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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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法之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最新研究)

2015年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法之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最新研究)

浅析我国刑诉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刑事非法证据的采信问题,随着近年来对保障人权的重视而逐渐被司法界所关注。

为有效遏制非法取证现象,切实提升刑事案件质量和水平,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徒法不足以自行”。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不仅在于写到制度中、喊在口号上,关键还是要实施。

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还面临着诸多观念、制度上的障碍,这直接降低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效果。

笔者将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建设本身、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存在状况和面临的困境方面,浅略地谈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司法前景,提出一点个人的拙见。

关键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困境改革前景正文: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中国《诉讼法大辞典》对“非法证据”的界定: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

美国著名法学家John N.Ferdico认为,证据规则,简言之,就是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被采纳,什么样的证据得以被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不被采用,应排除在证据之外。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侦控与审判机关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对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在立法和司法上都是持肯定的态度。

1、在宪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中,都有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论刑事证据资格之多重性

论刑事证据资格之多重性

论刑事证据资格之多重性刑事证据资格的多重性是指对于同一事实,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或者法律规定,产生出不同的证据种类。

例如,在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都属于刑事证据的范畴。

从理论上来说,刑事证据资格具有多重性。

这是因为: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对证据种类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同一证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也可能会有不同的证据种类。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充分考虑刑事证据资格的多重性特点。

司法工作人员也应当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以便准确把握案件的事实和真相,作出公正的判决。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之间的关系,并针对误区论、法律真实论和相对真实论进行商榷。

我们需要明确刑事证据制度和认识论的基本概念。

刑事证据制度是指涉及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和应用的法律制度。

认识论则是探讨人类认识的本质、来源、范围和限度的哲学分支。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制度和认识论相互关联,认识论指导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而证据制度则规范了认识的过程和结果。

然而,实际操作中,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之间的关系往往被忽视或误解。

有人认为,只要证据充分就可以定罪,这种想法陷入了误区。

我们需要注意到,证据充分只是定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而非充分条件。

针对这种现象,法律真实论应运而生。

法律真实论强调法律所认可的证据是定罪的唯一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标准是绝对正确的。

我们需要认识到,法律真实论是以既定法律体系为前提的,它的有效性受到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和证据规则的设计等因素的影响。

相对真实论则从一个新的角度出发,认为证据的真实性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

相对真实论的提出主要基于对法律真实论的批判,认为证据的客观性和法律认定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

然而,相对真实论忽略了法律真实论的核心价值,即通过既定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实现公正审判。

在商榷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之间的内在,并深入探讨误区论、法律真实论和相对真实论各自的优缺点。

论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完善

论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完善

2013年第2期(总第101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22013(S um N o.101)论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完善王泽宇1,董亚红2(1.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2.哈尔滨师范大学,哈尔滨150025)摘要:刑事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明力薄弱的证据定案时,必须有其他证据对之加以证实以增强其证明力的一种证据运用规则。

它要求对特定证据,即证明力薄弱的证据进行“补强”,否则不能直接定案。

2013年《刑事诉讼法》第53条保留了该规则,并进行了完善。

但我国补强证据规则的构建框架还比较粗略,尚不足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补强证据规则的完善对我国证据规则的理论体系和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1:2供;证明力中图分类号:D F7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2—0122—03补强证据规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证据证明力判定规则,但是在我国却并没有被广泛关注。

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补强证据规则的规定相对简单,实践操作中有许多问题亟待明确,笔者试着对这一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补强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刑事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律明文规定的运用那些证明力薄弱的证据定案时,必须有其他进一步的证据对之加以证实以增强其证明力的一种证据运用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要求对特定证据进行“补强”,否则不能直接定案。

补强证据规则主要适用于言词证据,根据补强对象的不同,广义上可以分为刑事案件中的口供补强和其他证据的补强两种情况,狭义上仅指口供补强证据,后者也是补强证据规则中最主要、最复杂的情形。

