。 定 如果 一 规 当事 人 没 有 合 理 的 理 由是 不 能 进 行 诉 讼 权 利 的 ,也 不 能 恶 意 阻 止、 拖延 诉 讼 。 于 比较 明显 地 阻 碍诉 讼 的 行为 , 背诚 实 信 用原 对 违 则. 就要 用 诚 实 信 用 的 道 德 性 准 则予 以规 范 。 ( ) 实 信用 原 则 在 执行 程 序 中的应 用 三 诚 执 行 程 序 中适 用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要 根 据 诚 实 守 信 的 道德 原 是 则 , 法 律 的规 定 得 以 有 效 地 实 施 , 是 维 护 双 方 当事 人 的 正 当 使 同 权 益 。 . 止 执 行 和 解 过程 中进 行 欺 诈 。 法律 诉 讼 过 程 中 , 1 禁 在 双方 当事 人 可 以 根 据 自愿 原 则进 行 和 解 。在 和 解 的过 程 中 , 方都 要 双 遵 循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来 进 行 , 止 利 用 欺 诈 、 胁 等 手 段 强 迫 对 方 禁 威
民商法中的诚信原则

民商法中的诚信原则《民法总则》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一词作为法律术语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出现,即我们所熟悉的“诚信原则”。
它将道德规范和法律术语合为一体,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如今的诚信原则在民商法中占据主导地位,亦被众多学者称为“帝王条款”。
作为市场经济灵魂、民事活动主旨、国家文明体现和社会进步标志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道德观念,而更重要的它是法律规制,其实质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是立法者赋予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
诚实信用不仅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民事活动的主旨,而且也是国家文明的体现,社会进步的标志。
诚信原本是伦理范畴。
今天,诚信已不仅仅是一种伦理范畴,它随着社会的发展,历史的变迁,时代在其伦理范畴的基础上,又赋予了它以法之内涵,从而实现了诚信由道德自律向法律规制的泛化与转变,最终筑就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观念最早纳入法律之中的是古代罗马法。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诚实信用虽说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但其被立法者规定为具体的法律条文,写进民商法之后,它就已经不再是单纯的道德规则,而是在其原有的道德观念基础上,被赋予了法律规制的全新内涵,从而转化升华为“法”,成为一项对人们的生产经营、贸易往来等民事活动具有外在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在法制史上,诚实信用原则曾长期以商业习惯的形式存在,在19世纪末的资本主义民法典时代被纳入成文法,其适用范围经历了由契约法领域扩展至整个债法领域再及于整个民事领域的发展进程,遂有民法领域的根本性总原则之“帝王条款”之称。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学说理论和比较法实践亦随之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大有跨越民法而延及私法领域之外的其他法律部门之势。
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策略探析

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策略探析作者:潘亚楠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21年第17期摘要: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市场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近年来,整个市场经济环境呈现出了复杂化的趋势,不稳定和可变因素明显增加。
由于人们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认识不足,导致其适用存在一些障碍。
通过分析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完善策略,以期使该项原则能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完善策略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5-0156-03传统意义上的诚实信用是一种道德标准和道德要求,尤其我国受传统文化和儒家思想的影响,更是一种做人的基本要求。
随着近些年来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经济快速发展,经济活动越发复杂,各种风险日益增强,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原则,在民商事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中均得到了明确和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此即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被称为君临法域的帝王条款。
其最初发端于罗马法中的“诚实信用契约”“诚实信用诉讼”,《德国民法典》对诚实信用原则做了相关规定,《瑞士民法典》将诚实信用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仅仅从语义的角度来理解,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其内涵具有弹性和不确定性。
(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要讲诚实守信用,反对欺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要诚实、善意,不能够存在欺诈行为,不能损害他人利益。
《民法典》在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一章中规定了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这些都是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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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强调在法律关系中的各方应当本着诚实守
信的态度,遵循事实真相,履行约定的义务,相互信任,维护法律秩序。
它是民事法律制
度的基石,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原则。
第一,合同义务的履行。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按照真实意思
表示原则,不得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履行。
如
有不可抗力或者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
第二,民事证据的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诉讼当事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证据,一方在提供证据时应当如实陈述,不得伪造证据。
法庭也对证据的真
实性进行审查,酌情采纳、排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证据。
损害赔偿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侵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行使自己
的权利时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有恶意破坏他人权益的行为。
一
旦侵权或者违约,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交易中的体现。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之间进行交易时
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交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故意误导对方或者误导市场。
市场监管机构也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的
监督,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法律诚信的维护。
法律诚信是社会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社
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法律诚信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法律,遵纪守法,不
得以违法手段谋取利益。
国家也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法律诚信的保护,提高违法
成本,促进社会诚信价值观的形成。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则,它体现在合同义务的履行、民事证据的举证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市场交易中的体现以及对法律诚信的维护等方面。
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落
实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法律权威,进一步提升法治社会建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