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设计相关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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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设计相关规范的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场地设计相关规范摘要

道路红线对场地建筑的限制

A.《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档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

2)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

B.《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 2003》规定:

临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楼梯、窗井、地下建筑、建筑基础、围墙、工程地下管线及其他构筑物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

地下建筑物距离用地红线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倍,不得小于5m。

消防间距控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规定:

注: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室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注:防火间距应接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规定: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间距

道路与建筑物的间距

《城市居民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规定: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m)

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规定:

1.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

2.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古树名木

《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规定:

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成林地带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所围合的范围;

2.单株树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以及其侧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内;

竖向设计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 2003》规定:

各种场地的设计坡度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规定: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规定:

1.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坡度小于%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2.地块的规划高程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以上;

3.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 2003》规定:

场地竖向设计的原则

6.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或等于城市设计防洪、防涝标高;沿海或受洪水泛滥威胁地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洪水位标高,否则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

7.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8.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场地周边道路设计标高,且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以上。

9.场地设计标高与建筑物首层地面标高之间的高差应大于。

道路、停车场(库)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规定:

汽车库内通车道的最大坡度

注:曲线坡道坡度以车道中心线计。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规定:

第12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度坡度应不大于表5规定

停车场通道最大纵坡度(%)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和建设部制定,1989年1月1日执行。)规定:

第10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m。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J114-2001)规定:第7.11.3条停车车位的一侧,应高宽度不小于的轮椅通道,应使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道到达建筑入口。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 2003》规定:

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连接的方位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提供的城市规划条件,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与城市道路交接时,交角不宜小于75°。

2.距相临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不小于80m ,次干道不小于70m 。

3.距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边缘不小于30m 。 4.距公交站边缘不小于15m 。

5.距学校、公园、儿童及残疾人等使用的建筑出入口不小于20m 。 6.距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由当地主管部门确定。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规定: 120°范围内至边线外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管线综合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规划·建筑 2003》规定:

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一般按照管线的埋设深度自建筑物向道路由浅至深排列,其顺序为:通信电缆、热力、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和污水管。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规定: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措施 规划·建筑 2003》规定: 在车行道下管线的最小覆土厚度,燃气管为,其他管线为。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规定:

()2

H h a

L tg -=

+∂ (6-2)

式中L ——管线中心至建(构)筑物基础边水平距离(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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