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技能竞赛参考(判断100题)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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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只有当医师退休时,卫生行政部门才可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0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所称的医师,包括医士、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和乡村医师。

10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104.固定采血点、储血点必须对血液进行检测。

105.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患方保管。

106.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设立。

107.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8.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可根据服务区域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的分支机构、固定采血点、储血点时应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09.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110.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可将用不完的无偿献血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血液制品生产企业。

111.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

112.血液中心由卫生部审批,中心血站、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113.省血液中心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液的质量控制与评价。

114.血站采血前应当对献血者身份进行核对、登记。

115.《血站管理办法》规定,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116.《献血法》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对临床用血进行核查。

117.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

118.血站(库)、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防止因输入血液、血液制品引起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疟疾等疾病的发生。

119.血站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展采供血工作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120.血站检查发现艾滋病病毒,应按规定报告疫情。

121.《血站管理办法》规定,特殊血型的血液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的,由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122.《血站管理办法》规定,血站剩余成分血浆可以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解决。

123.在应急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单采血浆站采集的经检验合格的血浆可以用于临床。124.《血站管理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在辖区内划定的血站采供血服务区域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125.血站应当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为献血者保密。

126.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127.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血站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128.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医疗单位向血站提出申请,双方协商解决。

29.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130.《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工作场所”,应当理解为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和空间。131.学校保健室要求建筑面积大于15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132.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工作场所不得有职业危害因素存在。133.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大学不超过10小时。134.某企业生产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其出水水质经检验,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评价合格,则判定该水质处理器出水水质合格。

135.监督员在某小学检查时发现,学校保健老师正在为一发高烧的同学开退烧药,该老师解释,虽然他不是专职医务人员,但是他的行为符合紧急救治原则。

136.《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137.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参加。

138.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139.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140.《中小学校教学卫生基本标准》规定,普通教室人均使用面积:小学不低于1.15平方米,中学不低于1.12 平方米。

14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是1990年由国务院发布的。

142.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包括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

143.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是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进行监督。

144.寄宿制中小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145.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清洁的饮用水。

146.《中小学校教学卫生基本标准》规定,教室照明配备9盏40瓦荧光灯,灯管宜垂直于黑板布置,教室照明应采用配有灯罩的灯具,不宜用裸灯。

147.学校对全体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148.教室室内照度测量应选择室内光线最好的课桌面测量,测得的数值为室内照度。

149.当中小学出现疫情需按相关规范报告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教育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报告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5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151.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分管校长(领导)是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爆发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152.《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规定,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5例以上患病学生,并有发热等相似症状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153.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劳保待遇。

154.学校卫生室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可以独立开展学校教学环境监测、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等工作。

155.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公共区域应设置方便学生洗手的水龙头,原则上每个水龙头服务学生人数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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