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关联企业间无偿使用资金的财税处理及可能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实务与技巧109】关联企业融资中的纳税筹划

关联企业融资中的纳税筹划筹划思路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于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上述标准,如果企业债权性投资已经超过上述标准,企业可以考虑通过非关联企业进行债权性投资来进行纳税筹划。
同时,企业也可以通过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证明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这样也可以不受上述标准的约束。
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典型案例涉税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典型案例涉税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随着企业集团化经营模式的建立,关联企业间交易活动日趋频繁,关联企业间融通资金现象非常普遍。
由于存在关联关系,大多数关联企业之间拨付资金采取不签订合同亦不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方式。
当然在上述经济行为过程中,企业一般未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存在的税收问题,而在实务操作中,关联企业间无偿占用资金涉税问题一直备受税务机关关注。
本文结合实际,从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典型案例出发,旨在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对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经济行为所产生的涉税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典型案例:A公司为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及D公司均为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按照税法规定,A公司、B公司、C公司及D公司互为关联方,上述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率均为25%。
2012年5月集团公司A公司将16亿元资金分别拨付给B公司、C公司、D公司使用,均未签订借款合同,且A公司不收取利息。
2013年2月,A公司接到主管税务机关调账通知,对其进行税收检查。
随后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对企业做出认定,认为A公司将资金16亿元出借给关联方使用,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利息确认所得,同时按照贷款年利率7%核定A公司该笔业务的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在该笔业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上,税企存在分歧。
税务机关认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C公司、D公司无息相互融通资金行为,因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A公司利息收入并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而A公司则坚持认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无偿借款给关联方使用实际未取得利息收入不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依据税务机关核定利息收入的主要依据为《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以及营业税法等相关规定。
首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提供劳务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提供劳务的涉税处理作者:熊彬来源:《时代经贸》2013年第18期【摘要】一般来说,纳税是以纳税人取得了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前提。
在具体实践中,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提供劳务是否应当纳税以及如何纳税的问题上一直争论不休。
以房屋出租为例,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11年建造一栋商用楼用于自己经营酒店业务。
为了单独核算,A公司又投资成立B公司,由B公司经营酒店业务。
由于B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在2011-2012年中一直是处于亏损状态。
A公司在两年之中未向B公司收取任何房屋租金收入。
A公司未向B公司收取租金是否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应当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否应当进行纳税调整?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进行浅要探讨。
【关键词】关联;营业税;房产税一、营业税征收与否问题首先,从关联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上看,两者既是独立会计主体也是独立法律主体,各自对其出资负有限责任。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3)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既然对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核定,那么对零成交价格的,就更应当依法核定计税营业额作为征收营业税的依据。
其次,从程序法来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资⾦拆借的涉税问题关联企业之间资⾦拆借问题在民营企业中⽐较常见,资⾦拆借会涉及到税务问题,所以每年审计实务中也有很多财务⼈员对此都⽐较忙乱。
对于资⾦拆借所涉及的税务具体情况不太了解,店铺⼩编在这⾥为⼤家整理了关于资⾦拆借涉税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对⼤家有帮助。
关联企业之间资⾦拆借的涉税问题是什么⼀、增值税处理1.⾮⾦融类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互借产⽣的使⽤价值。
(⼀)企业集团从银⾏借⼊资⾦,然后调拨给下属关联企业使⽤,后由集团公司统⼀归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条第⼗九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于⽀付给⾦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平或者⽀付的债券票⾯利率⽔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免征增值税。
统借⽅向资⾦使⽤单位收取的利息,⾼于⽀付给⾦融机构借款利率⽔平或者⽀付的债券票⾯利率⽔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企业,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债券取得资⾦后,将所借资⾦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核算单位和⾮独⽴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于归还⾦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债券取得资⾦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归还⾦融机构或债券购买⽅的业务。
(⼆)企业⽤⾃有资⾦拆借给关联企业使⽤。
企业将⾃有资⾦拆借给关联企业使⽤,从实践中看,⼜可分为有偿和⽆偿两类。
有偿使⽤时,根据财税〔2016〕36号⽂件规定,企业将⾃有资⾦拆借给关联企业使⽤并收取利息,应视同企业贷款业务,所收取的利息应按6%缴纳增值税。
企业将⾃有资⾦⽆偿提供给关联企业使⽤,财税〔2016〕36号⽂件附件1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浅谈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

01ACCOUNTING LEARNING浅谈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文/李娜摘要:在经济飞速发展和市场竞争不断加快的今天,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诸多限制,金融机构融资额度有限的问题,影响了企业的发展速度和存在。