本文主要从狭义的角度对补强证据规则展开论述。

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完善

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完善

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证人是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重要意义。

证人在诉讼程序中的证言总会使一方利益受损,因此,证人面临着威胁、恐吓甚至报复。

对此,国外一些国家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法,以保障证人的权利。

但是,我国没有证人保护法,只有一些笼统的保护证人的规定,在证人保护方面有很多欠缺。

证人作证要独立承担由作证引发的不利后果。

证人的不公正待遇引发的后果是谁都不愿作证人,庭审无证人成了我国法庭审判的普遍现象。

长此以往,对国家打击犯罪是极其不利的,也有损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一、我国关于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以及缺陷(一)我国关于证人保护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了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涉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43条规定:”控告人、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察期间,应当为他保密。

”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85条规定:”侦察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刑法》第306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7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该条第三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308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证据概述

刑事诉讼法证据概述

确定证据的关联性是一个非常重要有极为复杂的问题。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与意义
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对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 包括: 收集、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 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 证属实,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相关性的重要保 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严格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和以威 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与意义
• 鉴定结论; • 勘验、检查笔录; • 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凡是未经查证属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 据形式,应当称为证据资料,或曰证据材料,在未经查证 属实之前,也可能是不真实的,理所当然不能作为定案的 根据。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与意义
第二节 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
证据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诉讼中如何收集证据, 如何审查和判断证据、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制度和规 则体系。 其主要内容包括什么是证据,哪些主体应当提出证据, 怎样运用证据进行诉讼,诉讼中的证明应当达到什么标准 和程度等。 证据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就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而言,其理论基础包括辩证唯 物主义认识论和程序正义论。
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
书证与物证的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书证是广义的物证,有的书证既可以做书证,又可以 做物证运用。其证明力的共同特点是客观真实性比言词证 据强,书证与物证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书证是以其内容来 证明案情的,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性质及其存 在的方式和状态等证明案情的。 书证在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往往能直接证明有关的案 件事实。 • 书证同其他证据相比,其证明力更强,证明作用发挥得更 充分。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评析——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评析——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评析——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刘海萍【摘要】此次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在以下方面加以体现: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修改,还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就以上几点对新增加条款的含义加以分析,指出立法的进步之所在,提出执行新增法律条文须注意的事项。

%Rationale of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amendment of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s reflected in the following aspects: it made significant changes to the defense system, and added the exclusionary rules.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meaning of the mew terms, indicates where the progress of the legislat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precautions in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legal provisions.【期刊名称】《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12)006【总页数】4页(P69-71,96)【关键词】辩护;非法证据;排除【作者】刘海萍【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许多重大修改,其中总论部分第二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任务之一。

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是这次立法的一大亮点,标志着在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过程中,不仅要惩罚犯罪,而且也需保障人权,重点是如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刑事印证理论系列之八

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刑事印证理论系列之八编辑按:刑事印证理论为中国刑事证明领域近年来较有影响的理论,甫经提出即引起较大论争,围绕此一理论亦产出诸多成果,在实务界影响渐盛。

刑事法前沿推介将逐步筛选推出近年已刊发系列论文,也欢迎各位读者投稿。

刑事印证理论系列之八: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龙宗智(本文原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02期,作者现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我国当代著名刑事法学者。

感谢作者授权刑事法前沿推介公众号。

)证明模式,是指实现诉讼证明的基本方式,即人们在诉讼中以何种方式达到证明标准,实现诉讼证明的目的。

在人类的诉讼证明史上,大致有三种基本的证明方式,第一种是神意证明方式,即通过特定行为引起的某种现象显示出神的意旨,从而做出事实判定;第二种是法定证明模式,在这种证明模式中,法律事先规定某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证明过程成为证据证明力的简单计算过程;第三种是自由心证,即由事实的裁决者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自由判断个别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规则限定。

