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合同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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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的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在不同的法律部门都有“合同”这一概念,如劳动法、行政法、民法。合同法规定的是民法意义上的合同。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这个定义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A.合同当事人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该当事人是平等的,没有大小强弱和国籍之分。具体表现在合同关系中享受权利的权利主体和承担义务的义务主体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些平等的主体包括:

1)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法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种实体。如合伙组织、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一些事业单位,科技兴社会团体开办的非法人企业等。

B.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本条规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是对《民法通则》第五条所指的“民事关系”的进一步具体化,所以,此处“民事权利义务”应作限制性解释,仅指债权债务,即《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在内容上,仅限于债权合同。

C.合同必须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

D.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有其特殊性,故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虽然也具有协议的性质,但不属于债权债务协议,而是具有身份性质,因而,不适用合同法,而由专门的法律,如婚姻法、收养法以及有关监护的法律进行特别的规范。

总之,合同法所说的合同,是民事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排除了民事合同中的身份合同。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也是民事合同,但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不由合同法调整。如适龄男女之间的婚姻协议是身份合同,适用婚姻法的规定(但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家庭之间的分家析产协议,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收养协议,适用收养法的规定;。监护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也规定了民事合同,《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规定不一致的,依照特别法优先适用的规则,优先适用合同法。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自然事件或人的行为。法律事实既可以是人的行为,比如合同行为、遗嘱行为等,也可以是与人无关的事件,如建筑物的坍塌等。

人的行为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非法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包括非法律行为。其中与人的意志相联系,即行为人不仅是积极的行为,而且该行

为的结果被法律允许预设在该行为的意思表示中,我们称之为法律行为;有些行为虽然是人的行为,但其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为法律所直接规定而不问人的意思如何,即行为结果具有法定性,如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我们称之为非法律行为。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民法上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的规定等都可适用于合同。

2.合同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合同的目的就在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原始地发生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成立合同,使他们之间原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形成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成立合同,使他们之间原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3.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A.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需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B.合同的成立需各方当事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即各方均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作出意思表示,且向对方作出。

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希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一个完整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目的意思是指明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效果意思是指当事人出于某种动机而希望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愿。效果意思表达出来就是表示意思;当事人将其内在的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就是表示行为。

C.两个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所谓意思表示一致又叫合意,指当事人各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在内容上相互吻合。合意是合同成立的一个标志。

比如:甲要卖给乙一头牛,乙以为甲要把这头牛送给他,就到甲的牛棚里把牛牵回了家,双方发生了争议。这是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呢,还是合同未成立?显然是未成立的合同,不是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两个表示意思没有取得一致,也就是说,没有达成合意,这个合同没有成立。

如何理解合意?

1)合意是两个意思表示的结合。

一个意思表示不能构成合同。比如说,“自己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签订合同,它实际上是一个意思表示,不是两个意思表示,因此不能构成合同。在获得被代理人追认时,视为两个意思表示的结合,构成合同。如赠与合同、无偿的委托合同和无偿的保管合同,是两个意思表示的结合,是双方法律行为。两个意思表示的结合,还说明合同是当事人意志的产物。合意是两个意思表示一致,而意思表示一致是通过要约和承诺建立起来的。

例:A公司给B公司发出订单买电器(要约),B公司表示完全接受订单,签字盖章了,但是他又加了一个免责条款,这叫做附条件的承诺,就是反要约,不是承诺,A公司遂不予理睬,合同没有成立,但B公司不知道,以为成立了,到期就发货,A公司一看,货寄来了,还不错,就收了,这项合同成立了,不过不是通过订单成立的,是通过行为成立的。——在上述案件中,当事人原欲采用书面形式(订单),但没有采用。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收的,该合同成立。B公司发货的行为构成要约,A公司受领构成承诺。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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