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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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班民顾字第150709 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

政府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甲方(聘请方):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京航办事处

乙方(受聘方):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

签订时间: 2015年7月10日

签订地点: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京航办事处

使用说明

1.本合同范本适用于政府机关单位聘请外部法律中介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所签订的合同。

2.当事人使用本合同范本时无约定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

3.对本合同范本的修改或补充,可由当事人于“其他”条款中进行约定,不得直接对合同文本进行变动。

4.合同范本有关其他填写说明见合同条款注释。

目录

第一条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4)

第二条承办律师 (6)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

第五条法律顾问费用 (7)

第六条其他费用的负担 (7)

第七条乙方工作保证 (8)

第八条甲方的支持 (8)

第九条知识产权 (9)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 (9)

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 (10)

第十二条合同期限 (10)

第十三条保密 (10)

第十四条通知 (11)

第十五条合同的变更 (11)

第十六条合同的解释 (11)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 (11)

第十八条合同的效力 (12)

附件:《河南省律师收费标准》 (13)

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

聘请人(甲方):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京航办事处

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三环与二十五大街交叉口新亚钢铁物流园内

电话:传真:邮编:450000

乙方(受聘方):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广场北路绿地之窗尚峰座6层616室

电话:(0371)65023456 传真:(0371)65023456

邮编:450000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降低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风险,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友好协商,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事项,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期遵照履行:

第一条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1.1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在甲方作出重大决策,实施法律行为前对甲方的决策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以及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具体包括:

1.1.1 受甲方委托,对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进

行合法性论证和/或法律风险评估;

1.1.2 受甲方委托,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1.1.3.受甲方委托,对政府重大经济项目建设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或出具法律论证意见;

1.1.4 受甲方委托,审查或者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参与磋商、谈判,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要的各类法律文件;

1.1.5 受甲方委托,参与处理涉及甲方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

1.1.6 受甲方委托,对甲方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或处理建议;

1.1.7 应甲方要求,参与信访接待和信访法律咨询,对重大、复杂信访案件提出法律意见或处理建议;

1.1.8 受甲方委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1.1.9 应甲方要求,对政府行政人员进行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协助政府进行法治宣传或进行专门的法律培训;

1.1.10 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1.2 未经双方另行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

1.2.1 甲方所属的各行政部门的法律事务;

1.2.2 甲方工作人员的个人法律事务;

1.2.3 甲方作为当事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事务;

对于上述三项服务范围内的法律事务,可再行委托乙方办理。

第二条承办律师

2.1 乙方委派张学军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2.2 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律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熟悉政府机关日常管理事务,具有相应的经验;

(2)具备5年以上执业经验;

(3)无。

乙方应将为甲方提供服务律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提交甲方备案。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其所需要的资料和文件,并保证所提交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2 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3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3.4 甲方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法律顾问。

3.5 甲方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

3.6 甲方应当对乙方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通讯设备。

3.7 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上述服务事项没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律师费用。

3.8 甲方委托的事项和要求,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律师执业规范。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应当向甲方委派合格的律师提供上述法律服务。

4.2 乙方律师应尽职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在法律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

4.4 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随时报告工作进度。

4.5 乙方在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从法律和行业规则的要求,有权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4.6 乙方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或故意拖延、耽搁办理受委托事项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4.7 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4.8 乙方的工作时间、地点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法律服务内容的不同,具体协商或随时联系约定。

第五条法律顾问费用

5.1法律顾问费每年为人民币(大写) 40000 元(¥肆万元 )(含税)。

5.2 甲方应按下述约定向乙方支付年度法律顾问费:

甲方于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其他费用的负担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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