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近代高校训导制法令法规的内涵及其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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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现代学制

中国近现代学制

中国近现代学制中国近现代学制20XX年***** 姚莹文中国近代学制的演变―― 清末学制1、壬寅学制1902年8月,清廷公布了管学大臣张百熙主持拟定的一系列学制系统文件,统称的《钦定学堂章程》。

因该年为农历壬寅年,故又称“壬寅学制”这是中国近代第一个以中央政府名义制定的全国性学制系统,具体规定了各级各类学堂的性质、培养目标、入学条件、在学年限、课程设置和相互衔接关系。

但该学制公布后未及实行就为“癸卯学制”所取代。

中国近代学制的演变―― 清末学制2、癸卯学制1904年1月,清廷公布了张百熙、荣庆、张之洞主持重新拟定的一些列学制系统文件,统称《奏定学堂章程》。

因公布时在农历癸卯年,又称癸(音gui)卯学制。

这是中国近代由中央政府颁布并首次得到施行的全国性法定学制系统。

学制主系列分三段七级。

清末学制的制订是近代以来学习西方教育的系统性成果,是近代中国教育改革的承前启后制作,在中国教育近代化发展中具有标志性意义。

学制的制订特别是“癸卯学制”的颁布,解决了各地兴学无章可依的矛盾,为新式学堂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各级各类学堂的数量和在校生人数不断增加。

中国近代学制的演变――民国学制1、壬子癸丑学制1912年9月,南京临时政府公布民国学制系统的机构框架,称壬子学制,此后至1913年8月期间,又陆续公布了一些法令法规,使“壬子学制” 得以充实和具体化,综合起来形成了一个全面完整的学制系统,成为壬子癸丑学制,又称1912-1913 年学制。

该学制是民国的第一个学制,较全面地反映了资产阶级对教育的要求。

他是民国初期的中心学制。

中国近代学制的演变――民国学制2、1922年的“新学制”――壬戌学制1922年11月,以大总统令公布了《学校系统改革案》,即1922年的“新学制”,或称壬戌学制,由于采用的是美国式的六三三分段法(此前的教育改革主要是借鉴日本的教育制度),又成为六三三学制。

该学制中各教育阶段,基本上是依据我国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点来划分,这在中国近代学制发展史上是第一次。

民国早期(1912~1927年)大学训育组织变迁

民国早期(1912~1927年)大学训育组织变迁

浅析民国早期(1912~1927年)大学训育组织变迁摘要: 1912年至1927年是中国社会大变革时期,在社会变革影响下此时的大学迎来了世纪性的挑战。

大学训育作为这一时期学生管理的主要方式,发生了从学监制到训导制、学生自治会的转变,这一变化有其发展的内在必然性。

关键词:民国早期大学训育组织变迁一、学监处到训导处(训育主任)、学生自治指导委员会的变迁清朝后期,在官方的书院改学堂章程中,表明“在组织管理方面,不设山长,仅委派提调一名,监院两名负责书院日常行政”[1]。

1987年盛宣怀在上海创办南洋公学,改监院为斋务长,下设监学官、检察官。

其后的京师大学堂、优级师范学堂等均设立监学官。

民国成立后,大学管理沿用学监制,只是“监学”改为“学监”,由学监、舍监负责管理学生。

之后,1912年9月颁布的《学校管理规程》中第三条规定“校长、教员及学监负训育学生之责任”[2],同年10月颁布的《学校操行成绩考查规程》中第一、二条对学监职能都有明确规定。

具体实践中,北洋大学制定的《国立北洋大学校办事总纲》第一条、第三条分别对学监主任的地位和职务进行规定;交通部上海工业专门学校的《交通部上海工业专门学校章程》对学监员的职能做了规定。

1914年7月教育部颁布《教育部直辖专门以上学校职员任务暂行规程》,对学监做了详细规定:“直辖专门以上学校设职员如下:校长、学长、教务主任、教员、学监主任、学监、庶务主任、事务员;学监主任承校长之命,掌学生之训育,学监承学监主任之命,分掌管理学生事宜”[3]p795-796。

