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饲料饲料添加剂有关的法规
常用饲料法律法规汇编

常用饲料法律法规汇编
一、条例和决定
1.国务院令第266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
二、农业部令
3.农业部令第40号《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4.农业部令第38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5.农业部令第38号《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6.农业部令第73号《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
7.农业部令第38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8.农业部令第38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三、农业部公告
9. 农业部公告第1126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
10.农业部公告第977号《单一饲料产品目录(2008)》
11.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12.农业部公告第220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补充规定
13.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14.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四、规范性文件
1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7.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执行GB 10648—1999《饲料标签》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
五、国家强制标准
18.GB 10648-1999 饲料标签
19.GB 13078-2001 饲料卫生标准。
《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

《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饲料添加剂是用于改善动物饲料的品质、增加其营养价值或改善饲料加工性能的物质。
合理、安全地使用饲料添加剂对于畜禽养殖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动物的健康和人类食品的安全,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必须遵循严格的规范。
以下是《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的主要内容:一、饲料添加剂的分类和使用范围饲料添加剂按照功能和用途可以分为营养性添加剂和技术性添加剂。
营养性添加剂包括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等,用于满足动物的生理需求;技术性添加剂包括抗生素、激素、酶制剂等,用于提高饲料加工性能或预防动物疾病。
具体的使用范围和用量应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二、饲料添加剂的审批和备案饲料添加剂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才能合法使用。
审批程序包括申请、评审、实验和批准四个阶段。
符合要求的饲料添加剂还需要进行备案登记,并定期进行安全评估,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标准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标准是确保饲料添加剂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标准应包括饲料添加剂的纯度和含量限制、使用方法和用量等方面的规定。
使用标准应根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确定,并以法律形式发布,供畜禽养殖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参考和遵守。
四、饲料添加剂的质量控制饲料添加剂的质量控制包括原料选用、生产工艺控制和产品质量检验等方面。
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生产工艺必须符合规范,产品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
质量控制的目的是确保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稳定和安全性可靠。
五、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和标识饲料添加剂应在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容器中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规格和生产日期等信息。
产品标识是消费者了解产品的重要依据,必须真实、准确和易于理解。
六、饲料添加剂的存储和运输饲料添加剂的存储和运输应符合相关要求,防止产品受潮、受热、受污染和霉变等。
存储应注意温度和湿度的控制,运输应注意包装的完好和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七、饲料添加剂的监督和管理饲料添加剂的监督和管理应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包括对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的抽检、抽样检验等。
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2018修订)

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2018修
订)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7.12.15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公告
(第2625号)
为切实加强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对《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实施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除外)生产许可应遵守本《规范》规定,不得核发含量规格低于本《规范》或者生产工艺与本《规范》不一致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明文件。
二、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产品时,应严格遵守“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规定,不得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在实现满足动物营养需要、改善饲料
品质等预期目标的前提下。
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2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了,那么,下面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审定和登记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饲料法律法规

饲料法律法规
一、条例和决定
1、国务院609号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二、农业部令
2、农业部3号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3、农业部4号令《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4、农业部5号令《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管理办法》
三、农业部公告
5、农业部1773号公告《饲料原料目录》
6、农业部1849号公告《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7、农业部1224号公告《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8、农业部1126号公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
9、农业部1519号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
10、农业部168号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11、农业部176号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五、国家强制标准
9、GB 10648-2013饲料标签
10、GB13078-2001 饲料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政 策 法规 P fy n Sa t o c a d tt e i u
工作 日内作 出是 否核 发生产 许可 证 的决定 。 生 产许 可证 式样 由农业 部统一 规 定 。
( ) 一 企业 名称 变更 ;
( ) 二 企业法 定 代表人 变更 ;
( ) 企业 注册地 址或 注册 地址 名称变 更 ; ( ) 四 生产地 址名 称变 更 。
第 五条 任何 单位 和个 人有权 举报 生产 许可 过 程 中的违 法 行为 ,农业 部和 省级饲 料 管理部 门应 当
依 照权 限核 实 、处 理 。
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评审 ,根据评审结果 在 1 个 工 作 E内作 出是 否 核 发 生 产 许 可 证 的决 0 t
定 ,并将 决定抄 送 省级饲 料管 理部 门。
第八条 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 续。
第 九条 取得 饲料 添加 剂 、添加 剂预混 合饲 料 生产许 可证 的企业 ,应 当 向省级饲 料管 理部 门 申请
核发产 品批 准文号 。
第 十 四条
产许 可证 。
生 产许可 证遗 失或 损毁 的 ,应 当在
1 5日内 向发 证 机关 申请 补 发 , 由发证 机 关补 发 生
布 , 自2 1 年 7 1日起施 行 。 02 月
部长 :韩 长赋
第二 章
生 产许 可证 核发
第六 条
条件:
设立 饲料 、饲料 添加 剂生 产企业 ,应
当符 合 饲料工 业发 展规 划 和产业 政策 ,并具 备下列 ( ) 与 生 产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相 适 应 的 厂 一 有
二 。 一二年 五 月二 日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

