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常识(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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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常识(二篇)

目录:

电力设施保护常识一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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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常识一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1、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2、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3、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4、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5、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1、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2、向导线抛掷物体;

3、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4、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5、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6、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7、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8、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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