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学监制作为大学的组织形式存在,如蔡元培初到北大时,仍然是“一切校务,都由校长与学监主任、庶务主任少数人办理[4]”;到1918年南京高等师范学校教职员中还包括:学监主任、学监兼斋务书记、学监、学监处事务员。

[3]p732。

此时学监是直接参与学生训育的人物,是训育活动的直接承担者。

直到后来受到新文化运动、“五四”运动的影响,大学学生管理的观念和方法发生转变,学监的组织形态才逐渐被替代。

《高等教育法规》考试要点总结

《高等教育法规》考试要点总结

第一讲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法律干预一、高等教育的起源1、现代大学的起源:柏拉图,阿卡德米学园;2、中世纪欧洲大学确立了教师和学生两个基本的主体。

二、特许状制度和大学传统自治1、从中世纪大学开始,法律制度逐渐涉入高等教育领域。

2、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确立了私立高等学校的自治地位,也奠定了现代大学的自治传统。

三、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领域主要包括:(1)政府管理权限(2)大学自主权范围及行使方式(3)大学公共责任。

四、我国政府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1、我国政府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始于1898年,清政府制定《京师大学堂章程》。

2、1912年,蔡元培主持制定了中国近代高等教育的第一个法令——《大学令》。

3、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这是建国以来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个有关教育的法律。

4、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5、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这是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第一部完整的法律。

6、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讲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一、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合乎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

它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

民国时期教育督导制度的特点及启示

民国时期教育督导制度的特点及启示

他教育督导法律 法规也明确规定不能接受任何形式 的馈 赠 等 ,把 任 何腐 败 行 为扼 杀在 摇 篮 里 。 在各级教育上 ,由于部视学的视察范围仅限于初等 、 中等和社会教育 ,高等专 门以上教育涉及很少 ,且这些
学 校 参 差 不 齐 ,程 度 不 一 ,因 此 1 9 2 0年 教 育 部 制 定 了
及视导经费等内容 ; 1 9 4 5年 1 1 月颁布 ( ( 教育部聘任督 学 及 专 门 人 员选 用规 则》,规 定 了 督学 具 体 任 职 资 格 ;
同 年 ,为 切实 推 进边 疆 教 育 ,颁 布 《 孝 女 育部 设 置 边疆 教 育 督学 员办 法》,具 体 规 定 了 督 学 员 设置 的原 则 ,任 职
了视学 留部时的具体事宜 。
颁布 的 《 修正 视 学 公 费 规 程》,对 视 学 在 视 察 时 所 用 经


1 9 1 5 年教育部颁 布的 《 视学公费规 程》 和 1 9 1 7 年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大学校教育科 、师范大学毕业曾 任教育职务一年 以上者 ;师范学校专修科毕业 ,曾任教 费进行 明细和 管理 。法 国著 名哲学 家孟 德斯 鸠指 出 : 育职 务 二 年 以上 者 ;大 学 校 或专 门 学 校毕 业 ,曾任 教 育 切有权 力的人都爱滥用权 力,绝对权力滋生绝对的 职务三年以上 者;曾任 中小学校长三年以上者。呵 见 , 腐败” 。教 育 督 导 作 为 一 个 公 共 管 理 部 I 、 - j ,容 易 产 生 权 民国时期对督学的学术资格即学历 、教育经验和教育行
健康状况等 ,其督导事务最具体 ,了解情况最详细 ,为
教 育行 政 部 门 了解 地 方 教 育情 况 ,制 定 相 关政 策发 挥 了 重要 作 用 。

民国高校训育体系与学生管理的制度化发展

民国高校训育体系与学生管理的制度化发展

民国高校训育体系与学生管理的制度化发展民国时期是中国现代教育的起步期,也是我国高校教育体系和学生管理制度化发展的关键时期。

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回顾民国时期的高校训育体系与学生管理的制度化发展,不仅能够深入了解我国高等教育的历史演变和基础建设,还能够为当前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借鉴与启示。

在民国时期,高校训育体系的建立是伴随着中国民主革命的进展而逐步推进的。

1905年,上海交通大学成立,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起始阶段。

这一时期,国内学者普遍认为,高等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文化教育和德育,通过培养广泛的知识面和良好的道德素质,以培养新一代有用之才。

