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办法
2024年西安申请公租房第条件和流程

2024年西安申请公租房第条件和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提出申请
2、受理(4个工作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人才中心受理受理后4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公示、移交,公示3天
3、初审(5个工作日):街道办事处或人才中心初审,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移交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
4、终审(11个工作日):
(1)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公示3天
(2)上报联审信息:将审核资料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联审
(3)终审:将终审信息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5、联审、备案(10个工作日):
(1)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审并将联审结果返回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2)备案。
西安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西安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西安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必须要满⾜相关的年龄还要有当地的暂住证或者当地的户⼝,还有在当地有稳定的收⼊,也是属于⽐较因难的群众等等,公租房的申请⼀般要满⾜的条件有很多种,就要看⾃⼰是否符合。
⼀、申请条件有哪些?西安公祖放的申请条件为需要有当地户籍或暂住证,且住房困难等条件。
以西安国际港务区为例,根据《西安国际港务区(暂⾏)》第⼗七条公租房申请⼈应为具有完全民事⾏为能⼒,在西安国际港务区有稳定⼯作和收⼊来源,具有租⾦⽀付能⼒且住房困难的⼈员。
(⼀)区内⽤⼯单位就业⼈员作为申请⼈须年满18周岁,具有西安市城镇户籍或暂住证(),并与区内⽤⼯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且已连续缴纳6个⽉以上的。
对于区内⽤⼯单位开发建设的集中式商贸物流场所的稳定就业⼈员需具备经营场所产权证明⽂件或产权所有⼈提供的经营证明⽂件。
(⼆)住房困难:1、申请⼈及配偶(如已婚)在西安市主城区(西安市城六区和长安区)⽆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或私有产权住房建筑⾯积不⾜⼈均17平⽅⽶;2、申请⼈之前未承租公租房或;3、申请⼈居住在危险房屋或不具备基本⽣活设施等不适合居住的房屋。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地⽆住房或者住房⾯积低于规定标准;(⼆)收⼊、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为外来务⼯⼈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条 申请⼈应当根据市、县级⼈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应当书⾯同意市、县级⼈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出具书⾯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次性书⾯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材料。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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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7〕6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特别是2007年通过认真贯彻《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初步建立起了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包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多种方式的政策体系,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总体上讲,我省廉租住房保障的覆盖面仍然较低,面向社会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总量较少,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依然比较困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我省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原则和目标各级政府要坚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以加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策并举,切实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2007年设区城市对符合住房困难规定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要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在所有县城实现应保尽保。
“十一五”末,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
同时,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也得到一定改善。
外地退休人员西安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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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干部、职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说明

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干部、职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2.03•【字号】陕房改发[1999]第02号•【施行日期】1999.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干部、职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说明(1999年2月3日陕房改发[1999]第02号)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陕政发[1998]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全省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陕政发[1998]50号文件规定,全省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一)地厅级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120—140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县处级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100—120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科级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80—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60—80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实施原则1.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与对象是已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凡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了符合陕办发[1996]7号文件规定面积标准的公有住房以及租住公房的干部职工,不执行此控制标准。
2.本规定中所列各职级人员住房面积控制的幅度,主要是为适应全省不同经济水平而设置。
各市、县在执行时,不再设置幅度,只能在本规定幅度内选设一个标准。
3.执行此项控制标准,仍要坚持夫妇双方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的原则,不许多次、多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4.执行此标准,必须在建设和完善干部职工住房档案的基础上进行。
5.今后,凡住高层建筑的,每户住房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相应控制标准的10%,且需履行报批手续。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4•【字号】市政发[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0〕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四日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房管局、西安市发改委、西安市建委、西安市规划局、西安市国土局2010年11月3日)为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29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财办〔2009〕112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0〕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一)廉租住房目标任务。
2010年新建26万平方米5200套,“十二五”期间,新建和配建廉租住房250万平方米,50000套,使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到2011年底对全市38800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是廉租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细化分解保障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进度和责任主体,确保任务落实。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浐灞新城三期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批复-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浐灞新城三期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批复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浐灞新城三期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批复西安市灞桥区城镇建设开发公司:你公司报来《关于浐灞新城三期经济适用房项目定价申请》(灞城开字〔2010〕24号)收悉,根据《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现场查看,及对你公司提供的销售价格申报资料的审核,经研究,现就你公司浐灞新城三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浐灞新城三期(1A#、2#、3A#、4A#、4B#、5-8#、9A#、9B#、10#、11#、12A#、12B#、13#、14#共17栋楼)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基准价格核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975元。
分割零售单套住房,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
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由你公司自行确定。
你公司可根据市场供求等实际情况,在单套住房价格基础上按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下浮幅度不限的原则确定销售价格。
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销售价格公告制度。
你公司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之前,请将“一房一价”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备案,由市物价局在“西安价格信息网”上发布公告并公示。
三、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你公司须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西安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自觉接受消费者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四、你公司须严格按本批复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亦不得在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之外加收任何未经批准的其他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不得随意降低建筑标准。
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西安文理学院集资新建高层住宅楼分配办法.doc

