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宣传资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制宣传资料

(一):

1、法制宣传教育“一学三讲”的资料是什么?

答: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职责。

2、“法治六进”指的是哪六进?

答:“法治六进”指的是法治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乡村。开展“法治进机关”活动,把法律知识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资料,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围绕和谐社区建设,开展“法治进社区”活动;围绕法治校园建设,开展“法治进学校”活动;开展“法治进企业”、“法治进单位”活动,透过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推进基层单位法治化管理水平。

3、“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由来是什么?

答:12月4日,是现行宪法实施日,为纪念这一特殊的日子,2001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四五”普法规划明确规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4、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是谁?

答: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普法规划的组织实施和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监督检查。

5、“五五”普法以来国家新修订颁布实施的与广大民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答:《物权法》、《劳动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6、每年几月是自治区宪法法律宣传月?

答:每年4月是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确定的“宪法法律宣传月”。从2004年4月自治区开展第一次“宪法法律宣传月”以来,全疆各地已连续开展了不一样主题的“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8次,2011年4月是自治区“第八个宪法法律宣传月”。

7、哪些公民能够申请法律援助?其申请的事项有哪些?

答:经济困难的公民和残疾人、老年人、外务工、未成年人、妇女儿童等“五类人”能够申请法律援助,其申请援助的事项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

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其他需要带给法律援助的事项。

8、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有哪些途径?是否收费?

答:受理纠纷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纠纷当事人找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纠纷,即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申请调解时,当事人既可口头申请,也可书面申请。二是人民调解员发现纠纷后,及时主动前去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不收费。

9、如果你需要法律帮忙,免费法律咨询电话是多少?

答:免费法律咨询电话是148。

10、什么是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资料,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二):

●什么是公民

《宪法》第33条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哪些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根据《宪法》第二章有关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三)人身自由。(四)批评、推荐、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五)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六)文化教育权利。(七)婚姻、家庭、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八)保护华侨和归侨以及侨眷的权益。

●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这是我国宪法对

公民要求的首要义务。

(二)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务必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重社会公德。”这是公民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五)依法纳税。《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六)其他方面义务。《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以及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和受教育的义务。

●社区居委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居民按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有哪些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有六项: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

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礼貌建设活动;

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间纠纷;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推荐。

●居民委员会下设哪些组织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能够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能够不设下属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居民委员会是怎样选举产生的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能够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能够连选连任。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