此外,为了培养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民国时期高校还开始开办各种职业性的学科和专业。

到了20世纪30年代,高校训育体系开始呈现出比较成熟的形态。

1931年,国立中央大学出台的学科设置规划,明确提出了文、理、工、农、医等五大门类的学科,实现了学科体系的初步建立。

同时,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相互联系的三项使命也逐渐形成,并在1944年的《中央高教法》中正式确立。

此外,高校也定期开展校园文化和学生活动,努力发扬文化传统,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公民责任感和良好的社会责任感。

民国学生管理制度的建立民国时期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05年上海交通大学和1906年南洋公学(即现在的南洋理工大学)的校规建立。

这一时期,学校管理主要以德育教育为主,例如多采用禁止学生在宿舍内吸烟、不准喧哗等方式加强管理;同时,一些机构也开始成立学生会、学生自治会等组织,向学生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和支持。

到了20世纪30年代,高校学生管理制度逐渐趋向成熟和完善。

特别是在1944年的《中央高教法》中,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包括禁止学生组织非法团体、参加非法集会、宣传反对国家政策等,以加强学生的行为规范和自我约束。

此外,高校学生管理机构和学生会等组织,也在民国时期迅速地发展起来。

中国近代颁布的四个学制

中国近代颁布的四个学制

中国近代颁布的四个学制中国近代颁布的四个学制,即壬寅、癸卯、壬子癸丑、壬戌学制。

1.壬寅学制颁布时间:1902年主持者:(清政府)张百熙以日本学制为蓝本文件名称:《钦定学堂章程》因颁布于农历壬寅年,亦称“壬寅学制”。

是中国近代教育史上第一次法律规定的学校系统。

主要特点:①注重实业教育和国民教育;②由于当时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依旧存在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③保留着科举制度的痕迹。

地位:我国教育史上正式颁布但未实行的第一个学制。

2.癸卯学制施行时间:1904—1911年辛亥革命时期主持者:(清政府)张之洞、荣庆、张百熙以日本学制为蓝本文件名称:《奏定学堂章程》因颁布于农历癸卯年,故又称“癸卯学制”。

主要特点:①体现了洋务运动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尊孔、忠君封建思想浓厚;②最大特点是修业年限长,教育体系划分为三段七级;③划分了师范教育,单独建立了师范教育体系;④标志着近代体育课程登上历史舞台。

3.壬子癸丑学制施行时间:1912、1913—1922年主持者:(南京临时政府)蔡元培任教育总长以日本学制为蓝本主要特点:①第一次规定男女可以同校,并将学堂改为学校(京师大学堂改名为北京大学);②教育体系划分成三段四级;③废除尊孔读经,在教学内容上充实了自然学科。

地位:我国教育史上第一个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学制。

4.壬戌学制施行时间:1922—1951年主持者:(北洋政府) 以美国学制为蓝本别称:“新学制”或“六三三学制”或“一九二二学制”主要特点是:①受美国实用主义思潮影响,课程和教材内容侧重实用;②规定小学6年,初中3年,高中3年(也被称为“六三三学制”或“新学制”);③兼顾学生升学和就业两种准备,这是我国首个兼顾升学和就业的学制。

地位:中国近代史上实施时间最长、影响最大的学制;我国现代学制史上第一次明确以学龄儿童和青少年的身心发展规律作为划分学校教育阶段依据的学制;标志着中国近代以来的学制体系建设的基本完成。