西安文理学院集资新建高层住宅楼分配办法为解决和改善教职工的住房条件,根据市发改投发﹝2009﹞415号《关于下达西安市2009年第一批新增单位职工住房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精神,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中校区集资新建三栋高层住宅楼,新建住房为保障性经济适用房计划。
根据西安市房改政策以及西安市房改委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分配原则第一条本次教职工集资新建高层住宅楼的分配本着改善在职教职工的住房条件为目的,坚持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教职工集资建房只能以自住为目的,依据本人和夫妻双方住房条件参加本次集资房分配。
第二章分配范围和条件第二条我院在职教职工(含2010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教职工),且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本次集资房分配:(一)夫妇双方均没有在各自单位购买(含以标准价、成本价、集资建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等形式购买的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
(二)夫妻双方有一方购买或租住(含以标准价、成本价、集资建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等形式,如:我院院属各家属区、市政府、市房地局和教育局的家属区以及明德门安居工程等住房)公有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下列面积标准:院级、正高级职称105m2;处级、副高级职称85 m2;科级、中级职称及其以下人员65m2,在按政策退还原住房后也可参加本次集资建房。
(三)我院由教育局和原学校统一组织购买明德门安居工程住房的教职工,不论住房面积大小,在按政策退还原住房后也可参加本次集资建房。
(四)新分配来我院工作的教职工须见习期满且转正并符合第二条第(一)或第(二)(三)款条件。
(五)离异教职工离婚前在我院未享受福利分房,或离婚前在配偶单位虽享受过福利分房但离婚后所住公有住房归配偶所有(以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为准)者。
离异教职工办理离婚手续的截至时间为2009年8月12日。
第三条申请参加本次集资建房的教职工计算积分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住房情况以住房货币化统计数字为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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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办法
衡量标准 西安经济适用房准入条件
户口 西安市城六区、长安区非农业户口
人均面积 家庭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45平方米
收入
家庭成员年收入情况说明(低于以下收入):
1人12662元;2人25324元;3人37986元;4人50648元;5人63310元;6人75972元
单身申请限
制
单身申请人年龄超过30周岁
住房交易 经济适用房的二次交易有5年之限。对于购买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时业主需要按房屋成交额的2%补交土地出让金;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
房,由于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出售。
对象 西安经济适用房供应标准
单身家庭 60平方米
二至三人家庭 80平方米
四人以上家庭 每增加一人可增加20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安
经
济
适
用
房
申
请
流
程
在西安市房产交易大厦一层办公大厅或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部门领取《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
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并如实填写。
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行政或纪检部门分别审核签字并盖章,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档
案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行政部门及党组织审核签字并盖章。
申请人持本表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现居住房屋的相关证
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办理手续。
经审核,管理中心将把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情况通西安市房产资讯网公示,
公示期10天。
公示期满后,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举报不实的市民,管理部门将在申请表上加盖“西安市
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专用章”,申请人可在本市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自行选购,
申请人应在公示后两月内领取审批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
西安将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将新开工经济适用房180万平米,
新竣工150万平米,完成投资22亿元。
据新华社1月29日报道,来自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作会议
的消息称,西安将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全年将新开工经济适用
住房180万平方米,全年累计廉租住房保障户数达到18,390户,发
放租金补贴2,466万元。
2009年,西安经济适用住房新开工面积205万平方米,竣工面积158
万平方米,超额完成全年任务,全年新增廉租住房保障户数4,807户,
累计保障户数达到16,928户。
2010年,西安将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全年经济适用住房
新开工面积将达180万平方米,新竣工150万平方米,完成投资22
亿元。预计西安全年累计廉租住房保障户数达到18,390户、发放租
金补贴2,466万元。此外,2010年西安还将加大房屋维修专项资金
归集力度,全年归集房屋维修专项资金3亿元,累计归集资金达到
18.7亿元。
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有哪些?
第一,概念。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享受税费减免政
策,住房价值相对市场价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在住房
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和建筑质量,“适合”居住,具有社会保障
性的商品住房。而商品房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经营,完全按市
场规律运作的住宅。
第二,价格。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是广大中低收入者,所以确定经济适用住
房售价时,既要考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使职工能够买得起,又要兼顾
国家补助能力。因此经济适用住房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即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由
建设资本加上3%的开发建设利润确定。政府不仅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给予用地、
计划、规划、建设、资金等方面的政策扶持,而且给予一定的税费减名政策,使得
经济适用住房能以“适中”的价格出售。能真正适合中低收入家庭。而商品房价格却
完全“随行就市”。
第三,质量。经济适用房以经济适用为出发点,突出“实惠”二字。因此,经济适
用住房建设要体现适用、美观的原则,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在功
能上要齐全,室内生活必需的设施要有,厅房要齐全;在面积上还要考虑到各地经
济发展水平、住房水平、居民生活习贯有很大差别。以市场接受为前提,因地制宜
地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商品房则不然,大户型、实用性、装饰性和功能
分区明确是商品房设计理念中的核心。
第四,权利。由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国家统一划拨制,享受免征地土出让
金等各种优惠措施,使得建设成本明显低于商品房。因此,经济适用房的房主只享
有房屋占有权、房屋处分权、房屋使用权而不能享受房屋收益权,如将房屋上市交
易,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及各种税费后才可上市,而商品房是完全产权,没有此项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