基于以上种种原因,企业间的借贷已经成为了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关联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在企业发展中也获得了更高的认可。
然而,虽然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已经开始逐步普及,但由于其合法历史较短、法律和相关规定尚不成熟,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上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和风险。
其中,企业在资金拆借过程中的纳税问题是当前资金拆借行为中一大主要问题,尤其是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借贷和非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的纳税处理上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为了保障企业经营利益和合法权益、降低企业在资金拆借方面的风险,处理好企业资金拆借过程中的涉税问题,是当前关联企业资金拆借活动中的重点环节。
本文针对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过程中涉税问题,对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涉税项目、关联企业资金拆借节税方案的优劣分析、关联企业资金拆借节税方案的优劣分析等几个相关方面进行了研究与探讨。
关键词:企业管理;纳税筹划;关联企业;资金拆借;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在关联企业借贷过程中,如何处理好企业间的涉税问题成为了当前关联企业借贷中的重要问题,一旦对这一问题处理不当,就可能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法律风险等一系列的风险。
然而我国当前在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方面的文献较少,本文以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为出发点,对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工作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一、概念界定(一)关联企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17条规定,企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存在的关系,可能形成企业之间发生利益转移关系。
因此,由于企业管理者之间存在的关系,一些企业在经营、资金、生产和销售等方面,存在被同一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等现象,则该企业间在某方面或某些方面会产生利益上的关联。
同一投资主体之间资产无偿划转的财税处理

同一投资主体之间资产无偿划转的财税处理李歌歌【摘要】资产无偿划转本是国有企业的产物,《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第二条对无偿划转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由此可以看出,无偿划转一般是在纯国有产权单位之间进行.无偿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流转方式,对合理配置经济资源。
【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5(000)006【总页数】4页(P70-73)【关键词】划转工作;投资主体;财税处理;资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国有产权;同一;国有独资企业【作者】李歌歌【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48资产无偿划转本是国有企业的产物,《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第二条对无偿划转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
”由此可以看出,无偿划转一般是在纯国有产权单位之间进行。
无偿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流转方式,对合理配置经济资源,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当今社会,经济日益发展,同一投资主体之间资产无偿划转已不仅限于国有企业,其他类型纳税人也存在资产无偿划转的问题。
本文就同一投资主体之间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归纳。
首先,我们要研究的就是资产无偿划转到底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
对资产进行划转的相关处理我们可以从财政部会计司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讲解》相关条文的相关阐述中归纳出以下内容:在向依照规则进行固定资产无偿出入划转的核算过程之中,应该在原本的“资本公积”科目之下细分出固定资产在划转之中分立的出、入的两方面的下置科目,即:“无偿调入固定资产”和“无偿调出固定资产”。
浅谈关联交易中的税收筹划
浅谈关联交易中的税收筹划作者:郭玲华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第24期摘要: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发展,企业扩张及大型并购案例不时发生,各公司对子公司的一体化控制程度在不断加强,母子公司以及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也随之增多,尤其是这几年税务部门也对企业的关联交易越来越重视,更要求财务部门提前做好税收筹划,避免带来不必要的税费增加与税收风险。
关键词:关联交易;税收筹划;关联交易风险;资金占用;债资比例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一、关联交易概述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对关联交易应该辨证地看,它信用可靠、稳定,安全性高,持续性强,可以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提高企业营运效率,节省交易费用,越来越为商家所重视。
然而,关联企业利用关联交易人为地制造盈亏,转移利益和风险,逃避债务和规避各国税收、金融、竞争、工商管理等法规,已越来越引起各国的重视。
二、关联方交易的成因与风险关联企业间大量关联交易的产生,必然有其背后的原因,而利益驱动无疑是其根源所在。
以美国苹果公司2012财年9月底的年报显示,在截至今年,苹果以557.6亿美元的全年税前收入,仅缴纳了140亿美元税款。
其中,122.6亿美元支付美国联邦税,10.6亿支付美国的各州州税,支付海外税款的仅7.1亿美元;综合计算,总税率仅为22%,远低于应适用35%的联邦税率。
可见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驱使下,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及上市公司往往会通过少列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的办法来达到少交税、多增利的目的。
利用各国或地区税率的差异及关联交易行为逃避税收、转移或虚增利润、粉饰业绩的现象尤其普遍。
企业关联交易业务存在的风险包括:一是经营风险,包括:交易活动中断使股份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受到影响。
浅谈关联企业利息的税务筹划
浅谈关联企业利息的税务筹划【摘要】本文主要围绕关联企业利息的税务筹划展开讨论。
在正文部分中,我们首先介绍了关联企业间利息支付的税务规定,然后分析了其税务风险,并提出了针对性的税务筹划策略和合规方案以及优化措施。
在我们强调了关联企业利息的税务筹划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指出了未来的趋势,并总结了关键要点。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将深入了解关联企业利息的税务筹划的重要性和方法,以及今后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重点。
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企业可以有效降低税务风险,提高经营效率,实现税收优化,为企业的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关键词】关联企业、利息、税务筹划、税务规定、税务风险、筹划策略、合规方案、优化措施、企业发展、趋势、关键要点。
1. 引言1.1 概述关联企业利息的税务筹划关联企业利息的税务筹划是指企业在发生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息支付时,进行税务规划和优化,以减少税负,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的过程。
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往来往往涉及借贷关系,其中利息支付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国际贸易中,关联企业利息的支付往往会涉及跨国税务风险和税收政策的影响,因此对于企业而言,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显得尤为重要。