第九章近代教育体制政策


1911年-1912年7月,任教育总长。1915年 组织勤工俭学会。1916年组织华法教育会。 1916年12月-1927年,任北大校长。 1927年在国民政府任职。1928年起专任中央研 究院院长。 1932年,在上海组织中国民权保障同盟。 1940年3月5日,病逝于香港。
二、“五育并举”的教育方针
以科学的方法研究教育蔚然成风,教育及心理测 量 、智力测验、教育统计、学务调查在二三十年 代的中国教育界成为十分流行的研究手段。 各种新教学方法的试验广泛开展,道尔顿制、设计 教学法、蒙台梭利教学法等方法为人们耳熟能详。 高校中培养教育学科专门人才的学科和专业开始设 置。
七、国家主义教育思潮
解释:道德教育是培养适应民主共和制度的公民道 德意识和行为;实利教育是指学习适应近代生产的 知识技能;军国民教育即体育和军事教育,目的在 于养成健康的身体和自卫的能力;美感教育是指音 乐、图画、手工等艺术教育。 意义:这一方针是蔡元培教育思想的彰显,它体现 了资产阶级关于人的德、智、体、美和谐发展的思 想,对清朝政府的封建主义教育宗旨进行了彻底清 算,是中国教育的一大进步。
(三)调整系科结构,改革教学制度
将原来的文、理、法、商、工等学科,改为文、理、法 三科,后又取消三科界限。 课程分为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三大类,课程量 按单位计算,即学分,学生可提前毕业,也可以滞后毕 业,大大增加了教学的灵活性。 建立了旁听制度,课程向社会开放。 必须用本国语讲课,积极应用白话文教材。 将体育定为正式课程,同时大力提倡美育,设美育课和 美育室。
三、职业教育思潮
职业教育思潮是由清末民初的实利主义、实用主 义教育思潮演化而来的。 1915年起,全国教育会联合会多次提出推行职业 教育的议案,早期倡导实用主义教育的人士大多 转而提倡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思潮逐渐形成。 1917年,黄炎培联合教育界,实业界人士40多 人发起成立“中华职业教育社”。 职业教育思潮大大促进了中国职业教育事业的发 展,在1922年颁布的“新学制”中,职业教育 占有了重要地位。 30年代中期,职业教育思潮逐渐趋于消沉。

百年来中国学制的变革和特点

百年来中国学制的特点——中国学制的变革及启示摘要:本文论述了当代中国学制改革的发展历程。

百年来,我国的学制改革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从壬寅学制到2010年发布的新的学制变化,这些年来我国的学制经过了这么多跌宕起伏的变化,尤其是在文革时期一度遭到破坏,就此本文也论述了相应的启示。

关键词:中国学制变革启示中国近代学校始创于19世纪60年代。

当时以科举教育为正统,仅设有同文馆、方言馆等若干新学,尚无学校系统可言。

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颁布《钦定学堂章程》(亦称壬寅学制)未及实施,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1904年1月13日)另颁《奏定学堂章程》(亦称癸卯学制),为中国现代学制之始。

这一学制的确立,是清末社会政治、经济急剧变革的产物,是教育方面新学与旧学、学校与科举、改良派与守旧派之间斗争的结果。

另外,女子教育无地位,只可在家庭受教。

一、我国的学制有以下几点变化(一)壬寅学制1902年,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学堂章程”,亦称“壬寅学制”,这是我国第一个现代学制。

这个学制,将教育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初等教育,第二阶段为中等教育,第三阶段为高等教育,全学程共二十年。

这个学制的特点有:第一,注重国民教育;第二,注重实业教育;第三,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依旧存在;第四,保留着科举制度的痕迹。

这个学制并没有在实际中施行。

(二)癸卯学制1903年又颁布了“奏定学堂章程”,亦称“癸卯学制”,这个学制的指导思想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它以日本明治维新后的学制为蓝本,同时保留了尊孔读经等封建教育的特点,整个学制分三段六级,“癸卯学制”带有明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三)壬子学制民国元年,教育部成立,颁布《普通教育暂行办法》:改学堂为学校,小学废除读经,取消科名奖励。

同年,在北京召开临时教育会议,重订学制,称为《壬子学制》,或称《民国学制》。

(四)(四)壬戌学制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另一个学制是1922年公布的“壬戌学制”。

教育政策法规的历史演变

教育政策法规的历史演变引言教育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基石。

自古以来,我国教育事业在各个朝代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重视与发展。

伴随着历史的演变,教育政策法规也经历了多次重大调整,以适应不同时期的社会需求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教育政策法规的历史演变过程。