上述三种证明方式,第一种属于古代的、非理性的证明方式;第二种可以称为近代的、半理性的证明方式;第三种则属于目前各国通用的、理性的证明方式。

自由心证的理性基础在于,它适应并反映了证据与事实之间即证明根据与证明目的之间逻辑关系的多样性,适应并反映了影响事实判定各种因素的复杂性,更重要的是,它充分尊重了人的理性能力,即作为个体的认识主体认识把握客观事实的能力。

然而,由于受到各国诉讼方式包括审判制度、证据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各国采用自由心证原则的具体方式是有区别的,而法官(事实裁决者)在证据证明力判断上的“自由”程度也是有区别的,从而形成了具有不同特点的证明模式。

本文意图分析我国证明模式及其特点,以为解决目前在诉讼中尤其在刑事诉讼中所面临的总体性的证明难题(或证明危机)提供某种思路。

证据规则

读宋老师《证据法学》证据规则是指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

规范证据收集的规则比较典型的是排除非任意自白原则。

根据该排除规则,追诉一方向嫌疑人收集口供时,必须保障其陈述的自由意志。

规范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有很多如关联性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意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

一、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我国近现代证据法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在诉讼法内以专章对证据制度的有关内容做了规定,其间不乏规范诉讼证明活动的证据规则。

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我国证据规则呈现出明显的大陆法系证据规则的特点,如立法上关于证据规则的性质来看,基于职权主义和客观真实的要求,对法官调查证据的范围没有限制,关于证据能力的问题也很少加以直接规定,另一方面虽然我国证据规则与大陆法系国家具有更多的相似性,但在立法上,我国证据规则的规定过于粗疏,不但缺少一些基本证据规则的规定,而且各证据规则自身也缺少完备性和明确性。

在证据理论上,我国亦缺少大陆法系国家理论上讲证据规则予以归纳、整合的传统。

概括而言,我国现行证据规则呈现出如下特点:1、在立法形式上,法典与司法解释并存。

我国证据规则的法律渊源包括各诉讼法典、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适用意见等多种形式。

近年来,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据规则的规定日渐增多,其内容或者是对现行法予以细说,或者是作出新的规定。

所以司法解释已成为我国证据规则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

2、在规则性质上,多种类型的证据规则并存。

包括:(1)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规范证明力的规则。

例如1998年7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应当注意一下几种情况:物证、历史档案、视听资料、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的证言;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定了 《 有组织犯罪控制法》 以保护证人及其家人的安全。 ,
收 稿 日期 :0 0 0 — 9 2 1— 3 2
主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对被迫自 证其罪的 特权为 前提条件, 才能使得追诉方
作者简 介: 志鹏 , , 李 男 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 吕红燕 , , 女 中南大学法学 院法律硕士。
法》 出台, 对证人和被害人的保护进一步加强。同 证人安 年《 全改革法》 出台。 此外美国司 法部在 1 5 颁布《 9 年 9 被害人与 证人援助守则》美国 , 联邦调查局也颁布了 被害人、 《 证人援 助计划》以帮助那些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直接的身体伤害、 , 精
神伤害或金钱损失的个人或公共机构。 随后美国的各个州基 本上都有了关于证人保护的法规,有 2 个州还在宪法中增 9 补了关于证人保护的条款。 特别是美国的民间证人保护组织 相当活跃。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 , 现在美国已经建成世界上 投入最多、 运行最为严密的证人保护制度。 3证人豁免制度和证人特权。 . 污点证人豁免是一项刑事 司法处置措施, 指证人本身具有一定的犯罪嫌疑, 因与已被 控诉的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有某种牵连, 而与控方达成一项交 易, 达到回避控方对 自己刑事责任追诉和指证该犯罪嫌疑人 罪行的双重目的, 由有权的司法官员签发豁免令, 以控方免 予追诉该证人的刑事责任为条件, 强制该证人出庭作证。美 国、英国及我国香港地区对污点证人豁免做了相应的规定, 其中以美国联邦立法规则最为完善。其特点主要有 : 污点证 人豁免之适用, 一般是在案件调查中的犯罪活动非常严重或 对社会治安、 公众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时, 方可允许污点证人 的使用; 对于污点证人的刑事责任的豁免具有强制性, 污点 证人自己无主动选择权; 污点证人豁免之适用 , 必须以证人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界定标准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界定标准肖中华;曹波【摘要】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运用中,“非法证据”的界定是当然前提。

