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发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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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管理办法

(试行)

为规范公司营销广告的发布,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社会形象,根据《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广告发布原则

1.1真实

广告须保证所传达信息的真实性,任何明确具体的描述均应有事实依据,不应对自身无法控制的事项作出承诺,不应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应有意误导群众。

1.2 合法

广告发布须保证其内容和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1.3 公平和诚实信用

广告陈述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应诋毁竞争对手或贬低同行,广告中涉及的具体明确的事项应能够兑现。对不利于客户的客观信息,不应掩饰。

第二条广告发布审查

广告发布稿应由公司营销序列整合推广部负责拟定,涉及各部门确认的,应以书面方式征询意见,相关部门须以书面回复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汇总各部门意见后,拟稿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召开广告文稿确认会,最终经办公室法务专员、营销

总监签发后发布。

第三条广告法明确禁止的情形

3.1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勋章。

3.2不得使用外国的国旗、国徽、国歌、军旗。

3.3不得使用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

3.4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五环”、“红十字”、“红新月”等标志。

3.5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6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3.7不得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8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3.9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3.10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3.11不得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3.12不得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认定”、“××认可”、“××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等。)

第四条房地产广告明确禁止的情形

4.1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4.2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4.3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4.4不应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4.5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4.6不得在广告中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4.7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4.8不应在项目未具备销(预)售条件的时候发布该项目房地产销(预)售广告。

4.9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应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房地产广告。

4.10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房地产广告特殊规定

5.1预售、销售广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5.1.1开发企业名称。

5.1.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须载明该机构名称。

5.1.3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

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5.2房地产租售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5.3广告中表现价格,应当是实际的销售价格,并且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5.4广告表现项目位置,应以道路的实际距离表示,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5.5广告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5.6广告中涉及贷款年限和额度的,应当注明“××银行提供最高×成×年按揭”。

5.7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的,应当真实、准确,注明出处。

5.8广告中使用全国地图时,对国界、省界、台湾、南海诸岛等敏感因素应特别谨慎。

第六条关于肖像权、姓名权和知识产权

6.1广告中需要使用他人肖像或姓名的,应当征得肖像权或姓名权人的书面同意。

6.2广告中使用图片、书法、音乐,均有可能涉及他人著作权,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书面同意。委托广告经营单位制作、发布广告的,应当要求广告经营单位提供合法使用的证明,并

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本广告引致的对任何第三方关于人身权和知识产权方面的赔偿责任均由广告经营单位承担。

6.3广告中涉及专利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不能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6.4广告中在注册商标上使用logo标记的,所使用的商标图样应当与注册商标图样一致,不能更换字体。

第七条关于不正当竞争

7.1广告不应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应贬低同类产品。

7.2有奖销售,奖金不能超过人民币伍仟元。

第八条关于隐私权和名誉权

广告和软文如报道他人的姓名及其他个人资料,必须取得当事人书面同意。业主和华泰汇会员的个人资料涉及隐私权,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广告存档

9.1广告发布后,应保留原件,因载体性质不能保存原件的,应当复制留存,并分项目按日期存档。

9.2在现场向公众展示的沙盘、模型、样板房,应当拍摄录像或附日期的照片,存档备查。

第十条户外广告的安全责任

大型广告牌、热气球、氢气球等户外广告,都存在安全责

任问题。属于我方自有的,应当定期维护,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属广告商提供的,在合同中应当约定维护责任,并约定因户外广告载体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任何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均由广告商承担。

第十一条宣传册/单页/折页/楼书等

11.1宣传册应标明印刷日期。分期开发的项目,应注明是哪一期的宣传资料。

11.2在总平面图及相关文字介绍中,对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配套公共设施等与业主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要真实准确;尚未确定规划的部分,应准确地划定其占地范围,并注明“待规划用地”;已确定的后期开发用地,应注明“第×期用地”。对上述数据,以约数表示为宜。

11.3在户型组合平面图及相关文字介绍中,对电梯间、配电、消防设施间等可能对居住产生不利影响的设施,要准确标注。

11.4在介绍户型图、交付标准等信息时,应注明其适用或不适用的范围(第×号楼第×单元/层),尤其要注意非标准层、非标准户型的差异。

11.5宣传册/单页/折页/楼书等提示语:

11.5.1本宣传册为要约邀请,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为准。本公司保留对宣传册修改的权利,敬请留意最新资料。

11.5.2总平面图提示语:本平面图以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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