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律法规课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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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律法规》课后答案

项目一

任务一自我检测

1.答:民用航空法简称民航法,它就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与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用来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2.答:民航法分为国内民航法与国际民航法两大部分,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其中,国内民航法就是国家的重要法律,它涉及领空主权的宣告及其空域管理制度,用来规范民用航空行为,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中产生的民商法律关系,还涉及采用刑法手段保护民用航空的安全问题。也就就是说,在一国之内进行航空活动时,受该国的国内法约束。

3.答:民航法的国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民航法的国际性要求国际上有统一的航空法律规范与统一的航空技术标准;②各国国内民航法就是一种涉外性很强的法律,与国际航空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4.答:按照古罗马以来的法律传统,法律有公法与私法之分,公法就是指规范国家与人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换句话讲,只要适用法律一方的主体就是公权力,那么这个法律就就是公法,包括飞行管理、空域管理、民用航空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私法就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涉及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中的运输凭证、承运人责任以及对地(水)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等法律问题。

5.答:民航法就是平时法,就就是说民航法仅调整与平时期民用航空活动及其相关领域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如遇战争或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民用航空要受战时法令或紧急状态下非常法的约束。它要求在与平时期,所有航空活动都必须遵守统一的空中规则,以维持空中交通的正常秩序,保障飞行安全。但在国防需要的紧急情况下,军用航空器有优先通过权,以保障军用航空保卫国家领空不受侵犯的需要。

任务二自我检测

1.答:在我国,民航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共同构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民航法律制度与规范体系,在航空活动的各个领域与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这为全面实行依法治航,保障航空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制度保障。

各级人大、政府,特别就是全国人大与国务院,通过法定程序把发展我国航空事业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与决定、决策及时转变为体现国家统一意志、政府行政依据、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法规,充分反映了国家对航空战略地位的高度重视。

关于民航立法,国内方面有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与国民用航空法》,以及相继颁布的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方面,我国先后签署、批准了20多个国际公约与议定书,再加上与其她国家签订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初步形成了我国的民用航空法律体系。

2.答: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

人民共与国民用航空法》,自1996年3月1日施行。

该法就是我国民用航空的基本法,在我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重要的地位,共16章159条。内容涉及领空主权、民用航空器国籍、民用航空器权利(包括民用航空器所有权与抵押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民用航空器租赁)、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航空人员、民用机场、空中航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包括一般规定、运输凭证、承运人的责任、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通用航空搜寻援救与事故调查、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等基本法律规定。

该法既就是我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民用航空实施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也就是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与个人所应遵守的基本法律。

项目学习效果综合测试

一、填空题

1.军用航空、公务航空

2.航空法律规范、统一的航空技术标准

3.多边国际公约、双边协定、国内法与法院判例、国际惯例、国际组织的立法与准立法文件、国际间合同性协议

二、选择题

1.D

2.ABCD

3.D

4.B

三、判断题

1.√

2.√

3.×

4.×

5.×

四、名词解释

1.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法简称民航法,它就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与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用来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2.公法与私法:公法就是指规范国家与人民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就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3.多边国际公约:就是国家及其她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现在生效的国际民航公约中,普遍适用的有以下3个序列:为解决公法问题的国际公约有1944年的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为制止航空犯罪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制止在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为航空损害赔偿实行统一规则的华沙《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中某些规则的公约》。

4.双边协定:主要内容就是交换过境权与营运权,确定航路、运力与运费价格。

5.国际惯例:就是在长期反复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一特定领域内的习惯性做法或通例,最初被某些国家长期反复使用,后来为各国普遍接受并承认其法律效力。

五、简答题

1.答:在我国,民航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共同构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民航法律制度与规范体系,在航空活动的各个领域与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这为全面实行依法治航,保障航空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制度保障。

(1)1958年6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根据国务院提出的议案,决定加入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2)1962年4月13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将交通部所属中国民用航空局改为国务院直属局,并改名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8年3月,由国务院直属机构改制为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同时更名为中国民用航空局。

(3)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4)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与国民用航空法》,自1996年3月1日施行。

(5)1998年11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

(6)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加入《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不承认旧中国政府对《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的签署;在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7)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提请审议批准的1999年5月28日经国际民航组织在蒙特利尔召开的航空法国际会议通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另行通知前,《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2.答:(1)人类的航空活动具有天然的国际性:航空活动的中介为空气空间,并无有形的边界可言。同时,航空活动的高速性与远程性以及相关的领空飞越等特殊性,决定了民航法的国际性。因此,航空立法从一开始就就是作为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的。具体来讲,民航法的国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民航法的国际性要求国际上有统一的航空法律规范与统一的航空技术标准。在航空活动中,尤其就是在国际航空活动中如果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与技术标准,安全有序的空中航行将难以得到可靠的保障。

②各国国内民航法就是一种涉外性很强的法律,与国际航空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由于民航法就是一种涉外性很强的法律,因此,各国在制定民航法时尽可能与国际航空法保持一致。

(2)民航法的独立性:就是指民航法自成一类,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只用于调整民用航空及其在相关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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