非法证据并非是任一证据合法性要件欠缺的广义非法证据,而专指取证主体通过严重非法的手段或者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所获取的证据材料。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类,两类非法证据在实际判断中虽存在差异,但都应围绕取证手段的非法性展开,分别考察取证手段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以及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准确界定刑事非法证据的范围。

%In the real application of the exclusive rule of criminal illegal evidence,the definition of illegal evidence is certainly the precondition.The illegal evidence is not the generalized illegal evidence which lacks of any legal elements of evidence,but the evidence obtained through serious illegal methods or by the way of in-fringement of citizens’basic rights.In China,the criminal illegal evidence includes two types of the illegal ver-bal evidence and the illegal object evidence.Although there are some differences in the actual judgment,the definition of both types of illegal evidence should be around the illegally obtained methods for evidences.Estima-ting whether the obtained methods violate the provisions of law and the order of severity of violation respectively contributes to defining the scope of the criminal illegal evidences accurately.【期刊名称】《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00)001【总页数】9页(P1-9)【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界定标准【作者】肖中华;曹波【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13“证据乃现代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证据制度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水平和运行效果”,非法证据排除是对有关证据的证据资格(即证据能力)的否定,是刑事诉讼中极为严厉的程序性制裁措施,其带给我国整个刑事司法系统的影响必然是全方位、多维度、深层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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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案件审理问题的规定, 其中证据的收集和识别是新 证据相 比 , 该具有 更强 的说 服力 , 更容 易被法 院采信 。这种 应 也
规 定关注 的重 点。 针对 以往 司法 实践 中反映 的突 出问题 , 规定 新
也给 予了规 范 。

过 分注 重对 口供这 一证 据形 式的收 集 。 在证 据调 查过程 中 , 而 司
司法机 关在 对刑事 诉讼 犯罪 嫌疑 人进 行调 点强调 了法 院在 审理刑 事诉讼 案件 两 重
刑 讯逼供 等暴力手 段获取 口供 , 还有 一些 司法机关采取 诱骗等 手 过程 中采信 的证据 形式 , 申了不 同证据 形式具备相 同的法律 效 重
获取 指 证其 所犯 罪行 的 口供 。这 样往 往导致 了司法机 关采 取非 法 形式获 取犯 罪嫌 疑人 口供 的情况 。

从这个 角度 《 非法 证据排 除规定》 明确 提 出非 法获取 的证据应 当依法 法机 关往 往将犯罪 嫌疑人 作 为犯罪行 为实施的主 体,
予 以排 除
在 以往 的刑事诉讼 案件审理 司法实 践中 出现过 这样 的问题 ,
段 获取到 有关证据 , 经过调 查, 这些证 据都 是真实 的, 能够证 明犯 力这个 基本 原则 。《 非法 证据 排除规定》 明确提 出, 中 即使司法机
罪 嫌疑人 所犯 罪行 。针对这 种情 况 《 刑事 诉讼 法》 没有进行 明确 关拿到 了证 明犯罪嫌 疑人所 犯罪行 的 口供供述 , 且铍证 明 口供是 规 定, 各地 法院在 对案件 进 行判决 的过程 中 , 对这 种类型 的证据 真实可 靠的 , 只要 口供来源 非法 , 院要将 口供证据排 除 , 但 法 不作
没有 明确 的采信尺度 , 就导致 了对 内容真 实但来源非 法的证据 这
为判 定犯罪 嫌疑 人 罪行 的依据 。这 项规 定从根 本上 改革 了 以往
处理没有明确标准。 一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学专家认为, 这 我 国司 法界“ 口供” 重 的证据观 念, 鼓励 司法机关 采取调 查手段合
律 体系 中的 证据制度 。
近 年来 , 国内司法 机关 在审理 刑事 诉讼案 件过程 中 , 出现 了