古代教育政策法规从公元前1046年的西周时期开始,我国就已经有了较为系统的教育制度。

这一时期的教育政策主要体现在《周礼》中,规定了学校教育的内容、教育机构设置以及教师的选拔等方面。

儒家学派在春秋战国时期逐渐兴起,孔子提出的“有教无类”思想,使教育逐渐普及。

秦朝统一六国后,实行“焚书坑儒”,教育受到严重破坏。

西汉时期,儒家思想重新兴起,教育逐渐恢复,并制定了《太学章程》等教育政策法规。

魏晋南北朝教育政策法规魏晋南北朝时期,教育制度逐渐完善,出现了九品中正制等选拔人才的制度。

这一时期的教育政策法规主要体现在《魏书·选举志》等文献中。

隋唐教育政策法规隋唐时期,我国教育事业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峰。

隋文帝时期制定了《隋书·百官志》中的《学校篇》,对教育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

唐朝时期,教育制度进一步完善,出现了科举制度,制定了《唐六典》等教育政策法规。

宋代教育政策法规宋代,科举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出现了殿试、糊名等制度。

教育政策法规主要体现在《宋史·选举志》等文献中。

元明清教育政策法规元明清时期,科举制度逐渐衰落,但教育政策法规仍有重大发展。

这一时期的教育政策法规主要体现在《元史·选举志》、《明史·选举志》和《清史稿·选举志》等文献中。

近现代教育政策法规近现代,我国教育制度经历了巨大的变革。

清朝末年,颁布了《奏定学堂章程》,标志着我国近代教育制度的诞生。

民国时期,颁布了《大学规程》、《中学规程》等一系列教育法规。

新中国成立后,教育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194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5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制度》,明确了社会主义教育方向。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经验分析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经验分析一、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列宁曾经指出:“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

”[1]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各项事业刚刚起步,旧的教育制度已难以满足社会主义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要求,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从最初的初步创立、形成到不断改革、深入,在不同历史时期融入时代所赋予的内涵。

用历史的观点来分析和把握我国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有利于从中总结经验,推进创新。

(一)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初创期(1949~1956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到1956年,党和国家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有步骤地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迅速恢复了国民经济,各项事业得以有计划顺利进行。

为了满足国家建设发展的人才需要,建设社会主义大学,改造和重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任务紧迫而又十分必要。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我国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初步建立。

1.以学籍管理为中心,在原有学生管理制度基础上进行了扬弃和重整。

学籍管理是指对取得学生资格的学生,从入学注册,成绩考核与记载,升、留(降)级,转系(专业)与转学,休学、停学、复学、退学,毕业与毕业资格审查等方面,按照党的教育方针、教育自身规律以及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实施管理。

学籍管理是高校学生管理的初始环节,同时也是确保其他学生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实施的核心环节。

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高校在学籍管理方面未形成全面、规范的制度体系,仅在入学、考试、学规和奖惩等方面有所涉及,且在特征上具有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转变的浓重色彩。

从1950年起,教育部开始以“指示”、“复函”的方式对原有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扬弃,并通过颁布规范文件来予以重新建构。

在入学条件上,1950年颁布的《高等学校暂行规程》做出所有学生都要参加高考统一入学的规定,同时对于具有相当工作历史的革命干部、工农青年、少数民族学生和华侨学生等,采取免试保送入学的办法,在其入学及学习上给予特别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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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近代高校训导制法令法规的内涵及
其经验教训
作者:孔晓明
来源:《文存阅刊》2017年第18期

摘要:民国时期高校训导制的实施离不开相关教育法令与法规的保障,为了进一步实施与
规范高校训导制,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了一系列高校训导制法令法规。本文选取了具有代表性
民国时期高校训导制法令法规,较为客观地对于其实施及内涵与特征加以分析。

关键词:近代中国;高校训导制;法令法规;内涵;经验教训
自1938年9月,训导处便是在西北联合大学首先设立,到1939年3月国民政府在重庆召
开第三次全国教育会议,提出专科以上学校设训导处的方案;再到1939年5月,国民政府教
育部颁布了《大学行政组织补充要点》和《专科以上学校训导处分组规则》,这些措施和办法
的实施,标志着民国时期高校训导制正式开始实施。