附件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复合预混合饲料是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微量元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维生素含量应当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01%且不高于10%。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4.增加产品品种或产品系列: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一)企业应当按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一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所列品种成份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呀2呀2中华人民共和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二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份。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2001年7月3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〇〇一年九月四日2001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一7拉沙诺西钠预混剂24那西肽预混剂8氢溴酸常山酮预混剂25阿美拉霉素预混剂9盐酸氯苯胍预混剂26盐霉素钠预混剂10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27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11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啉预混剂28牛至油预混剂12氯羟吡啶预混剂29杆菌肽锌、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13海南霉素钠预混剂30吉它霉素预混剂14赛杜霉素钠预混剂31土霉素钙预混剂15地克珠利预混剂32金霉素预混剂16复方硝基酚钠预混剂33恩拉霉素预混剂17氨苯胂酸预混剂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二磺胺喹啉、二甲氧苄啶预混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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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饲料饲料添加剂有关的法规
饲料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动物的健康与生产效益。
为了确保饲料的安全和质量,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来规范饲料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添加剂使用。
本文将介绍与饲料饲料添加剂有关的法规。
一、欧盟饲料法规
欧盟是全球最严格的饲料法规制定者之一,其饲料法规主要包括欧盟饲料添加剂法规(EC No 1831/2003)和欧盟饲料卫生法规(EC No 183/2005)。
1. 饲料添加剂法规:该法规规定了饲料添加剂的定义、分类、授权程序和标签要求等。
根据该法规,所有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饲料添加剂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获得欧盟委员会的授权。
2. 饲料卫生法规:该法规规定了饲料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储存运输等方面的要求。
该法规的目标是确保饲料不会对动物和人类的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二、美国饲料法规
美国的饲料法规主要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负责监管和执行。
美国饲料法规主要包括饲料添加剂法规和饲料安全法规。
1. 饲料添加剂法规:根据该法规,饲料添加剂可以分为GRAS(一般认为安全)和FOOD ADDITIVE(食品添加剂)两类。
GRAS类
饲料添加剂不需要经过FDA的审批,但需要满足一定的安全性标准;而FOOD ADDITIVE类饲料添加剂则需要经过FDA的严格审批程序。
2. 饲料安全法规:该法规规定了饲料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饲料生产企业必须符合FDA的要求,确保生产的饲料安全无害。
三、中国饲料法规
中国的饲料法规主要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
中国饲料法规主要包括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和饲料卫生管理办法。
1. 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饲料添加剂的分类、授权程序和标签要求等。
根据该办法,所有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饲料添加剂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2. 饲料卫生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饲料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饲料生产企业必须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确保生产的饲料安全无害。
四、国际饲料法规的趋势
随着全球饲料生产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加,国际饲料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和统一。
各国饲料法规之间的差异正在逐渐减小,趋于一致。
同时,对于饲料添加剂的审批程序也越来越严格,要求更多的科学依据和安全性评估。
总结: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法规是保障饲料安全和质量的重要手段。
欧盟、美国和中国等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来规范饲料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添加剂使用。
这些法规涵盖了饲料添加剂的分类、授权程序、标签要求以及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等内容。
随着全球饲料生产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加,国际饲料法规的趋势是趋于一致,并对饲料添加剂的审批程序提出更高的要求。
饲料生产企业和相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法规,确保饲料的安全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