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保险合同不一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保单保险合同不一致

篇一:投保单与保险合同不符时,应如何判定?

投保单与保险合同不符时,应如何判定?

1)1999年9月28日,某海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险,在其填写的投保单中,航行区域一栏填写为:亚太区域。该投保单为格式投保单,在其投保单题头下以印刷小字体标有: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船舶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作为该船舶保险单的组成部分。保险公司按照公司有关只能承保近海船舶的规定,在出具的保险单上将航行区域规定为:东亚及东南亚,并规定保费分三次缴纳。海运公司对此未做异议表示,按保单约定分三次交清了保费。2000年5月,投保船只因主机故障发生过一次保险事故,海运公司曾依据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过索赔。保险公司按照保单规定,在仔细勘察后依法做出赔付决定。

2000年9月,投保船只航行至大洋州马绍心群岛马朱罗

港附近搁浅,后被拖船救,海运公司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共计135万元人民币。保险公司以海运公司超出保单规定的航行区域,没有及时告知保险人,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为由做出拒赔决定。海运公司遂诉至法院。

海运公司认为,海运公司填写投保单时,在投保区域一栏明确填填写了“亚太地区”。而保险公司的投保单为格式投保单,投保单题头下明确标有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船舶险的依据等内容。由于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将投保区域一栏改填为“东亚及东南亚”,导致了投保单与保险单的规定不

一致。

保险公司认为,在本案中,由于海运公司要约中的航行区域超越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对要约的主要内容做了改变,这在理论上应视为一个新要约,对该新要约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海运公司没有作出否定的意思表示,并按时缴纳了保费。其缴纳保费的行为表明其对新要约已经做出承诺,即同意保单上航行范围为东亚及东南亚,保险合同此时成立,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以新要约的内容为准,并且,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本案保险标的曾经因主机故障发生过一次保险事故,海运公司曾依据此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过索赔。保险公司按照保单规定,在仔细勘察后依法做出了赔付海运公司7000多美元的赔付决定。这次赔案充分说明,

根据新要约达成的保险合同已经生效。海运公司以不知道保单做了变更为由,寻找种种理由图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应不予支持。

问题:

(1)投保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从投保单和保险单的产生过程来看,投保单是投保人填写的,表示愿意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先准备并具有统一格式,其中列有订立保险合同所需要了解的项目,投保有逐一填写后交给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完成。投保单本身并不是正式的合同文本,但一经保险人接受,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2)在本案中,投保单与保险合同不符时,应如何判定?

本案中海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船舶险,在投保单中航行区域填写为:亚太区域。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将航行区域规定为:东亚及东南亚。保险公司对要约主要内容的改变在理论上视为一个反要约,需要海运公司的承诺合同才能成立。海运公司在接到反要约后并无异议,并按时缴纳了保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还提出过索赔。其缴纳保费和索赔的行为可以表明其对反要约已经做出承诺,即同意保单上航行范围为东亚及东南亚,保险合同此时成立。保险合同的内容应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篇二:投保单与保险单区别的案例

投保单与保险单区别的案例

投保单是申请保险时所书写的单子,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单是正式合同,保险单与投保单记载不一致

【案例介绍】

1997年3月18日,国祥家具厂向新安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双方约定保险期限自1997年3月19日至1998

年3月18日止。国祥家具厂遂填写了投保单,投保单上注明其投保的企业财产为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人民币600万元,包括厂房、机器设备等;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人民币200万元,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次日,保险公司经审查同意承保,其经办人杨雄在该投保单上签字盖章,国祥家具厂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即开具了保险单。由于工作疏忽,保险单的投保财产项目中流动资产一栏未载明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两项。国祥家具厂亦未提出异议。1997年12月15日国祥家具厂发生火灾,后经审计确认:固定资产损失60万元,原材料损失40万元,家具成品损失25万元。事故后,国祥家具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支付125万元的全部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携同消防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结论为:失火原因不明,造成损失确实。但保险公司以原材料、成品不属于保险范围为由,仅同意支付保险金60万元,即固定资产的损失。为此,国祥家具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其全部损失。

【几种观点】

1、

2、

3、保险单作为有效的保险凭证,其效力较投保单强,应依照其记载来认定,所以,投保单是合同的书面表现形式,合同纠纷应以此为依据,故保险公司应赔偿固定投保单与保险单的不一致是因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而造成,其应承担过错责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对的,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资产和原材料的损失。任,对原告的损失全部予以赔偿。

【评析意见】

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是搞清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及其

效力。财产保险合同包括以财产和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合同,它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负

赔偿责任,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合同。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也就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凭证,是财产保险合同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表现形式。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订立保险合同。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投保单、保险单、暂保单、保险凭证。

一、投保单。投保单也称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的标准化的书面要约。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事先统一印制、列出保险条款主要内容、留下空白供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经投保

人依自己的意思如实填写并交保险人,即成为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的要约。投保单主要内容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如为财产保险,需写明财产的存放地点、种类。投保书具有两种书证作用,在其填写完毕交付保险人签字盖章之前,它仅仅是要约;在经保险人签字盖章后,其内容就成了保险合同。

二、保险单。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正式合同凭证。保险单的内容与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大致相同,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如果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已协商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但此时保险单可能并未签发。因此,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否并不取决于保险单的签发。

三、暂保单。暂保单是保险经纪人或代理人在正式保险单签发以前出具的给被保险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它表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