一、早期相关法规
早在1929年4月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中就提出了“中华民
国之教育,根据三民主义,以充实人民生活,扶植社会生存,发展国民生计,延续民族生命为
目的,务期民族独立,民权普遍,民生发展,以促进世界大同。” 随后,于1931年9月由国民
党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三民主义教育实施原则》;然后在1939年9月国民政府教
育部颁发的《训育纲要》中明确指出:“中华民国教育所需之训育,应为依据建国之三民主
义,与理想之人数标准,作育学生”。 并且在专科以上学校的训育实施中规定“研究各种学说主
义之各自适合性,归纳其结论于三民主义创见于中国之必然性及其适应性之理由,使学生切实
理解三民主义之真谛”。 在此之前,1938年2月,国民政府还颁布了《青年训练大纲》,其中
关于训练目标之一就是“信仰三民主义”,实施要点即为“阐发三民主义之精义,认清三民主义
为广大精微之救国救民注意。” 所有这一系列教育方针政策与训育法令法规,都是为了在教育
中落实三民主义的思想。而训导制度作为训育制度的一脉传承,是对于训育制度的升华和发
展,但是训导制度始终都是扎根于训育,源于训育制度而形成与发展的。从这一层意义上说,
民国时期的高校训导制度必然也就天生具有对大学生进行三民主义思想宣传与灌输的特性。因
此,可以说高校训导制度的施行本质上正是基于实施三民主义教育宗旨的目标。

二、《大学行政组织补充要点》与《专科以上学校训导处分组规则》
1939年5月16日,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了《大学行政组织补充要点》。该法令出台的缘
由是为了落实同年3月举行的第三次全国教育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增进学校行政效能的决议。该
决议案议决:“统一规定专科以上学校行政组织系统以健全学校机构”,兹为划一各校行政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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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并使灵活运用,以增进效率起见。其中,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大学教务、训导、总务三
处,分别设教务长、训导长及总务长一人,秉承校长分别主持全校教务、训导及总务事宜。而
1929年7月国民政府颁布的《大学组织法》,其中只在第十六条款中规定了校务会议审议关
于学生训练事项,以及第十七条款规定校务会议设各种委员会;而并没有其他任何高校行政组
织的规定;同年8月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的《大学规程》中,也没有涉及到高校行政管理组织
的相关规定。因此,在1939年之前的民国高校的行政组织都由各校自行拟定,因此各高校行
政效率不高。正如《大学行政组织补充要点》开篇中所说,“行政组织未尽健全,名称亦多分
歧,以致影响了高校的行政效率。”由此可见,1939年5月颁布的《大学行政组织补充要点》
是首次从法令层面规定了高校须添设训导处,并规定了训导处的分组以及设置训导会议。

《大学行政组织补充要点》共分十二点规定,其中涉及训导管理的规定共有四处,分别为
第一点规定为上述“大学教务、训导、总务三处,分别设教务长、训导长及总务长各一人,秉
承校长分别主持全校教务、训导及总务事宜。”第三点规定为“训导处得分设生活指导、军事管
理、体育卫生等组,各组设主任一人,并分别设训导员、军事教官、医士、护士及体育指导员
若干人。大学各学院如因距离辽远,得呈准设立训导分处,各分处得设主任一人。”第三处是
法令第八点规定:大学设校务会议,以全校教授、副教授所选出之代表若干人(每十人至少要
举代表一人)及校长、教务长、训导长、总务长、各学院院长、各系科主任、会计主任组织
之。最后一处是第十点所规定:大学设训导会议,由校长、训导长、教务长、主任导师、全体
导师、及训导处各组主任组织之。校长为主席,讨论一切训导事宜。第一点规定了各高校必须
添设训导处,从组织上保障了训导制度的建立与推行;第二点规定细化了训导处的组织机构,
充实了组织人员;第三点规定是明确了训导长在高校事务中的地位;最后一点规定至关重要,
细化规定了高校专项的训导事务协调机构,从高校自身的最高层面来推动高校训导事宜,把训
导事项上升到与教务并重,并由校长直接领导,以显示其重要和重视程度。