三 、 我 国刑事 诉讼 案件证 据体 系进行 了有效 平衡 对 虽然我 国《 事诉讼 法》 定 的刑 事诉讼 案件 的几种 证据 形 刑 规
些违反法 律规定 的证据制度 , 导致 出现 了一批社会影 响力较大 式具 有同样 的法 律效 力 , 但是 在 司法 实践 中还 是大量 存在 “ 口 重
司 法机 关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9 (000 -4・1 10-5 2 1) 0 60 2 7
死刑是 我国刑 法规 定的对犯罪 嫌疑人 的最高惩 罚, 是剥夺 犯
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进行 了 究。 研
关 键词 刑事 诉讼 证 据 制度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证 据一般 是指 司法 机关认 定犯 罪行 为和 进行 司法审 判 的重
虽 但是 却对死 要依 据 。 刑事诉 讼案 件审理 过程 中 , 据 的作用更 为突 出。 在 证 我 罪嫌 疑人 生命 的刑 罚。 然我 国刑法 没有取 消死 刑,
即慎 用死 刑。 刑法》 然提 出 了对 待死刑 《 虽 国《 事诉讼 法》 刑 四十 二条 明确 规定 , 据包括 物证 , ; 证 书证 证人证 刑的 判决持 谨慎 态度 , 但是 对于如 何在法律 程序上 规范死刑案 件核准 言; 被害 人陈述 : 犯罪 嫌疑人 、 告人供 述 和辩 解 : 被 鉴定结 论: 勘 判决 的总 体原则 , 导致 了可操 作性不 强的 问题 。此 次 出台的 《 办 验、 检查笔录: 视听资料等, 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 刑事诉 并没有 明确 规定 , 从死刑案 件证据 核准的 角度 对死刑 案件审 讼法》 四卡三条规定“ 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 理 死刑案 件证据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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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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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就我国现阶段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基本情况和特点进行 了分析 , 并结合国家司法机关的最新规定, 对如何完
定程序, 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 犯罪情 理 做 出了规 定 ,即司 法机 关必 须注重 对死 刑案件 证据 识别 和采 其中特 别规 定对无 自首情节 等减轻罪 行情节 的死刑案件 核准 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 引诱、 欺骗以及其 信 ,
要 从死 刑案 件证据排 除 他非法 的方 法收 集证据 。必须保 证一 切 与案件 有关或 者 了解案 必 须要特 别谨 慎 , 注重 案件 的每个 细节 。
的情 况 。这是 因为 在长期 的思维 习惯 中 , 口供 是犯罪 嫌疑人 的冤假 错案 ,给社 会主 义法 治建设 带来 一定 影响 。钊对这 一 问 供”
题 , 期最 高检 、 高法及 公安 部等 司法机 关联合 出台 了一系列 近 最
对其罪 行的最直 接供述 , 由其亲 口说出的 , 物证 、 是 与 书证 等其他 证据 观念 导致 了在我 国刑事诉 讼案件 审理司法 实践中 , 司法机关
对于规 范我 国死刑审判 工作 情的公民, 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 并且 的角 度规 范死刑 案件的 审理和判 决 , J u 也 可 以吸 收他 们协助 调查 ” 这些 法律 条款共 同构 成 了刑 事诉讼 法 来说 增 J 了可操 作性 因 素, 是慎用 死刑原 则的 具体体 现 。 。
些证据 虽 然来源 不符合 规定 , 是其 本身 是真实 的, 但 应该作 为法 法 获取其他类 型的证据 , 本上平衡 了我 国刑事 诉讼 证据体系 。 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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