关联企业间利息支付的税务筹划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税务规定、风险分析、筹划策略、合规方案和优化措施。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业务需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合理规划利息支付的税务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税收损失。
通过对关联企业利息支付的税务筹划,企业可以有效降低税负,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强竞争力,推动企业发展。
在未来,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国际贸易关系的变化,关联企业利息的税务筹划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企业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税务筹划能力,以应对变化的税收环境。
2. 正文2.1 关联企业间利息支付的税务规定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息支付应当符合公允价格原则,即利息支付应当基于市场利率进行定价,不能低于或高于市场水平。
会计经验: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存在的风险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存在的风险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存在的风险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税务风险。
一种是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面临按照金融保险业补交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营业税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闲置资金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约定企业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行为,不能视为无偿。
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
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无偿获得另一家企业的劳务或商品的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这一往来关系判定企业借款是有偿行为,进而确定其计税营业额。
如确实无偿,纳税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无偿借款理由的正当性。
如果是关联企业之间借款,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另一种风险是,企业将银行贷款无偿转借他人使用而向银行支付的利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因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一家企业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针对以上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存在的涉税风险,企业应采取以下控制策略:关联企业间发生的资金使用权让渡使用时,不能进行无偿使用,如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无偿使用,一般没有补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关联公司之间的借款涉税风险问题,看这篇就够了
关联公司之间的借款涉税风险问题,看这篇就够了
解税宝 2019-01-20 09:27:00
公司有 ABC 三个子公司,初期在对子公司投资实收资本已全部到位的情况下子公司不够钱维持子公司的运营,因此向公司借款,公司账上长期挂了 ABC 三个子公司的借款,二年未收利息,无偿使用。
请问
1、无偿提供借款总公司是否有涉税风险,有什么风险?
2、三个子公司有无涉税风险,有什么风险?
答:
问题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这条规定,母公司无偿将资金借与子公司使用可能会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关联企业之间交易这一块会是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建议归集借款协议等相关资料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
另外,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分析,母公司无偿提供贷款服务,需要视同销售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问题2、对子公司这一方面考虑,同样需注意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风险。
如果子公司没有实际发生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无需处理。
如果子公司有借款相关的利息支出,则需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
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
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
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
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
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
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
得超过5年。
少缴的事实,必须接
司的处理需要视情况
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
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3 15号)第六条的
规定,根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
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
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
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
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根据国税发 ̄20093 2号文第三十条的规定,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
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
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这就意味着,如果关联双方
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同,则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占
用原则上不核定利息收入,另一方也不得税前扣除
利息支出。在上例中,2014年增加A应纳所得额
l8.40万元的同时,会减少E应纳税所得额18.40
万元。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的实际税负相等,则总
体税收不会减少,也就不用进行关联方纳税调整。
但是,如果A公司盈利,E公司亏损,实际税负就
不同了。而且A公司也没有资料能够证明自有资金
无偿提供给E公司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这个时候就
需要进行关联方纳税调整。
2015年公司管理层为了充分利用母公司所在科
技园区的政策,享受其先进的融资服务,计划以母
公司为主体实现融资5000万元,无偿提供给4个
子公司使用。这个预计要发生的业务是否也存在同
样的税务风险?
就母公司A企业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 (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
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
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
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A企业将银行借款
无偿转借给其他企业使用,A企业所支付的银行借
TAX PAYING 2015年9月号,El:FIJ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