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特岗教师聘用规定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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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省衡南县特岗教师聘用合同书

聘用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受聘人员:(以下简称乙方)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衡南县教育局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聘用合同,以便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聘用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3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1、甲方聘用乙方在(学校)从事(岗位名称)的工作。

2、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围和工作标准。具体容如下:

(1)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数量标准。

(2)甲方依法对乙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3)在聘期,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后,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乙方应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下列教师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

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四、工作纪律

1、甲方有权在聘期,对乙方进行跟踪评估,年度综合考核和日常管理。乙方应当熟知并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2、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甲方领导和管理,否则,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惩处直至解除聘用合同。对不适合在教师岗位继续工作的乙方,甲方有权将其调整出老师队伍并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

五、岗位工作条件

1、甲方应保障乙方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2、甲方根据教育教学实际情况,执行国家有关教职工工作时间和公休假日等规定。

3、甲方应当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六、工资福利与各项待遇

1、乙方享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根据上述原则,甲方按月为乙方支付相应工资待遇。

2、乙方从聘用之日起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聘任期,甲方对乙方的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应与当地公办教师同等对待。

3、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周转住房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4、对聘期已满且自愿留在当地学校的乙方,甲方应负责落实其工作岗位,并接转其人事、工资关系,保证其享受当地公办教师同等待遇。

七、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外出学习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7、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8、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

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搞有偿家教,经教育不改的;

3、向学生推销辅导资料、学习、生活用品,学生、家长反映强烈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5至6级伤残的;

4、患职业病以及经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诊断为现有医疗条件下难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乙方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

1、聘用单位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的:

2、聘用单位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的。

(六)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办理相关手续。

八、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期限届满;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二)聘用合同终止后,除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情形外,甲方应为乙方出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九、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违反国家和本合同约定解聘乙方的,如乙方同意回甲方工作,甲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承担合同解除后至继续履行前给乙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如乙方不愿回甲方工作的,甲方应按本合同未履行期限(月)乘以本人解聘当年月平均工作收入%(最多不超过10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三年聘用期向县教育系统外流动的,须经设岗县教育局批准,方可外流动。

2、乙方违反聘用合同约定辞聘的,如果双方经协商,乙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辞聘期间给甲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如果双方对继续履行合同协商未果,应按本合同未履行期限(月)乘以本人辞聘当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责任事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三)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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