同时,教育部还颁发了《独立学院及专科学校行政组织补充要点》,该法令与《大学行政
组织补充要点》内容基本雷同,也是共分为十二小点,其关于训导事项的规定与《大学行政组
织补充要点》类似,唯一不同之处是独立学院及专科学校训导处负责人成为训导主任。1939
年5月16日,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了第11453号训令《专科以上学校训导处分组规则》,也
有文献中称为《专科以上学校训导处的组织》。该法令共有六条。由其内容可见,本规定的内
容主体即为第一至第四条,其中第一条与上述同日颁布的《大学行政组织补充要点》相同,都
是规定了高校须添设训导处。因此,《专科以上学校训导处分组规则》的核心内容即为第二至
第四条,分别指出训导处下设的生活指导组、军事管理组、体育卫生组三组的主管人选以及详
细规定了每组各自的工作职责。由此可见,《专科以上学校训导处分组规则》这一规则才是训
导制度的核心所在。至此可以认为国民政府的训导制度在制度层面基本确立。

三、《加强学校训导之指示》
1941年10月1日,国民政府教育部又颁布《加强学校训导之指示》的训令。该训令共分
为两部分,一是关于训导人员的规定,指出需要提高训导人员的标准;二是关于训导方式的规
定。分析《加强学校训导之指示》的具体内容,可以得知该指示分为要求提高训导人员标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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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和加强训导方式两个部分。出于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控制,防止其他纷歧思想的影响,所以
强调训导人员须有对三民主义有深切研究者才能充任,并且还强调训导人员须有相当的学识与
工作经验,最后,还强调训导人员必须由教育部检定合格才能担任,以此加强对学生灌输三民
主义思想。事实上,早在此前,1939年7月,就由国民党中央常务会第124次会议通过了《专
科以上学校训导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组织规程》;以及1940年6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
务委员会修正通过的《修正专业以上学校训导人员资格审查条例》。这两个法令可谓是针对高
校训导人员资格及其审查组织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加强学校训导之指示》在提高了训导人员
的标准之后,紧接着还在训导方式上作出了详细的指示,包括切实注重生活与思想指导,而不
是仅仅偏重表面的纪律;还要求通过组织科学研究和课外活动,使学生安心学习,避免受其他
思想影响;另外还要求全体教职员共同负责训导,特别是要利用教学机会加强训导;最后是要
求防止社会学科及国文教员的激进思想影响学生,一经发现,要求学校和教育主管机关严肃处
置。

四、后期相关法规与法令
为了有效实施与规范高校训导制,国民政府教育部随后又颁发了一系列相关法规与法令,
如《教育部训育委员会分组规程》(1942)、《修正专科以上学校训导人员资格审查条例》
(1940)、《加强学校训导之指示》(1941)、《修正专科以上学校训导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
组织规程》(1939)、《修正专科以上学校训导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组织规程》(1939)、
《调整高中以上学校训导与军事训练办法》(1940)、《中等以上学校训导设备要项》
(1939)、《各级学校及社会教育机关举行训导会议办法》(1939)等。

五、经验与教训
中国近代高校训导制法规法令的经验教训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任何一项制度都不能只靠
一个法令文件就能起到最大的作用与最优的效果,都需要有一系列的配套法令与法规的配合,
才能起到最优的效果;二是对于思想品德的教育,教育的内容至关重要,反动的内容只会引起
学生的反感,效果只会适得其反;三是思想教育的方式同样重要,依靠政治权力的一味压制,
表面上风平浪静,事实上效果却收效甚微。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仅要注重内容积极向
上,教育方式与手段同样需要以生为本、润物无声。只有这样同时注重内容和方式,才能达到
“立德树人”的人才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江苏古籍出版
社,1994。

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教育·一,江苏古籍出
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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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育部训育委员会,训育法令汇编,1943。
基金项目:
本文系2015年度江苏省高校哲社基金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基金项目编号为
2015SJB591。

作者简介:
孔晓明,男,1976-,苏州工艺美术学院副研究员,主要教育方向为高等教育理论与历
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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