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调查笔录撰写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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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笔录撰写方法

一、案件调查笔录的概念、作用及特征

1、案件调查笔录的概念

案件调查笔录;是指依照各项条例的规定,在案件调查、案件复查及补充调查的过程中,为核实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被调查人和证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案情有

关的情况时,所制作的记载调查情况的笔录。

2、案件调查笔录的作用

我理解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作用。

(1)有利于查明违纪事实。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受目前条件限制很重要的是靠“一支笔”来完成的。通过调查笔录,既可记载下来与所查案件有关的各类问题,特别是通过违法违纪当事人的供诉,把各个间接证据串联起来,形成有机联系的证据,也可以通过研究调查笔录找出疑点、发现问题,为进一步弄清案情和发现其他案件提供线索。

(2)有利于全面深入地了解案情。全面深入地了解案情是做好调查取证的前提,对案情的正确认识不可能单凭举报信的内容及其他证据材料而一次性完成,对违法违纪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需对案情进行全面了解,如果不先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调查询问,全面听取其陈述,就根本不能了解与案

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主体、事件、过程、情节等,也就不能准确认定案件的主体、违法事实。

(3)有利于固定证据。制作调查笔录,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将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或其他知情人的证言,用书面形式记载并形成证据,是案件检查过程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和重要的固定证据的方法。同时它是正确定性量纪,分清是非和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

(4)有利于经受检验。白纸黑字将有关情况、证言固定下来,既可以经受各级组织上的检验,也可以留作日后备查,即使多少年之后成为历史,这些有证据效力的文字材料也不会随时间的推移,被调查人及证人、知情人的存亡而发生改变。

3、案件调查笔录的特征

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1)客观性。它是调查询问作出的如实记录。边调查,边记录,一次完成,是原始记录,一般不需要事后加工整理。

(2)关联性。调查了解的情况必须是与案情事实有关的,无关的问题一般不应调查取证。

(3)合法性,或者叫法律性。它必须是机关的有关人员依照党规和法定原则履行相关手续,进行调查询问时所做出的记录。

二、调查笔录的结构和制作要求

调查笔录主要由三部分组成:首部,正文,尾部。

(一)首部

首部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笔录头子”,这些内容我们目前已有比较规范的范本模式,它主要靠我们去填充内容。主要内容有六点。

(1)制作笔录的机关的名称;

(2)调查时间:写明年月日及起止时间;

(3)调查地点:调查谈话的具体地点;

(4)调查人:要写明职务身份及姓名;

(5)记录人:要写明姓名、职务及单位。

(6)被谈话人;要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民族,籍贯,单位及职务,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与当事人关系。

对于笔录首部我们除按照格式要求填写外在写作上有以下要求;

1、要杜绝时间填写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笔录制作时间一栏空白不填或事后补填;二是随意填写制作笔录时间,如笔录当时没填时间,以后忘记了时间就随意地填一个时间,结果出现差错;三是时间填写不全,有的仅有几月几日,年不写。应当说,准确填写时间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利于制作笔录的规范化,二是利于锁定案件当事人,是主动交待在先,取证在后,还是取证在先,交待在后。时间的填写必须是阿

拉伯数字加年月日,不能出现“2008、6、18”的形式;也不能将年号省略,如将2008年6月18日写成08年6月18日。在制作笔录中我们会经常碰到数字,这里顺便讲一下制作笔录的数字要求,一是凡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遇特殊情况,可以灵活变通,但应力求保持相对统一。二是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两种主要情况:首先是笔录必须使用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其次是记数与计量。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年份不能简写,星期几必须一律用汉字。一个数值的书写形式要照顾到上下文,不是出现在一组表示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的数字中的一位数可以用汉字。如一个人三本书等。四位和四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五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写为万、亿等作单位的数。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换行。(举例)

2、关于谈话地点,一般在证人的单位、住处或者机关办公住所或者“两规”场所。一般要具体到房间。如“四达宾馆301房”,“区纪委检查一室办公室”,不能写成“四达宾馆”,“区纪委”。

3、关于谈话人与记录人的填写,要注意的问题就是谈话人必须是具有办案资格的纪检工作人员。

4、被谈话人情况的填写内容比较多,需要注意的是:年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作单位和职务的填写必须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如长江河道管理局,不能从简写成长道局。特别是我们地方上对职位称呼很随意副职一般不带副字但在

记录上一定要写明便于确认身份;住址要写详细,通讯和联系方式也要记录下来。以便随时能够取得联系。

以上是我们对笔录首部的要求。下面讲笔录结构的第二部分正文。这也是我们在实际操作中最关键的地方,在这里我着重谈一下。

(二)正文

正文部分要叙述的是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和被调查人陈

述的具体内容。制作谈话笔录正文,语言文字总的要求是条理清晰、结构严谨、内容翔实、语言文字规范。不能杂乱无章、缺乏逻辑或者语言不通、表述不清,用词概念含糊、不当、错别字、漏字及滥用简化字、繁体字等。如妻子写成爱人、老婆等;账目写成帐目等。还有地方口语书面化,如父亲,母亲写成老头子,老娘。情人写成乔子等;标准称谓简单化,如人民币元称为块等。

关于正文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首先是权利义务告知的问题。各单位的办案人员在写这部分内容时,可能叙述都不一样,但必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在与被谈话人谈话时,要告知自己的工作单位,并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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